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哼哼 发表于 2007-8-29 23:34

一、观察的理性(4)


  Ⅲ.头盖骨相学

  如果我们现在检查一下,看是否在自我意识的个体性与它的外在之间的全部可供观察的关系里,还遗留了什么尚待观察的东西,那我们就将发现还有一项关系必须由观察当作自己的对象来加以观察。在心理学里,事物的外在现实据说是把精神当作它自己的有意识的对方或映象,而精神可以在事物的外在现实里得到理解。但在面相学里,精神则据说可以在它自己的外在里得到认识,它的外在是一种象语言这样的存在,它以一种可以看得见的看不见的东西为本质。那么,现在剩余下来的还有这样的一个现实方面有待规定,在这一方面,个体性据说是在它的直接的、坚固的、纯然具体存在着的现实里表示着它的本质。——最后这一种表现与本质的关系,不同于面相学里的关系,其不同之处在于:在面相学里,外在现实是个体的一种说话的或传情达意的现前存在;在个体的行动性的表现里同时也包含着它的自我反映和自身考察的表现,所以这样的一种外在表现本身是一种运动,却又是一些固定不变的特征,特征就本质上说是一种中介了的存在。但在尚待考察的规定里,精神的外在方面终于是一种完全固定不变的现实了,它自身不是一种传情达意的符号,它与自觉的运动完全无关,而只自为地呈现为一种赤裸的纯粹的事物。1.头盖骨作为精神的外在现实

  首先,就精神的内在与它的这一种外在的关系而言,事情很明显,这种关系似乎必须被当作因果关联来理解,因为一个自在存在着的东西与另一自在存在着的东西的关系,既然是一种必然关系,就一定有因果关联。

  现在,精神的个体性既然对肉体发生影响,则它,作为原因,就必须自身也是肉体的。但是个体作为原因而在其中发生作用的那种肉体的东西乃是器官,这种器官不是对付外在现实的行动器官,而是自我意识的本质在其自身中的行动器官,如果可以说到它对付外界,那也仅只是对付它自己的身体而已;所以人们在立刻之间是看不出来究竟这些器官是些什么器官的。如果只一般地想到器官,那么容易想到的当然会是一般的运动器官,以及同样的,性器官等等。不过,这样的器官应该被视为工具或被视为部分,它们是精神作为一个极端跟另一个极端,外在对象之间的中项或桥梁。但是在这里,这种器官则必须被了解为这样的东西:在这种东西里,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作为一个极端,面对着与它自己相对立着的、它自己的现实,作为另一极端,自为地保持着自身;

  同时一方面这个个体不是转身向外的,而是在它的行动里反映到了自身的,而另一方面,在这里,即在存在的一方面,不是一种为他的存在。在面相学里的关系里,器官诚然也被当作反映于其自身的,并对行动进行评论的具体存在;但这种存在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而面相学的观察结果,指明自我意识正是把它的这个观察当作某种漠不相干的东西与自身对立起来的。一旦这个反映于自身的东西本身发生作用,这种漠不相干就自行消失,因为发生了作用以后,那种漠不相干的具体存在就与它取得一种必然的关系。但是如果说它真是对具体存在发生作用,它本身就必须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必是真正的对象性存在,而且它就应该可以被指明即是这样一种器官。

  在日常生活里,比如说,愤怒,作为这样的一种内在的东西、行动,大家认为是属于肝脏的。柏拉图甚至认为肝脏的作用,还不止于愤怒而已,还有人甚至于简直认为它是最高的东西,说它就是预言器官,或就是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神圣和永恒的那种才能之所寄。但是,个体的肝脏运动、心脏运动等等,不能视为是个体的完全反映于自身了的运动,真正地说,在肝脏心脏里的运动已经转化为个体的躯体,变成了一种动物性的、反应外界现实的具体存在。

  反之,神经系统乃是有机物在它的运动中的直接静止。各种神经虽然也已经是那具有对外倾向的意识的器官,但大脑和脊髓却可以视为是自我意识的自身持存的(即是说,非对象性的,也不脱离自身的)直接的现前存在。这种器官的存在环节如果是一种为他的存在或实际存在,那么它就是一种死的存在,就不再是自我意识的当前呈现。但按照概念来说,这种存在于自身中的存在是一种流动体,在这流体中,一切外加进去的区域范围都自行消溶,没有任何区别表现为存在着的区别。同时,既然精神自身不是一种抽象单一的东西,而是一个运动系统,在这个运动系统里精神既区别自身为不同环节而又自由超脱于这个区别之外,既然精神把它的身体一般地分化为不同的机能,并且规定身体的每一个别的部分只具有一种机能,那么同样,人们就可以设想,它的即在自身(Insichsein)的流动性的存在一定也是一种分化为不同部分的存在;而且似乎还非这样设想不可,因为精神在大脑里的自身反映的存在本身又仅仅是它的纯粹本质与它的分化了的肢体之间的一个中项,既是一个中项,它就必然含有两端的性质,因而由于后者亦即分化了的肢体的缘故,它本身也就一定含有存在着的分化。

  精神的有机的存在,同时也有一个静止不变的具体存在作为它的必然方面。前者必须作为自为存在的一个极端退回自身,而以后者为另一极端与自己相对,使之成为对象,然后自己就作为原因而对此对象发生作用。如果现在说大脑和脊髓是精神的身体性的自为存在的前一极端,那么头盖骨和脊椎骨就是那分离出去的另一极端,即固定的静止的事物的那一极端。——但是既然任何人一想到精神的具体存在的真正所在地就总是只想到头脑而不想到脊椎,那么当我们分析一种象我们现在分析的这样知识时,我们就大可满足于以此理由为根据——对当前的问题来说,这还不是太坏的理由——从而只把头盖骨当作精神的这种具体存在。也许有人会想到脊椎是精神的所在地,因为他觉得有的时候知识和行动确实也是有的被它吸入,有的从它那里发出,但这种论据,对于证明脊髓一定也要被视为精神的居住地而脊椎一定要被视为与之对应的具体存在,可以说完全无用,因为这样,可以证明的东西就太多了,因为人们同样可以想到,还有别的外在途径也适宜于影响精神活动,无论是去激动它或抑制它。——因此脊椎骨就可以,如果人们愿意的话,名正言顺地撇开不谈了;至于说头盖骨并不是含有精神的器官(但包含它的具体存在),这也象很多别的自然哲学学说一样是理由充足言之成理的。因为前面已经把器官排除于这个关系的概念之外,所以头盖骨过去总认为是具体存在。或者有人会说,我们不应该专就事情的概念上着想,可是,日常经验总在教导着我们:人们以眼睛为器官观看事物;却并不能同样地以头盖骨为器官来杀人、偷窃、赋诗等等。——所以我们随后还要谈到头盖骨的时候,也不应该使用器官这个名称来表示它的含义。因为尽管人们经常说,对于有理性的人,要紧的不是言词而是事实,这句话却不允许我们使用一种与事实不符合的言词去指示这一事实:因为这样做就同时既是愚蠢又是欺骗,这样愚蠢地进行欺骗的人自以为是,并且佯言只是由于没找到适当的言词,其实他是掩饰他根本没把握到事情,没把握到概念;如果确实有了概念,那么概念就自然会有它正确的名称。——那么在这里,暂且规定了的只有这么一点:

  大脑是活的头,头盖骨是死的头。

  2.头盖骨的形状与个体性的关系

  于是大脑的精神活动及其有规定的样式就应该在这个死的存在里有所显现,显现为外在的现实,虽说这种外在现实仍然是在个体的自身以内。精神活动与头盖骨亦即本身并不含有精神的那个死的存在之间出现的头一种关系,乃是上面所规定的那种外在的机械关系,由于它们之间有这种机械关系,真正的器官——它们都在大脑里面,——就在此一处把头盖骨鼓成圆的,在彼一处把它压得很平,或者挤得很扁,或者还有其他的说法,可以用来表示这种影响。但是,既然头盖骨是有机物的一部分,那就必须设想,就在头盖骨里也有一种活的自我形成作用,正如在任何一种骨骼里的情形一样;因此,如果从这一观点来考虑,则头盖骨毋宁是从它这一方面在对大脑施加压力,在替大脑规定外部界限,而且它作为比较坚硬的一方面也确实有这种能力如此做。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头盖骨与大脑的相互活动方面应该说始终还保持着同一种关系,因为无论头盖骨是规定者也好或是被规定者也好,对于双方之有因果关联,是根本无所改变的,如果有所改变,那只是在此情况下,头盖骨成了自我意识的直接器官,因为作为原因的那个自为存在就在它那里面。不过由于自为存在作为有机物的生命性,同样地落于头盖骨与大脑两个方面,所以两者之间的因果关联事实上就丧失掉了,但虽然失去了因果关联,两方面的形成发展却会在内部互相关联着而成为一个有机的预定的和谐,这种和谐听任彼此关联的两个方面各自独立,听任每一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形象而不强使另外的形象必须与之配称;而且不仅如此,形象与质之间也是各自独立的,正如葡萄的形状与葡萄酒的味道之各自独立一样。——但是,既然自为存在的规定落到了大脑那一方面,而具体存在的规定落到了头盖骨一方面,那么在有机的统一体以内,这两方面也还可以建立一种因果关联,一种必然关系,关系的双方就象是两个互相外在的方面那样,这就是说,这种关系自身就是一种外在的,通过这种外在的关系,两方面的形象就互受对方所规定。

  但是,关于自我意识的器官是它的对方的一种主动原因这类规定,人们实在可以提出各式各样的说法;因为这里所谈的是这样一种原因的性质,这种原因,须根据它的漠不相干的具体存在亦即它的形状和大小来考察,而它的内在和自为存在则是一种与直接的具体存在无所关涉的东西。第一,头盖骨的有机的自我形成对待机械的影响是漠不相干的,而且这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由于前者是自身与自身相关,正就是这种无规定性和无限制性自身。第二,即使我们承认大脑把精神的区别当作存在着的区别接收过去,自身变成了一大堆各占一个不同空间的、内在的器官——这当然是与自然相矛盾的,自然让概念的环节各有一个独自的具体存在,从而把有机生命的流动的单一性清清楚楚地放在一边,而把存在于它的区别中的它的分化和区分放在另一边,以便这些区别能象此处所应理解的这样各显现为一特殊的解剖学上的事物,——即使我们这样承认,也还完全不能确定,究竟一个精神环节按其原来的强弱,应该在一个什么情况下占有一个比较扩张的而在另外一个什么情况下占有一个比较收缩的脑器官,还是恰恰相反。同样不能确定的还有:究竟大脑的形成发展会使器官扩大呢,还是使之缩小,究竟它把器官弄得更沉重呢,还是更轻巧,由于究竟原因是怎么一回事始终是个未确定的问题,于是究竟头盖骨上所受的影响是怎么一回事也就同样地成为未确定的问题,因而不知道这种影响究竟是一种扩张,还是一种压缩和收拢。如果我们把这种影响规定为比一种激动更高贵些的作用,那么究竟它象一种芫青药膏那样起鼓胀作用还是象一种酸醋那样起收敛作用呢,这仍然是未确定的问题。——诸如此类的每一种想法,都可以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因为同样也在发生着影响的那个有机关系,使各种理由都一样地能够自圆其说,对一切这样的理解是无所轩轾一视同仁的。

  不过,观察意识所想作的事,并不是去规定这个关系。因为立于关系之一方的本来不是作为动物身体之一部分的大脑,而是作为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性的存在的大脑。——个体性,作为持存不变的个性和运动着的意识行为,是自为的而且是自在的。与这个自为而自在的存在对立着的是它的现实及其为他的存在,自为而自在的存在是本质和主体,它在大脑那里具有这样一种存在,这种存在统摄于本质之下并且只通过内在的含义才取得它的价值。至于自我意识的个体性的另一方面,即它的特定存在的那方面,则是独立着的存在和主体,换句话说,是一种事物,更确切地说,就是一块骨骼。

  人的现实和特定存在就是人的头盖骨。——这就是这个关系的双方在对它们进行观察的意识里所具有的相关情况和意义。

  观察意识现在要来考察这两方面的更确切的关系。一般地说,头盖骨的含义诚然就是精神的直接现实,但精神的多面性就使它的特定存在也具有一种相应的多义性。观察意识所要做的,就是去规定这个特定存在所划分出来的个别地区或个别位置的含义,并且去看看,这些个别位置怎么样在自身中包含着对于这种含义的指示。

  头盖骨既不是一种行为活动的器官,也不是一种说话的或传情示意的运动。因为人们不是以头盖骨来进行偷窃、杀人,同时,在偷窃杀人的时候头盖骨丝毫不动声色,因而它也不能算是一种言语表情。——甚至这种存在着的东西连一个符号的价值都没有。一个表情,手势,声调,以及竖立在荒岛上的一根柱子,一个木桩,都立即指明它们在直接地仅仅是这些东西之外还意味着什么别的东西。它们既然在自身中含有这样一种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因本来不是它们本身的规定性就指示着什么别的东西,那么它们就立即表明自己是一种符号。当然,象汉姆莱特对于约里克的头盖骨那样①,人们也能因一个头盖骨而发生种种联想,但是头盖骨自身究竟是一种漠不相干、天真无私的东西,从它那里直接地看不到也想不出它自身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东西。它诚然也令人想到大脑及其规定性,想到别种样式的头盖骨,但它不能令人想到一种有意识的运动,因为它既没在它上面印下面部表情和手势,也没留下其他什么足以表明自己是一种意识运动的遗迹的东西。因为它是那样的一种现实,那种现实,呈现在个体性里,将是如此另外的一方面:它不再是反映自己于自身的存在,而是纯粹直接的存在。

  ①见莎士比亚:《汉姆莱特》,Ⅵ。——黑格尔原注

  另外,由于头盖骨对自身也没有感觉,似乎它反而还可能有一种更为确切的意义,因为,有某些确定的感觉发生在头盖骨邻近,那么也许可以通过邻近关系而从这些确定的感觉里认识到头盖骨的含义。这就是说,一种有意识的精神样式既然在头盖骨的一个确定位置上产生它自己的感觉,那么转过来,也许头盖骨的这个位置就会以它的形状暗示出这个精神样式的特性。比如有很多人在努力思考或即在一般地思考的时候就觉得头里的什么地方有一种胀痛感觉,同样,也许可以设想,象偷窃、杀人、赋诗等等也各有一种独自的感觉伴随着,而且这种感觉还一定有它特殊的位置。大脑上的这个位置既然受到感动比较大,所作的活动比较多,很可能也就使邻近的头骨发育得比较充分;也或者,这邻近位置上的头骨由于同情或适应,也就不甘寂寞,跟着扩大自己,或缩小自己,或者以其他随便什么方式来形成它自己。——可是,这种假说是显然站不住的,因为一般的感觉乃是一种无规定性的东西,头脑里亦即感觉中心里的感觉,也许是任何感觉或疼痛都会引起的一种普遍的感觉,因而与小偷,强盗,诗人的头疼混杂在一起的可能还有别的感觉,而这些感觉很难互相区别,也很难与那些所谓纯粹的身体感觉区别开来,其难以区别的情况,就象笼统地根据头痛的病征,如果我们只就其身体上的意义而言,无法确定究竟是什么疾病一样。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事情的哪一方面来看,双方之间的一切必然的相互关系以及任何通过这种关系而表现出来的相互指示,都消失了。如果说两者之间毕竟还有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只能是而且必然是双方的相应规定性之间的一种无概念的、自由的、预定的和谐罢了,因为其中有一方面应该是一种无精神的现实、单纯的事物。——这样一来,排在一边的是一批静止的头盖骨上的位置。排在另一边的是一批精神属性;精神属性的多寡和性质,取决于心理学的情况。心理学里关于精神的表现愈贫乏,从这一方面说,事情就愈简易;因为第一,精神属性就愈少,第二,它们就愈分离,愈固定,愈硬化,因而就与头骨的性质或规定愈近似,愈可以互相比较。不过,虽然由于精神表象的贫乏而事情简易了很多,两方面终究都还是很大的一批;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观察而言,仍旧是完全偶然的。如果要将细致一些的心理学和"识人学"所惯常谈论的每一种心灵能力,每一种激情(这是必须同样在这里加以考察的)以及各种各样的品性,都在头盖骨上指定它们的位置和骨骼形状,那么这就是十分莫须有和十分武断的玩艺了,这正象要给那些与海滨沙数相当的以色列①儿童每人各指定一颗沙粒为其符号并叫它们各自从海滨捡出代表其自己的那颗沙粒来一样。——强盗的头盖骨上所有的,不是器官,也不是符号,而是这种隆起的骨节;

  但强盗还有很多别的精神属性,也还有很多别的突出骨节,并且既有突出的骨节也就还有深陷的凹窝。在很多隆起与很多洼窝之中,人们就很有选择余地了。而且他的强盗的精神属性固然有可能与此一隆起或彼一隆起、此一洼窝或彼一洼窝相联系,而隆起和洼窝也有可能与此一属性或彼一属性互相联系;因为强盗既不仅只具有一个强盗的精神属性,也不仅只具有一个隆起和一个洼窝而已。因此,在这方面进行的观察,其所得结果或价值就一定象赶集的小贩或晒洗衣服的家庭妇女每次都遇到的下雨的情况一样。那位小贩和家庭妇女当初同样也可能做出观察,说每当某个邻人从门口路过或者家里吃猪肉排的那天总是落雨的。正象落雨与诸如此类的情况完全无关一样,就观察来说,精神方面的这一规定性与头盖骨上的这一特定的存在,也是漠不相干的。因为这种观察的两个对象之一是一个干巴巴的自为存在,一个僵化了的属性,而其另一对象则是一个同样干巴巴的自为存在。一个僵死的事物,象这两个对象这样,对于一切别的东西都是完全漠不相干的;对隆起的骨头而言,有一个强盗在它的邻近与否,和对强盗而言,有一个扁平骨头在他的旁边与否一样是漠不相干的。

  ①《创世记》第二十二章,十七节:"我将使你的后代,象天上的星辰,象海滨的沙粒一样多"。——译者

  当然,人们仍然可能说,头盖骨的某个位置上的一个隆起的骨头是与某一种品质或情感等等有联系的。人们尽可以想象,强盗的隆起是在头盖骨的这一个位置上,小偷的隆起则在另一位置上等等。其实从这方面来说,头盖骨相学应该还大有扩展余地,因为一望而知,它所指出的都还只限于同一个个体的某一个隆起与某一种属性的联系,头骨和属性还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但是,天然的头盖骨相学——因为既有天然的面相学,一定也有这样一种天然的骨相学——事实上早已超越了这个限制,比如说,它不仅断定一个狡猾的人在自己耳朵后面总生有一个拳头大小的隆起,并且认为不忠实于丈夫的妻子所生的隆起,不是在她自己的前额上,而是在她的配偶的前额上。——人们同样还可以想象,与强盗住在同一个房子里的人,或者也可以说他的邻人,乃至于更进一步说他的同胞等等,都总在头盖骨的某个位置上生有高出来的疙瘩,人们可以作这样的想象,正如人们之可以想象一头飞牛,先被骑在驴身上的巨蟹所温存抚摩,然后又如何如何一样。——但是,如果可能性不是指想象的可能性,而是指内在的可能性或概念的可能性,那么对象就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它确实是而且应该是纯粹的事物,内中不包含任何只在想象中才有的意义。3.潜在与现实

  既然观察者不考虑双方互不相干的情况,而一方面以外在是内在的表现这个普遍的理性原理为根据,另一方面应用动物头盖骨与其性格之间的关系的类比(动物所可能有的性格诚然比人所有的要简单些,但同时,要说出究竟动物有些什么性格则也比较困难些,因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那么容易通过自己的想象体会出一个动物的性格),直接着手规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创造规律,那么观察者所以如此信心十足,也许因为他自以为找到了一种区别,足以作为辩护他所建立的规律的绝妙论据;这种区别,我们在这里也不得不加以讨论。——照这种人说,精神的存在;至少不能简单地视为是固定的和不可变动的东西。人是自由的,这就等于承认人的原始的存在只是一些潜在〔或天赋〕;只有潜在还不够,在潜在的基础上,人可以起很大的作用;或者说,人的潜在必需有利的环境才能得到发展;这也就是说,精神的一种原始的存在,同样又可以说是一种并不实际存在的存在。因此,假定观察的结果跟随便一个什么人所信以为真的规律发生了矛盾,比如说吧,假定年会或晒洗衣服的那天是爽朗的晴天,小贩和家庭妇女就尽可以说,本来应当下雨的,虽未下雨,而可能下雨的潜在却是现成存在着的;同样,头盖骨相学也可以说,这个个体本来应该是象头盖骨按照规律所指示的那个样子的,他有一种原始的潜在,只是没发展出来而已;这种潜在着的性质诚然并不是实际存在着,但它是应该可以实际存在的。——规律和应该,根据的是观察到了的实在的雨和观察到了的实在的某一头盖骨规定性,可是当没有这种现实存在的时候,空虚的可能性就和现实一样,可以代替现实。——这种空虚的可能性亦即这样建立起来的规律的不现实性,以及违反规律的观察结果,它们之所以必不能免,一定会发生,正是因为,个体的自由和发展变化着的环境都是与一般的存在漠不相干的,无论就其为原始的内在的存在或是外在的硬化或骨化的存在而言;而且,不仅如此,还因为个体也可以不同于它内在原始本性,更不同于一块骨头,而是什么别的东西。

  因此,我们得到了这样的可能性:头盖骨上的这种隆起或洼窝,既指示某种现实存在,又只指示一种潜在,而由于潜在不确定将成为什么东西,所以等于说隆起既指示现实的东西又指示非现实的东西。在这里和在到处一样,我们看到了一种坏的遁词所产生的结果:它自身被用以反对它要去支持的东西了。我们看到,由于事实的本性,坚持意谓的人竟不加思索地自己说出它的主张的反面来了;——竟说,头盖骨指示点什么,但同样也不指示什么。

  当坚持意谓的人使用这种遁词的时候,他心目中浮现着的倒是一种真实的足以破除意谓的思想,他真正意识到象这样的存在根本不是精神的真理性。既然潜在已经是一种并不参预精神活动的原始的存在,那么骨骼,当然更是这样的一种存在。没有精神活动而存在着的东西,对意识而言是一个事物,它不是意识的本质,而勿宁是意识的反面,因为意识正是要通过对这种无精神的存在的否定与破除才是现实的。——由此可见,说一种骨骼是意识的现实的存在,这简直可以说是对于理性的一种彻头彻尾的否定;而这就是把头盖骨当作精神的外在以后的必然结论,因为外在恰恰就是存在着的现实。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只是根据这种外在来推想内在罢了,内在是另外一种东西,外在不是内在自身,只是它的表现。但这种解释是毫无用处的,因为在双方的相互关系里,规定属于内在方面的正是自身思维着的和被思维着的现实,而规定属于外在方面的则是存在着的现实。——因此,如果我对你说:你(你的内在)所以是这个样子,因为你的头盖骨是这样长的,那么这无异于说,我把一种骨骼当作是你的现实。在上面讨论面相学时曾谈到用打耳光来给这样的判断以回敬,那只不过初步地给他头部的柔软部分改变一下面貌和位置,从而证明它们不是真正的自在,不是精神的现实;——在骨相学这里,这个回敬真正地说来应该更进一步,应该把作这样臆断的人的头盖骨打碎,以便也象他的智慧那样实事求是地向他表明,对人而言一种骨骼不是什么自在的东西,更不是人的真正现实。

  有自我意识的理性,将以它没有受过教养的本能毫无考虑地来驳斥它自己的这另一种观察本能——头盖骨相学。理性的这种观察本能已发展到知道有认识问题,却只以外在为内在之表现这样无精神的方式理解了认识。但是,愈是坏的思想,它的坏处确切在什么地方有时愈是不显明,因而就愈不容易加以分析。因为所谓一个思想愈坏,就是说它以之为本质的那种抽象愈纯粹和愈空虚。但头盖骨相学里的对立,一面是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性,另一面是外在——已完全变成了事物的抽象,这也就是,精神的内部存在被理解为固定的无精神的东西而与精神的内部存在相对立。——但是到达这里,似乎观察的理性的发展也已登峰造极,现在它必须抛弃它自己而彻底转变;因为只有完全坏透了的东西本身才含有向其反面转变的直接必然性。——这就好象犹太民族一样,它可以说是从来最遭天谴的民族,正因为它已直接站立于上帝的门前。犹太民族并不意识到,它的自在而自为的东西亦即这个自身的本质性,就是它自身,它反而使之成为它自己的彼岸;可是它通过这个外化,如果它真能将它的对象重新收回于其自身,它就有可能使自己成为一种比它如果始终停留于存在的直接性以内更为高级的实际存在。因为精神愈从比较大的对立中返回自身,就愈为伟大;然而这种对立,要靠精神扬弃它自己的直接统一和外化它的自为存在才得建立起来。但是,如果这样一种意识并不自我反映,或者说并不返回自身,那么本来含有这种意识的那个中项,由于应该回来充实它的东西变成了一个固定的极端,就成了悲惨的无救的空虚。因此,观察的理性的这个最后阶段乃是它的最坏的阶段,但唯其如此,它就需要作一百八十度的转变。结束语

  当我们回顾至今讨论过的、构成观察之内容和对象的这一系列的关系的时候,我们发现,早在第一种样式的观察里,即在对无机物的关系的观察里,感性存在已经就消失掉了。无机物的关系的环节,在观察面前,都成了些纯粹的抽象,单一的概念,它们本来应该是与事物的感性存在牢牢结合着的,但感性存在既已丧失,关系的环节就只落得是一种纯粹的运动和一种普遍或共相了。这个自由的、自身完成了的过程虽仍保有其为一种客观事物的意义,但它现在却作为一个一而出现。在无机物的过程里,一是并不实际存在的内在,但如果过程作为一而存在着,它就是有机物。——单一,作为自为存在或否定本质,是与普遍对立着,自为地保持着自身的独立自由,因此,那只实现于绝对个别化的要素里的概念,在有机存在里就找不到它的真正的表现,即是说,概念并不是作为一种普遍而存在于有机物里,它仍然是有机物的一个外在,或者,其实都是一回事,是有机物的一个内在。——有机的过程只自在地是自由的,但它的自由并不是自为的。它的自由的自为存在,出现于目的中,在那里表现为一种另外的本质,一种居于过程以外而对自由有所意识的智慧。于是,理性的观察活动就转向这个智慧,转向精神,转向作为共相而存在着的概念或作为目的而存在着的目的;而理性自己的本质,现在就变成了它的观察对象。

  理性首先注意的对象是它的纯粹的本质。但由于理性把在自身的差别中运动着的对象,理解为一种存在着的东西,于是它也就觉得思维规律都是持存的东西与持存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但由于这些思维规律都只以环节为内容,它们就通统汇入于自我意识的单一。——单一,这是一个新的观察对象,就其同样为一种存在着的东西而言,它就是个别的、偶然的自我意识。因此,观察就只在理性所意谓的或猜度的精神以内,只在有意识的现实对无意识的现实的偶然关联以内进行活动。就其本身来说,精神就仅仅是这种关系的必然性;所以观察活动就鞭辟入里,步步紧逼,将精神的有愿望和有行动的现实跟它的反映于自身而从事思索考察的、亦即客观的现实对立起来,加以比较研究。这个客观现实或外在,固然是个体的一种语言,是个体自身所具有的东西,但作为一种符号,它同时却是与它要去指示的内容漠不相干的东西,正如任何一个符号所代表的东西也总与这个符号漠不相干那样。

