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
发表于 2007-8-22 15:11
原帖由 bluemoon 于 2007-8-21 12:5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故事编的, 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离婚要向女方常驻地的法院申请的,故事中是天津吧?他的发小权再大也不可能转过去地。。。。。上诉的话也是要向原判法院申请地。。。还有那登报。。。报失踪也是法院登。。编 ...
登报这件事情是真的。我老公考过律师,学过司法程序。他说,一方上诉离婚的话,法院要先发传票给另一方。如果在限期之内另一方没有作出回应的话,法院就会要求起诉方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包括登报等,告知。做了这一步后,如果另一方在限期之内,如文中提到的三个月,还是没有作出回应的话,就等于是默认了。这样法院就可以直接审判了。
老公说,这是有高人指点才做得出来的,一般人还真的想不出这种损招。
冰水
发表于 2007-8-23 07:34
原帖由 贝壳 于 2007-8-22 16:1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登报这件事情是真的。我老公考过律师,学过司法程序。他说,一方上诉离婚的话,法院要先发传票给另一方。如果在限期之内另一方没有作出回应的话,法院就会要求起诉方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包括登报等,告知。 ...
这个规定实在是太过分了,大家以后都小心点,我们的男同胞们好的学不会,这个可是学的快着呢
xingfu
发表于 2007-8-23 08:26
看到这种文章非常难过,是不是在这个世道上一定人善被人欺,没理的强硬的反而占上风?$郁闷$ $郁闷$ $郁闷$
bluemoon
发表于 2007-8-23 10:18
原帖由 贝壳 于 2007-8-22 16:1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登报这件事情是真的。我老公考过律师,学过司法程序。他说,一方上诉离婚的话,法院要先发传票给另一方。如果在限期之内另一方没有作出回应的话,法院就会要求起诉方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包括登报等,告知。做了这一步后,如果另一方在限期之内,如文中提到的三个月,还是没有作出回应的话,就等于是默认了。这样法院就可以直接审判了。
老公说,这是有高人指点才做得出来的,一般人还真的想不出这种损招。
如果你老公真是律师话,专长是哪个法?司法和民法还是有很大区别地。。他一定没打过离婚官司吧? 。。。。$汗$ $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只有在离婚当事人(原告)持人民法院生效的另一方离婚当事人(被告)业已被“宣告失踪”裁定,才可判决准予离婚。对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应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宣告失踪”程序,裁定下落不明的夫妻一方为“失踪人”,然后,才可再审理离婚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所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从公告送达的程序来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综以上所诉, 报失踪是要证据地,法院也要备案地,公告是法院登地,原告登地没用,登报是公告失踪或送传票,不系离婚, 公告期满,不是自动离婚,法院还是要判决地。
[ 本帖最后由 bluemoon 于 2007-8-23 11:36 编辑 ]
卷笔刀
发表于 2007-8-23 10:51
原帖由 bluemoon 于 2007-8-23 11:1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你老公真是律师话,专长是哪个法?司法和民法还是有很大区别地。。他一定没打过离婚官司吧? 。。。。$汗$ $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
好详细啊~ 不过说那个男的在法院有关系,随便做些书面证明,草草处理一些程序也不是不可能的$考虑$
whoami_sabrina
发表于 2007-8-23 11:02
我也觉得不对啊,法院发传票要有本人接受的吧,女主一定没签字,至少得她家人签吧(我印象里得当事人签)。难不成他说说发给你了,没你签名,你也收了?法律一定不是这样的。不过,权大于法的情况也不要太多,什么荒谬的事没出过啊。不是有句话,就怕你不敢想,不怕你做不到。
bluemoon
发表于 2007-8-23 11:09
原帖由 卷笔刀 于 2007-8-23 11:5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好详细啊~ 不过说那个男的在法院有关系,随便做些书面证明,草草处理一些程序也不是不可能的$考虑$
嗯,就算法院有关系,草草处理一些程序,这是有可能地。。。但自行登报离婚是没有可能地。。法院宣判这个程序是必走地。$汗$ $汗$
我举出法律条倒不是说男方在离婚的过程中没有做假的可能,法官也不是每个人都是廉洁地,偶只是证明那个所谓的登报离婚是胡扯,法律过程还是必要的。。。希望LZ不要再误导别人!!!
[ 本帖最后由 bluemoon 于 2007-8-23 12:10 编辑 ]
whoami_sabrina
发表于 2007-8-23 11:24
楼上的别着急。本来LZ也说听来的,事实真相里有些小小的细节往往很重要,女主在叙述中可能有意无意忽略了些,以造成晴天霹雳的效果。LZ并非误导别人啊,不过提醒大家人可以无耻到何种地步罢了。你辨得也好,读者也长些见识。
Blüte
发表于 2007-8-23 11:27
原帖由 冰水 于 2007-8-16 21:3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故事的主人公和我不是很熟,是我家以前邻居的女儿。也许就是因为这样她才会和我说了那么多他的事情,那是我们一起去北京的火车上,她突然问我有男朋友没,我说原来的分了,现在还没有。她幽幽的说,找男朋友 ...
可是女方为什么没收到传票呢?是这博士王八蛋给偷偷的扔了吗?$frage$
贝壳
发表于 2007-8-23 11:37
wa,别激动别激动。别动不动就上大字报的。咱国家有你这样的人才真是国家之幸!遵纪守法,为民除害。如果你是学法律的,真希望你能当上清廉的好法官!
如果中国所有的法官都认真遵照程序做事的话,那么有多少冤案可以避免,有多少悲剧可以避免!在德国所谓健全的法律制度之下都尚且有司法黑暗存在,更何况是像中国这样一切都还在建设当中的国家。
试问,又有多少老百姓是真正搞得清所有的法律条文,司法程序的?只是单凭对“法官”二字的信任,就相信了法院所说的一切事情。你敢保证里面没有暗箱操作吗?不管你怎么申明司法程序如何如何,但事实就摆在眼前。就是这么匪夷所思!
我相信事情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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