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i_mio 发表于 2007-11-6 22:01

人家不想理你 估计是嫌弃和LZ这样的伦打招呼觉得恶心也说不定啊

你怎么知道人家还和是情敌的感觉

偶还是觉得 你老公EX可能是感觉你是猪头一个,人不能和猪打招呼, 所以人家没鸟你

蝴蝶屋 发表于 2007-11-6 22:12

原帖由 Spiesser 于 2007-6-15 20:5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到没觉得你大方。如果换个角色,我也会很大方的。你这样做有点示威的感觉。
我要是她,绝对不会就崩个脸,我会劈头盖脸吗你们两个JP.
严重同意你的回答,我觉得Lz实在不是值得给笑脸和客气的人.说白了,哪怕我只是听说这个故事,在路上看到Lz也绝对不会正眼看Lz一眼.原因很简单,抢一个同窗四年好朋友的男朋友,已经是很过分了,居然还要别人笑脸相迎,你以为你是谁呀.搞笑!而且也极度bsLz老公,俗不可耐的借口。
我不觉得ex生活要不好才对lz绷紧脸,就算只是旁观者,我都没必要理这种品德有问题的人。

Sherry.J 发表于 2007-11-7 03:41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潜水那么久,看过那么多帖子,第一次实实在在把我给恶心到了$怒吼$

Gelato 发表于 2007-11-7 23:21

原帖由 Sherry.J 于 2007-11-7 02:4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潜水那么久,看过那么多帖子,第一次实实在在把我给恶心到了$怒吼$
就冲你这回答,楼主八成要说你是婚姻爱情中的失败者。;)

suyu 发表于 2007-11-8 00:10

楼主老公是哪国人?

鱼跃 发表于 2007-11-13 14:50

我要是那个女的,我也不会理lz的,凭什么啊,总不能还激动的拉着lz的手说:'当年多亏你翘走我exbf,不然他今天还是不幸福的.'想想自己都觉得可笑.还有lz这样的,真是恶心坏了.

酸溜溜 发表于 2007-11-17 00:22

原帖由 大雨落幽燕 于 2007-6-16 09:1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还口口声声说人家智商低
楼猪你简直就是弱智啊
95%以上的人看不惯你都不值得你反省的
还在这沉浸在曾经的“胜利”里扬扬自得$NO$
从你几句简单描述正常人都看得出来
你老公人格有问题,你更有问题,相 ...

支持支持,$高$ $高$ $高$

酸溜溜 发表于 2007-11-17 00:37

终于知道什么叫丑人多做怪了,呵呵

cosimo 发表于 2007-11-17 12:12

原帖由 酸溜溜 于 2007-11-16 23:3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终于知道什么叫丑人多做怪了,呵呵

难道你有lzpp?

cosimo 发表于 2007-11-17 12:39

回复 #569 shyshy 的帖子

3的风头嘛!本来没看到lz的品论,结果binsearch mm以应用,我就再过来see see;)

chic 发表于 2007-11-17 14:18

我觉得不是不理你,不是放不下,也不是不宽容。只是一种鄙视罢了。
LZ以胜利者的姿态要求受害者也和你一样未免强人所难了。
如果LZ不是在炫耀的话,就不要打扰人家了。对于你LG人家应该早就放下了,可对于LZ你,应该不会那么容易原谅吧!

qiqiw123 发表于 2007-11-17 15:25

原帖由 蝴蝶屋 于 2007-11-6 21:12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严重同意你的回答,我觉得Lz实在不是值得给笑脸和客气的人.说白了,哪怕我只是听说这个故事,在路上看到Lz也绝对不会正眼看Lz一眼.原因很简单,抢一个同窗四年好朋友的男朋友,已经是很过分了,居然还要别人笑脸相迎 ...
$握手$ $握手$ $握手$

蜗蜗牛 发表于 2007-11-17 16:17

算了,自己也有点理亏,由她吧。

stella_0183 发表于 2007-11-17 16:24

原帖由 蜗蜗牛 于 2007-11-17 15:1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算了,自己也有点理亏,由她吧。


理亏啥啊,LZ觉得自己理所当然的
谁叫她没本事,被抢了男友活该,替天行道,该抢!