  因此,观察就终于从这种变化无定的语言回到固定不变的存在上来,并且根据它的概念而宣称:精神的外在和直接现实不是器官,也不是语言和符号,而是僵死的事物。最初在观察无机物的时候,曾经把概念可以作为事物而现成存在着的观念扬弃了,可是最后在这个观察阶段里,却把这个想法重新建立起来,把精神的现实自身说成了一种事物,或者颠倒过来说,给僵死的存在赋予了精神的意义。——于是观察终于达到我们最初关于观察所持的那种概念,宣称理性的确定性在寻找它自己,将自己作为对象性的现实。——诚然,人们并不以为一说精神是由头盖骨表象着的,就等于说精神是一种事物;在这个思想里,据说并不包含任何所谓唯物主义,而精神毋宁仍然是与头盖骨很不相同的东西。但是既说精神存在着,这就无异于说,它是一种事物。如果精神以真正的存在或事物性的存在为宾词,那么,真正的说法应该就是说,精神是象一块骨骼那样的一种东西。我们应该认为找到了真正的说法,以明确地表示精神是存在着的,这乃是一件极端重要的事情。因为如果说,当平常人们谈到精神是存在着的,它有一个存在、它是一个事物、它是一个个别的现实的时候,人们心目中所意谓的并不是某种人可以看得见、拿得到、碰得着的东西,但事实上所说出的却就是这样的一种东西;真正说出来的,于是可以表示为:精神的存在就是一块骨骼。

  这个结果现在具有双重的含义。就其真正含义而言,它是自我意识至今所经历的运动的结果的一个补充。不幸的自我意识放弃了它的独立,外化了它自己,把它的自为存在转变为事物。这样它就从自我意识又退回为意识,重新以存在、事物为对象。——但是这种作为对象的事物,就是自我意识;

  所以就是自我与存在的统一体、范畴。当意识具有这样规定的对象的时候,意识具有理性。意识,以及自我意识,本来自身就是理性,但只有以范畴为对象的那种意识,我们才能说它具有理性;——不过,它具有理性还是与它知道理性是什么有所不同的。——范畴是存在与"自我"(SeinundSeinen)的直接的统一体,它必须贯穿着这两种形式;而有意识的观察,则正是观察以存在的形式出现的范畴。其结果,这种观察的意识就以命题的形式把意识本来无意识地确信的东西予以表述。命题是保存于理性的概念里的;自我是一种事物这一命题,乃是无限的判断,这是一种扬弃自身的判断。——通过这个结果,范畴于是取得了新的规定性,它就是这种自己正在扬弃自己的对立了。纯粹的范畴,亦即以存在的形式或直接性的形式出现于意识面前的那种范畴,乃是尚未中介的,仅仅现成已有的对象,而意识是一种同样尚未中介的行为。上述的那种无限的判断,则是从直接性向中介性或否定性过渡的环节。这样一来,现成已有的对象,就被规定为一种否定的对象,而与它对立着的意识,则被规定为自我意识或范畴,范畴在观察里曾以存在的形式出现,而现在则在自为存在的形式之下出现了;意识不再想直接找到自己,而想通过它自己的活动来创造自己。它以它自身为它的行动目的,至于在观察里,它只以事物为目的。

  结果的另一个含义,是已经考察过了的、无概念的观察的含义。无概念的观察不是别的,只是一种以骨骼为自我意识之现实的观察,骨骼是自我意识的现实,同时是在意识面前并不丧失其对象性的感性事物。然而当无概念的观察表示骨骼是自我意识的现实时,它对于它之这样表述却无明确的意识,它对它的这个命题,并不是在命题的主词和宾词的规定性以及两者之关系的规定性中理解,更不是在自身消解着的无限判断和概念的意义下理解。——毋宁说,观察利用精神的更深刻的自我意识在这里所显现的那一种天然的诚实性,就在自身中把以骨骼为自我意识之现实的那种无概念的、赤裸的思想的丑恶性隐藏起来,并且还以无思想性自身来粉饰这种无思想的、赤裸的命题,即是说,它将一些在此处毫无意义的因果关系、符号、器官等等都拉扯进来,并利用它们所含的区别来掩盖它的命题的荒唐。

  大脑纤维一类的东西,作为精神的存在,已经就是一种设想的、假设的现实,而不是实际存在着的现实,不是感觉得到、看得见的现实,一句话,不是真实的现实。如果它们实际存在在那里,如果它们是看得见的,那它们就是僵死的对象,因而就不再是精神的存在。但是,真正的对象性或客观性必须是一种直接的,感性的存在,因此,在这种死的客观性里的精神(因为骨骼可说是在活的东西自身中的死的东西),就被认为是客观的现实。——这种思想里所含的概念,乃是在说,理性自身是一切事物性,甚至于是纯粹客观的事物性。但是在概念中理性才是一切事物性,或者说,只有这种概念才是理性的真理性;而概念自身愈纯粹,就愈下降而成为愚昧无知的表象,假如它的内容不是概念而是表象的话,或者,假如自我扬弃着的无限判断并不意识到它的这种无限性,而是被当作一种一成不变的命题,而命题的本来应该不分彼此的主词和宾词竟是各为自己的、自我固定为自我、事物固定为事物的话。——理性,本质上亦即概念,直接被分裂为它自身与它对方的对立,而这个对立,正因为是直接分裂出来的也就同样直接被扬弃。但如果我们把理性视为它自身和它的对方,如果我们把它固定在这个对立的个别环节里,那么可以说,这就是非理性地理解了理性;而这种对立的诸环节愈是纯粹,这种或者只为意识所自觉或者只由意识坦率表述出来的内容,其外在表现就愈是荒唐。——精神从内心里发挥出来的这种深刻性(但仅仅达到它的表象意识为止),和这种意识对它自己所说的东西的那种无知,深刻与无知,乃是高级与低级的结合,就象在生物身上自然所坦率地表现出来的生物最高完成器官、生殖器官与低级的小便器官之结合在一起是一样的。——无限的判断,作为无限的东西,可说是有自我理解的生命的最高完成;但无限判断的停留于表象中的意识,则相当于小便。

猪哼哼 发表于 2007-8-29 23:35

二、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其自身的活动而实现
(1)


  自我意识发现事物即是它,它即是事物;这就是说,它明确意识到它自身即是客观现实这一事实了。自我意识已不再是确知它自己即是一切实在的那个直接的确定性,而已是这样的一种确定性:对于它,直接的东西一般具有着一种被扬弃的东西的形式,因而这种直接的东西的客观性〔或对象性〕只还算是个表面,其内在和本质则是自我意识自己。——
  因此,自我意识与之积极发生关系的对象,就是一个自我意识;这个对象是事物性的,即是说,它是独立的;但自我意识确知这个独立的对象对它说来不是什么外来的东西,它因而知道它自己本来是这个对象所承认了的;因此,它是这样的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具有确定性,确信它与它自身的统一存在于它的自我意识的双重性和两个自我意识的独立性中。

  现在,这个确定性对于它应该提高为真理性;对它有效准的这一事实:自我意识是自在的并且是在它的内在确定性中的,现在应该进入它的意识,应该成为为它的。

  Ⅰ.自我意识的直向运动;伦理世界

  这个实现〔历程〕的一些普遍阶段将是什么样子,一般说来,只要比较一下它以前走过的道路就可以看出来了。从前观察的理性在范畴的要素里重复了意识的运动:即感觉确定性,知觉和理解,现在,这个理性也将重新通过自我意识的双重运动,从独立过渡到它的自由。首先,这个行动的理性,意识到它自己仅是一个个体,而作为一个个体它必须在别的个体中要求并产生出它的现实来;然后,个体的意识既然被提高为普遍性,个体就变成了普遍的理性,并意识到它自己就是理性,意识到它自己就是一种已经自在自为地被承认了的东西,而这被承认了的东西在它的纯粹意识里统一着一切自我意识。个体乃是单一的精神本质,而由于它同时成了意识,它就是以前的各种形式返归于其中的那个现实的实体;各种形式都以此现实的实体为它们的本原,它们都只是本原的发展过程的个别环节,它们虽然互相分离并表现出各自的形态,但事实上它们仅只是由这实体所支持着的实际存在和现实;只当它们存留于实体自身中时,它们才取得它们的真理性。

  如果我们把这个终极目标在它的现实里考察,——这个目标乃是已经出现在我们面前的那种概念,亦即是取得它自己的确定性于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中、并恰恰在这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中取得其真理性的那个被承认了的自我意识,——或者说,如果我们把这个内在而尚未外显的精神呈现为已经发展成具体存在的实体,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在这种概念里,有一个伦理世界展开来了。因为,伦理只不过是各个个体的本质在个体各自独立的现实里的绝对的精神统一,是一个自身普遍的自我意识;这个普遍的自我意识意识到它在另一个意识里是这样现实的:以至于这另一个意识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或者说,成了对于它的一个独立事物,并且普遍的自我意识正是在这个完全的独立性里意识到自己与另一意识的统一。它只在它与这个客观本质的这个统一里才是自我意识。这个伦理的实体,在普遍的抽象里,只是思维出来的规律,但它同样直接地即是现实的自我意识,或者说,它就是礼俗伦常。反之,个别的意识,当它在它的个别性中意识到普遍的意识即是它自己的存在时,当它的行动与实际存在即是普遍的伦常礼俗时,它只是这种存在着的一而已。

  事实上,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实现这个概念——所谓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实现,即指它在另一意识的独立性中直观自己与这另一意识的完全统一,或者说,是指它将现成地出现于我之前的、而是我自己的否定物的这种自由的事物性,当作我的为我存在,当作我的对象,——是要在一个民族的生活里才找得到它的完成了的实在。理性乃是作为流动的、普遍的实体,作为不变的、简单的事物性而出现。这种事物性就象光之散为无数发光体、星星那样散为很多完全独立的存在,而这些独立的存在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地消溶于简单的、独立的实体里。它们意识到,它们所以是这些个别的独立的存在,是由于它们牺牲了它们的个别性,而以这个普遍的实体为它们的灵魂和本质;并且,是由于这个普遍的东西又是它们这些个别的东西的行动或它们所创造出来的事业。

  个体的纯个别的行动和作为是与个体作为自然物。即作为存在着的个别性所具有的种种需要关联着的;如果说,就连它这些最普通的机能都不是空无的,而是有其现实性的,那么这就是因为得力于普遍的稳定的媒介,即得力于整个民族的力量。——不过,在普遍的实体里个体所取得的,不仅是它的行动的这个持存的形式一般而已,而且它还同样地取得其持存的内容;一个个体所做的,就是一切个体的普遍的共同的技巧与伦常。个体的行动内容,当其完全个别化了的时候,它是在它的现实里交叉于一切个体的行动中的。个体满足它自己的需要的劳动,既是它自己的需要的满足,同样也是对其他个体的需要的一个满足,并且一个个体要满足它的需要,就只能通过别的个体的劳动才能达到满足的目的。——个别的人在他的个别的劳动里本就不自觉地或无意识地在完成着一种普遍的劳动,那么同样,他另外也还当作他自己的有意识的对象来完成着普遍的劳动;这样,整体就变成了他为其献身的事业的整体,并且恰恰由于他这样献出其自身,他才从这个整体中复得其自身。——在这里,所谓整体,不是什么仿佛非相反相成的东西,在整体里,个体的独立性并非在它的自为存在的消溶中,在它自身的否定中不赋予它自己以积极意义,即是说,并非不肯定它自己是自为而存在着的。为他的存在(或向着事物的转化)与自为的存在的这个统一体,这个普遍的实体,在一个民族的伦常礼俗与法律里述说着它的普遍的语言;但这种持存不变的东西并不是别的,而只是好象与普遍的实体相对立的那种个别的个体性自己的言词表示而已。法律表示着每一个体之所以为个体以及其所作所为;个体不仅认识法律,知道法律就是它自己的普遍的客观事物性,而且同样也在事物性中认识它自己,或者说,作为个别化了的事物性,它同样也在它自己的个体性里和它的每一个同胞那里认识它自己。因此,在普遍的精神里,每人都仅只具有他自己的确定性,即是说,他确知在存在着的现实里所找到的只不过是他自己罢了;每个人又象确知他自己那样确知别人。——我在所有的人那里直观到,他们就其为自身而言仅仅是这些独立的本质,如同我是一个独立的本质一样;我在他们那里直观到我与别人的自由统一是这样的:这个统一既是通过我而存在的,也是通过别人自己而存在的;——我直观到,他们为我,我为他们。

  在一个自由的民族里,理性因而就真正得到了实现。它此时是一个现在着的活的精神,在这个活的精神里,个体不仅找到它那表示了出来而作为事物性现存着的规定或使命或它的普遍与个别的本质,而且它自己已经就是这个本质,它也已经达到了它的规定或达成了它的使命。所以,古代最明智的人们曾创出格言说:智慧与德行,在于生活合乎自己民族的伦常礼俗。

  Ⅱ.自我意识的反向运动;道德世界

  但是,自我意识,它首先只按概念来说直接是精神,现在它已从它达到了它的规定并按此规定而生活的这一幸运中走了出来;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自我意识根本还没取得过这种幸运;因为这两种说法同样都可以。

  理性必须从这个幸运中走出来。因为一个自由民族的生活只自在地或直接地是实在的伦常。换句话说,实在的伦常乃是一种存在着的伦常,因而这个普遍的精神自己也就是一个个别的精神,而伦常和法律的整体就是一个特定的伦理实体。一个特定的伦理实体,只在更高级的环节里,即在关于它自己的本质的意识里才破除了限制,并且也只在这个认识里,而不是直接在它的存在里,它才取得它的真理性。一方面,在它的存在里,它是一个有限制的伦理实体,另方面,绝对限制的含义正是说:精神在这里是具有着存在的形式的。

  因此,进一步说,个别的意识,既然它直接以实在的伦常亦即民族的生活为它的生存,它就是一个具有坚实信心的个别意识。精神还并没因这个信心而将自身溶解为它的抽象环节,个别意识因而也就没想到自己是一个纯粹自为的个别性。但是当个别的意识有了这个思想的时候,它是必然要有这个思想的,那么它与精神的这个直接的统一或它在精神中的存在,它的信心,就通统丧失了。此时,个别的意识是自为而孤立的,它就是它自己的本质,而普遍的精神不再是它的本质了。自我意识的这个个别性环节,诚然是存在于普遍精神自身之内,但在那里它仅只是一种不能持存的数量,它一旦自为地出现,也就立即消溶于这个精神之中,并且它只是作为信心而进入意识。由于自我意识的个别性环节这样固定了下来(其实任何环节,既然是本质的环节,自己就必须达到能将自己表现为本质),个体就进而与法律和伦常对立起来了。于是法律和伦常就被认为只是一种没有绝对本质性的思想、一种没有现实性的抽象理论;但是个体,作为这一个特殊的我,在它自己看来乃是活的真理性。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自我意识还没有达到它即是伦理的实体、民族的精神这个幸运。因为,从观察回到自身,精神还没有立即通过它自身的活动而实现为精神,它只被设定为内在的东西,亦即被设定为抽象。——或者说,精神起初是直接地存在着的。但由于是直接存在着的,它是个别的。它是实践的意识,实践意识进入它所找到的现成的世界,目的在于在个别性这个规定性里将自身加以双重化,这就是说,它想将自身创造为既是这个个别性又是它的存在着的对应象,并想意识到它自己的现实与客观世界的这个统一。实践的意识具有关于这个统一的确定性。它认为,这个统一,即它自身与事物性的一致,已是现成就有的,只是在它看来还要通过它自己而予以实现,或者说,它认为它创造这个统一同时也就是它寻获这个统一。由于这个统一又名为幸运,于是这个个体就可以说从它的精神那里被送到世界里去寻找它的幸运。

  因此,如果对于我们而言这个理性的自我意识的真理性就是伦理的实体,那么对于这个自我意识而言这里只是它的伦理的世界经验的开始。如从理性的自我意识还没有成为伦理实体这一方面来看,这个运动是在向伦理实体推动着;而在这个运动中所扬弃了的,是自我意识认为孤立地有效的那些个别的环节。它们就象是一种直接的意愿或自然冲动,冲动得到了满足,满足自身又成了一个新冲动的内容。——但是如从另一方面来看,认为自我意识已经失掉了它存在于实质中这一幸运,那么这些自然冲动就与它们的目的即真正的使命、规定和本质这一意识关联起来了。伦理实体就下降而成为无主的宾词,这个无主的宾词的活的主词,乃是尚待通过自身以充实其普遍性并必须由其自身来完成其使命的那些个体。——那么在前一种意义下,意识的这些形态都是伦理实体的形成或实现过程,它们走在伦理实体之前;在后一种意义下,它们跟随在伦理实体之后,并向自我意识披露什么是它的使命或规定。按照前一方面说,自然冲动在那向意识揭示它们的真理性的运动过程里丧失掉它们的直接性或朴质性,它们的内容就过渡成一种更高级的内容。但照后一方面说,所丧失掉的是意识的错误表象,意识是把它自己的规定放置到自然冲动里去的。按照前一方面说,它们所争取的目标是直接的伦理实体,但照后一方面说,其目标是对于这种实体的意识,而这个意识是这样的,它意识到这伦理实体是它自己的本质;而且在这个意义下,这个运动应该说是道德的形成或实现过程,所谓道德,乃是一种比伦常更高的意识形态。不过这些形态同时仅只构成道德形成的一个方面,即,属于自为存在的那一面,或意识在其中扬弃了它的目的的那一面;它们并不构成道德形成的另一个方面,即,道德在其中摆脱伦理实体而独立出现的那一面。由于这些环节还没有取得被当作与已丧失了的伦常相对立的那些目的的含义,它们在这里所以有效就纯然是由于它们的天真的内容;而它们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伦理的实体。但是,既然这些环节在意识丧失了它的伦理生活以后所显现的那种形式,更接近于我们这个时代,而且意识在寻找其伦理生活时所重复的也正是那些形式,那么,这些环节就应该更可以按后一种说法予以表象。

  自我意识首先只是精神的概念,它走上这条道路时所具有的规定性是:作为个别的精神,它是它自己的本质;因而它的目的是:将自身作为个别的意识而予以实现并在这个实现中作为个别的意识而自我享受。

作为自为存在物,自我意识对它自己而言是本质。在这样一种规定之下的自我意识,乃是他物的否定性。因而,在它的意识里,自我意识自己作为一个肯定性,出而与一个虽然存在但自我意识认为不是一自在存在物的东西对立起来;意识于是分裂为两半,既显现于这个现成已有的现实里,又显现于目的里,而目的乃是意识要通过对现实的扬弃而求其实现的,它不是现成的现实,而是要被造成为现实。但自我意识的第一个目的,是要直观它的直接的抽象的自为存在,换句话说,是要直观到自身是在另一个自我意识里的这一个个别的自我意识,或直观到另一自我意识即是自身。关于这个目的的真理性的认识经验,抬高了自我意识,自此以后,自我意识自身就是目的,因为它同时既是普遍的自我意识又直接在它自身中具有着法则。但在实施它内心法则时,它经验到,个别的本质并不能同时被保存下来,只有通过对个别本质的牺牲,善才能得到实行;而自我意识于是变成德行。德行所取得的经验,只能使它认识到:它的目的本来就已经是实行了的,快乐直接就在行动本身以内,而行动本身就是善。这整个领域的概念,即,事物性是精神自身的自为存在这个概念,现在对自我意识变成了事实。既然自我意识已经找到了这个概念,于是它就意识到自己是实在、是直接地表现其自身的个体性;这种个体性不再遭有一个对立着的现实的抵抗,对它而言,只有这个自我表现本身才是对象和目的。

(a)快乐与必然性

  自我意识,它意识到自己根本就是实在,它的对象就在它自身以内,不过,它所具有的这个对象首先只是自为的,还不是存在着的。存在是作为另一个现实而与它对立着的,因为这现实是属于它的一个现实。自我意识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它的自为存在,从而将它自身看成为另一个独立的存在。它这第一个目的,是要意识到它自己是在另外一个自我意识里的一个个别的存在,或使另外的这一个自我意识成为它自己;

  它具有这样的确定性:确信另外的这一个本来或自在地已经就是它自己。——当它从伦理的实体和思维的静止存在中上升而成为它的自为存在时,它已将伦常方面和具体存在里的规律、理性观察所得的知识以及理论等等象一种灰暗的、正在消失着的阴影一样抛到自己身后;因为这些东西,乃是关于这样的一种东西的知识,这种东西,它的自为存在和现实与自我意识的自为存在和现实是另一回事。进入而充实着这个自我意识的,不是天上的精神、不是知识和行动里的普遍性的精神(在这种精神里,个别性的感觉和享受陷于沉寂),而是地上的精神,地上的精神认为只有象个别意识的现实这样的存在,才算是真正的现实。

  它蔑视科学和知性,
  这人类至高的才能——
  它奔降于魔鬼的麾下
  而终必归于沉沦。①

  ①黑格尔引哥德《浮士德》第一部学生一场的诗句大意。——原编者

  自我意识投身到生活里去,将它出现时所带来的那个纯粹的个体性予以充分发挥。它并不那么注意去创造它自己的快乐,而毋宁是直接地取而享受之。惟一存在于它与它自己的现实之间的那些关于科学、规律和原理的阴影,象一层气息奄然的薄雾一样正在趋于消散,根本不能与确信其实在的它那种确定性相抗衡;它为自己去取得生活,就如同去摘取熟透了的果实一样,刚动手去摘取,果实自己也已经落到手里来了。

  Ⅰ.快乐

  仅只就一个方面来说,自我意识的行动才是一种欲望行动;它的目的不在于消灭整个的客观存在,它的行动只涉及到它自己的他在的形式或独立性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一种无本质的假象;因为自我意识认为它的他在本身就是这个客观本质或就是它自己的本性或自我性(Selbstheit)。如果欲望和欲望的对象在一种原素里是各自独立的,这种原素乃是活的具体存在;可是如果这种原素属于欲望的对象,那么当这个欲望获得享受时,原素就被扬弃了。

  但是现在,使双方分离而各为一个独立现实的这个原素是范畴,是一种存在,这种存在本质上是一种表象的东西;因此,这个原素是对于独立性的意识,不管它是天然的意识也好或是发展成为一种规律体系的意识也好,总之,保持个体各自为一独立的个体的,就是这个意识。就事情本身来说,这样的一种分离不是对自我意识的,因为自我意识知道别的自我意识即是它自己固有的本性。自我意识于是达到了这些:享受了快乐,意识到了它自己在一个独立显现着的意识里的实现,直观了两个独立自我意识的统一。自我意识达到它的目的,并且正是在它达到目的的时候它经验到了它的目的的真理性。它理解它自身是这个个别的、自为存在着的本质,但这个目的的实现却要靠这个目的的扬弃;因为它意识到成为自己对象的不是这个个别的自我意识,而毋宁是它自己与别的自我意识的统一体,因而是扬弃了的个别,或是普遍。

  Ⅱ.必然性

  享受过了的快乐固然具有肯定意义,即,它自己成了客观的自我意识,但也同样具有否定意义,即,它已扬弃了它自己。自我意识既然只在肯定意义下理解它自己的实现,那么它在它的意识里所取得的经验就是一个矛盾:在它的经验里,它的个别性所达到的现实性眼看着自己为否定的本质所摧毁;否定的本质虽然毫无现实性地空泛地与现实性对立着,却是吞食这个现实性的一种力量。这种否定的本质不是别的,就是这个个体性本身的概念。但这个个体性还是自我实现着的精神的最贫乏的形态,因为它对它自己而言才是理性的抽象或自为存在与自在存在的直接统一体;因而它的本质仅只是抽象的范畴。不过,它又不再象在观察的精神面前那样是直接的、简单的存在的形式;在观察的精神面前,它是抽象的存在,或当它被设定为外来物的时候,它是事物性一般。而现在在这里,自为存在和中介性都进入到这种事物性里了。因此,这个个体性就出现而为一个以简单本质性的已经发展了的、纯粹的关系为其内容的圆圈。因此,当我们说这个个体性已获得了实现,这只不过意味着,它已将这一圆圈的抽象性从简单的自我意识的封闭中抛出去,而将它们投入于"为它〔意识〕的存在"或客观扩展的原素里去。

  因而在享受着的快乐里,对于自我意识而言,作为它的本质而成为对象的,即是这些空虚的本质性,如纯粹统一性、纯粹差别及其关系的扩展;除此而外,个体性当作它的本质而经验到的那种对象,再也没有内容。这个内容就是被称为必然性的那个东西;因为所谓必然性、注定的命运等等,正是无法说其究竟做什么,无法说其特定规律和肯定内容是什么的这种东西,因为这种东西就是绝对的、被直观为存在的、纯粹的概念自身,就是简单而空虚的、但又不可遏止不可阻挠的、只以个别性的虚无为其结果为其事业的那种关系。必然性就是这个坚固结实的关联,因为关联着的东西是纯粹的本质性或空虚的抽象性。统一性,差别,关系都是些这样的范畴,它们各个并不是什么自在自为的东西,它们只存在于与其反面的关系中,因而不能脱离关系而独立。它们由于它们的概念而互相关联起来,因为它们都是纯粹的概念自身;而这个绝对的关系和抽象的运动,构成着必然性。仅仅个别的个体性,即首先仅仅以纯粹的理性概念为其对象的个体性,因而并不是走出了死的理论而投身于生命里去,而毋宁只是投身于对它自己的无生命性的意识里去,它意识到自己只是个空虚的和外来的必然性,只是个死的现实。

  Ⅲ.自我意识里的矛盾

  这是一个过渡,从单一的形式过渡到普遍性的形式,从一个绝对的抽象性过渡到另一个绝对的抽象性,从切断与别的存在的一切联系的、纯粹的自为存在,过渡到纯粹的反面,即过渡到因此而同样抽象的自为存在。这种情况因而表现成这个样子:个体干脆地化为无有,而个别性的绝对的脆弱性则在同样坚硬但绵延持续的现实性那里归于粉碎。——既然个体,作为意识,是它自己与它的反面的统一,那么这个过渡就不是这个个体所意识的;而它的目的和它的实现,以及它以前所以为是本质的东西与自在地是本质的东西之间的矛盾,统通还是这个个体所意识的;——个体体验到在它所做的事情里面,即,在它已经获得了它的生命这一事实里面,有这样的双重意义:它〔当时〕是去寻求生命,但它所获得的毋宁是死亡。

