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只有Notar可以办理notarielle Urunde,指定公共机构可以办理öffentliche Beglaubigung,其他一概根本就是欺骗。 但许多和官方办事机构的办事员就要求你提供经法院批准,宣誓和授权的中德文翻译人员的翻译件.其它的一律不认.再说德国一般的Notar也做不了中德文的公证呀?
在这个意义上讲,授权的中德文翻译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公证的意思. 根据法定授权,有公证资格者才能做公证,其他做得都不是。我自己也是法院授权的翻译,更兼是在司法界从业,当然清楚翻译就是翻译,公证是公证,不能也不该混同。
如果一定要“这个意义”、“那个意义”上讲,又是“一定程度”的话,岂不是什么都可以了吗?不能用个人理解来替代法律界定。
另外一个误区是,公证是履行一个程序,德国法律中对是否需要公证程序的地方有明确规定,比如房地产交易,婚姻合同等。其他应用中,文本内容真实与否并不是以是否经过公证来衡量的。 原帖由 mazhenzhou 于 2007-5-23 11:5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根据法定授权,有公证资格者才能做公证,其他做得都不是。我自己也是法院授权的翻译,更兼是在司法界从业,当然清楚翻译就是翻译,公证是公证,不能也不该混同。
如果一定要“这个意义”、“那个意义”上讲, ...
$支持$ $支持$ $支持$ 到你要办事的部门问,一般他们会有一个他们所承认的翻译公司的名单,你从中选一个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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