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dxj 发表于 2007-3-23 14:04

问一个关于结婚手续6个月有效期的问题.

现在我有点晕.
这6个月是到把手续交上去,还是要到结婚那天算呀?
还有个问题,如果手续批下来然后定日子的话,可不可以定3,4个月以后的日子?
谢谢大家.

鱼网网 发表于 2007-3-23 14:25

pydxj 发表于 2007-3-23 14:58

原帖由 斑点狗 于 2007-3-23 14:2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当然可以了,六个月限期是指两个不同的限期。
比如说你准备下个星期一,3月26日递交结婚申请,那么你的申请结婚日起应该是在2007年9月26日之前都可以。不仅如此,你准备的所有的材料,什么出生证明啦,未婚声明 ...
应该是2007年9月26日之后吧????
就是说截至到交材料的时候6个月就行了.
我要是今年7月份回国办材料的话,1月份结婚时间上应该没问题了.:)
谢谢MM~~~$送花$

pydxj 发表于 2007-3-23 18:35

$frage$ $frage$

rosamagnolia 发表于 2007-3-23 19:17

六个月的期限,一是指,所有的文件金额公证件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另一个是指,从你的结婚申请批准之日起在六个月之内必须结婚,在批准的文件上会注明确切日期的。这个期限不是从你递交材料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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