  从它的活的存在走向无生命的必然性这个过渡,因而对它就显得是一个不通过任何中介的逆转。作为中介的东西,一定是被中介的双方在它那里合而为一的那种东西,因而一定是在一个环节中认识另一环节的意识,意识在它的命运里认识它的目的和行动,在它的目的和行动中认识它的命运,在这个必然性里认识它自己的本质。但是这个统一性对于这个意识而言正是快乐自身,或简单的、个别的情感,而从它这个目的的环节到它真正本质的环节的过渡,对它来说则是向其反对方面的一个纯粹的飞跃。因为这两个环节不是包含在并结合于情感里,而只存在于纯粹的自身里的;纯粹自身乃是一个普遍或思维。意识经验到,对它来说它的真理性应该实现;通过它这个经验,于是意识毋宁对它自己变成了一个不可解的谜;它的行为的后果,在它看起来竟不是它的行为自身。在它那里所发生的,对于它而言不是关于它之自在的经验,过渡不是同一个内容和本质的一种简单的形式变换,并不是有时被表象为意识的内容和本质而另外的时候被表象为它自己的对象或被直观了的本质。这样,抽象的必然性就成了粉碎个体性的那个仅仅否定的、未被理解的普遍性的势力。

  这种形态下的自我意识的显现,一直发展到这里。它的存在的最后环节,是它自己丧失于必然性中这个思想,或它自己是一个对它自己来说绝对外来的东西这个思想。但自我意识自身却在这个丧失中得以幸存,因为这个必然性或纯粹的普遍性是它自己的本质。意识的这个自身回复,即知道必然性是它自身,乃是意识的一个新的形态。

猪哼哼 发表于 2007-8-29 23:35

二、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其自身的活动而实现
(2)



(b)心的规律和自大狂
  必然性真正在自我意识那里的情况,就是必然性对于自我意识这个新形态的情况;在新的形态里,自我意识知道自己是必然的东西;它知道,它在其自身中直接具有着普遍或规律;而这一种规律,由于它直接存在于意识的自为存在中这一规定性,就称为心的规律。自我意识的这个新形态,自为地,作为个别性,也象以前的形态一样地是本质,但是由于它的规定,它却比以前的形态更为丰富;接照它的规定,这个自为存在对于它而言算是必然的或普遍的。

  因此,那直接即是自我意识固有的规律的规律,或在其自身中具有着一个规律的那一个心,乃是这个自我意识所要实现的目的。那么现在有待于看清的是,究竟它的实现是否符合于这个概念,以及究竟它在这个实现中是否意识到它这个规律就是本质。

  Ⅰ.心的规律和现实的规律

  有一个现实与这个心对立着。因为在心里的规律首先只是自为的,尚未实现的,因而也就是一种与概念不同的东西。这东西因为与概念不同,于是就把自己规定成一个现实,它是要去实现的东西的反对物,从而是规律与个别性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现实,于是一方面是一种规律,是个别的个体性受其压制的那一种规律,是与心的规律互相矛盾的那一种强制性的世界秩序;而另一方面,它又是在强制性的世界秩序下的人类,人类不是遵守着内心的规律而是屈服于一个外来的必然性的。——这里已经看得很明显,出现于意识的现在的新形态之对面的这个现实只不过是前面所说的那个个体性与它的真理性相分裂的关系、一个残酷的必然性压抑个体性的关系而已。在我们看来,以前的那个运动所以出现而与新的形态对立,因为新形态是从它那里产生出来的,它既然是新形态所自出的那个环节,它就必然是为这个新形态的。不过,在新形态看来,这个环节仿佛是一种它所偶然碰到的东西,因为自我意识的新形态对于它自己的起源毫无意识,它认为它的本质毋宁在于它是为自己的,或在于它是这个肯定的自在存在的否定。

  这个个体性于是处心积虑要扬弃这个与心的规律矛盾着的必然性以及必然性所带来的痛苦。个体性因而不再是以前只追求个别快乐的那个形态那样轻浮粗率,而成了一种高尚目的那样的庄严诚挚,它在展示它自己的高贵本质和创造人类福利中寻找它的快乐。个体性所实现了的东西本身就是规律,因而它的快乐同时也是一切人心的普遍的快乐。对它而言,两个东西乃是不可分的:它的快乐就是规律性的东西,而普遍的人类规律的实现又给它提供个别的快乐。因为在它自身以内个体性和必然性直接就是一个东西;规律乃是心的规律。个体性还没有离开它的位置,两者的统一还没有通过统一应有的中介运动而实现,也还没有通过教养而建立起来。直接的、未受教养的本质的实现,就被当作这种本质的高贵性的展示和人类福利的显露。

  相反的,与心的规律对立着的规律是与心分离开来、自为而自由的。受制于这种规律的人类,并不是生活在规律与心的那种令人快乐的统一性里的;人类的生活,如果说不是残酷的分裂和痛苦,至少是于服从规律时缺乏对它自身的享受,于逾越规律时缺乏对它自己的高贵性的意识。由于这种强有力的、神的和人的规律是与心分离开来的,它就被心认为是一个假象,而这个假象被认为应该丧失其还与它联系在一起的东西,即应该丧失其力量与现实性。人和神的规律诚然可以在它的内容上偶然地与心的规律互相一致,从而可能被心的规律所赞同或默许,但对于心来说,本质不在于单纯的规律性本身,而在于它在服从规律性中取得关于它自身的意识,在于它在服从规律性中使自己获得满足。但是如果普遍的必然性的内容与心不相一致,则普遍的必然性,就它的内容来说,自身就什么也不是,而必须让路给心的规律。

  Ⅱ.将心置入于现实

  个体于是就实施它的心的规律;

  心的规律变成了普遍的秩序,而快乐变成了一个自在自为地合乎规律的现实。但在这个实现过程里,规律事实上已经脱离了心,它直接变成了应该予以扬弃的关系。心的规律恰恰由于它自己的实现而不再是一个心的规律,因为它在这个实现过程里获得了存在的形式,变成了普遍的势力,对于存在的形式或普遍的势力来说,这个〔特定的〕心就漠不相干了。

  这样,个体正因为是它建立了它自己的秩序,发现它自己的秩序不再是属于它的了。通过它的规律的实现,个体因而不是建立了它的规律(因为这个实现就其自身来看可以说是属于个体的,但对于个体来说却是一个外来的),而仅仅是把它自身卷入于现实的秩序里去;而且它被卷入了进去的这个现实的秩序是一个对它既陌生又有敌意的高压势力。——个体通过它自己的行为把自己放进存在着的现实的普遍原素里去,或者更可以说,它把自己当作了存在着的现实的普遍原素;它的行为,即使按照它自己所赋予的意义来说,也应该具有一种普遍的秩序的价值。但是这样,个体就离开了它自己,继续自为地发展成普遍性,并从自身中清除了个别性;个体是只愿意在它的直接的自为存在的形式下去认识普遍性的,因此,它在这个自由的普遍性里就认识不出它自己来,虽然它同时就属于这个自由的普遍性,因为,事实上这个自由的普遍性就是个体的行动。个体的这种行动于是有了颠倒了的含义:一方面它与普遍的秩序相矛盾,因为个体的行为应该是个体的个别的心的行为,而不是自由的普遍的现实;但同时个体又事实上承认了普遍的现实,因为所谓行动,意思就是要把它的本质变为自由的现实,也就是说,要承认现实就是它的本质。

  个体已经通过它的行动的概念详细规定出,它如何使自己隶属于现实的普遍性,而现实普遍性又如何与它相反对。它的行为,作为现实,是属于普遍的;但行为的内容却是它自己的个体性,而个体性由于是个别的,就想保持自身而与普遍性相对立。不过,这里所谈的并不是建立某一个特定的规律问题,而问题是,个别的心与普遍性直接统一这一思想已经提高成了应该遵守的规律,而按照个别与普遍统一这一思想,每个心就必然在普遍规律里认识到它自己。但是这个心,在它的行为里建立起它的现实,使它的行为表示着它的自为存在或快乐,它只是某一特定的个体的心。它的行为只是被它直接看成或当作普遍的东西,这就是说,它本来是一种特殊的东西,仅只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而已:它的特殊的内容,作为特殊的内容,只是被它当作了普遍性的东西。因此,别的个体在这个内容里找不到它们自己的心的规律,所找到的,毋宁只是一个别人的心的规律;而且,正是按照每一个体都应该在普遍规律里找到它自己的心这一普遍规律,别的个体现在转而反对这个个体所建立起来的现实,就象这个个体反对它们的现实那样。个体当初只发现僵硬的规律是可厌恶的,同样,它现在发现别的人们的心本身是与它的高尚意图相反,是可厌恶的。

  因为这种意识首先只认识在直接的普遍性形式下的普遍性,只认识在心的必然性形式下的必然性,它就根本不懂实现性和有效性的性质;它根本不知道,有效的实现,作为存在物,真正讲来,乃是自身普遍的东西;它根本不知道,意识的个别性本来为了能够作为这一特定的直接的个别性而存在,将自己委托给实现,竟反而在这个自身普遍的东西里把自己毁灭掉了;它因而并未达到它的这种存在,而毋宁是在存在里完成了它自身的异化。不过,意识在其中认识不出它自己来的那种现实,并不是死的必然性,而是通过普遍的个体性而成为活生生的必然性。这种神的和人的秩序,现在意识发现它是有效的,〔以前,〕意识却把它当作是一种死的现实,在这种死的现实里不仅它自己,(它将自身确定为这个特定的自为存在着的、与普遍对立着的心,)而且同样隶属于这种法则的别人,都不具有关于其自己的意识;但是现在,意识却发现这个死的现实因一切人的意识而成为活生生的了,发现它成了一切心的规律。于是意识通过这样的经验而认识到,现实即是活生生的法则,而它取得这一经验,正是由于它实现了它自己的心的规律。因为这不意味着别的,而恰恰就是说,个体性变成了它自己的以普遍的形式出现的对象,而在这个对象中它却认识不出它自己来。

  Ⅲ.个体性的自大狂

  因此,自我意识的这种形态根据它自己的经验认为是真理的东西,是与这种形态本来的或自为的情况互相矛盾的。但是当它的自为的情况被当作具有绝对普遍性的形式时,这就是心的规律与自我意识直接地合而为一。同时,持存的活的秩序又同样是自我意识自己的本质和事业,自我意识所创造的不是别的,正是这种持存的活的秩序;这种秩序与自我意识有直接的统一性。这样一来,自我意识就分属于两种相反的本质性,就在其自身中发生了矛盾,而且在它最深的内部瓦解了。这一特定的心的规律本来只是自我意识在其中认识出它自己来的那种规律,但由于这种规律的实现,普遍的、有效的秩序对于自我意识来说也同样变成了它自己的本质和它自己的现实;因而在它的意识里自相矛盾的两方面,对它来说,都是以它的本质和它自己的现实的形式而出现。

  自我意识既然宣示了关于它的自觉的毁灭这个环节,并从而表达了它的经验的结果,那么它就表明它自身乃是它自己的这个内在的颠倒,乃是意识的疯狂①;对于这种疯狂的意识,它的本质直接地成为非本质,它的现实直接地成为非现实。——在这里,可不能把疯狂理解为这样:仿佛一般地将非本质的东西当作了本质的,将非现实的东西当作了现实的;

  因而对于此一人是本质的或现实的东西对于另一人会不是本质或现实的,以及关于现实性的和非现实性的意识或关于本质性的和非本质性的意识会互相分离开来。——如果事实上某种东西对于意识一般是现实的和本质的,而对于我不是这样,那么我在对它的非现实性的意识里同时也就具有对它的现实性的意识,因为我也就是意识一般,——而既然它们两者都是〔在我之中〕固定了下来的,那么这就是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即是疯狂一般。不过在这个状态下,颠狂了的只是意识的一个对象,而不是自在自为着的意识自身。相反的,在已经在此显现了出来的经验的结果中,意识是在它的规律里意识到了它自身即是这种现实性的;而且同时,由于这同一个本质性、同一个现实性对它来说已经异化了,那么它,作为自我意识,作为绝对的现实性,就意识到它自己的非现实性了;换句话说,这两方面,在它们的互相矛盾之下,对于它都直接算是它的本质,而它这个本质于是在它最深的内部里颠狂错乱了。

  ①黑格尔在这一段里用"疯狂"(Verücktheit)这一名词来加重并形象化地表示自我意识在这里所陷入的矛盾和颠倒的情况。读者须从矛盾颠倒来了解"疯狂"的意义。——译者

  为追求人类福利的那种心情的跳动,因而转化为疯狂自负的激情,转化为维护它自己不受摧毁的那种意识的愤怒,而所以发生这种转化,乃因为意识自己本是颠倒,而现在却不承认自身就是这种颠倒,反而竭力把它视为并说成一个另外的东西。于是意识就把普遍的秩序说成是对它的心的规律和它的幸运的一种颠倒歪曲(Verkehrung),说这种颠倒歪曲是由狂热的传教士们、荒淫无度的暴君们以及企图通过屈辱和压迫以补偿它们自己所受到的屈辱的那些臣仆们为了致使被欺压的人类陷于无名的苦难而发明出来的。——意识在它自己的这个颠狂错乱中将个体性表述为颠倒的和被颠倒的东西,但这是一种外来的和偶然的个体性。但是,心或意识的直接想变成普遍的那种个别性自身,即是这个现在颠倒的又被颠倒了的东西自身,并且它的行动仅只是使得心自己意识到这个矛盾。因为在它看来,真的东西首先是心的规律,——

  这是一种单纯臆造的东西,它不象持续不变的秩序那样经历得住天日的考验,而它毋宁是一遇天日就归于毁灭。它这个规律是应该具有现实性的;成为现实、成为有效秩序的规律,对它来说乃是目的和本质;但另一方面,现实以及成为有效秩序的规律,对于这个心毋宁直接是个虚无、非现实。——

  同样的,它自己的现实,亦即意识的个别性的心自身,对它自身来说成了本质;但它的目的是要使这个个别性成为存在着的;于是那非个别性的它的自身就毋宁对它来说直接是本质,或者说,那作为规律或普遍性(在它的意识自身看来,它即是普遍性)的它的自身毋宁对它来说成为了目的。——它这个概念,〔即,以为它自身即是普遍性这一想法,〕通过它的行动变成了它的对象;它于是经验到它的自身反而是不现实的东西,而非现实的东西却是它的现实。于是,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和外来的个体性,而从一切方面看来,这个心的本身恰恰就是那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

  不过,直接普遍的个体性既然是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那么这种普遍的秩序,作为一切心的规律,即作为颠倒了的意识的规律,其自己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东西,正如愤怒的疯狂所宣布的那样。一方面,在一个特定的心的规律在其他的个体那里所遇到的抵抗里,这种普遍秩序,证明自己是一切心的规律。持存的规律总受到保护,以反对任何个体的规律,因为持存的规律并不是空的死的无意识的必然性,而是精神的普遍性和实体;精神的普遍性所赖以作为它自己的现实的那些东西,都作为个体而生活在它里面并在它里面意识它们自己。因此,即使它们抱怨这个普遍的秩序违反了它们的内在的规律,即使它们违背着这个普遍秩序而坚持它们的心的意见或愿望,事实上,它们终究是和它们的心一起附着在这个普遍秩序上并以之为它们的本质的,如果从它们那里去掉这个普遍秩序或它们自己置身于这秩序以外,它们就失掉一切。既然这是公共秩序的现实性和力量,那么公共秩序自身就是本质,就是自身等同而普遍的活生生的本质,而个体性就是这公共秩序的形式。——但另一方面,这公共秩序同样又是颠倒了的东西。

  因为,既然公共秩序是一切心的规律,而一切个体直接就是这种普遍秩序,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这种秩序就仅只是一种自为存在着的个体性或心的现实。这样,当意识建立它自己的规律时,它就经验到从别的意识那里来的抗拒,因为它的规律与它们的心的同样个别的规律发生矛盾;而这些别的意识在它们的抗拒中所做的,恰恰也就是建立它们的规律并使之生效。现成已有的那个普遍,因而只不过是大家相互之间的一种普遍的抗拒和搏斗而已,在这一团混战中,大家各自努力维护其自己的个别性,但大家同时又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每个个体性都受到同一样的抗拒并相互地为别的个体性所消溶。一般人所看到的公共秩序于是就是这样的一个普遍的混战,在这场混乱里各人各自夺取其所能夺取的,对别人的个别性施以公平待遇以图巩固其自己的个别性,而他自己的个别性则同样因别人的公平待遇而归于消失。这个秩序就是世界进程(Weltlauf),它看起来好象是一种持存的进程,实则仅只是一个臆想的普遍性,它的内容毋宁是个别性的建立与消溶的无本质的游戏而已。

  如果我们把普遍秩序的这两方面对照起来考察,我们就看到,后一种普遍性是以不安静的个体性为它的内容,而对不安静的个体性来说,意见或个别性是规律,现实是非现实,非现实是现实。但它同时又是普遍秩序的现实性方面,因为个体性的自为存在属于这个方面。——前一方面的普遍秩序,乃是一种静止的本质,但唯其如此,它是一种内在的东西;它并非什么都不是,但毕竟不是现实性;而且它只有扬弃了曾经自称为现实性的那个个体性,自己才能变成现实的。

这个形态的意识,已经确知在规律里,在自在的真与善里它自己不是个别性而仅只是本质,但另一方面它知道个体性是颠倒的和被颠倒了的东西,因而它必须牺牲意识的个别性;这个形态的意识,就是德行。

(c)德行与世界进程

  Ⅰ.自我意识与普遍的关联

  在活动的理性的第一种形态下,自我意识自觉它自身是一个纯粹的个体性,与纯粹的个体性对立着的是一个空虚的普遍性。在第二种形态下,对立的双方面各自具有着规律和个体性这两个环节;不过心这一对立面是两个环节的直接统一,而另外一个对立面是它们两者的对立。而现在,在德行与世界进程的关系里,两个关系者中的每一个则同时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和对立,或者说,都是规律与个体性之间的运动,却是两个相反对的运动。

  对于德行的意识来说,规律是本质的东西,个体性是要扬弃的东西,而且既要在德行意识自身里又要在世界进程里予以扬弃。在德行的意识那里,各人私有的个体性必须接受普遍、自在的真与善的训练约束。但仅仅接受训练约束,它仍然是私人的意识;只有整个人格的牺牲、舍弃才是真正的训练约束,才足以保证自我意识已不再执着于个别性了。而通过这种个别的舍弃,个体性也就同时从世界进程里清除了,因为个体性也是一个简单的、双方共有的环节。——在世界进程里,个体性的态度与它在德行意识里的态度恰好相反,它现在把自己当成本质而使自在的善和真屈服于自己之下。——

  而且,同样的,对于德行来说,世界进程也不仅仅是这个被个体性颠倒了的普遍秩序而已,绝对的秩序同样也是共有的环节;只是,在这个共有的环节上,世界不是现存于意识之外的存在着的现实,而是意识的内在本质。因此,真正说来,绝对的秩序不是通过德行才显露出来的,因为所谓显露,作为一种行动,乃是个体性的意识,而个体性却是要被扬弃的东西。然而惟有通过个体性的扬弃,世界进程的本体或自在仿佛才有它自在自为地进入实际存在的行动余地。

  现实的世界进程的一般内容已经将其自身显现出来了;

  如果仔细考察起来,那么它还只不过是前面那两种自我意识的运动罢了。德行这一形态就是从那两种运动里发展出来的;

  既然它们是德行的来源,它们就先于德行而存在;但德行的目的,在于扬弃它的来源而实现其自身,或者说,在于变成自为的。这样,世界进程,从一方面说,是寻求快乐和享受的个别的个体性,个体性在寻求快乐和享受的过程中找到了它自己的复灭,并从而满足了那普遍的东西。但这个满足自身,以及这个关系的其余的环节,乃是普遍的东西的一个颠倒了的形态和运动。现实性只是快乐和享受的个别性,至于普遍的东西,则是与这个个别性对立着的,它是一个必然性;

  而这种必然性仅只是普遍的东西的空虚形态,只是一种消极的反作用和无内容的行动。——从另一方面说,世界进程的另一环节乃是这样的一种个体性,它想要自在自为地成为规律,并且由于这种妄想而破坏着现存有效的秩序。普遍的规律实在可以说成功地避免了这种狂妄自大的破坏,因为它不再出现为一种与意识对立的东西和空的东西,它不再出现为一种死的必然性,相反,它出现为在意识自身中的必然性。但是,当它作为在意识中的绝对矛盾的现实关系而存在时,它是疯狂;当它作为对象性的现实而存在时,它是一般的颠倒。

  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固然都是把它自己呈现为致使它们运动的力量,但这种力量之表现或存在所采取的形式,则仅只是一种普遍的颠倒。

  Ⅱ.世界进程是普遍在个体性里的现实性

  现在,普遍应该从德行那里取得它真正的现实性,即通过对个体性的扬弃亦即通过对颠倒原则的扬弃以取得其现实性。德行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扬弃而将颠倒了的世界进程重新颠倒过来,并从而显露出它真正的本质。这种真正的本质,在世界进程那里,还只是潜在的,它还不是现实的,因此德行对于这种真正的本质仅只有一种信仰罢了。德行要把这种信仰提高为直观,而不享受它自己的工作和牺牲的果实。因为德行,当它是个体性的时候,它是它对世界进程的斗争行动,但它的目的与真正本质,则在于克服世界进程的现实性;可是因克服了世界进程的现实性而使善取得其现实存在,这就同时使德行的行动或个体性的意识归于停止。——这种斗争的结果如何,在斗争中德行取得什么经验,是否由于德行已作了牺牲因而世界进程就战败而德行就胜利,所有这一切,都必须由斗争者双方所使用的活的武器的性质来决定。因为武器不是别的,只是斗争者自身的本质;而这种本质,仅只对斗争者双方相互呈现。所以它们的武器的性质,从这种斗争本身所包含的性质里就已经显现出来了。

  对于德行的意识,普遍只在信仰中或潜在地是真的,但它还不是现实的普遍性,还是一个抽象的普遍性。它在这种德行意识自身那里,是作为目的而存在,在世界进程那里,是作为内在的东西而存在。正是由于它的这个规定性,普遍于是即使在德行那里也显示它自己是为世界进程而存在的;因为德行刚刚才想去实行善,它自己还并未认为善已是现实。这个规定性也还可以这样地予以考察:善,既然它出现于对世界进程的斗争中,它就已经把它自己呈现为另一个善而存在着的东西,它就已经把它自己呈现为一种不是自在而存在也不是为其自己而存在的东西,因为否则它就不会想通过它对它的对立面的克服才去建立它自己的真理性。当我们说,善首先仅只是为另一个的,这话的意思与以前从相反的方向对善进行考察时所得到的那个结论是一样的,那个结论是说,它首先是一个抽象,这抽象自在自为地就没有实在性,只在关系中才有实在性。

  善或普遍,照它现在所呈现的情况说,就是被称为天赋、才能、能力的那种东西。这是一种方式下的精神性事物,在这种方式下,精神性的东西被表象为一种普遍的东西,这种普遍的东西为了它自己取得生命,能够运动,就需要个体性原则,并在个体性原则中取得它的现实性。可是当这个原则在德行意识那里时,这个普遍的东西就是被这个原则正确地应用着,而当这个原则在世界进程那里时,这个普遍的东西就是被这个原则错误地使用着;——这个普遍的东西乃是一个被动的工具,它被掌握在自由的个体性的手里,无论个体性怎样使用它,它都漠不关心毫无所谓,甚至于它可以被误用去创造一种意味着它自己的破灭的现实;它是一种无生命的、缺乏自己独立性的质料,这种质料可以被做成这个形式,也可以被做成另外一个形式,甚至可以被做成一个使它自己归于败坏毁灭的形式。

  既然这种普遍的东西同样地听从德行意识和世界进程使用,那么就不能预料究竟这样武装起来的德行是否将战胜罪恶。武器都是同一样的;它们都是这些才能和能力。诚然不错,由于德行相信它的目的与世界进程的本质两者的原始统一性,德行的确已经把它对这统一性的信仰暗自埋伏了下来,以便这信仰在战斗期间从敌后进行攻击,使它自己的目的得以自在地完成;可是这样一来,对于德行的武士来说,他自己的行动和斗争事实上真正只是一种假装的战斗罢了。对于这一假装的战斗,他不能够认真进行,因为他把他的真正实力建筑在:他相信善是自在而自为的,即,善会完成其自身。

  对于这一假装的战斗,他也不可以任其弄假成真,因为他所用以投掷敌人以及发现敌人用以投掷自己的那种东西,和他在其自己以及敌方都有可能使之用坏和受损的那种东西,不应该就是善本身;因为他的战斗,正是为了保全善和完成善。

  他冒着损坏危险而被用于战斗的,只是那些无所偏袒的才能和能力而已。可是事实上这些才能和能力又不是别的,正就是要通过战斗以求保全和实现的那种无个体性的普遍。——

  但是这个普遍同时又通过战斗这个概念本身而直接地已经实现了;它是潜在、普遍;而它的实现,只意味着它同时又是为对方而存在的普遍。上面谈过的那两个方面,即普遍曾分别地在它们那里变成一个抽象性的那两个方面,现在不再是分开来的了,现在,在战斗里,并通过战斗,善同时在两种方式下被建立起来。——但当德行意识出来与世界进程开始战斗的时候,它是把世界进程当作一种与善对立的东西的,而在战斗期间,它发现世界进程是一个普遍,并且不仅仅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一种因个体性而取得了生命的、为对方而存在着的普遍,或者说,就是现实的善。于是当德行去和世界进程作斗争时,它到处所遇到的地方尽是善本身的一些具体存在;善,作为潜在于世界进程里的东西,是不可分解地交织在世界进程的一切现象里,并在世界进程的现实里取得了它自己的实际存在。德行因而发现世界进程是不可损害的。

  而善的这样一些具体存在以及种种不可损伤的关系正就是德行自己所要孤注一掷地予以牺牲舍弃的那一切环节。因此,这种战斗只能摇摆于保全与牺牲之间,或者说得更确切些,这种战斗既不能牺牲自己也不能损伤敌人。德行不仅象是这样的一位斗士,他在决斗中所唯一关心的是保持其宝剑的光亮,而且德行所以要开始决斗,也正是为了要保全武器;并且,它不仅能够不使用它自己的武器,它还必须使敌人的武器也不受折损并保护敌人使其不受它自己的攻击,因为所有这一切都是它为之而奋起作战的那个善的高贵的部分。

  相反,这个敌人却不以潜在性而以个体性作为本质。这个敌人的力量因而是一种否定的原则,对于这否定原则而言,没有东西是永恒不变,没有东西是绝对神圣的,而且这否定原则能够冒一切事物的任何危险并承担一切事物的任何损失。这样一来,它的胜利是一定了,它一定会取得胜利,这既是由于它自己的本性,也同样是由于它的敌人所纠缠着的那种矛盾。凡在德行那里是自在〔或潜在〕的东西,在世界进程这里就仅只是自为或现实的东西;世界进程摆脱了一切固定的与德行密切结合着的环节。只有一种环节是被世界进程掌握在它的权力之下的,那只是因为这样一种环节对于它来说是既可以被它扬弃也同样可以保留下来;因此,与这环节牢牢结合在一起的道德武士也同样被掌握于它的权力之下。道德武士不能象脱掉一件外衣那样把这环节解开丢掉,从而取得自己的自由,因为这环节是它抛弃不了的本质。