Buttermilch虎牙 发表于 2007-11-17 16:28

大家准备转移阵地了么 $m27$

o抱抱o 发表于 2007-11-17 17:26

楼主不会是说来玩的吧 怎么什么话都说得出来 被拍后还越来越得意$m27$ $m27$

minaugsburg 发表于 2007-11-17 18:46

oh,我刚看到这个帖子,还是从"追击天涯狂妄小三“那个帖子看到后找来看的。

晕死,这半年上网不多,怎么都是让人无语的事情。

想起了“装在套子里的人”。。。。。。

总是有好多人愿意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生活方式,

什么友情,亲情,人品都不看重,重要在于实现自己的梦想,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正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是吧,

不过也想起了一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不针对任何人,只是感叹一下,看来偶已经更不上时代的发展了,偶已经落伍了。

minaugsburg 发表于 2007-11-17 18:48

再感叹一下,偶已经落伍了。

$m4$ $m4$ $m4$

Blüte 发表于 2007-11-17 18:53

:cool: 楼上的要常来婚版啊,跟上形势。

stella_0183 发表于 2007-11-17 18:54

同志们,新小三时代已经到来:cool: :cool:

刺猬凶猛 发表于 2007-11-17 18:59

minaugsburg 发表于 2007-11-17 19:01

偶看偶是无论如何也跟不上了,觉得难以理解啊。

学理科的毛病,不理解的就不能接受。$m9$ $m9$ $m9$

看看就罢了,偶坚信这样的人还是为数不多的。

有的东西,大家一看就明白,可是有的人一辈子都不会懂得,唉,人和人是有区别的。$m27$ $m27$ $m27$

刺猬凶猛 发表于 2007-11-17 19:04

stella_0183 发表于 2007-11-17 19:04

原帖由 池塘 于 2007-11-17 17:5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们这些人有病阿!!!
再说一遍,我不是小三,当年我和我LG正式开始交往是在他们分手之后,男未婚女未嫁,谁都有再选择的权利。我们的事和这个张三明显性质不同。如果,她们两个已经结婚的话,我肯定不会再掺 ...


原帖由 池塘 于 2007-6-15 20:2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当年倒是LG为了我和她分手的。。。
:P :P :P


$考虑$ $考虑$ $考虑$

stella_0183 发表于 2007-11-17 19:07

啥叫小三,我觉得不能完全以结婚不结婚为区分
不管是结婚也好还是恋爱着也好,如果原来两位还在结婚进行时或者恋爱进行时
那是不是应该先结束掉再开始呢?
人当然有重新选择的权利,要不也是太不人道了对吧
但是是不是可以不要骑驴找马呢?
如果两个人之间有问题,先离婚掉或者先分手掉,大家处理干净再重新开始是不是比较妥当呢?

刺猬凶猛 发表于 2007-11-17 19:10

minaugsburg 发表于 2007-11-17 19:16

偶想说,这个世界MS“胜者为王”,但是,“胜利者”不要忘记,要低调,低调。

这样就会少被吐些口水。不过有些人MS天生喜欢被吐口水。

哎呀,偶又理解不了了,这难道又是新一轮的时尚???$m2$

$m2$ $m2$

stella_0183 发表于 2007-11-17 19:17

原帖由 池塘 于 2007-11-17 18:1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对,我已经解释过了。
LG和Ex冷战,两个人互不说话,那期间我碰巧和LG走得很近,纯粹是讨论学习上的东西,当时我是真的一点杂念都没有,可Ex就受不了,有一天我和LG又在一起钻研的时候,她突然出现,对LG作出些 ...


你现在这个时间还出来,相当不聪明啊$NO$ $NO$ $NO$

celinecy 发表于 2007-11-17 19:33

原帖由 池塘 于 2007-11-17 17:5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们这些人有病阿!!!
再说一遍,我不是小三,当年我和我LG正式开始交往是在他们分手之后,男未婚女未嫁,谁都有再选择的权利。我们的事和这个张三明显性质不同。如果,她们两个已经结婚的话,我肯定不会再掺 ...
$m27$ LZ你再叫骂,再怎么做表情都没有用的,只是徒劳的自欺欺人而已。这里凡是长了眼睛的人都看得再清楚不过,你跟那个张三的故事,除了程度情节有轻重之分,性质上完全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因为这么个程度差别,让大家还只是觉得恶心,没有愤怒到非要把你揪出来教训教训的地步,你真的应该回去躲在被子里面偷笑了。
$m2$ 如果你对自己所作所为的正义性真的如此有信心,不妨学学那个张三,用自己的真身出现另外找个论坛——比如天涯——发同样的帖,或者把你的这个精彩故事跟你身边的好友分享一下,看看人家是什么反应好了。既然你觉得能抢到现在这个LG是因为你人格魅力够大,那应该能够用同样的魅力令其他人拜倒的吧?你总说这个有病那个有病,怎么没想想,要是全世界都跟你意见不同的时候,其实有病的是你自己呢?要真是这个论坛的人得了怪病,你就按我说的多去几个地方,讲讲你在这里的遭遇跟你的故事,贴点写真照片。如果是追捧你的人多,那说明这里的人真的病了,可是假如你碰上的还是同样的待遇呢?呵呵,自己好好想想吧。

刺猬凶猛 发表于 2007-11-17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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