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07-4-12 02:18

一个刑法案例

一个案例
现在碰到一个案例,但是对于结果犹豫不定,求各位法律同行帮忙。
A把B的女朋友F抢了,B就想报复A。F就对A说,最好不要在B经常出现的那个酒馆出现。但是A不以为然。几天后,A到了那个酒馆,这个时候B坐在酒桌旁向A发出挑衅的语言--只是语言挑衅。A对此不理睬,于是就拿着他的啤酒向酒馆的一个包间走去,突然他听到背后有脚步声,于是他迅速转身用有力的拳头向他背后的人打去--他以为是B在他身后,但是他背后的是一个根本与此不相干的准备从酒吧走出去的客人。这个时候A看到B握紧拳头向他冲过来,并且准备报复他。于是他抢了临桌客人N的一个啤酒杯向B的脸扔了过去,结果B流了许多血并且倒在地上。后来B的左眼因此失明,在B倒地以后,A趾高气扬得走了。而那个啤酒杯也碎了。
对于第一部分:从开始到--他以为是B在他身后,但是他背后的是一个根本与此不相干的准备从酒吧走出去的客人。我分析的两种结果:
1。A为对象认识错误,因此A的犯罪故意不能排除。是故意伤害
2。A为打击错误,或者叫做行为错误,并且有假想防卫的存在。是过失伤害

mazhenzhou 发表于 2007-4-12 10:45

1)同意你的观点,在此要明辨aberratio ictus和error in persona,对此Tröndle/Fischer §16 Rn.6讲得简洁明了。这里就是所谓Unerheblichkeit des error in persona。

2)相对简单多了。

离开校园久了,实际工作中也不怎么接触刑法,难免会乱谈,请包涵。

[ 本帖最后由 mazhenzhou 于 2007-4-12 12:07 编辑 ]

okle 发表于 2007-4-12 17:49

这个案例当故事来听很搞笑得,似乎不太符合常理$汗$ $汗$

财神妹妹 发表于 2007-4-12 18:18

原帖由 okle 于 2007-4-12 18:4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案例当故事来听很搞笑得,似乎不太符合常理$汗$ $汗$
同意$握手$

A把B的女朋友F抢了,B就想报复A。F就对A说,最好不要在B经常出现的那个酒馆出现。
——这个就不合逻辑

fc200x 发表于 2007-4-12 18:37

原帖由 财神妹妹 于 2007-4-12 19:1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同意$握手$

A把B的女朋友F抢了,B就想报复A。F就对A说,最好不要在B经常出现的那个酒馆出现。
——这个就不合逻辑

估计原来的例子应该是 A把B的女朋友F给XX了,这样就比较符合常理了$汗$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07-4-12 19:51

可是今天遇到德国同学,他们讨论的结果是在主观方面有error in Persona.有Vorsatz的存在,可是又有Erlaubnistatbestandsirrtum,因此还是把vorsaetzliche Koerperverletzung排除了,分析的最后结果是fahrlaessige Koerperverletzung.我最后也是按照他们的这个观点写了。他们说不存在有aberratio ictus.可是看楼上的发言,又有点犹豫了。

睡不醒的猫 发表于 2007-4-12 22:23

aberratio ictus是说,如果在A背后有B和另一个人C,A想用酒杯砸B,结果误中C。那么这种情况才讨论Aberatio ictus。你这个案例里A的背后只有一个人,所以只是Error in personal。
Erlaubnistatbestandsirrtum有一堆乱七八糟的Meinungsstreit。觉得刑法案例就是列出一堆Meinungen。有时候讨论的结果根本就不重要,重要的是讨论的过程,例如,讨论跟哪个Meinung,以及为什么跟这个Meinung。

mazhenzhou 发表于 2007-4-13 07:23

aberratio ictus当然不是,法律的应试技巧是先列出几种可能,进行比较然后排除,这才进入正题。以后实际工作并不需要这样,无非是让评卷的知道自己懂了这么多。

术语中所谓的Unerheblichkeit并不是指error in persona/objecto不成立,而是指在Gleichwertigkeit der Angriffsobjekte的情况下,该error in persona/objecto对于犯罪故意的认定无足轻重。在此案例中,想打确定一个人,也打到了这个人,只是以为他是另外某个人。此人非那人,但都是人,等值,至此犯罪故意是成立的。然后再讨论有无Irrtum。德国刑法学特色之一Vorsatz出现在Tatbestand和Schuld两个层面上。

[ 本帖最后由 mazhenzhou 于 2007-4-15 09:09 编辑 ]

lambock 发表于 2007-4-14 12:24

ich würde es vom Anfang an mal prüfen:
A. TB
I. OTB (+)
II. STB
(P) erro in persona vel objecto
--> Irrtm ist hier unbeachtlich, da B und Gast gleichwertig ist.
--> Vorsatz (+)
B. RW
(P) Notwehr
--> (-) da kein Angriff
C. SCH
(P) ETBI
-->ob der Täter bei Richtigkeit seiner Vorstellung gerechtfertigt gewesen wäre, also hier Hypothetische Prüfung der RFG
Hier: ETBI (+)
(P) Behandlung des ETBI
--> Lehre v d negativen TBM; Strenge Vorsatztheorie; Strenge Schuldtheorie; eingeschränkte Schuldtheoire; rechtsfolgeverweisende eingeschränkte Schuldtheorie -->Vorsatzschuld(-)

==> Fahrlässige K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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