  最后谈一谈埋伏问题。据说善的自在〔或潜在〕会狡诈地从埋伏里出来袭击世界进程的侧背,其实这个希望本身就是空的。世界进程是确知其自己的、觉醒的意识,它决不容许从它背后偷袭,而是处处面对着敌人的;因为世界进程是这样的东西:一切都是为它的,一切都立于它的面前。但潜在的善呢,如果它是为它的敌人而存在的,那么它就存在于我们已经谈过了的那种斗争中;可是当它不是为它的敌人而是潜在着的时候,它是才能和能力的被动工具、无现实性的质料。而如果把它设想为具体存在,那它就该是一种昏睡的、呆在后面谁也不知是什么地方的意识了。

  Ⅲ.个体性是普遍的实在性

  德行于是被世界进程克服了,因为事实上德行的目的是抽象的非现实的本质,并且因为从现实性看来,它的行动是以仅只表现于言词里的区别为根据的。德行当初想舍弃个体性而使善成为现实性,但现实性根本不是别的,本身就是个体性。善本来被当作是自在或潜在的东西,与存在着的东西相对立,但自在或潜在,从它的实在性和真理性上看,毋宁就是存在本身。潜在首先是与现实性相反对的本质抽象性;但抽象性却正是那种不真正地存在、而仅只为意识而存在的东西,而这也就是说,它本身就是现实的东西,因为现实的东西就是那种本质上为一他物而存在的东西,或者说,它就是存在。但德行的意识是以自在与存在的这个区别为根据的,而这个区别并没有真理性。——世界进程本来被当作是善的反面,因为它以个体性为它的原则;但个体性是现实性的原则,因为恰恰个体性是这样的一种意识,通过这种意识,自在存在的东西同样也是为他存在的东西。世界进程把不可变化的东西加以颠倒或转化,但它事实上是把它从抽象性的无颠倒成为现实性的有或存在。

  世界进程于是战胜了与它自己对立着的德行,战胜了以无本质的抽象性为本质的德行。但是,它并没战胜什么实在的东西,相反,它只战胜了本来不是差别的差别虚构,战胜了一些堂皇的议论:如什么人类的至善,什么人性的压抑,什么牺牲为善,什么误用才能,如此等等;——象这样的一些理想和目的,归根结蒂,只是一些空话,它们使心地高尚,使理性空疏,它们努力建设,但是毫无建树;这些夸夸之谈,只说出了这样的一个内容:那自以为其行为符合于这样高贵目的的、沉溺于使用这样优美词句的个体,是把它自己当成了一个优秀的本质;——这是一种吹嘘,这使自己和别人都为之冲昏头脑,而冲昏头脑总是出于一种空的傲慢自负。——

  古代的德行,本有它一定的可靠的含义,因为它在人民的实体里有它内容丰富的基础,并以一种现实的善,已经实际存在着的善作为它的目的;因而它当时也不是旨在反对现实性,并不是把现实性当作一种普遍的颠倒错乱来反对,也不是旨在反对一个世界进程。但现在所考察的德行却与此不同,它已脱离了实体,它是一种无本质的德行,它是一种只属于缺乏任何内容的观念和词句的德行。——这些与世界进程进行斗争的议论,只要请它们说出它们的词句究竟有什么含义,它们的空洞性就会立即暴露出来;正因为这样,所以这些含义总是被假定为众已熟知。对于请说出这种熟知的东西来的要求,其应付的办法是,或者另提出一批新的词句来,或者反过来要求大家诉之于自己的内心,说内心会以内在的方式说出它们的含义;这两种办法,其实等于说它们已经供认它们没有能力以行动或从实际上说出含义来。——我们这个时代有教养的人,显然已经,即使是不自觉地,确信这些高谈宏论是空虚无物,因为对于这整堆词句的内容以及其发表的方式,谁也不感到任何兴趣;人们之对它们失掉兴趣,这具体表现在,它们成了仅仅令人无聊的东西。

  于是,从这种对立中产生出来的结果是:意识摆脱了它关于一种潜在的、还没取得现实性的善的想法,就象它脱去一件外衣那样。意识在它的斗争中已经取得经验,知道世界进程并不象它当初看起来那样坏;因为世界进程的现实性就是普遍的东西的现实性。这个经验同时又表明,通过牺牲个体性以求善的显现这种办法是行不通了;因为个体性正就是潜在着的或普遍的东西的现实化;而颠倒也就不再可以说是对于善的一种颠倒,因为这种颠倒勿宁恰恰是把善从一种单纯的目的转化为现实性;个体性的运动就是普遍的东西的实现。

  但事实上,这样一来,作为世界进程而当初与自在存在亦即德行的意识相对立着的那种东西,现在也同样地被克服而消逝了。个体性的自为存在当初在那里是与本质或普遍对立着并作为一种与自在存在分开来的现实性而出现的。但既然现在已经表明,现实性与普遍的东西是在分不开的统一体里,那么世界进程的自为存在也就证明自己只不过是〔统一体的〕一个方面(Ansicht),正如德行的潜在或自在存在(Ansich)也仅只是一个方面。世界进程的个体性很可能以为自己的行为是自为的或自私的;但它比它所以为的那样是好些的,因为它的行动同时就是自在存在着的、普遍的东西的行动。如果说它是自私自利地行动,那只是它不知道它的所作所为;而如果它肯定一切人都自私自利地行动,那它只是肯定了一切人对于他们的行动都毫无所知而已。——而如果它是自为地行动,那么,这正是使那仅只才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变为现实。

  于是,自为存在(自为存在以为自己与自在存在相对立)的目的,它的挖空心思的诡计,以及它到处去指明一切人都自私自利所用的那些精致的说明,也就象自在存在的目的和自在存在的高谈宏论那样,终都归于消逝。

  所以,个体性的行动和作为就是自身的目的;通过力量的发挥运用,向外表现,自在性或潜在性就不是死的,而是活的,有生命的。自在性并不是一种尚未展开的没有具体存在的抽象的普遍;它本身直接就是个体性的历程的现在和现实。

猪哼哼 发表于 2007-8-29 23:36

三、自在自为地实在的个体性
(1)


  现在,自我意识已经把握到了它自己的概念,即把握到了当初只是我们对它所有的那种概念;它现在确信它自身即是一切实在,而它的目的与本质则是普遍(天赋与才能)与个体性的一种运动着的渗透或统一。——这个完成和渗透过程的各个个别环节,在它们汇合于统一性以前,就是前此所考察的那些目的,现在它们作为抽象和幻想都一律消逝了;这些抽象和幻想本来是属于精神的自我意识最初的那些外表的形态方面的东西,它们的真理性只存在于心、想象、言词等等臆造的存在之中,而不在理性之中。这个理性现在则自在自为地确知它自己的实在,它不再把自己当作与直接存在着的现实相对立的目的然后才设法使自己得到实现,相反,它现在是以范畴本身为它的意识对象了。——这是因为,理性当初出现于其中的那种自为存在着的或否定的自我意识的规定性,已经得到了扬弃;当初摆在这个自为存在着的意识面前的那一种现实,好象是它自己的否定物,它必须通过对这种现实的扬弃,才能实现它自己的目的。但是,既然现在目的和自在存在已经显示其自身即是为他的存在和在当前的现实,那么真理性就不再与确定性彼此分开,我们可以把设定的目的当作关于目的的确定性,而把目的的实现当作真理性,我们也可以把目的当作真理性而把现实性当作确定性。但无论如何,自在自为的本质和目的自身就是直接的实在的确定性自身,就是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普遍性和个体性的渗透或统一;行动本身即是它的真理性和现实性,而对个体性的发挥或表达,就是行动的自在自为的目的。
  达到了这样的概念,于是自我意识就从相反的规定性里返回到自身,而这些相反的规定性,乃是自我意识起初作为观察的自我意识和后来作为行动的自我意识时范畴对它所呈现的以及它与范畴的关系中所具有的那些规定性。自我意识现在以纯粹范畴本身为它的对象,或者说,它现在就是这种已经意识到它自己的范畴。这样一来,自我意识跟它以往的各种形态的账目就结算清楚了。前此各种形态已被置入于遗忘之宫,不再作为它的现成的世界呈现于它的对面,而只还作为一些透明的环节在自我意识自身中发展着。不过在它的意识里,它们倒是仍然作为一种包含着不同环节而还没有结合成为统一实体的运动而各自分离开来。但在所有这些环节里,自我意识总坚定把捉住存在与自身两者的简单的统一,这个统一乃是它们的类。

  意识摆脱了所有的对立和一切限制其行动的条件以后,就轻松愉快地从自身开始做起,不再鹜心于他物,而专诚致力于自己。因为个体性自身既然就是现实,那么,个体的活动实质和行动目的就全在行动自身之中。因此,行动就好象是一个自身循环的圆圈运动,这个圆圈在太空之中自由旋转,无拘无束,时而扩大,时而缩小,而以游戏于自身为无上愉快,以只与自身遨游为至高满足。所以,个体性借以显现它自己的形态的原素,没有别的意义,只不过是对这个形态的一种纯粹的摄取;这种原素可以说是白昼,意识想借此白昼的日光把自己显露出来。行动并不改变什么,也不反对什么;

  它只是一种使没被看见的东西变成被看见的东西的纯粹的翻译形式。而它所揭露出来和显示出来的内容,也不是别的,只是这个行动在其自身中潜在地本有的东西。这种本有的东西是潜在的,因为它以思维中的统一为形式;它也可以说是现实的,因为它以存在着的统一为形式;至于说它自身就是内容,这是只就它的简单性的规定而言,而不是就它的过渡与它的运动的规定而言。

(a)精神动物的王国和欺骗,或事情自身

  上述的这种本身实在的个体性,首先又是一种个别的和特定的个体性;个体性知道自身是绝对的实在,这种绝对的实在,由于已为个体性所意识,于是就成为抽象的普遍的实在,它没有充实内容,只是这个范畴的空洞的思想。——我们应该看看,本身实在的个体性这一概念究竟是怎样地在它的诸环节中规定着它自己,个体性所有的这个关于它自身的概念究竟是怎样进入个体性的意识。

  Ⅰ.个体性的概念作为实在的个体性

  这个个体性,当它自身自为地即是一切实在时,它的概念首先还只是一种直接的结果;它还没有将它的运动过程和实在呈现出来,它在这里是被直接地建立为简单的自在存在。但是否定性既然就是显现为运动的那种东西,那么它就是这简单的自在存在的规定性;而存在或简单的自在,就成了一个规定了的存在范围。因此,个体性就出现而为一种原始地规定了的本性;说它是原始的本性,乃因为它是自在地存在着的,说它是原始地规定了的本性,乃因为否定物即在自在里面,而在自在里的否定物就是一个质。不过,存在方面的这个限制并不能限制意识的行动,因为意识的行动在这里是一个完全的对自身的关系;而可以限制行动的那种对他物的关系则已经扬弃掉了。因此,本性的原始规定性只是一种简单的原则,只是一种透明的普遍原素,在这种原素里,个体性既是自由地保持其自身同一,又畅行无阻地发展着它的差别,还于它的自身实现中与它自身进行着纯粹的交互作用。这种情况,正如无规定的动物生命一样,动物生命将它的生命嘘气灌输在比如说水、空气或土等等原素里,并且进一步灌输到这些原素以内的更加分化的原则里,以便生命的每一环节都浸润于其中,各得以特定的原素具体呈现出来,但是,尽管有原素方面的限制,生命却仍然将它的环节控制于它自己的势力之下,保持其自身为一个单一体,并且作为这种特殊的有机结构而始终不失为同一个普遍的动物生命。

  意识的这种特定的原始的本性,即意识在其中保持自由和完整的那种特定的原始的本性,显示其自身就是个体的目的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的唯一的和独特的内容。这个内容诚然是特定的内容,但当我们孤立地考察自在存在时,它也只一般地是内容而已。但是,真正说来,它是一种充满了个体性或为个体性浸透了的实在,它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它只初步被设定为存在着的,还没有被设定为行动着的,如同个别意识自身所有的那种现实一样。但对于行动来说,本性的原始规定性并不是行动总想逾越的那样一种限制,其所以不是这种限制,一部分因为被视为是存在着的质的那种规定性,乃是行动活动于其中的那种原素的单纯色彩,但另一部分因为否定性只是在存在中的规定性,而行动自身不是别的,正就是否定性。因此,在行动着的个体性那里,规定性就消溶而成为一般的否定性,或一切规定性的总和。

  简单的原始的本性现在按照行动本身的差别,区别出行动和行动的意识来。行动最初出现为对象,当然还是一种属于意识的对象,亦即是说,最初出现为目的,因而,是一种与现存着的现实对立的东西。行动的第二个环节是被想象为静止不动的目的的运动,是目的的实现。即是说,是目的与纯形式的现实之间的关系,因而也可以说是一种过渡,或达取目的的手段。最后,第三个环节是那已经不再是目的的对象,这种对象,不再是行动者的意识中的目的,它已经离开了行动者,而成了行动者的一个他物。——但这几个不同方面,必须按照这种意识的概念这样地确定下来:这几个方面虽说不同,但它们的内容仍然是同一个内容,在内容上它们没有任何差别。无论个体性与一般存在,或是目的与作为原始本性的个体性与现存的现实,或是手段与绝对目的,或是创造出来的现实与目的或原始本性或手段,都没有差别。

  因此,最初,个体性的原始规定性亦即它的直接的本质,还没被设定为发生行动的东西,因而只称为特殊的能力、才能、品质等等。精神的这种独特的色彩,应该被视为是目的本身的唯一内容,唯一的实在。如果有人把意识想象为一种跨过这种内容而想实现别的内容的东西,那么他就是把意识想象为一种由虚无出发向虚无追求的东西。——而且,这个原始的本质不仅是目的的内容,而且潜在地也就是实现,它通常表现为行动的一种给与了的质料,表现为现成存在的但须在行动中予以铸成的现实。由于行动只是从尚未显现的存在的形式向显现了的存在的形式的一种纯粹的过渡,与意识相对立的那种现实的自在存在,因而就下沉而成为单纯的空虚的假象。这种意识,既然规定自己要行动,于是就不受现存的现实的空虚假想所迷惑,并且必然地不再在空虚的思想和目的中兜圈子,而集中于它自己的本质的原始内容上。——不错,这个原始的内容,最初只是一种为意识而存在的东西,因为是意识把它实现了的;但是,这样一种为意识而只在意识内部存在的东西,与一种在意识以外而自在的存在着的现实之间的差别根本已经破除掉了。——单单为了要使自己的潜在性成为现实性,意识就必须行动,或者说,行动正是作为意识的精神的生成过程。所以说,意识要根据它的现实性,才知道它自己的潜在性。因此,个体在通过行动把自身变成现实以前,不可能知道它是什么。——但这样一来,似乎个体在行动以前不能规定它的行动目的,但是同时,既然它是意识,它又必须在行动未发生以前就已经有这个行为摆在自己面前,当作完全是它自己的行为,或者说,当作它自己的目的。因此,要开始去行动的个体,好象处于一个圆圈之中,在这个圆圈中,每一个环节都已假定别的环节为前提,因而好象不可能找到起点;因为,它的目的必然即是它的原始本质,它只能从行为里认识出它的原始本质,但是它为了要行动,又必须先有目的。但唯其如此,它又必须立即开始,而不管情况如何,不考虑什么是起点、中点①、终点,直接进入行动;因为它的本质和自在存在着的本性乃是起点、中点、终点一切归一。作为起点,这个自在存在着的本性已经现存于行动的环境里了;而个体对某种事物所发生的兴趣,也已经是该时该地应否和如何行动的问题的现成答案。因为看起来好象是一个外在现实的那种东西,本来就是它的原始本性,只不过具有一个存在的假象罢了;这种假象,本是包含在自行分裂的行动这一概念里的,但它却在个体在原始本性中所感到的兴趣里把自身表示为个体自己。——同样,如何表示自己或用什么手段表示自己,也是本身自在就规定了的。才能,就其为内在的手段或从目的到现实的过渡来说,也同样不是别的,只是规定了的原始的个体性。但现实的手段和真实的过渡,却是才能与现存于兴趣中的事物本性的统一体;在手段里,才能被认为属于行动的一面,本性被认为属于内容的一面,两者都是渗透着存在与行动的个体性本身。因此,最初出现的是外在的环境,环境是外在于个体的,但潜在地却是个体的原始本性;其次出现的是兴趣,兴趣把环境恰恰当作属于它自己的东西或当作目的;最后则是这两个对立面在手段中的结合和扬弃。这个结合本身还是发生在意识以内的,刚才考察的那个全体还是一个对立的一个方面。还有待于消除的这个对立的假象,现在通过过渡自身或手段于是得到了扬弃;因为手段是内在与外在的统一,是规定性(规定性是手段自己的内在手段,亦即才能)的反面;手段于是扬弃这个规定性,并将其自身,即将这个行动与存在的统一体同样地建立为外在的东西,成为现实了的个体性,即是说,这个个体性被建立为为个体性自身的一种存在物。这样,这整个的行动,无论作为环境,或作为目的,或作为手段,或作为所完成的作品或事业,始终没超出它自身以外。

  ①中点(Mittel)兼有中点和手段双重意义。——译者

  不过,随同着事业或作品,似乎就出现了原始本性的差别。作品正如它所表示着的原始的本性一样,是一种特定的东西,因为它被行动解放出来,并成为存在着的现实,而否定性,作为一种质,便包含在作品里面。但意识把自身规定成一种与作品相对立的东西,它所具有的规定性是否定性一般,是行动。因此,意识乃是与作品的规定性相对立的普遍;

  它于是能将一个作品与另外的作品进行比较并从而认识到诸个体性自身是不同的个体性;比如,它能理解到在其作品中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大的个体是比较坚强的意志力,或比较丰富的本性,即是说,这种本性,其原始规定性所受的局限比较小;而相反,它理解到另外一个个体是一个比较软弱比较贫乏的本性等等。

  与大小〔分量〕所表示的这种非本质的差别相反,好坏应该会表示出一种绝对的差别来;但绝对差别在这里并不发生。不论采取那一方式去行动,行动总同样是一个行动,总同样是一个个体性的自身呈现和自身表示,因此,总是好的;

  而且真正说来,也许根本就不能说什么是"坏"。可以叫做坏作品的东西,乃是那将其自身实现于这个作品中的一个特定的本性的个别的生命;它只是由于比较的思想才被败坏为一个坏的作品,而比较的思想是一种空洞的东西,因为它撇过作品本质(这是个体性的一种自身表示),而另外去寻求谁也不知其为何物的别的东西。——比较对照的思想,只能产生出前面谈过的那种差别来;而那种差别,作为大小或数量的差别,按其本性说,是一种非本质的差别;它在这里所以确定地是非本质的,乃因为那互相比较的是一些不同的作品或不同的个体性,它们各不相涉,它们各自只与其自身相关。只有原始的本性,才是自在的东西或可以被当作判断作品之尺度的东西,反过来说,只有作品才是判断原始本性的尺度。但两者互相配应:没有哪一种为个体性而存在的东西而不是通过个体性的,或没有哪一种现实不是个体性的本性和行动,同时反过来说,也没有哪一个个体的本性和行动不是现实的。只有这些环节可以互相比较。

  因此,在这里根本既没有发生激怒,也没有发生抱怨,也没有发生悔恨的余地;因为这类不愉快的情感都出自于这样的一种思想,即总以为在个体的原始本性及其在现实中的表现以外,还有另外一种内容和另外一种自在。其实,说个体自在地是什么,不外乎指它的动作行为是什么,而个体所面临的外在环境,也不外乎是它所作所为的后果,并且可以说就是个体自身。个体所意识到的,只能是它自身的纯粹的转变,即从可能性的黑夜到现实性的白昼、从抽象的自在到现实存在的意义的那一纯粹的转变或翻译,而个体所确信的,只能是确信在白昼里显现于它自己面前的东西都是本来就在黑夜里昏睡着的那种东西。对这个统一性的意识,诚然也同样可以说是一种比较,但是,被比较的东西却只具有对立的假象;这种对立是一种关于形式的假象,它对于理性的自我意识而言,只不过是虚假的对立罢了,因为理性的自我意识知道个体性在其自身即是现实性。那么个体,既然它知道它在现实里所能找到的只不过是它自己与现实的统一性,或它自己即在现实的真理性中的确定性,同时它知道它因而总能达得到它的目的,所以个体就只能在它自身体验到愉快。

  Ⅱ.事情自身与个体性

  这就是确信它自己即是个体性与存在的绝对渗透的那个意识所构成的关于它自身的概念。现在让我们看看,究竟这个概念是否已通过意识的经验而证实了自己,究竟意识的实在是否与这个概念一致。完成了的事业或作品,是意识为它自己所创造的实在。惟有在作品里,意识才意识到个体自在地存在着时是什么情况,并且这样一来,意识到个体即在作品之中的那个意识,已不是特殊的意识而是普遍的意识了;因为它已经将它表现于作品中的自身根本转移到外面,置入于普遍性的原素里,置入于存在的无限规定性的领域里了。这个从自己的作品中超脱出来的意识,作为普遍的意识(因为它是绝对的否定性亦即行动这一对立面),事实上已与它的作品,作为特定的意识,互相对立。这个意识因而超越作为作品的它自身,本身就是那个没经它的作品充实过的无规定性的领域。如果说以前在概念里意识和作品曾保持过统一,那么须知其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作品,作为存在着的作品,当时已被扬弃了。但作品应该存在着,而我们现在应该看看,在作品的存在中个体性将如何取得其普遍性,将如何满足它自己。

  首先,必须从其自身来考察已完成了的作品。作品吸取了个体性的整个本性,因而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行动,在这种行动中一切差别都互相渗透而归于消溶。作品于是就变成为一种持续的存在,在这种持续存在中,事实上,原始本性的规定性就转而与其他的规定性相对抗,与它们互相干犯,而终于作为消逝的环节在这个普遍的运动中自己归于消失。

  如果说在自在自为地实在的个体性的概念以内,一切环节如环境、目的、手段和实现过程等都彼此是一样的,如果说原始的特定的本性只算是一种普遍的原素,那么与此相反,这种原素既然变成了客观存在,它的规定性本身就在作品里显现出来,并在它的消溶中取得它的真理性。更确切地说,这个消溶是这样的:在这个规定性里,个体作为这一特定的个体,是变成现实的了;但这个规定性不仅是现实的内容,而且也同样是现实的形式,或者说,这个现实本身根本就恰恰是这个规定性,即是说,这个现实正是一个与自我意识相对立的东西。从这一方面来看,这个现实显然是从概念里消失了的、只被发现为现成存在着的一种外来的现实。所谓作品存在着,意思是说,作品为别的个体性存在着,而且它对于别的个体性而言是一个外来的现实,而别的个体性必定要建立它们的现实来代替这个现实,以便通过它们的行动使自己意识到它们与现实的统一。换句话说,它们由于它们的原始本性的缘故对这个作品所发生的兴趣,是不同于这个作品自己的兴趣的,而这样一来,作品也就被理解为一种不同于作品本身的别的东西了。因此,作品可以说是一种变幻不居的东西,它因别的力量与兴趣的敌对作用,可以归于消灭,它所呈现的个体性的现实勿宁是不能持存的,不是最后完成了的。

  意识于是在它的作品中感觉到发生了行动与存在的对立,在意识的前此各种形态下这个对立同时既是行动的起点又是它的结果,而现在则只是一个结果。不过,当意识作为自在地实在的个体性开始行动的时候,这个对立事实上也已经被当作行动的根据了;因为行动假定特定的原始本性是自在的东西,而且为实行而实行的那个纯粹的实行是以这个原始本性为内容的。可是纯粹的行动是自身同一的形式,因此它与原始本性的规定性是不一致的。当然,在此处象在别处一样,两者之中谁被称为概念谁被称为现实,是无所谓的事情。我们可以说,原始的本性是与行动相对的思想的东西或自在的东西,而只有行动才赋予它以现实性;或者也可以说,原始的本性既是个体性本身的存在又是作为作品的个体性的存在,至于行动则是原始的概念,是一种绝对的过渡或变成过程。在意识的本质里包含着的概念与实在之间的这个不相配称性,意识现在在它的作品里体验到了;这样,意识在它的作品里意识到它真正是个什么东西,而它所具有的、关于它自身的空洞概念就消失了。

  由于作品是自在地真实的个体性的真理性,于是,在作品的这种基本矛盾里,个体性的一切方面又显现出来而互相矛盾着。这就是说,作品是整个的个体性的内容发出为行动而表现为存在的结果,而行动是一个否定的统一,它曾包含着过一切环节,所以现在作品就把这些环节都释放出来;在持续存在的原素里,这些环节就彼此各不相干。概念与实在因而互相分离,分别成为目的和原始本质性。至于目的之能具有真正本质,或自在存在之被当成目的,则都是偶然的事情。同样的,概念与实在又互相分离,分别成为转入现实的过渡和目的;换句话说,选择什么以为达到目的的手段,也是偶然的事情。而且最后,这全部内在的环节(不管它们是否会结合成为一个统一体),即整个的个体行动,跟一般的现实之间的关系,也是偶然的;一个决定坏了的目的和选择坏了的手段,固然可以招致不幸,也同样可以遇到幸运。

  如果现在说,在意识的作品里所含着的意愿与实行、目的与手段,以及这全部内在的东西与外在现实自身之间的对立,已经在意识面前显现出来了(一般说来,这个对立本身代表意识的行动的偶然性),那么应该说,这行动的统一性和必然性也已同样地在意识面前显现出来了;而且这后一方面还超过那前一方面,所以关于行动的偶然性的经验本身只是一种偶然的经验而已。行为的必然性在于:目的本来就是与现实关联着的,而且目的与现实的这个统一性就是行动的概念;行为之所以发生,乃是因为行动自在自为地即是客观现实的本质。作品里诚然是有偶然性,这是已完成的东西之不同于意愿与实行的地方;而这个关于偶然的经验,看起来好象必然是真理,实则与我们上述那个关于行为的概念互相矛盾。而且,如果我们从这个经验内容的完满性来考察,我们就发现这个经验的内容是消逝着的作品;自身保持不是消逝,相反,消逝本身是现实的,是与作品结合着的,并随作品之消逝而消逝的;否定物是肯定物的否定,而否定物自身却与肯定物同归于尽。

