鎌倉
发表于 2007-4-23 22:16
莱茵
发表于 2007-4-23 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莱茵
发表于 2007-4-23 2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橙子色的猫
发表于 2007-4-23 22:24
有种回到中国大学的感觉$汗$
fcb
发表于 2007-4-23 22:24
我晕了我 :o
莱茵
发表于 2007-4-23 2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fcb
发表于 2007-4-23 22:24
同学们排排坐,上课铃响了
莱茵
发表于 2007-4-23 2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DLIII
发表于 2007-4-23 22:25
起立, 老师好, 同学们好, 坐下。。。
莱茵
发表于 2007-4-23 2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