有好心人总结一下给看看吗?
不过,
为弱小的中国母亲打败强悍的白人父亲高兴,
为公道战胜无理而欢呼。 原帖由 QCheng 于 2007-1-26 22:53 发表
这个案子在美国很出名。这篇文章的作者写得有倾向性。反正孩子的生父是个人品及
其卑劣的人。
嗯,夺走幼孩母亲的人都混账。 原帖由 QCheng 于 2007-1-26 23:08 发表
是孩子父母亲手把出生才三周大的早产儿送给了贝克家带。天下有几个父母忍心这么
做?他们并不是活不下去。不管他们当时出于想占人便宜还是什么其它目的。这种
把三周大的孩子送人的行为,我就不会同情他们。
如果真是这样我也不会。
可是总是想,一个女人把小小的亲生骨肉送走,不是被迫就是精神病,也还是让人同情。
但是大男人把孩子从母亲那里夺走,自己难道是后娘养大的? 原帖由 QCheng 于 2007-1-26 22:53 发表
这个案子在美国很出名。这篇文章的作者写得有倾向性。反正孩子的生父是个人品及
其卑劣的人。
是啊,可是再卑劣委琐的人都是人家自己选的,
每次在网上看到有女人被某男“骗”而失身甚至怀孕以后才来哭诉进而得出“男人都不是好东西”的结论,我就觉得好笑,早干吗去啦:D 上一篇所谓的《复仇女英雄》也是楼主发的吧,有的人就是喜欢在这个法律版发些煽动狭隘民族主义内容的东西 可能这篇只是很多文章之一而已吧,我看不出事情始末。所以没往下看。 这样我也糊涂了,“孩子的生父是个人品及其卑劣的人”,贺梅生父难道不是贝克??
[ 本帖最后由 Arterix 于 2007-1-28 01:32 编辑 ] 不过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本身有很大的漏洞,一个好的律师可以很好的诱导陪审团的思维,把好得说成坏的,坏的说成好的。而这种律师,很多情况下都是为富人服务的,从而在美国社会,所有的人都削尖了脑袋的向上爬。我个人认为,律师是仅次于政客的垃圾职业,他们作为普通人的道德感,正义感都已经卖给钞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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