  这种消逝之消逝,是包含在自身真实的个体性的概念本身的。因为,作品消逝于其中的,或者说,在作品中所消逝了的那个东西,就是客观的现实〔或对象性现实〕,而且使前面被称为经验的那种东西得以胜过个体性所具有的个体性概念的,也就是这个客观的现实。但客观的现实就在这个意识中也已是一种不再具有独立自为的真理性的环节。真理性只存在于意识与行动的统一性中,而且真正的作品只是行动与存在、意愿与实行的统一体。因此,由于意识的行为所根据的意识确定性的缘故,意识就觉得那个与意识确定性相对立的现实本身就是一种只为意识的东西。对于返归自身的自我意识来说,一切对立都已消逝,所以当意识是自我意识的时候,对立就不能再以现实与自为的意识相对立这一形式而出现了;相反,出现于作品中的对立和否定性,却不仅涉及作品的内容或者还涉及意识的内容而已,它并且涉及现实本身,更从而涉及只通过现实只在现实那里才呈现出来的对立,以及作品的消逝。这样,意识就从它的变幻不居的作品里返回于其自身,并肯定它的概念和确定性是与关于行动的偶然性的经验相反的一种存在着的和持存的东西,事实上意识经验到了它的概念,在它的概念里现实只是一个环节,只是一种为意识的东西,而不是什么自在自为的东西;它经验到现实是一种消逝的环节,因而对于它来说现实只是一般的存在,一般存在的普遍性与行动乃是同一个东西。这个同一体,这个统一体,就是真正的作品,真正的事业;真正的作品或事业乃是事情自身,事情自身在一切情况下都坚持其自身并令人感觉到它是独立不改的持存的东西,它完全不受事情的影响,即是说,它与个体行动本身的偶然性以及环境、手段和现实的偶然性没有关系。

  事情自身,只当这些环节被当作孤立地发生作用的东西时,才跟这些环节互相对立,但本质上它作为现实性与个体性的渗透者乃是这些环节的统一体。同样,事情自身又是一个行动,并且就其为行动而言,它既是纯粹的行动一般,又因此而同样是特殊个体的行动;而且既然它还是属于个体而与现实对立的,它就又算是目的。同样,事情自身又是从这一规定性转向相反的规定性的过渡,而最后,它又是一个现存于意识面前的现实。这样一来,事情自身就表示了精神的本质性,在这种精神的本质性中,这一切自为地孤立地发生作用的环节都被扬弃掉了,因而发生作用的只有那些普遍的环节;在这种精神的本质中,意识对其自身的确定性,本身成了意识的一个事情,一个对象性的东西;而这个因自我意识而诞生的、属于意识的对象,仍然不失其为一个〔不属意识的〕自由的、真正的对象。——现在,属于感性确定性和知觉阶段的事物,对于自我意识才有它的意义,而且仅仅通过自我意识才有它的意义。一个事物和一个事情的区别就在这个地方。——这里所通过的这个运动过程与感性确定性和知觉阶段的运动过程是相应的。

  自我意识于是在事情自身中意识到了它对它自身的真正概念,或者说,它在事情自身中,即在已经对象化了的个体性与对象性的渗透或统一中,意识到了它的实体。同时,自我意识,就它现在的情况而言,乃是对它的实体的一个刚才达到的、因而是直接的意识;而这是个特定的方式,在此方式下,精神的本质是呈现出来了,却还没达到真正实在的实体。事情自身在这个对实体的直接意识里,是以一种简单的本质的形式而出现的,这种简单的本质,作为一种普遍性的东西,包含着它的一切不同环节于其自身并隶属于它们,但它同时又漠不相干地对待它们这些特定环节而保持自身于独立自由,而且它,作为这个自由的简单的、抽象的事情自身,就成了〔它们的〕本质。各种的环节,包括特定个体的原始规定性或事情,它的目的、手段、行动和现实在内,就一方面说,对于这个意识,都是个别的环节,所以意识可以为了事情自身而舍弃它们;但另一方面,它们所以都把事情自身当作本质,乃是因为它可以作为它们的抽象的普遍而遍在于它们这些不同环节之中并可以是它们的宾词。事情自身还不是主词;而那些环节却被当作主词,因为环节都属于个别性那一边,而事情自身现在才仅只是简单的普遍性。事情自身是类,类遍在于作为它的种的这一切环节里,而同样又独立于它们之外。

  Ⅲ.相互欺骗与精神实体

  意识被称为诚实的意识,这是因为一方面它达到了事情自身所表述的这种理想主义,另一方面它又以事情自身这个形式普遍性为真理。诚实的意识永远只求达到事情自身,因而总在事情自身的各个环节或种里反复追寻;而当它在一个环节里或在一个意义下没得到事情自身时,它却恰恰由于在这一个环节里没得到而能在别一个环节得到,因此事实上它永远享有着这个意识按其概念所应该享有的满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它总是完成和达到了事情自身,因为事情自身,作为各环节的普遍的类,是所有各环节的宾词。

  举例说吧,如果意识没能把一种目的变成现实,那末在这种情况下它毕竟是曾想把它变成现实,而这就是说,它已经使目的成为目的,已经使什么也没做的纯粹行动成为事情自身,并且它还可聊以自慰地说无论如何总算已经做了点什么了。因为普遍既然连否定或消逝都包含在内,那么作品的自身扬弃或否定也就算是它的行动了。它促使对方来否定它的现实,而它却在它的现实的消逝中感到满足,如同调皮捣乱的小孩在被打耳光时还满心高兴,得意其自己是使人打耳光的原因。或者让我们另举一种情况为例,比如说,它甚至从来也没有试图去实现事情自身,并且根本什么事也没做过,那么这就是它没有想望或愿意这样去做;而事情自身对它来说同样是它的决意与实在的统一;在它看来现实不是别的,正就是它自己的愿望。——最后,假定竟然没经过它参与行动也出现了什么对它有兴趣的东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它在其中感到了兴趣,这个现实对它来说就是事情自身,虽说这个现实根本不是由它产生出来的;它适逢其会地遇到的这个现实如果是一件令人满意的事情,它固然要认定是它自己的事业和功绩,而即便是一件与它完全不相干的普通事件,它同样也可以当成是属于它自己的,因为它把一种没有参加任何行动的兴趣当成它赞成或反对和支持和抵制的一种表示立场的行动由此可见,意识的这种诚实性,以及它在任何地方都感到的那种满足,显然是由于它没把它关于事情自身的各个思想结合在一起。在意识看来,事情自身,或者是它自己的事情,而完全不是一种作品,否则就是纯粹的行动和空虚的目的,再不然就是一种不行动的现实;它把一个接一个的意义当成这个宾词的主词,并且把它们一个接一个地忘掉。现在我们看到,在仅仅愿望过(或者也包括没曾愿望过)的情况下,事情自身,在意识看来,就是那种空虚的目的和愿望与现实在思想里的统一。另外,在虽然愿望过或者说采取过纯粹行动而目的没能实现的情况下,意识所以能得到慰借,以及它所以能因促使别人采取行动从而得到满足,则在于它把纯粹的行动或完全坏的作品或事业当成了本质,因为根本不是作品的那种作品,只应该叫做坏的事业或作品。最后,在幸运的情况下,即是说,当它遇到了现成的现实的时候,这个没经它参加任何行动而出现的存在就是事情自身。

  但这个诚实性并不象它看起来那样真正是诚实的。因为事实上它不可能那么无思想地觉得这些不同环节真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干的,相反,它必然直接意识到诸环节的互相对立,因为这些环节是绝对地互相关联着的。纯粹的行动本质上就是特定的个体的行动,而这种行动本质上又同样是一个现实或一个事情。反过来说,现实本质上只是个体的行动和行动一般;并且个体的行动同时也仅只是行动一般;因而它同样也是现实。因此,当个体看起来好象是只与作为抽象的现实的事情自身打交道时,它同时会发现这个事情自身也就是它自己的行动。但同样,当它觉得只与行动发生关涉的时候,它会意识到这不是认真的情况,反之,它知道与它发生关涉的真正说来是一个事情,并且是它自己的事情。最后,当它似乎只愿望它自己的事情和它自己的行动时,它所愿望的却又是事情一般或自在自为地持存的现实。

  事情自身和它的各个环节既然在这里表现为内容,它们同样也就必然在意识里表现为各种形式。它们之作为内容而出现,只是为了消逝,每一个环节都要消逝以便让位于别的环节。因此,它们出现时的规定性必然是一种被扬弃了的东西的规定性,但惟其如此,它们就是意识自身的诸方面。事情自身就呈现为自在或意识的自身回返;而诸环节之互相排除,在意识里的表现就是:它们之被建立在意识里,不是自在地,而只是为了另外的意识。意识把内容的环节之一显露出来,将它表象为为他的;但同时意识就从这个环节里返回其自身,而在它自身中同样把相反的环节呈现出来,并保留为它自己的环节。不过同时必须注意到,意识并不是把任何一个环节单独地只放置于外而把某一别的只保留于内;相反,意识是轮流交替着对待它们,因为意识必须把它们每一个都造成为既是自为的又是为他的本质。整体乃是个体性与普遍性互相渗透的运动;但由于这种整体在这个意识看来只是简单的本质并因而只是事情自身的抽象,于是这个整体的环节作为分别的环节就落于事情自身之外,而且此一环节落于彼一环节之外;而整体自身则全靠它的环节的轮流更替地呈现与保留才能全部表现出来。由于在这个呈现与保留的更替过程中意识只把一个环节当作为它自己的,当作它的自身返回中的本质的东西,而其他环节虽说也存在于它自身却是外在的或为他的,于是在个体性与个体性之间就出现了一种互相欺骗的游戏,每个个体性都自欺也欺人,都欺骗别人也受人欺骗。

  因此,一个个体性,总在设法实现些什么东西,它好象也确乎因此而把某种东西搞成了事情;它的行为动作,而就在它的行为动作里它成了为他的;并且好象它与之打交道的是一种客观现实。因此,其他的个体也就把这个个体的行动当作是对事情本身的一种兴趣,并且以为它的行动目的在于使事情自身得以实现,至于由上述那一个个体还是由它们这些其他个体使之实现,是无关重要的事。可是,当其他的个体指出这个事情早已由它们弄成为现实了的时候,或者如果它们还没弄成为现实的话,那么当它们提供它们的援助并实际进行援助以求这个事情实现的时候,它们竟发现上述的那一个意识已经不在它们以为它所在的那个地方,换句话说,那一个意识在事情中感到兴趣的,〔并不是事情本身,〕而是它自己的行为动作;而当它们知道了它的行为动作就是当初的事情自身时,它们于是就觉得自己受了欺骗。——但事实上,它们当初之急忙去援助,也不是为了别的,只不过想看看和表现一下它们自己的行动,而并不是为了事情自身;换句话说,它们当时正是想以它们所抱怨的那种受骗的方式去欺骗别的意识。——现在既然已经真相大白,充当事情自身的是意识自己的行为动作,是它自己的力量的游戏,或表演,于是好象意识对它自己的本质的所作所为就纯然是为它自身的,而不是为其他意识的,好象它只关心它自己的行动而不关心作为别人的行动的那一种行动,因而好象它对别人的行动绝不过问,听任它们自由行事。但是它们是再度看错了;意识已经不在它们以为它所在的那个地方。意识所关心的,已不是作为它的这个个别的事情的事情,而是作为事情的事情,而是为一切意识所共有的一种普遍。因此,意识是在干涉别人的行动和事业,而如果说它现在已不再能直接左右已在它们别人手里的事业或作品,那么至少它表示对此感兴趣,通过它有兴趣于对别人的作品下判断来进行干涉;因为,如果它给作品打上赞成和赞扬的烙印,那么这意味着它不仅赞扬作品本身,并且同时也赞扬它自己的慷慨大度和自我克制,因为它竟然没用它自己的非难疵议而使作品为之败坏。当它喜欢某一作品时,它固然从中享受它自己;同样,当它不赞成一件作品时,它也欢迎这个作品,因为它可以通过它对作品的非难而享受它自己的行动。然而那些自认为或自称是因这种干预而受骗了的意识,自己当初却曾想以这同样方法去欺骗别人。它们自称它们的行为动作是一种只为它们自身的东西,它们的行动只以它们自身和它们的本质为目标。但当它们做出或实现了某种东西,从而表现了自己,将自己显露于日光之下时,事实上它们就直接与它们的自许矛盾起来,因为按它们自许,它们是想排除日光自身,排除普遍的意识,并排除一切人的参与,而所谓实现则可以说正是将属于它自己的东西陈列于普遍的原素之中,以便它自己的事情变成并且一定变成一切人的事情。

  因此,如果有人自称他只与纯粹的事情有所关涉,那他就既是自欺,又是欺人。一个意识,当它展出或实现了一件事情时,它自己就会经验到,其他的意识都象苍蝇之群趋于新挤出来的牛奶那样急忙凑拢过来想插手参与这件事情;而这些其他的意识也会从它那里经验到,它所展出的,不是作为对象的事情而是它自己的事情。反之,当这个意识行动的时候,如果它自以为本质的东西只是行动自身,只是力量与才能的发挥运用,或只是这一特定个体性的自我表现,那么它们其他意识也会反而经验到:它们每一个都是心情激奋,准备随时应邀参与其事,而且知道原来那个意识所展出或实现出来的,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行动,或一种个别的独有的行动,而勿宁同样是一种为他的东西或一个事情自身。上述两种不同情况,发生的结果是相同的。即是说,意识经验到的意义都不同于当初所设想的和认以为真的那种意义。意识经验到,事情与行动这两个方面同样是本质的环节,事情自身按其本性来说,既不只是事情也不只是行动,因为事情仿佛与一般行动和个别行动相对立,而行动则作为独立于它的种的环节之外的类而与持续存在相对立;事情自身勿宁是这样一种本质,这种本质的存在是个别的个体和一切个体的行动,这种本质的行动是直接为他的存在或是一种事情,因为只有事情才可以说是每个个体和一切个体的行动;这种本质,是一切本质的本质,是精神的本质。意识经验到,上述的那些环节都不是主体,它们都消溶于普遍的事情自身之中;个体性的诸环节,在这个意识的无思想阶段曾经先后充当主体,现在则结合成为简单的个体性,而简单的个体性,作为某个特定的个体性,同时又直接是普遍的。这样一来,事情自身就丧失了它作为宾词的关系以及它作为无生命的抽象普遍性的规定性:它勿宁是为个体性渗透了的实体;它就是主体,在这种主体中个体性既是作为它自己,换句话说作为某个特定的个体,又是作为一切的个体;它就是普遍,普遍作为每个个体和一切个体的这种行动时乃是一个存在;它就是现实,每个意识都知道这种现实是它自己的现实又是一切意识的现实。这样,纯粹的事情自身就是上面被规定为范畴的那种东西,即是说,它是存在,而这个存在即是自我(Ich),或,它是自我,而这个自我即是存在;但这样它就等于被规定为一种与现实的自我意识还有所区别的思维;不过在这里我们须知,现实的自我意识的诸环节,如目的、行为、现实既然被我们称为意识的内容,而自为存在与为他存在又被我们称之为意识的形式,那么现实的自我意识的环节就已经与简单的范畴本身合而为一,即是同一个东西,所以简单的范畴同时即是一切内容。

猪哼哼 发表于 2007-8-29 23:36

三、自在自为地实在的个体性
(2)


(b)立法的理性

  精神的本质,就其简单的存在来说,是一种纯粹的意识和某个特定的自我意识。个体的原始的特定的本性已经丧失了它的积极意义,已不再潜在地是个体活动的原素和目的;它仅仅是一扬弃了的环节,而个体则是一个自我(Selbst),一个普遍的自我。反过来看,形式的事情自身却在行动着的自身区别着的个体性那里获得了它的完满实现;因为这个个体性的诸差别构成那个普遍自我的内容。范畴是自在的,因为它是纯粹意识的普遍;它又是自为的,因为意识的自我同样也是它〔范畴〕的环节。范畴是绝对的存在,因为它的那个普遍性乃是存在的简单的自身等同性。

  这样,凡对意识而言是对象的东西,就意味着是真实的东西,真实的东西是存在着的和有效准的,意思是说它自在而自为地存在和有效;它是绝对的事情,它不再受确定性及其真理性、普遍与个别、目的及其现实等等的对立所困惑,它的实际存在就是自我意识的现实和行动;因此,这个事情就是伦理的实体;而对这个事情的意识就是伦理的意识。对伦理的意识而言,它的对象同样也是真实的东西,因为它把自我意识与存在在一个统一体里统一了起来;它成了绝对的东西,因为自我意识不能也不想再去超越这个对象,因为在对象中自我意识就是在其自身中。自我意识所以不能,乃因为对象是一切存在和一切力量,它所以不想,乃因为对象是自我,或自我的意愿,对象在作为对象的它自身那里,是真实的对象,因为它自身里含有着意识的区别;它将自己划分成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就是绝对的本质的一些特定的规律。但这些集团并不使概念模糊不清,因为存在、纯粹意识和自我这种种环节都继续包含在概念之内,——概念是一个统一体,它构成这些集团的本质,并且在这种区别中不让这些环节再分离开来。

  伦理实体的这些规律或集团都是直接被承认了的;人们不能去追问它们的起源和论据,也不能去寻找一种别的起源和论据,因为一种不同于这自在而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的东西,只能是自我意识自身;但自我意识不是别的只是这个本质,因为它自身就是这个本质的自为存在,而这个自为存在之所以是真理,恰恰因为它既是意识的自我又是意识的自在或纯粹的意识。

  由于自我意识知道自己是这个实体的自为存在这一环节,于是它就把在它自身中的规律的实际存在表述为:健康的理性直接知道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好的。健康的理性是直接知道规律,同样,规律对健康的理性也是直接有效准,理性直接地说:这个是对的和好的。而且它所着重说出的是:这;

  这是指那些特定的规律,这是指充满了内容的事情自身。

  这样直接地给予的东西,必须同样直接地予以接受和考察。对于感性的确定性,我们曾经考察它所直接表述为存在物的东西是什么性质,现在对于这个伦理的确定性,也同样必须考察它所直接表述的存在,亦即伦理实体的直接存在着的各个集团,是什么性质。为了了解这种情况,我们只要分析几个这类规律的例子就够了。至于它们作为直接的道德规律所必须具备的那种环节,由于我们承认它们都是健康的理性自己明白知道的诫律,我们在这里就无须再先行提出讨论的。

  "每个人都应该说真话。"——在这个无条件地宣布了的义务里,我们须立即承认这样一个条件:如果这人知道什么是真话。因此,这条诫命现在就得这样说:"每个人都应该按照当时他对真理的知识和信心来说真话"。健康的理性,即这个伦理的意识,既然直接知道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好的,它也就将声明这个条件本来就是和它的普遍诫律密切联合着的,因而它心目中的诫命实在从来就是象后来说的这个样子。

  但这样一来,它毋宁等于事实上承认在它宣布这个诫命的同时已经直接地破坏了这个诫命;它说的是每个人都应该说真话;但它心中想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按照他对于真理的认识和信心来说真话;这就是说,他所说的与他所想的不同;而说不同于其所想的话,这就叫做不说真话。这句假话或笨话,加以改善,现在就得这样说法:每个人都应该按照他当时对真理的认识和信心来说真话。——但这样一来,命题所想表述的那自在地有效准的东西,普遍的必然性,就转化为一种纯粹的偶然性了。因为我说的是否是真话,全视我是否对真话有认识和是否我能对它深信无疑这个偶然事实而定;而这只不过是说,一个人所说的真话和假话是分辨不清的,真假决定于这个人对于它的认识、看法和理解。内容上的这种偶然性只在那表示偶然内容的命题形式上具有普遍性,但是,作为伦理的诫律,一个命题必须具有一种普遍和必然的内容,而由于它的内容的偶然性,于是它就与自身矛盾起来。——最后,如果我们把命题再加以改善:把认识和信心这两个偶然性的条件从命题里除去,另外加上说真话的人应该知道它是真话等字样;可是,这样,命题就变成一个与当初出发点正相矛盾的诫律了。当初说,健康的理性应该首先直接能够说出真话来,而现在却说,健康的理性应该知道真话,这就等于说,它并不会直接地说出真话来。——如果从内容方面来考察,那么在"人应该知道真理"这个要求中内容已经被撇掉了;因为人应该知道真理里的知道是一般的知道:人应该知道;因而这里所要求的,毋宁是一种摆脱了一切确定内容的东西,而我们当初讨论的原是一种确定的内容,原是伦理实体里的一种差别。不过伦理实体的这种直接的规定是这样的一种内容,这种内容本来只是一种完全的偶然性,而当我们把它提升为普遍性和必然性之后,即当我们根据知道〔对内容的认识〕来创立规律的时候,它毋宁已完全消逝。

  另一条著名的诫律是"爱你的邻人如爱你自己"。这条诫律是对那与别人发生交往关系的个别的人而说的,而这种关系则被理解为一种个别的人对个别的人的关系,或一种情感上的关系。一种有所作为的爱,——因为一种无所作为的爱是没有存在的,所以也不是这里所讨论的,——无非是要减除人的痛苦而增加人的安适。为此,就必须辨别什么是他的痛苦,什么是这种痛苦的反面,他的安适,以及什么是他一般的福利之所在;这就是说,我必须以理智来爱他;非理智的爱也许比恨对他更为有害。但理智的、本质的善行,在它最丰富和最重要的形式下,乃是国家的有理智的普遍善行;与国家的这种普遍行动比较起来,一个个别的人的个别行动根本就显得渺乎其小,微不足道。而国家的行动则具有极其巨大的威力,一旦个人的行动跟它发生抵触,那么无论是由于自己有所贪图而径直地违法乱纪,或者是为了偏爱于某人而想对法权的普遍性以及法权加之于那个人的义务进行欺骗,这种行动就一定无用并且不可抗拒地被它摧毁。因此,属于情感关系的一切善行,仍然都只具有一种纯粹个别性的行动或一种临时的援助的意义,它既是偶然的又是一时的。不仅这种善行的时机取决于偶然,而且究竟这种善行是不是一个事业,以及是否不立即复归于消溶甚至变为过恶,也都取决于偶然。这样,这种有益于别人的行为,虽被说成是必然的,事实上却是这样:它也许能够成立,但同样也许不能;如果偶然地成立了,它也许是一事业,也许是好的,但同样也许不是。这种规律因而也象前面讨论过的那第一条同样不具有普遍的内容,它同样不象一条绝对的道德律所应该做的那样表述出一种自在自为的东西。或者换句话说,这样的一种规律只停留于应该,而并没有现实;它们不是规律,而仅只是诫命或诫律。

  不过事实上,事情自身的性质已经显然地表明,我们非放弃其对一种普遍的绝对的内容的要求不可。因为对于简单的实体而言,——它的本质恰恰就在于是简单的——任何外加给它的规定性都是不适合的。规律自身,在它的简单的绝对性中,表述着直接的伦理存在;在这种存在里呈现着的差别,是一种规定性,因而是一种内容;不过这种内容是掩盖在这种简单的存在的绝对普遍性底下的。而我们既然必须放弃一切绝对内容,那么诫律所能有的就只有形式的普遍性了,即是说,它只是与其自身不相矛盾了,因为无内容的普遍性就是形式的普遍性,而一个绝对的内容就等于一种没有差别的差别,或等于无内容。

  除掉一切内容之后,剩下来用以创立法律的就只还有普遍性的纯粹形式,或者说,就只还有意识的同语反复。意识的同语反复是与内容对立的,它是一种知道,但不是知道存在着的或真正的内容,而只是知道内容的本质或内容的自身同一性。

因此,伦理的本质自身并不直接是一种内容,而只是一种尺度,它根据是否自相矛盾来判定一种内容能否成为规律或法律。创立法律的理性,于是下降而为一种仅仅审核法律的理性。

(c)审核法律的理性

  简单的伦理实体里的任何一种差别,对于实体来说都是一种偶然性,我们在特定的诫律里曾看到它出现为知道、现实和行动种种方面的偶然性。我们曾把那简单的存在跟与之并不对应的规定性进行了比较,在这种比较中,简单的实体被表明为形式的普遍性或纯粹的意识,它不含有内容,而与内容对立,它是关于一定内容的一个知道。这样,这种普遍性就仍然是当初的事情自身,但到了意识里以后,它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它不再是无思想无行动的类,而与特殊关联在一起,并构成特殊的力量和真理。——这个意识起初好象在进行着与我们以前所进行的相同的审核,它的行动好象也不外乎如以前已做过的那样,把普遍与特殊作一番比较,从而指出它们彼此的不相对应性。但在普遍已取得另外一种意义之后,内容与普遍的关系就与前不同了;普遍现在是一种形式的普遍性,这是特殊内容只可能具有的一种普遍性,因为我们考察内容只是在这种形式普遍性中考察内容的自身关系罢了。当我们以前审核比较的时候,存在着的普遍的实体是一方,已经发展成为实体意识的偶然性的那种规定性是另一方。现在,比较的一方已经消失;普遍已不再是存在着的和有效准的实体或自在自为的法权,而是一种简单的知道或形式,这种知道,在比较一种内容时只比较它与它自身,在考察一种内容时只看它是否是一个同语反复。法律或规律现在不再是被制定,而仅只是被审核;对于审核的意识而言,法律是已经制定了的;审核的意识只按照其本来的简单状态把法律的内容接受下来,不象我们以前所做的那样去考察那与实际内容相结合着的个别性和偶然性,相反,审核意识的审核工作,止于诫律本身,它对待这种诫律的态度是简单的,正如诫律之简单地即是它自己的尺度那样。

  但这样一来,这种审核工作就不能深入下去,因为审核的尺度既然是同语反复,既然与内容漠不相干,那么它就不仅适用于某一正面的内容,也同样能适用于反面的内容。——假定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财产私有制应该不应该无条件地成为法律呢?这里所谓无条件地,意思是说,不管它对其他目的有用与否;其实伦理的本质性正是说,伦理规律只与其自身同一,并因此以自己的本质为根据而不以他物为条件。我们看,财产私有制本身并不自相矛盾;它是一个孤立的规定性,或者说,它是一个被设定为仅与自身等同的规定性。财产非私有制,财产无主制或财产公有制,也同样完全不自相矛盾。因为说某种东西不属任何人所有,或说属于任何使用它的人,或说按照需要或平均分配的原则而属于一切人,这都是一种简单的规定性,一种形式的思想,正如它的对立面财产私有制那样。——但如果我们真正把这种无主的事物理解为生活必需品那样的东西,那么这无主之物就一定要成为某一个个人的所有物;因而如果要想把这样的东西的自由〔或无主〕建立为规律,那就会是矛盾的。所谓事物的无主,当然也不是说绝对的无主,它还是应该按照个别人的需要而归人所有,只是归人所有并非为了保存起来,而是为了直接被使用罢了。但是,这样完全偶然地满足需要,则与这里所讨论的这种有意识的存在的本性又是互相矛盾的,因为有意识的存在必然把它的需要想象为普遍性的需要,必然关心它的整个生存,它所争取的必然是一种持久的财产。而这样一来,认为一个事物将按照需要偶然地被分配给最需要它的那个有自我意识的生物所有的那种想法,也是自相矛盾的。——在财产公有制之下,各人的需要应该是以普遍和持久的方式来满足,各人的配给额,应该不是按照各人的需要,就是按照平均原则;可是如果按需要分配,那么这种不平均性就与那以个人平等为原则的意识在本质上互相矛盾;而如果按后一原则平均分配,那么配给额就与需要不发生关系,而配给额这一概念却恰好是建立在它与需要的关系上的。

  不过,如果说照这样看来,非私有财产显然是自相矛盾的,那么它所以自相矛盾,完全是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规定性。私有财产,如果我们把它分解为环节,它也是同样是自相矛盾的。比如说,某一个别的东西是我的私有财物,既然说是我的私有财物,这就表示它具有一种普遍的、固定的、持存的东西的价值,而这就与它的本性相矛盾,因为就其本性来说,它是一种要被使用掉的、自行消逝的东西。同时,我的东西也是自相矛盾的。说属于我的,这表示一切别人都承认是我的,它排除了一切别人,是别人所不得染指的东西。但是,在我被别人所承认这一事实里也就包含着我与一切别人的同一性,而同一则是排除的反面。——我所占有的东西总是一个事物,事物是一种一般地为他的存在,因而它只是完全一般地无规定地是为我的存在;因此,说我占有一个事物,这就与事物的一般事物性发生矛盾。所以私有财产和非私有财产,从一切方面看都同样是自相矛盾的,它们在自身中都具有个别性和普遍性这两个互相反对互相矛盾的环节。但是私有财产和非私有财产,如果简单地予以表象,只当成两个规定性而不进一步发展,则它们两者同样是简单的规定性,都不自相矛盾。——因此,理性自身所有的那种用以审核规律的尺度,就同样适合于任何规律,因而事实上等于不是尺度了。——同语反复,矛盾律,对于理论的真理的知识来说,既然已被认为是一种纯粹形式的标准,即是说,一种对真理与非真理完全不相干的东西,那么如果有人说它对于实践的真理的知识还会是比形式标准更多点价值的什么东西,那将也是一件希奇的事情。

  在上面所讨论的、填充本来空虚的精神本质的那两个环节里,那种想在伦理实体中建立直接规定性的企图,以及想知道究竟这些规定性是不是规律的企图,都已扬弃了自己。因此,结果似乎是,既不能产生一定的规律或法律,也不能得到关于法律的知识。然而伦理实体是自知其为绝对本质性的那种自我意识,因而它既不能舍弃本质性里的差别,也不能舍弃其对于差别的知识。法律的创立与法律的审核,都已扬弃了自身,这件事实意味着,这两个环节个别地和孤立地说来都仅只是一种捉摸不定的伦理意识,而两者赖以呈现其自身的这个运动过程,则具有形式的意义,因为通过这个运动过程,伦理实体已表明其自身为意识。

  如果这两个环节是事情自身的意识的两个比较确切的规定性,那我们就可以把它们视为是诚实性的两个形式;诚实性以前总是悉心从事于它的形式环节,现在,则竭力寻求其据说是善良而公正的内容环节,并对这样的固定真理进行审核,它以为伦理诫律的力量和效力就在健康的理性和理智的洞见之中。

  但没有这种诚实性,法律就不成其为意识的本质,法律的审核也不成其为意识内部的行动;而且毋宁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当这两个环节各自直接地出现而为现实时,其一所表示的是实际法律的一种无效力的存在,其另一所表示的是实际法律的一种同样无效力的自由或解脱。法律,作为一定的法律,总有一个偶然的内容,——这话的意思是说,它总是根据对一个任意的内容所生的一个个别意识而制成的法律。

  因此,直接出现的立法,乃是一种武断的胡作非为,它把任意武断当成为规律,把伦理道德说成为对那些仅只是法律而不同时是伦理诫律的规律的一种服从。同样,第二个环节,亦即法律的审核,如果它孤立地出现,则是好象认为不能动的东西在运动那样的一种武断的认识,这种武断的认识,硬说自己已摆脱了绝对规律,并把绝对规律都当作与它自己毫无关涉的外来的一种任意武断。

  在这两种形式下,这两个环节都是对于伦理实体或者说对于真实的精神本质的一种否定关系;换句话说,在这两种形式下,伦理实体还没有取得它的实在性,它还只包含在意识自身的直接性里,它还刚才是这个个体的一种意志和意识,或者说,它还刚才是一个不现实的诫命里的应当和对形式的普遍性的一个知道而已。但是,既然现在这些方式都已被扬弃了,那么意识就返归于普遍而那些对立也就消失了。精神本质所以是现实的实体,正是因为这些方式已经不再是存在着的个别的方式而只是已被扬弃的方式了,这些方式都只作为环节而属于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就是意识的自我:意识的自我于是在精神本质里被建立了起来,使精神本质成为现实的、充实了的、和有自我意识的东西。

  这样一来,首先,精神本质对自我意识来说是一种自在地存在着的规律;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那种形式的、并非自在地存在着的普遍性,已经被扬弃了。其次,精神本质又是一个永恒的规律,永恒规律不以某一特定的个体的意志为基础,它独立自存,具有直接存在的形式,是一切个体所共有的绝对的纯粹意志。而这种绝对的纯粹的意志又不是一种诫律,因为诫律仅只应当存在,它则实际存在着并且具有实际效力;它是范畴的普遍的自我,普遍的自我直接就是一个现实,并且世界也仅只就是这个现实。但既然这种存在着的规律是绝对有效的,那么自我意识对此规律的遵从也就算不得是对于一个主人的服役,——因为如果是服从主人的命令,则在主人任意武断的命令中自我意识就认识不出自己来。恰恰相反,这些规律乃是自我意识自己的绝对意识本身所直接具有的一些思想。自我意识并不相信它们,因为信仰不免也要直观本质,但被直观的总是一种外来的本质。伦理的自我意识,由于它的自我的普遍性的缘故,是直接与本质合而为一的;而信仰则从个别的意识开始,它是个别意识永远趋赴于这个统一而又永远达不到它自己的本质的那个运动过程。——但这样的个别意识,已经由它自己扬弃掉了,这种合而为一的中介已经完成了,而且只因为已经完成了这种中介,个别意识才成为伦理实体的直接的自我意识。

  因此,自我意识与本质之间的差别是一种完全透明的差别。而这样一来,本质自身中的差别也就不是些偶然的规定性,相反,由于本质与自我意识(这里是唯一也许有可能发生不同一性的地方)的统一,它们就都是从那个被它们自己的生命渗透了的统一体中划分出来的集团(Massen),都是些自身清彻的未曾破裂的精灵,都是些毫无瑕疵的天上的形象,这些形象在它们的差别中包含着它们的本质的纯洁无辜与和谐一致。——不仅本质如此,自我意识也同样是对这些差别〔不同的法律〕的一种简单的清彻透明的关系。它们存在着,就只是存在着,——这就是自我意识就它自己与它们的关系所具有的意识。所以索夫克勒①所写的《安提贡》把它们当作神立的、虽不成文而明确可靠的法律。

  ①索夫克勒(Sophokles)的悲剧《安提贡》(Antigone)中第456,457两句。——黑格尔原注

  可以说,它不是今天和昨天,而是从来和永远

  生活在那里,没有人知道,它是从何时开始出现。

  它们存在着。如果我追问它们的发生并把它们限制于它们的起源上,那么我自己,则已经在那里超越了它们,因为此时我是普遍的,而它们则是被制约的和有限制的东西。如果说它们应该得到我的意见的赞同,这就等于说我已经动摇了它们的坚定不移的自在存在,并把它们视为一种对于我也许真也许不真的东西。而伦理的思想,正在于毫不动摇地坚持于正确的对的东西,而避免对合法的对的东西作任何变动、动摇和变更。——让我们假定,由我代人保管一项存款。这项存款是别人的所有物,〔或者说,它作为别人的所有物存在着,〕而我所以承认它是别人的所有物,因为它是如此存在着,并且我毫不动摇地保持着我与存款的这种关系。可是如果我把这代人保存的款项据为己有,那么按照我的审核原则、同语反复来说,我也丝毫不发生什么矛盾;因为到这时候我已经不再把它视为一个别人的所有物了;把我并不视之为别人的所有物的东西据为己有,是完全说得通的。看法上的改变并不是矛盾;因为这里所说的不应该自相矛盾,只是指对象和内容而不是指看法。正如我在赠送东西给别人时能把我的观点从这是我的所有物改变成这是别人的所有物,而并不因此自陷于矛盾那样,我也能反过来把我的观点从这是别人的所有物改变为这是我的所有物。——所以,某种事物是对的,并不是由于我发现它有什么不自相矛盾的东西,它所以是对的,就因为它是对的。某种东西是别人的所有物,或它作为别人的所有物存在着,这个是或存在,乃是一切的基础;对于它,我既不必去进行讨论,也不必去寻找各种各样的思想关联;我固然不必去考虑法律的制定,同样,我也不必去考虑它们的审核;通过我的这样一些思维活动,我曾颠倒过那种关系,因为事实上我曾完全可以随意使关系的反面同样良好地适合于我那无规定的同语反复的知识并从而将其建立为法律。但这个规定和与它相反的规定究竟哪一个是对的,这是自在而自为地规定了的;就我来说,我完全可以把我所愿意的一切东西都立为法律,同样我也可以说不能把任何东西立为法律,而且,当我开始审核的时候,我已经是走上不合伦理的道路。我所以居于伦理的实体之中,是因为对的事情对我来说是自在而自为存在着的;所以,伦理的实体是自我意识的本质;而自我意识则是伦理实体的现实和实际存在,是它的自我和意志。

恭喜发财 发表于 2007-8-29 23:37

要学黑格尔首先得介绍康德和康氏的三大批判.

苹果,你就一起发上来好了,要不很难理解黑格尔为什么这样说.

三民主义说,

康氏全集和黑格尔全集在我家的书架上已经足足沉睡了10年,其原因是我比较喜欢这两位同志的老冤家也就是叔本华的东西,从而有引起了对尼采的兴趣.

要不,苹果你也一起把他两的东西发上来,这样比较的读,容易让大家理解.

哦   也

:cool:

猪哼哼 发表于 2007-8-29 23:37

第六章 精神


  当理性之确信其自身即是一切实在这一确定性已上升为真理性,亦即理性已意识到它的自身即是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是它的自身时,理性就成了精神①。——前面经历过的最后一个运动阶段,曾表明过精神的形成情况,因为在那个运动阶段中,意识的对象,亦即纯粹范畴,曾上升为理性的概念。在从事于观察的理性中,自我(Ich)与存在、自为存在与自在存在的这种纯粹统一,已被规定为自在或存在,而且理性的意识已发现了自己。但是,理性的观察,真正说来与其说是在从事发现,倒不如说是在扬弃直接发现其对象的这种本能,扬弃观察理性的这种无意识状态。被直观了的范畴,被发现了的事物,是作为"我"的自为存在而进入意识里的,此时的我,已知道它自己在客观本质中乃是自我〔主体〕。但是,范畴之被规定为与自在存在相对立的自为存在,也同样是片面的,是一个正在自身扬弃的环节。因此,范畴,对意识而言,就按其普遍真实意义而被规定为自在而又自为存在着的本质。这种仍然是抽象的、却构成着事情自身的规定,才是精神性的本质,而关于精神本质的意识,则是关于精神本质的一种形式知识,尽管这种形式知识,也到处接触到精神本质的各种内容。事实上,这种意识,作为一种个别事物,与普遍实体还是有区别的,它不是任意地制定武断的法律,就是以为法律都是象它们自在自为的那个样子具备于它自己的知识本身之中;并且,它还认为自己是有权审断这些法律的仲裁人。——或者,如果再从实体这一方面来说,那么,实体就是还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面又自为地存在着的精神本质。至于既认识到自己即是一个现实的意识同时又将其自身呈现于自己之前〔意识到了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就是精神。②
  ①黑格尔把客观的真理性与主观的确定性对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就是理性的真理性,就是具体的理性,就是客观的精神世界,包括从最低形式的家庭直至最高形式的家教。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精神、文化精神、时代精神,也就是这里说的这种精神。它是由本书上卷讨论的意识、自我意识、理性进一步发展从而客观化而成的。——译者
  ②在开头这一段,黑格尔概括地回顾了精神由理性发展形成的过程。首先,理性在自在存在元素中发展了范畴(存在与我的统一体),〔见本书上卷161-232页〕;然后,又在自为存在元素中发展了范畴〔上卷232-260页〕;最后,理性把范畴当作自在面自为的本质据而有之〔上卷260-290页〕。但理性当时还只是实体,等到这实体变为主体(自我),它就成了精神。——译者

  它的精神性的本质,在前面已被叫做伦理实体;但精神本身则是伦理现实。精神是这样一种现实意识的自我,这种现实意识与精神是对立着的,或者更应该说,现实意识与它自己,与作为客观现实世界的它自己,是对立着的,不过这样一来,客观现实世界对自我而言已完全丧失其为有异于自我的一种外来物的意义,同样,自我对客观现实世界而言也已完全丧失其为脱离了世界的一种独立或非独立的自为存在的意义。精神既然是实体,而且是普遍的、自身同一的、永恒不变的本质,那么它就是一切个人的行动的不可动摇和不可消除的根据地和出发点,——而且是一切个人的目的和目标,因为它是一切自我意识所思维的自在物。——这个实体又是一切个人和每一个人通过他们的行动而创造出来作为他们的同一性和统一性的那种普遍业绩或作品,因为它是自为存在,它是自我,它是行动。作为实体,精神是坚定的正当的自身同一性;但实体即是自为存在,它就是已经解体了的、正在自我牺牲的善良本质,每一个人都分裂这个善良本质的普遍存在,从中分得他自己的一份,从而成全其自己的业绩。本质的这种解体和分化,正是〔形成〕一切个人的行动和自我的环节;这个环节是实体的运动和灵魂,是被实现出来的普遍本质。但恰恰因为这个实体是在自我中解体了的存在,所以它不是死的本质,而是现实的和活的本质。

  这样,精神就是自己支持自己的那种绝对实在的本质。以前的一切意识形态都是精神的抽象物,它们之所以成为那个样子,都是由于精神对自己进行了分析,区别了自己的环节,就停留于这些环节上了。这些环节的这种孤立化,乃以精神本身为其前提,并赖精神本身而得以持存,换句话说,它们只是在实际存在着的精神之中才表现为孤立存在的。这些孤立的环节,如果从外表上看,仿佛它们确实是些孤立存在的东西;但它们之向其本源和向其本质前进和归返,就说明它们只不过是一些环节或正在消逝的东西;而且这个本源和本质恰恰即是这些环节的这种运动和消解。在这里,精神,或者说,这些环节的反思,既已确立于其自身之中,那么,我们〔研究现象学的人〕的反思,就可以就这一方面简略地对它们加以回顾了:它们曾是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因此,当精神在自我分析中停留于这样一个环节:认为,它自己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着的现实并忽视这种现实之为它自己的自为存在时,精神就是本身包含着感觉确定性、知觉和知性的一般意识。反之,当精神停留于另一分析环节,认为它的对象是它的自为存在时,精神就是自我意识。但作为对自在而又自为的存在的直接意识,作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统一体,精神就是具有理性的意识:这种意识就在具有这个词的本义下具有它的对象,而它的对象是自在地含有理性的性质或范畴的价值的,只是这个对象对精神的意识而言还没具有范畴价值而已。此时的精神,就是我们刚刚在前章中考察过的那种意识〔——理性〕。当精神所具有的这个理性最后作为一种理性而为精神所直观时,当它是存在着的理性时,或者说,当它在精神中是一现实并且是精神世界时,精神就达到了它的真理性:它即是精神,它即是现实的、伦理的本质。

  当它处于直接的真理性状态时,精神乃是一个民族——

  这个个体是一个世界——的伦理生活。它必须继续前进以至对它的直接状态有所意识,它必须扬弃美好的伦理生活并通过一系列的形态以取得关于它自身的知识。不过这些形态与以前所经历的形态不同,因为它们都是些实在的精神、真正的现实,并且它们并不仅仅是意识的种种形态,而且是一个世界的种种形态。

  活的伦理世界就是在其真理性中的精神①。一旦精神抽象地认识到它自己的〔伦理〕本质,伦理就在法权的形式普遍性中沉沦了②。此后精神既已自身分而为二(entzweite),它就一方面在自己的客观元素亦即坚硬的现实上刻画出它的两个世界之一、文化世界或教化王国(ReichderBildung),另一方面在思想元素上刻画出它的另外一个、信仰世界亦即本质王国(ReichdesWesens),③然而这两个世界,在摆脱了自身分裂的损失而重新进入自身的那个精神用概念加以把握之后,由于出现了识见,由于发生了启蒙(启蒙运动即在于传播识见,)都被弄得颠倒错乱;而分裂并扩展成此岸与彼岸的那个世界,则归返于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现在在道德中将自己理解为本质性,并将本质理解为现实的自我:它现在不再把世界以及世界本原〔或根据〕安置于它自身之外,而是让一切都消解于其自身之内,并且,作为良心,它就是对它自己有了确信的精神。

  ①"在其真理性中",就是说在其客观性中;在这个美好的伦理世界里,实体与自我互相渗透而无对立,黑格尔将把它当成精神发展的第一环节,直接性环节。这个环节,在历史上,黑格尔认为相当于古希腊的城邦社会。——译者
  ②这一环节,历史上相当于罗马帝国时代;在罗马的法权社会中,伦理的直接性破裂,形成了自我与其实体的对立。——译者
  ③教化的和信仰的这两个世界,在黑格尔心目中,相当于从欧洲诸民族的形成到法国大革命止这一段历史时期。——译者

  因此,伦理世界,分裂成此岸与彼岸的那个世界,以及道德世界观,乃是这样一些个别形态的精神:它们将继续进行其向着精神的单一而自为存在着的自我而发展的归返运动,它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将是出现绝对精神的现实自我意识。

猪哼哼 发表于 2007-8-29 23:38

一、真实的精神①;伦理
(1)


  精神在它的单纯的真理性中本是意识,它现在把它自己的环节拆散开来。行为将它分解为实体与对实体的意识;并且既分解了实体又分解了意识。实体,一面作为普遍的本质和目的,一面作为个别化了的现实,自己与自己对立起来了;
  其无限的中项,乃是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自在地本是它自己与实体的统一体,而现在则自为地成为其统一体;它统一普遍本质及其个别化了的现实,使后者上升为前者,以成全伦理的行为,并使前者下降为后者,以求那只被思维了实体亦即目的见诸实行;它创造出它的自我与实体的统一体,使之成为它的业绩〔或作品〕从而成为现实。在意识这样分裂的过程中,单纯的实体一方面获得了它与自我意识的对立性,另一方面它因此在它自己身上也同样表现出了意识在其自身中自行分裂的本性,使自己成为一个分化为各个范围的世界。

  因此,实体成了一种自身分裂为不同方面的伦理本质,它分裂为一种人的规律和一种神的规律。同样,与实体对立着的自我意识,也按其本质而将被分配给这两种势力之一,并作为知识而将自己分裂为对其行动的无知和对其行动的有知,而这种有知,因此当然是一种骗人的知识。这样,自我意识就在它的行动中认识到实体所分裂而成的那两种势力的矛盾,认识到它们的相互摧毁,认识到它关于它的行为的伦理性质的知识与自在自为的伦理之间的矛盾,并因此而感受到它自己的毁灭。不过事实上,伦理实体已通过这种运动变成现实的自我意识,换句话说,这个〔个别的〕自我〔或个体〕已变成自在而又自为存在着的东西;但正因为这样,伦理就沉没了、消灭了。

  ①Derwahre Geist,意思是说"客观的精神"。——译者

(a)伦理世界;人的规律和神的规律,男人和女人

  Ⅰ.民族和家庭;白日的法律和黑夜的法律

  精神的单纯实体,作为意识,是在自行分化。或者具体地说,正如关于抽象存在、感性存在的意识之转化为知觉那样,关于实际的伦理存在的直接确定性也转化为知觉;而且正如对感性知觉而言简单的存在是一个具有多种属性的事物那样,对伦理的知觉而言简单的行为也是一个具有多种关系的现实。

  不过,对于前种知觉,多种不必要的属性归结为个别性与普遍性的本质对立,而对于后种知觉,情况更进一步,伦理知觉既然是纯化了的实体性的意识,多种的伦理环节就归结为由一种个别性的规律和一种普遍性的规律构成的二重奏。但〔伦理〕实体的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都仍然是整个的精神;

  如果说在感性知觉中事物所具有的实体不是别的只不过是个别性和普遍性这两种规定,那么在这里,在伦理知觉中,相反,这两种规定仅只表示着双方之间的表面对立而已。

  1.人的规律

  个别性,在我们此处所要论述的本质中,有着一般的自我意识的含义,不是随便一个什么个别的意识。因此,伦理实体,在这种规定下,是现实的实体,是在实际存在着的意识的复多性中实现了的绝对精神;这个规定下的绝对精神,即是公共本质〔或共体〕①,它,在我们考察一般理性的实际形成时,对我们来说,本是绝对的本质,而现在,在它的真理性中,对它自己来说,则已成为有意识的伦理的本质,而且对于我们现在所论述的这种意识来说,已出现而为〔这种意识的〕本质。这个共体或公共本质是这样一种精神,它是自为的,因为它保持其自身于作为其成员的那些个体的反思之中,它又是自在的,或者说它又是实体,因为它在本身内包含着这些个体。作为现实的实体,这种精神是一个民族,作为现实的意识,它是民族的公民。这种意识,其本质是在单纯的精神中,其自我确定性是在这种精神的现实中亦即在整个民族中;而且其真理性也直接就在这里,所以它的真理性不在某种没有现实性的东西里,而在一种实际存在着的和有效准的精神中。

  ①Gemeinwesen,"共体",也有译为"共同体"的。在本书里黑格尔用以泛指与个体相对立的各种范围、各种性质的"社团",以至整个社会。——译者

  这种精神可以称之为人的规律,因为它本质上是对其自身有所意识的现实。在普遍性的形式下,它是众所熟知的规律和现成存在的伦常习俗,在个别性的形式下,它是一般的个体对其自身所具有的现实确定性,而就它之为一个单一的个体性对其自身的确定性而言,它乃是政府;它的真理性在于它的公开明显的有目共睹的有效准性〔或权威性〕;它是这样一种实际存在(Existenz):对于直接确定性来说,它是以一种不受约束的独立自由的特定存在(Dasein)的形式出现的。

  2.神的规律

  但这种伦理力量和这种公开性却有另一种力量、神的规律与之对立。因为国家这一伦理力量,作为有自觉的行动的运动,发现伦理的简单的和直接的本质是它的对立面;作为现实的普遍性,它这国家权力是一种与个别的自为存在相敌对的势力;而作为一般的现实,它发现在内在的本质中还有另一种异己的东西。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伦理实体借以实际存在的两种对立方式中的每一方式,本身都包含着整个伦理实体及其内容的全部环节。因此,如果伦理实体是共体或公共本质,而这是以有自我意识的现实行动为其存在形式,则它的对方,就是以直接的或存在着的实体为其存在形式。这后一形式下的实体,一方面,是一般伦理的内在概念和普遍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在它那里同样含有自我意识的环节。这个环节,它既然在这种直接性元素或直接存在中表现着伦理,换句话说,它既是一个在对方之中对于自己的直接的意识(意识到自己既是本质又是这个自我),也就是说,它既是一个天然的伦理的共体或社会,那么显然,这个环节即是家庭①。家庭,作为无意识的、尚属内在的概念,与概念的有意识的现实相对立,作为民族的现实的元素,与民族本身相对立,作为直接的伦理的存在,与通过争取普遍目的的劳动以建立和保持其自身的那种伦理相对立,——家庭的守护神与普遍精神相对立。虽然我们把家庭这一伦理存在规定为直接的存在,但它之所以在其本身之内是一伦理的本质,并非由于它是它的成员们的自然的关联,换言之,并非由于它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个别的现实之间的直接关系。因为,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本质上也同样是一种精神,而且它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它这种伦理的独特处究竟在哪里。——首先,因为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所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不是情感关系或爱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似乎必须把伦理设定为个别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这样,个别家庭成员的行动和现实才能以家庭为其目的和内容。但是,这个〔家庭〕整体的行动所具有的有意识的目的,就其只关涉这个整体自身而言,它本身仍然是个别的东西。权力和财富的追求和保持,从一方面说,仅在于满足需要,仅只是欲望范围以内的事情,从另一方面说,在它们的较高的规定中它们就成了某种仅属过渡的仅有中介意义的东西。这种较高的规定,并不在于家庭自身之内,而是关涉着真正的普遍物亦即共体的;这种规定勿宁对家庭是一否定作用,它要排除个体于家庭之外,压迫他的天然性和个别性,并导致他实践道德、赖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生活。家庭所固有的、肯定的目的是个体本身。所以,为了要使这种关系成为伦理的,个体,无论他是行为者或是行为所关涉的对方,都不能以一种偶然性而出现于这种关系中,例如在随便帮助别人一下或替别人办点事情时那样。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而关于这一点,我们又不能这样理解,以为伦理行为好象是替别人办事那样一种劳务,其促进这个人的整个的幸福只是想象中的事情,而事实上这种劳务既然是一种直接的或现实的行为,它就仅只涉及到他的某些个别方面而已;——我们也不能以为伦理行为也象教育那样现实,以为它也把某一个整个的个体当作对象,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把他创造培养出来,成为一件作品,因为在教育里,除去那对家庭有否定作用的目的外,现实的行为就只还有一点有限的内容了;——最后,我们同样也不能将伦理行为理解为在紧急时机事实上拯救了整个个体的一种援助,因为援助本身是一种完全偶然的行为,需要援助的时机是一种日常的普通的现实,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因此,一种行为,如果它只涉及血缘亲属的整个存在,而不涉及公民,因为公民不属于家庭,也不涉及那种应该成为公民从而应该不再是这种个体〔家庭成员〕的人,如果它专以这种属于家庭的个别的人,专以扬弃了感性现实亦即个别现实的普遍的本质为其关涉的对象和内容,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涉及活着的人,而只涉及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已经摆脱了他一长串的纷纭杂乱的存在而归结为完满的单一的形态,已经摆脱了偶然生活的喧嚣扰攘而上升于简单的普遍性的宁静。——因为一个人只作为公民才是现实的和有实体的,所以如果他不是一个公民而是属于家庭的,他就仅只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②。

  ①家庭也可以说是自我意识,不过,是在存在元素中的自我意识。黑格尔在耶拿时的Realphilosophie,中曾将家庭视为精神的一个前奏。——译者
  ②黑格尔认为活着的时候,个体属于城邦〔国家〕更多于其属于家庭;死了的时候它才重新回到家庭;家庭的重要任务是保证个体的埋葬;因此黑格尔随后就要表明,家庭将使死亡不成为一个自然现象,而成为一个精神事件。——译者

  3.个体的权利

  个别的人作为个体而达到的这种普遍性,是纯粹存在,是死亡;这是直接的自然的变化结果,不是出自于一种意识的行动。因此,家庭成员的义务,就在于把〔意识的行动〕这个方面添加进去,以便使他的这个最后的存在、普遍的存在也不仅只属于自然,也不始终仅只是一种非理性的东西,而成为一种由行动创造出来的东西,并使意识的权利在这种由行动创造出来的东西中得到确认。或者换个说法,由于具有自我意识的本质的安宁和普遍性真正说来并不属于自然,〔并不是自然的行动结果,〕所以行为的意义毋宁就在于它破除假相而使这样一条真理得以真相大白:

  自然虽然自命为这样一种行动的行动者,其实那只是表面现象而已。——自然在个体身上的所作所为,只是这样一个方面:使一个个体之变为普遍的存在看起来象是由于这个存在者的运动。诚然,存在者的运动本身也在伦理共体的范围之内,并且以此伦理共体为目的;死亡是个体的完成,是个体作为个体所能为共体〔或社会〕进行的最高劳动。但是,个体只要本质上是一个个别的人,那么他的死亡与他为普遍整体所进行的劳动之直接发生关联以及他的死亡之为他的此种劳动的结果,就是偶然的:这是因为,就一部分说,如果他的死亡是他的劳动的结果,那么死亡就是自然的否定性,就是作为存在者的个体的这样一种运动:意识在这种运动过程中并不返回自身,并不变成自我意识;或者再就另一部分说,如果存在者的运动扬弃存在者并使之成为自为存在,那么,死亡就是这样一种分裂,在这个分裂过程中,存在者所达成的自为存在是一种别的东西,它不同于当初进入运动的那个存在者。——因为伦理是精神在其直接的真理性中,所以由精神的意识分裂而成的两个方面也有着这个直接性的形式,而个别性就转变成这样一种抽象的否定性,它自己本身没有任何安慰与和解,本质上它必须借助于一种现实的和外在的行为才能得到一点慰藉。因此,血亲关系就以下述办法补充抽象的自然的运动:就是,它把意识的运动添加进来,把自然的事业打断,把血缘亲属从毁灭中拯救出来,或者说得更清楚些,它由于认出毁灭亦即变为纯粹存在这一过程是必然的、无可逃避的,于是它自己就把毁灭行动承担起来。——这样一来,就连死了的存在、普遍的存在,也成为一种返回于自身的存在、一种自为的存在,换句话说,毫无力量的和个别的纯粹的个别性也就上升为普遍的个体性。由于死者已把他的存在从他的行动或者说从他否定的单一性中解放出来,所以死者是空的个别性,只是一种被动的为他的存在,完全听任低级的无理性的个体性和抽象物质的力量所支配,前者〔无理性的个体性〕由于它所具有的生命,后者〔抽象物质的力量〕由于它们的否定性质,现在都比他〔死者〕本身强有力些。死者屈从和受制于无意识的欲望和抽象本质的行动,家庭则使死者免受这种屈辱性行动的支配,而以它自己的行动来取代这种行动,把亲属嫁给永不消逝的基本的或天然的个体性,安排到大地的怀抱里;家庭就是这样使死了的亲属成为一个共体的一名成员,而这个共体反而把曾想脱离死者和毁灭死者的那些个别的物质力量和低级的生命作用统统掌握和控制起来。

  这最后的义务于是就构成完全的神的规律,或者说,构成对于一个个体的肯定的伦理的行为。对于个体的一切其他关系,凡非局限于爱情而具有伦理性质的,都属于人的规律,都有否定的含义,即是说,它们都是要使个体超越于他作为现实的个体所隶属的那个自然共体的约束之外。但是现在,虽然人的权利以现实的、有自我意识的伦理实体亦即整个的民族为其内容与权力,而神的权利和规律以在现实之彼岸的个体为其内容与权力,但这个在现实以外的个体却并不是没有权力的;他的力量在于抽象的纯粹的普遍物,在于自然的或基本的个体,这种个体把摆脱了自然元素而构成着自觉的民族现实的个体性夺取回来,并将此个体性送回纯粹的抽象亦即他的本质中,因为他的本质正是个体性的根源。——至于这种权力怎样在民族自己的身上表现出来,则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以阐发。

  Ⅱ.两种规律的运动

  这两种规律的任何一种里,现在也都还存在着差别和阶段。因为两种本质既然在它们本身都含有意识环节,那么在它们自己的内部就一定要发展出差别;而这正是它们的运动和它们的固有生命之所在。考察这些差别,可以看出伦理世界这两种普遍本质的活动样式与自我意识的样式,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过渡。

  〔1.政府,战争;否定力量〕共体,亦即公开显示其效力于日光之下的上界的规律,是以政府为它的现实的生命之所在,因为它在政府中是一整个个体。政府是自身反思的、现实的精神,是全部伦理实体的单一的自我。这个单一的力量诚然也许可〔公共〕本质扩展为它的组成部分,并使每一部分各自独立,成为一个真正的自为存在;因为这样,精神就得到它的实在或特定存在,而家庭就是它赖以成为特定存在的原素。但是,精神同时又是这样一种整体的力量,它重新把这些部分联结为对它们否定着的统一体,它使它们感觉到它们自己没有独立性,并使它们意识到只在整体中它们才有生命。因此,共体一方面可以把自己组织为有关个人所有权和个人独立性的制度,有关人身法权和物权的制度,另一方面又可以把首先是追求个人目的——获得和享受——的各式劳动划分为各行业自己的组合,使它们各自独立。普遍组合的精神就是这些分离孤立的制度的单一性和它们的否定本质(否定原理)。为了不让这些制度根深蒂固地这样孤立下去,不让它们因孤立而瓦解整体,涣散精神,政府不得不每隔一定时期利用战争从内部来震动它们,打乱它们已经建立起来的秩序,剥夺他们的独立权利;对于个人也是这样,个人因深深陷于孤立而脱离了整体,追求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自为存在和个人安全,政府就必须让他们在交付给他们的战争任务中体会到他们的主人、死亡。精神就是通过这样打破固定存在形式的办法来保卫伦理的存在使之不致堕落为自然的存在,保持它的意识的自我,并将这个自我提高为自由和它自己的力量。——否定性本质表明自己是共体或社团所固有的权力和它赖以自我保存的力量;所以,共体或社团是在神的规律的本质中和阴间的或地下的王国中取得它的真理性,并在其中加强它的权力。

  2.作为兄弟与姐妹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伦理关系

  至于主宰着家庭的神的规律,在它这一方面,本身同样也含有差别,它的现实的活的运动就是由这些差别之间的关系构成的。但在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兄弟与姐妹这三种关系中,首先夫与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因为这个自我认识是自然的,不是伦理的,所以它只是精神的意象和表象,不是现实的精神本身。——但意象或表象是在一种不同于它自身的他物中得到它的现实,所以夫妻关系不是在它自身中而是在子女中得到它的现实;子女是一种他物,夫妻关系本身就是这种他物的形成,并在此他物的形成中归于消逝。而且,这种生成消逝世代交替,也并非没有它的持续存在,它的持续存在就是民族。——因此,夫与妻的相互怜爱(Pietat)混杂着有自然的联系和情感,而且夫妻关系的自我返回并不实现于其自身。第二种关系,父母与子女的相互怜爱,情况也是这样,父母对子女的慈爱,正是从这种情感产生出来的:他们意识到他们是以他物〔子女〕为其现实,眼见着他物成长为自为存在而不返回他们〔父母〕这里来;他物反而永远成了一种异己的现实,一种独自的现实。但子女对他们父母的孝敬,则出于相反的情感:他们看到他们自己是在一个他物〔父母〕的消逝中成长起来,并且他们之所以能达到自为存在和他们自己的自我意识,完全由于他们与根源〔父母〕分离,而根源经此分离就趋于枯萎。

  上述两种关系,双方总是互相过渡,总是不相平衡的。——但兄弟与姐妹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彼此毫无混淆的关系。他们同出于一个血缘,而这同一血缘在他们双方却达到了安静和平衡。因此,他们并不象夫妻那样互相欲求,他们的这种自为存在既不是由一方给与另一方的,也不是一方得之于另一方的,他们彼此各是一个自由的个体性。因此,作为姐妹的女性,对伦理本质具有最高度的预感,但并不对它具有意识,并没使它达到现实,因为家庭的规律对她来说是自在存在着的、内含着的本质,它并不公开显现于意识的日光之下,而始终只是一种内在的情感和摆脱了现实的神圣事物。女性就是与这些家庭守护神(Pensten)联系着的。女性既把他们视为她的普遍实体,又把他们视为她的个别性,不过她与这种个别性的关系并非同时一定就是自然的关系、快感的关系。——作为女儿,那么女性眼看着父母日渐消逝,在天性上固然不能无所感动,但在伦理上又不能不逆来顺受,处之泰然,因为全靠这种关系的消除她才能达到她所能达到的自为存在;因此,她从她父母身上看出她自己的自为存在,并不是以积极的肯定的眼光看的。——作为母亲和妻子,女性的伦理关系一部分是以属于快感的某种自然的东西为其个别性,一部分是以只会在此关系中趋于消逝的某种否定的东西为其个别性,而唯其如此,就另一部分说,其个别性又是可以由别的个别性加以替换的某种偶然的东西。在伦理的家庭里,女性的这两种关系并不是建立在这个〔个别的〕丈夫、这个〔个别的〕孩子身上,而且是建立在一个一般的丈夫、一般的孩子们身上,不是建立于情感,而是建立于普遍。女性的伦理跟男性的伦理不同,其差别就在于:女性,按其规定来说,是为个别性的,是涉及快感的,但她又始终保有直接的普遍性,并对欲求的个别性保有外来物的地位;与此相反,在男性那里,这两个方面〔个别与普遍〕是互相分离的,而且,男性,作为公民,既然拥有属于普遍性的那种有自我意识的力量,他就以此为资本替自己谋取欲求的权利,而同时对此欲求又保持自己的自由。由于妻子的关系中混杂有个别性,所以它的伦理性质不是纯粹的;但只要它还具有伦理性质则其中的个别性就是漠不相干的东西,而妻子总是缺乏这样的认识环节:她不认识自己即是在一个对方之中的这个〔个别的〕自我。——但是弟兄,对姐妹说来,则是一种宁静的等同的一般本质,姐妹对他们的承认是纯粹伦理的,不混杂有自然的〔快感的〕关系;因此,在弟兄与姐妹之间的关系里个别性的漠不相干及其在伦理上的偶然性质是不存在的;相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个别的自我这一环节,在这里倒可以保持住它的〔存在〕权利,因为它是与血缘上的平衡和彼此无所欲求相联结着的。所以弟兄的丧亡,对于姐妹来说是无可弥补的损失,而姐妹对弟兄的义务乃是最高的义务。①

  ①参看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第910行。"一个丈夫死了,可以另嫁一个,一个儿子死了,别人能让我再生第二个,但我不能希望再有一个弟兄降生人世"。——译者

  3.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双方互相过渡

  这种关系同时又是一条界限,越过这条界限,自身封闭着的家庭就归于瓦解,不成其为家庭了。在家庭里,弟兄是这样的一个关系方面,家庭精神通过这个方面实现为一种个体性,这种个体性朝向着另外一个领域发展,过渡成为对普遍性的意识。弟兄抛弃了家庭的这种直接的、原始的因而真正说来是否定的伦理,以便取得和创造有自我意识的的、现实的伦理。

  弟兄是从他本来生活于其中的神的规律向着人的规律过渡。而姐妹则将象妻子本来一直就是的那样也变成家庭的主宰和神圣规律的维护人。这样,男女两性就克服了他们自然的本质而按照伦理实体具有的不同形式表现出两性的两种不同的伦理性质来。伦理世界的这两种普遍的本质于是就以自然不同的〔两种〕自我意识当作他们各自特定的个体性,因为伦理精神是〔伦理〕实体与自我意识直接的统一体,而这统一是这样的直接,以至从实在上和差异上同时看来统一体都显得它是一种自然差别物的客观存在。——这就是前面讨论自身实在的个体性那一形态时①在精神本质的概念中把自己呈现为原始地规定了的自然的那个方面。这个环节丧失了那时候它还具有的无规定性和天赋与能力上偶然的差别。它现在是两性的特定的对立面,而两性在其自然性之外同时又取得了它们在伦理规定上的意义。

  ①指"精神动物的王国和欺骗或事情自身"那一形态而言,参看本书中译本上卷第262页以下各页。——译者

  但两性差别以及两性的伦理内容上的差别在实体的统一体里是始终不变的,而且它的运动正就是这个实体的持续的形成发展。男性被家庭精神赶到共体〔社团生活〕里去,并在那里找到他的有自我意识的本质;于是,正如家庭之以共体为其普遍实体和持续存在那样,共体则反过来以家庭为它的现实性之形式原素,以神的规律为它的力量和证实。两种规律的任何一种,单独地都不是自在自为的,都不自足;人的规律,当其进行活动时,是从神的规律出发的,有效于地上的是从有效于地下的出发的,有意识的是从无意识的出发的,间接的是从直接的出发的,而且它最后还同样要返回于其原出发地①。与此相反,地下的势力却在地上得到了它的现实;它通过意识而成为特定存在,成为有效活动。

  ①"最后"是指死的时候。黑格尔认为,个体死了就是了结了他作为公民的普遍生活而复归于家庭元素中。——译者

  Ⅲ.伦理世界之为无限或整体

  所以,各普遍的伦理本质都是作为普遍意识的实体,而实体则是作为个别意识的实体;诸伦理本质以民族和家庭为其普遍现实,但以男人和女人为其天然的自我和能动的个体性。现在我们看到,伦理世界的这种内容就是以前那些无实体的意识形态所悬想的目的的实现;以前理性只视之为对象的东西,现已变成自我意识,而以前自我意识只在它自己本身以内所有的东西,现已变成客观存在着的真正现实。——观察〔理性〕以前所认识到的那种没经自我〔主体〕参与的、现成存在着的东西,在这里就是现成存在着的伦理,但这种天然的伦理,就其为一种现实而言,既是发现者所发现的既成事实,同时又是发现者自己创造的作品。——个人,在他为他的个体享受寻求快乐时,发现快乐是在家庭之中,而个人快乐之所以消逝的必然性①则在于他自己意识到自己是他的民族〔国家〕的公民;——换句话说,在于它自己意识到他的心的规律②是一切心的共同规律,他的自我意识是公认的普遍秩序;——这种自我意识就是德行③,德行享受它自我牺牲的成果,把它所企求的目的实现出来,即是说,把本质显现为当前现存着的现实;而德行的享受,就是过这种普遍性生活。——最后,事情自身④的意识就在肯定地保持和包含着那种空虚范畴的抽象环节的实在实体中获得满足。事情自身在诸伦理势力那里获得一种真正的内容,一种足以代替健康理性⑤曾想给予并想认识的那些无实体的诫命的内容;——并且从而获得一种内容丰富的、即在内容本身规定了的审查尺度——这种尺度当然不是用以审查规律而是用以审查创造出来的东西。

  ①参看本书上卷239页以下。
  ②参看本书上卷244页以下。
  ③参看本书上卷252页以下。
  ④参看本书上卷262页以下。
  ⑤参看本书上卷279页以下。

  整体是所有部分的一个隐定的平衡,而每一部分都是一个自得自如的精神;这精神不向其自己的彼岸寻找满足,而在其本身即有满足,因为它自己就存在于这种与整体保持的平衡之中。诚然,这种平衡之所以是有生命的平衡,是由于在它里面一方面产生着不平等而另一方面此不平等又由正义使之复归于平等。但是,正义既不是一种存在于彼岸的异己的本质,也不是象尔虞我诈、背信弃义、忘恩负义等等不配称之为正义的某种现实,虽然这样的现实作为一种未经理解的关联和一种无意识的行动或无意识的不行动,有时也会偶然地〔并非有意地〕符合于法律公正。相反,正义既是保障人的法权的正义,既然迫使破坏〔整体〕平衡的自为存在亦即独立的阶层和个体重新返回于普遍,那么它就是民族的统治力〔政府〕,就是普遍本质所自我呈现着的个体性和一切个人所自我意识着的、自己的意志。——但是正义,既然也抑制那对个体日益取得优势的普遍,使之复归于平衡,它就同样是那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的单一的精神而不是在他那里分裂成为一个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和一个处于彼岸的本质;个人本身就是地下王国的势力,进行复仇的正是他的哀伦妮①;因为他的个体性、他的血缘将在他家里继续活下去;

  他的实体有着一个绵延不绝的现实。个人在伦理世界里可能被外加于其身的那种不公正,只是对他说来某种纯粹偶然发生的事物而已。将这种不公正施加于个别意识、使之成为纯粹事物的那种势力乃是自然;这不是共体的普遍性,而是〔纯粹〕存在的抽象的普遍性;并且个别的人消除其遭受的不公正时所反抗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因为他并没遭受前者的不公正待遇。由此可见,具有个体血缘的意识,其消除这种不公正的办法,是把他偶然遭受到的偶发的事物视为他自己创造的东西,这样一来,存在、最后的东西,就也是他所愿意有的因而令人愉快的东西了。

  ①衷伦妮(Erinnye),希腊神话中的复仇女神。——译者

  这样,伦理王国在它的持续存在里就始终是一个无瑕疵、无分裂而完美纯一的世界。同样,它的运动也是由它自己的一种势力向另一种势力平静的转化,因而每一种势力其本身都包含着和创造着另一种势力。诚然,我们也看到伦理王国本身分裂成为对立的两种本质以及它们的现实;但它们的相互对立,毋宁说是它们的相互证实,而且它们的中项和原素就是它们的直接渗透,因为它们在证实中是作为现实的东西彼此直接接触到对方的。其中一个端项,亦即普遍的对本身有所意识的精神,跟它的另一个端项,跟它的力量和它的原素亦即无意识的精神之结合起来,是通过男人的个体性。与此相反,神的规律之达到它的个体化,或者说,个别的无意识的精神之获得它的特定存在,则是通过女性;以女性为中项,无意识的精神就从非现实升入现实,从既不认知也不曾被知的状态升入有意识的王国。男性与女性的联合统一,构成着整体的活动中项,并且构成着虽然分裂为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这两个端项而同时却又是它们两者的直接统一的那种原素;而且,原素这个直接统一,既把前面那两个联结(Schlusse)汇合为同一个联结(Schluss),又把现实的两个反对方向运动联合为同一个运动:一个是从现实降为非现实,是将本身分化为独立环节,是去经受死亡危险和死亡考验,即,是属于男性的、人的规律的下降运动,另一个是从昏暗升入日光,从非现实升入现实,升入有意识的客观存在,即,是属于女性的、地下规律的上升运动。

猪哼哼 发表于 2007-8-29 23:38

一、真实的精神①;伦理
(2)


(b)伦理行为;人的知识与神的知识;罪过与命运

  Ⅰ.伦理本质与个体性之间的矛盾

  但在上述这个伦理王国里,既然还有对立,自我意识就还没有取得它的权利去以个别的个体性的形式出现。个体性在这个王国里,一方面只出现为普遍的意志,另一方面则出现为家庭的血缘;这样的个别的人,只算得是非现实的阴影。——这里还不曾有所行为;只有有所行为才是现实的自我。——行为(Tat)破坏着伦理世界的安定组织和平稳运动。在这个伦理世界里表现为伦理世界的两个互相证实和互相补充的本质之间的协调一致的东西,由于已有了行为,于是就变成两个互相反对的本质之间的一种过渡,在这种过渡中,每一本质与其说表明自己在证实它自身和证实另一本质,倒不如说是在消灭它自身和消灭另一本质;——由于有了行为的缘故,和协一致就变成了悲惨命运的否定运动或永恒必然性,而这种否定运动,使神的规律,人的规律,以及两种势力以之为它们的特定存在的那两种自我意识,统统被吞没于命运的简单性的无底深渊之中,——而在我们看来这就是向着纯粹个别的自我意识的绝对自为存在的过渡运动。①

  ①在这一段里,黑格尔概述了"伦理行为"整节的大意。在古希腊和谐的伦理世界里,家庭与城邦社会本是相生相成的,但伦理行为(应从索福克勒斯的悲剧的情节来理解这里的伦理行为)打乱了这伦理秩序,神的和人的规律互相冲突,家庭和城邦互相对立。两种规律都屈服于命运。但是,命运的真理性,其体现者,乃是人,人从其在悲剧中的潜伏状态中作为现实的自我显现出来,于是本来的阴影上升为现实,成了自在自为的个人;从而,希腊家庭的地位为个人所取代,城邦为罗马帝国所取代。——译者

  这种运动所自出的和它所依附的根据,是伦理王国;但是这个运动中的活动(Tatigkeit),则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作为伦理的意识乃是趋赴伦理的本质性的那种单一的纯粹的〔活动〕方向,换句话说,这个自我意识就是义务。在它那里,没有任意武断,没有冲突斗争,也没有犹豫不决,因为它已放弃了法律的制定与审核,相反,对它来说,伦理的本质性是直接的、毫无动摇的、绝无矛盾的东西。因此,这里既没有那种发生于情感与义务的冲突中的悲剧(dasschlechte Schauspiel)场面,也没有发生于义务与义务冲突中的喜剧场面,——其实,从内容上说,义务与义务的冲突跟情感与义务的冲突原是同一回事;因为情感也同样可以被想象为义务,因为当意识退回于其自身,脱离了义务的直接的实质的本质性时,义务就成了形式的普遍物,可以同样适用于任何内容,象我们前面所见的那样。不过,义务与义务之间的冲突是喜剧性的,这是因为它所表现的矛盾是一对相反的绝对之间的矛盾,即是说,矛盾的一方是一个绝对,而另一方又直接是这个所谓绝对或义务的虚妄(Nichtigkeit)。——但伦理的意识知道它自己应该做什么;并且它是决定了的,要么属于神的规律,要么属于人的律规。它的决定所表现的这种直接性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因而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自然的存在,正如我们所见的那样;因为把一种性别指定给一种规律、把另一性别指定给另一规律的,是自然而不是环境上或抉择上的偶然,——或者反过来说,是两种伦理势力自己使自己分别在两种性别的一种性别中获得其个别的特定存在和实现的。

  现在,由于一方面,本质上伦理构成于这种直接的决定,因而只有一种规律对意识而言是本质,而另一方面,两种伦理势力在意识的自我之中都是现实的,因此,两种势力就获得了这样的意义:互相排斥和互相敌对;——它们在伦理王国中都是自在的,而现在它们在自我意识中都是自为的。伦理的意识既然坚定地隶属于两种规律中的一种规律,它本质上就是个性;对它来说并不是两种规律都有同样的本质性;因此对立只是义务与没有正义的现实之间的一种不幸的冲突。

  在这种对立中,伦理意识是作为自我意识而出现的,作为自我意识它不是力图以暴力使这种敌对的现实屈服于它自己所隶属的规律之下,就是用诡计对现实进行迷惑。由于它只承认一方公正,而对方总是不公正,所以这双方中属于神的规律的那一方就认为对方是人世的偶然的暴力强制;而属于人的规律的那一方则认为对方是内心的自为存在的桀傲不驯;

  因为政府的命令都是普遍的公开于白昼中的公意,而另一规律的意志则是地下的隐蔽于内心的私意,就这后者的特定存在来说,它是个别的意志,当它与前者相矛盾时,它就是无法无天。

  这样,在意识里就产生了被知的东西与没被知的东西的对立,象在实体里曾有有意识的与无意识的的对立那样;而伦理的自我意识的绝对权利于是跟〔伦理〕本质的神圣权利发生冲突。对于作为意识的自我意识而言,客观现实本身具有本质;但按其实体来说,这种自我意识是它自身与这个对立面的统一;而伦理的自我意识乃是实体的意识;因此,对象,作为与自我意识对立的东西,就完全丧失了它自为地具有本质的意义。正如对象在其中只是一个事物的那些〔意识生活〕领域之早已消失了那样,现在这样一些领域,即意识在其中从它本身固定下来某种东西、并把一个个别环节当成本质的这样一些领域,也同样消失了。对抗这样的片面性,现实有它自己的力量;它跟真理联合一致来对抗意识,只将合乎真理的东西才呈现给意识。但伦理的意识已经借用绝对实体的酒杯喝得酩酊大醉,把自己存在的片面性、它自己的目的和独有的概念统统遗忘了,并且因此同时把客观现实的一切真正本质性和一切独立意义都溺死于这条冥河的水流里了。它的绝对权利因而就是这样一点:它由于遵照伦理规律行事,就认为它这样做不是任何别的什么而只是这种规律本身的实现,认为这样的所作所为不表示什么别的只表示伦理的行动。——伦理,既然同时是绝对本质和绝对势力两者,它就不会遭受任何对它内容的颠倒。假如它只是绝对本质而不同时是绝对势力,它也许还会被个体性所颠倒;但个体性作为伦理意识已经放弃片面的自为存在,从而拒绝进行任何颠倒了;反之,假如它单单是势力,而势力还是这样一种自为存在,它也许会为本质所颠倒〔但它是势力和本质的统一〕。

  由于这个统一的缘故,个体性就是实体亦即内容的纯粹统一形式,行动就是从思想到现实的过渡;不过这只是一种无本质的对立面的过渡运动,因为对立两环节并没有各自的互不相同的内容和本质性。因此,伦理意识的绝对权利就是这样一点:它的行为,它的现实的形态,不是别的,只是:它知道。

  Ⅱ.伦理行为中的对立

  但是,伦理本质已将自身分裂为两种规律,而意识作为一种遵守规律的专一的态度,则只遵守一种规律。这种单一的意识坚持它的绝对权利,认为在它这伦理意识面前显现的本质即是自在的本质,相反,这种本质却坚持它的实际权利,认为它有双重性。然而本质的这种权利同时又并不与自我意识相对立,并不是仿佛存在于自我意识之外,它其实即是自我意识自己的本质;它只在自我意识中才有它的特定存在和它的势力,而它的对立面乃是自我意识的所作所为。因为自我意识既然本身既是自我又采取行动,它就超脱了自己的简单的直接性而自身一分为二。自我意识按伦理规定性而言,本是对直接真理性的单纯确定性,而由于它的所作所为的缘故它就放弃了它这一伦理规定性,而把它本身分裂为能动的自我和与之相对立的否定性的现实。自我意识于是就因它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变成过失。因为所作所为都出于它的行动(Tun),而行动则是它最真切的本质。而且过失也获得了罪行的意义,因为自我意识,作为单纯的伦理意识,是遵守一种规律而反对另一种规律的,并且由于它的所作所为实际上已触犯了这另一种规律。——过失并不是漠不相干的模棱两可的东西(Wesen),即是说,公开实现了的现实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可以出之于过失自身的行动,也可以不是出之于过失自身的行动,仿佛行动可以与某种外在的偶然的不属于行动本身的东西纠缠在一起,而从这偶然的外在的一方面来看,行动本身仿佛就是无过失的了。相反,行动本身是这样一分为二的:自己把自己建立起来,并面对自己建立起一个异己的外在的现实;其所以有这样一个现实,正是行动本身的事情,正是它自己的结果。因此,只有不行动才无过失,就象一块石头的存在那样,甚至一个小孩的存在,也已不能说无过失。——不过按其内容来说,伦理行为(Handlung)本身就具有罪行的环节,因为它并没扬弃掉两种规律分别隶属于两种性别这一自然的分配,反而作为遵守规律的单一方向〔片面态度〕始终停留于自然的直接性之内,并且作为行动它竟使这种片面性变成这样的过失:只偏袒本质的一个方面而对其另一方面采取否定态度,即是说,它破坏其另一方面。在普遍的伦理生活中,过失和罪行、行动和行为究竟将取得什么地位,随后我们再详细阐述,现在,这一点是说明了的,即,有行动和有过失的不是这个〔个别的〕个人;因为它作为这个〔个别的〕自我只是非现实的阴影,或者还不如说,他现实地只是一个普遍的自我而已,而且个体性纯然是行动的一般的形式环节,它以法律和伦常习俗为内容,如果确而言之,对个别的人来说,它以与个人身份有关的法律和伦常习俗为内容;个人是作为类的实体,类固然由于它的规定性的缘故变成种,但种同时还保有类的普遍。在民族生活的范围内,自我意识只从普遍下降为特殊性(Besonderheit),并不一直下降为个别的个体性(In dividuali Btat),因为个体性总要因它的行动而建立起一个排他的自我,一个对自己否定的现实;相反,自我意识是以对整体的不可动摇的信心为其行为的根据的,在坚定不移的信心中,不夹杂有任何外来的东西,既无恐惧,也无仇恨。

  伦理的自我意识,无论它是遵守神的规律还是遵守人的规律,现在在它自己的所作所为中经验到现实的行为的充分性质了。在自我意识面前显现了的规律,在本质里是跟与之相反的规律结合在一起的;本质是两种相反的规律的统一体;

  不过所作所为只实现了其中之一,但两者既在本质中是互相结合着的,一个规律的实现就引出另一规律,并且,由于所作所为的缘故,其所引起的这另一规律就成为一种受了损害、陷于敌对、从而蓄意报仇的东西。在决意行动时,行为者所昭然明了的一般只是决意的一个方面;但是决意自在地是一种否定物,因为它本身虽是有明白认识的,却有一个自己不认识的,异己的,陌生的东西同自己对立着。因此,现实总隐藏着认识以外的不知道的那一个方面,不把自己按照其自在自为的本来面目呈现于意识之前,——不让儿子意识到他所杀的那个冒犯者即是他父亲,——不让他知道他娶为妻子的那位皇后即是他母亲。①伦理的自我意识背后就这样地埋伏着一个畏惧光明的势力,一直到行为发生了以后,它才从埋伏中一跃而出,揪住这个完成了行动作为的伦理自我意识。

  因为行为的完成,乃是知道情况的那个自我和它反面的现实之间的对立的扬弃。行为者不能否认他的罪行和过失;——

  行为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使没运动的运动起来,使当初仅只封闭于可能性中的实现出来,并从而把不知道的与知道的、不存在的与存在的结合起来。所以,实现了的行为就在这样的真理性中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原来它是这样一种东西:被认识了的与没被认识的、自己的与外来的在它那里联结在一起;原来它是一种分为两面的东西:意识发现它有另外的一面,并且发现这另一面也是意识自己的势力,不过这是曾为它所损害,因而怀有敌意的一种势力。

  ①所指的是希腊神话中底比斯的国王俄狄浦斯。——译者

  事实很可能是这样:那在背后埋伏着的正义始终不将其自己独特的形态暴露于行动的意识之前,而只自在地存在于〔行为者的〕决意与行为所内含的过失之中。但是,如果伦理意识事先就已认识到它所反对的、被它当成暴力和非正义、当成伦理上的偶然性的那种规律和势力,并象安提戈涅那样明知而故犯地作下罪行,那么,伦理意识就更为完全,它的过失也就更为纯粹。完成了的行为改变了伦理意识的看法;行为的完成本身就表明着凡合乎伦理的都一定是现实的;因为目的的实现乃是行为的目的。行为恰恰在于表明现实与实体的统一,它表明现实对本质而言不是偶然的东西,而毋宁是与本质相关联的:没有任何不是真正正义的东西会与本质联在一起。由于这种现实的缘故,而且也由于它自己的行动的缘故,伦理意识必须承认它的对立面是它自己的现实,它必须承认它的过失;

  因为我们遭受痛苦的折磨,所以我们承认我们犯了过错。①这种承认,表示伦理目的与现实之间的分裂已经扬弃掉了;它表示回到了这样的伦理意境②,即它知道除正义而外没有任何东西能算得了什么。但这样一来,行为者就抛弃了他的性格(Charakter)及其自我的现实,而完全毁灭了。因为,行为者之所以是这个行为者,在于他隶属于他的伦理规律,以此伦理规律当成他的实体;但他于今既然承认相反的规律,他原来所从属的规律就不再是他的实体了;而且他所获得的就不再是他的现实,而是一种非现实,一种〔消极的、伦理的〕意境了。——不错,在个体性那里实体是作为个体性的悲怆情素③出现的,而个体性是作为实体的生命赋予者出现的,因而是凌驾于实体之上的;但是,实体这一悲怆情素同时就是行为者的性格;伦理的个体性跟他的性格这个普遍性直接地自在地即是一个东西,它只存在于性格这个普遍性中,它在这个伦理势力因相反的势力的缘故而遭到毁灭时不能不随之同归于尽。

  ①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第926行。——原编者
  ②意境,Gesinnung,是一种思想感情,一种看法。这里表示的是一种消极的、不再发生行动的伦理态度。——译者
  ③悲怆情素,(Pathos),与Passion的现代含义不同。在黑格尔的美学著作中,指渗透个体的整个存在的、决定着他的必然命运的一种感情因素。——译者

  但是这个个体性却从中得到了确定性,它于今确知那个个体性、即以这个相反的势力为其情感因素的那一个个体性所遭受的一切厄运全部是它自己所嫁予的。两种伦理势力之间,以及赋予它们以生命并使之发生行动的两种个体性之间的相互运动,只在此时,即只在双方都同归于尽时才达到真正的终止。因为两种势力的任何一方都不比其对方较为优越,能够成为实体的较为本质的环节。它们的本质程度之相等和它们之互不相干双双并存,意味着它们都是没有自我的存在;

  在实现了的行动(Tat)中它们都是具有自我的东西,但双方各有一个不同的自我;这就与自我的统一性相矛盾,并使它们成为非法的而必然毁灭。性格的情况也是一样,性格,一方面,按其悲怆情素或实体来说,它固然只属于两种伦理势力之一,但另一方面,按知道与不知道来说,则无论属于哪一伦理势力的性格本身又分裂为一个有意识的和一个无意识的:同时,由于是每一性格自己引出这种对立,并且它由于采取了行动竟连不知道的那一方面也视为自己的行动结果,自己的事业,于是它就陷于过失而终于为过失所吞蚀。因此,一种势力及其性格的胜利和另一种势力及其性格的失败,仅只是事业之未完成的一部分;这未完成的事业势不可遏地向前迈进,直至双方势均力敌。只在双方都同样地屈服了以后,绝对正义才获得完成,伦理实体才作为吞蚀双方的否定势力,或者说,作为全能而公正的命运,显现出来。

  Ⅲ.伦理本质的消亡

  这两种势力,如果都从它们特定的内容以及其内容的个体化方面来看,它们的冲突就呈现出一幅个体化了的冲突图景。就其形式而言,这个冲突是伦理〔原则〕和自我意识为一方与无意识的自然和此自然所表现的偶然性为另一方的冲突,后者完全有权反对前者,因为前者只是真正的精神〔客观精神〕,只是与它的实体的直接的统一;而就其内容而言,这个冲突就是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之间的冲突。——一个青年人离开无意识的本质,摆脱家庭的精神,变成了共体中的个体性,但是,他仍旧保有他所摆脱的那个自然;这一点由这样的事实表明出来:他进入共体的时候仍旧带着偶然性,因为他偶然是两弟兄①之一,两弟兄具有同等权利来统治这个共体,至于他们出生迟早的不同对于他们已进入共体的伦理本质的两弟兄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因为那是自然方面的差别。但是,政府,作为民族精神的单一的灵魂或自我〔即主体〕,不能容许个体性有这样一种二重性;而自然呢,作为众多所体现的偶然性,却与这种单一所要求的伦理必然性对立着。这两弟兄于是乖离不和,而且他们在国家权力上的同等法权对双方都起着摧毁作用,因为他们双方都是不对,都不合法。事情如果从人的方面来看,那么两弟兄中没实际占有共体因而对这以对方为首的共体进行攻击的那一个,是犯法的,相反,懂得把对方视为仅仅是一个脱离了共体的个别人,并在对方这样被认为并无任何权力的身份下对他进行迫害的那一个,则是合法的;因为他所触犯的只是个体本身,不是共体,不是人的法权的本质。共体受空虚的个别性所攻击,又由空虚的个别性来保卫,共体本身是保持住了,两弟兄则由于互相攻讦而两败俱伤;因为个体性既然为了自己的自为存在而使整个共体陷于危险,实际上就已把自己排除于共体之外,并使自己消毁于自身之中。然而两弟兄之一,即站在共体这一面的那个人将受到共体给予的荣宠,而另一人,即扬言要踏平城墙的那个人,将受到政府亦即重新建立起来的共体的单一主体所施加的惩罚,被剥夺去最后的荣誉;谁敢于冒犯意识的最高精神,冒犯共体,谁就一定被剥夺去他整个的完全的本质所应享受的荣誉,被剥夺去那死亡了的精神所应享受的荣誉。②

  ①埃特奥克来斯和波里尼西斯,见《奥迪布斯在科伦奴斯》。——译者
  ②参看《安提戈涅》悲剧。——译者

  但是,如果说普遍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撞掉了它的金字塔的塔尖,压服了家庭这一叛逆的个别性原则,从而确实取得了胜利,倒不如说这样一来,普遍跟神的规律、有意识的精神跟无意识的精神,才真正展开了斗争;因为后者,无意识的精神,是另一种本质势力,它仅只因此而为前者所侮辱,却并没有被前者所摧毁。然而,无意识的精神,在强大的白日的规律的压制之下,要取得现实的展现,只能借助于无血无肉的阴影。因此,它作为软弱的和黑夜的规律,起初是屈服于白日的和强大的规律的,因为它这种势力只能有效于地下而不能有效于地上。不过,现实的一方既然把内在的一方的荣誉和势力剥夺了,它自己的本质也就因之而损耗了。公开的精神,其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它的力量的根源在于地下世界:

  一个民族对其自身力量与安全所持的深信不疑的确定性,即确信它的誓约能把全民族团结成为一人,这个确定性之所以真实,完全由于全民族所有的成员都具有着不言语的无意识的实体,完全由于他们都浸润着遗忘的泉水。所以公开的精神,实现了以后,就转化为它自己的反面,它发现它的至公正,正是它的至不公正,它的胜利正是它的失败。被杀害的死人,由于他的〔生命〕权利受了侵害,他就懂得如何使用与杀害他的势力同样现实和同样强有力的势力为工具以从事复仇。这些势力乃是另外的一些共体,在那里,死者的尸体遭到狗噬或鸟啄,它们祭坛受到玷污,但尸体并不因为这样理所当然地还原为基本个体而就超升成为无意识的普遍性,相反,它仍然停留于地上的现实王国,而且,作为神的规律的力量,它现在毋宁取得了一种具有自我意识的现实的普遍性。这些势力于是就群起而攻之,把侮辱了家庭的虔敬、破坏了自己的力量的那个共体,予以摧毁。

  在这样的表述之下,人的规律和神的规律就通过诸个体把它们的运动的必然性表示出来了:在诸个体那里,普遍〔共体〕表现为一种悲怆情素,运动的活动表现为个体的行动,而由于它表现为个体的行动,这就使它的必然性看起来好象是偶然性,但是个体性和行动构成着一般的个别性原则,而个别性原则,在纯粹的普遍性形式下,曾经被叫做内在的神的规律。神的规律,现在作为公开的共体的组成环节,它就不仅具有以前那样的地下效力,或者说,不仅具有一种在它自己的客观存在中的外在效力,而且还具有一种在民族的现实中也同样公开、具体、现实的存在和运动。在这种形式下,当初曾被表象为个体化了的情感因素的单一运动的那种东西,就获得了一种另外的面貌;而犯罪行为以及据此而宣判的什么对共体的破坏危害等等,就取得了它们的客观存在的真正形式。——至于人的规律,就其普遍的客观存在来说,是共体,就其一般的活动来说,是男性,而就其现实的活动来说,是政府;人的规律之所以存在、运动和能保存下去,全是由于它本身消除或消溶了家庭守护神的分裂支解倾向,或者说,由于它消除了由女性所领导的家庭中出现的独立自主倾向,它把这种倾向消溶于它自己的流体的连续性中。然而家庭一般说来同时又是它的原素,个别的意识又是它的普遍的活动的基础。由于共体之所以能继续存在下去,全靠它破坏了家庭幸福,把自我意识消溶于普遍之中,所以它就给自己制造了内在敌人,即是说,它把它所压制的而同时又从属于它的本质的东西、一般的女性,造成为它自己的内在敌人。

  女性,——这是对共体的一个永恒的讽刺,——她竟以诡计把政府的公共目的改变为一种私人目的,把共体的公共活动转化为某一特定个体的事业,把国家的公共产业变换为一种家庭的私有财富。通常,成年人由于具有审慎的严肃的考虑,不复重视欢乐、享受和现实活动之类的个别性,而比较专心致志于公共本质方面的普遍性;女性就嘲笑成年人的这种练达老成而欣赏年轻人的放浪不羁,蔑视成年人的深思熟虑而钦佩青年人的热情激荡,处处推崇青年人的力量,认为青年人了不起:她们称颂儿子,说儿子是他母亲给自己生的主人,称颂弟兄,说弟兄是姐妹们所能找到的与她们自己平等的男人,称颂年轻小伙子,说小青年是女儿赖以摆脱她对娘家的依存关系从而取得妻子的享受和身份的人物。——但是共体只能通过压制这种个别性精神来保持自己,而且,因为个别性精神是共体的本质环节,所以共体实际上也同时在制造个别性精神,因为它通过它自己所采取的高压态度就把个别性精神造成为一种敌对原则。不过,这种敌对原则,既然离开公共目的就只是邪恶和虚无,那么假如共体本身不承认青年力量亦即不承认尚未成熟、尚在个别性范围之内的男性为整体的力量,它〔敌对原则〕就不会有所作为就将一事无成。因为整体、共体,是一个民族,它本身就是一个个体性;而且它所以是个体性,所以是自为的,乃因为从本质上说别的个体性都是为它而存在的,因为它排除别的个体性于自己之外,并觉得自己独立于它们之上。共体,或者说公共本质有它的否定方面,即,它对内压制个体的个别化倾向,但对外又能独立自主的活动;而它实现这个否定方面正是以个体性作为它的武器。战争是这样的一种精神和形式:伦理实体的本质环节,亦即伦理主体(Selbstwesen),其不受一切特定存在约束的绝对自由,只在战争之中才是一个现实,才显示出它的价值。因为,一方面,由于战争使个别的财产体制和个人的独立自由以及个别的人格本身都亲切体会到否定力量,另一方面,正是这个否定本质,在战争中,一跃而成为了整体的捍卫者;勇敢的、年轻力壮的、为女性所喜爱的人,即是说,一向受压制的那个破坏原则,此时扬眉吐气,耀武扬威起来。

  那么现在,是什么在决定着伦理本质的特定存在和精神必然性呢?是自然力量〔体力〕和幸运之类偶然性了。伦理本质的特定存在既然是建立在强有力和幸运上的,这就已经注定了它的毁灭了。——从前,只是诸家庭守护神毁灭于民族精神之中,现在,同样,活生生的诸民族精神,由于它们的个体性的缘故也在一种普遍的共体中消灭了;这种普遍的共体就它的单纯的普遍性来说,它是无灵魂无生命的,而当它作为个别事物,当它是个别的个体时,它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这样,伦理的精神形态消逝了,另一形态就代之而起了。

所以,伦理实体之被注定或被规定要这样消亡,要这样过渡为另一形态,乃是由于伦理意识本质上是直接趋向着法律或法权发展的。而这里直接性这一规定意味着自然一般已进入了伦理的行为。伦理行为的实现,只是把伦理精神的优美和谐与稳定平衡恰恰因其优美和稳定而具有的矛盾和破坏萌芽暴露了出来;因为直接性含有互相矛盾着的意义,它既是自然无意识的稳定,又是精神有意识的不稳定的稳定。——由于这种自然性的缘故,这样的伦理民族乃是一个由自然所规定了的因而是有限的个体性,并且它因此而发现它自己是在被另一种个体性扬弃着。但是,这种规定性,固然是被设定于客观存在中的一种限制,却同时又是一般的否定物和个体性的主体,那么当这种规定性消失了的时候,精神的生命以及在其一切组成个体中都意识到其自身的这种实体,也就丧失了。这种实体,作为自己的一切组成个体的一种形式的普遍性,已析出于它们之外,不再作为一种活的精神内在于它们之中了;而实体的个体性,本是坚如磐石地团结一致的,现在毋宁已分崩离析,破裂成了众多的点。

(c)法权状态

  Ⅰ.个人的有效性

  个体性和伦理实体的活的直接的统一体所倒退而成的普遍的统一体,乃是一种无精神、无生命的共体,这种共体现在已不再是诸个体的无自我意识的实体,而毋宁是,个体在它那里都是有效准的,都按它们的自为存在各算是一个〔有自我的〕主体(Selbstwesen)和实体。

  普遍物已破裂成了无限众多的个体原子,这个死亡了的精神现在成了一个平等〔原则〕,在这个平等中,所有的原子个体一律平等,都象每个个体一样,各算是一个个人(Person)。①——伦理世界里被称为隐蔽的神的规律的东西,事实上已摆脱它的内在性而成了现实;当初在伦理世界里,个别的人只在他作为家庭的普遍血缘时才有效准,才是现实的。在那种情况下的个别的人,乃是无自我的、死亡了的精神;但是现在,他已摆脱了他的非现实性而成为现实的了。因为,伦理实体仅仅是真实的〔客观的〕精神,所以个别的人就倒退为一种对自身的确定性;他所以是伦理实体,那是因为他是作为一种肯定的普遍物,但他所以有现实性,则在于他是一个否定的普遍的自我(Selbst)。——我们前面曾看见,伦理世界的种种势力和形态都在空虚的命运的单纯必然性中消逝了。现在看到,伦理世界的这一种势力,作为实体,正在返归于他自己的单一性。但是,返回自身的绝对本质,即,上述那种空虚的命运的必然性,并不是什么别的,只不过是自我意识的我(Ich)。

  ①由伦理实体的统一性分裂而成的这些个人,既是些独立实体、个体原子,而作为法人,又具有合法性,普遍性;既众多,又单一。个人的一与多的辩证逻辑形式,互见于黑格尔《逻辑学》,商务版,上卷第三章。这样的法权社会,历史上初见于罗马帝国时代,可参看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版,三部三篇一章。——译者

  从此以后,这个我于是就被承认为自在而又自为的存在物;这个被承认,就是它的实体性;但它这实体性是抽象的普遍性,因为它的内容是这种不容触犯的自我,而不是已消溶于实体中的自我。

  这样,从伦理实体的生活中就产生出了个人人格;人格是意识的现实而有效准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如果脱离了现实,就变成关于独立性的一种不现实的思想,古代出现过的斯多葛主义的自我意识就是这样的思想;斯多葛主义的不现实的独立思想产生于主人和奴隶这一自我意识的直接存在,而人格则产生于一切人普遍具有的统治欲和服从心这一直接精神。在斯多葛主义那里,那仅只处于抽象中的自在存在,现在则是现实世界。斯多葛主义不是什么别的,只不过是这样一种意识:它给法权状态的基本原则,亦即毫无精神的独立性,提出了一个抽象形式;它由于逃避现实,所以只达到了关于独立性的思想;它是绝对自为的,因为它不把它的本质跟任何一种特定存在结合起来,相反,它想抛弃一切特定存在而把它的本质置于纯粹思维的统一性中。同样,个人法权也既没有结合于一般个体的一种更为丰富或更强有力的特定存在,又没有结合于一个普遍的活的精神,反而跟精神的抽象现实的纯粹的一,或者换句话说,跟一般自我意识这样的一,结合起来了。

  Ⅱ.个人的偶然性

  可是正如斯多葛主义的抽象的独立性曾经得到实现和表达那样,现在这后一种独立性、个人的人格,也将重复那前一种形态的运动过程。斯多葛的意识曾转化为怀疑主义的混乱意识,变成一种否定一切的空谈,从存在与思维的这一个偶然性中走出来,又颠三倒四地迷失于另一个偶然性;它诚然,也曾在绝对的独立性中把这些偶然消除掉,但同样又把它们一再地制造出来,并且事实上它本身恰恰就是意识的独立与不独立所形成的一个矛盾。——同样,法权阶段的个人的独立性毋宁也还是这同一样的普遍混乱和相互消除。因为,被承认为绝对本质的东西就是作为个人的纯粹而空虚的一的那个自我意识。与这个空虚的普遍性相反,〔伦理〕实体的形式里面是具有充实的内容的,而且现在这充实的内容是完全自由散漫、杂乱无章;因为当初管制它并把它约束在自己的统一性里的那个精神已经瓦解,已不复存在了。——因此个人的这种空虑的一,就其实在性而言,乃是一种偶然的特定存在,一种无本质的运动或行动,它不会有持续存在的。所以正如怀疑主义那样,法权的形式(ForBmalismus),按其概念来说,也没有自己的特殊内容,它是把它所遇到的一种样态繁复的现成存在物、或者说财产,象怀疑主义那样给添加上使之能被称为所有权的一种抽象普遍性,如此而已。然而如果说在怀疑主义中象这样地规定的现实曾被一般地称之为假象,因而只有否定的价值,那么它在法权中则具有肯定的价值。其所以说前者只有否定的价值,是因为在那里现实的东西是指那作为思维、作为自在普遍物的自我,但后者之所以有肯定的价值,是因为在这里现实的东西是一种得到承认的实实在在的效准,是用范畴来表示的"我的"(Mein)。——两者是同一个抽象的普遍。"我的"的具体内容或者说"我的"的规定性无论是外在所有物也好或者是精神或品质上的内在富有或贫乏也好,并不是包含在这个空的形式里的,它与形式各不相干。内容显然隶属于一个特殊的势力,这个势力是不同于形式的普遍物的另一种东西,是偶然和武断。——因此,法权意识就在它自己被承认为有实际效准时,反而认识到它自己的实在性的丧失,认识到它是完全没有本质的东西,并且,把一个个体称为个人,实际上是一种轻蔑的表示。

  Ⅲ.抽象的个人;世界主宰

  内容这一自由势力,规定其自己如下:无限众多的个体原子〔或原子式的个人〕一方面是分散的,同时由于它们这个分散的性质它们又集结为一个既有异于它们而又毫无精神的单一的点;这个单一的点,一方面跟个体原子的不可触犯的人格同样是纯粹个别的现实,但另一方面与个体原子的空虚的个别性相反又意味着它是一切内容,从而是所有个体原子的实在本质,而且与个体原子以为自己具有的那种绝对的但实际上无本质的现实相反,它是普遍势力和绝对现实。这位世界主宰这样一来就自觉他是绝对的、本身同时包含着一切存在的、意识不到另有任何比自己更高的精神的个人。他也跟别人一样是一个个人,但他是一个孤独的个人,他跟所有的人对立着;而这与他对立的一切个人构成着这个个人的有实效的普遍性;因为,单独的个别的人,从其本义来说,只在他是体现着〔一切〕个别性的普遍的众多时才是真实的;离开这个众多,则孤独的自我事实上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力量的自我。——同时,这孤独的个人,作为意识,意识到了与上述那个普遍的人格相对立的内容。但是,他所意识到的这种内容摆脱了它的否定势力以后就成为一团混乱的精神势力,这些摆脱了羁绊成了基本本质〔独立个体〕的精神势力彼此肆无忌惮地疯狂地互相摧残;而它们的虚弱无力的自我意识成了本身不起作用的疆界,成了供它们骚扰撕杀的场地。于是,这个世界主宰,由于意识到自己是这一切现实势力的总和(Inbegriff),就成了一个自视为现实上帝的巨大的自我意识;但由于他只是形式的自我,并无能力对这些势力进行任何约束,所以他自己的行为活动与自我享受又是一个同样巨大的荒唐放纵。①世界主宰对于他自己是怎样的一种势力具有了确实的意识,他现在确实意识到,在他用以对付跟他对立着的有自我性的臣民的摧毁性暴力中,他是普遍的现实势力。因为,他这个势力并不是什么精神上的融洽一致,仿佛他所统辖的个人都能把他视为他们自己的自我意识,相反,他们在这里勿宁各是自为的个人,排斥他们跟别人的连续性,保持他们跟别人绝对互不干扰的间断性〔或独立性〕;因此无论在他们彼此之间或是在他们与作为他们的关联或连续性的他这位世界主宰之间,只存在着一种否定性的关系。作为个人之间的连续性,世界主宰是他们这种形式主义的内容和本质,但是对他们来说他是异己的内容和敌对性的本质,因为这种本质可以说恰恰扬弃了充当他们的本质的那种空无内容的自为存在;——而且作为他们的个性或人格的连续性,他恰恰是在摧毁他们的个性或人格。可是,既然异己的内容在他们那里成了有效准的东西,而且这异己内容之所以在他们那里有效准是因为它是他们的实在,那么,法权上的人格、法人,就毋宁体会到了自己的无实质性,知道自己是毫无实质的东西。另一方面,在这无本质的基地上从事摧毁行动的势力却意识到它自己的无上威力;但自觉为无上威力的这个自我〔主体〕,是纯粹的摧毁作用,因而是只起作用于它自己以外的,因而勿宁说,它是它自己的自我意识的抛弃。

  ①指罗马皇帝的无上权势。上引《历史哲学》560页上说:"在整个已知的世界上,任何意志都被假定为隶属于罗马皇帝的意志下面"。——译者.

  这就是作为绝对本质的自我意识之成为现实的经过情况。但是,意识在从这种现实被逐回到自身之后,就思维它的这个非本质性,把它的非本质性当作一种思维对象;我们以前曾经看到,斯多葛主义的纯粹思维的独立性,通过怀疑主义,终于在苦恼意识中达到了自己的真理性,即,认识了苦恼意识就是它的自在而自为的存在。如果说这种认识在当时只表现为由一种意识所见到的意识的片面见解,那么我们看到这片面见解的现实的真理性现在出现了。这现实的真理性表明:自我意识的这种普遍的效准、客观有效性,即是从自我意识异化而成的实在性。普遍的客观效准是自我的普遍现实,但这种普遍现实却同样又直接是它自己的反面;自我的普遍现实就是自我的本质的丧失。——在伦理世界里还没有出现的自我的现实,现在由于自我已返回于个人,自我就赢得了这个现实;当初在伦理世界中是单一或统一的东西,现在以分化发展了的形式出现了,但发展了,也就是异化了。

猪哼哼 发表于 2007-8-29 23:39

二、自身异化了的精神;教化
(1)


  伦理实体所保有的对立,曾是严密地保持在它的简单的意识之内的,而且,这简单的意识和它自己的本质曾是一个直接的统一体。因此,对于直接指向着本质、并把本质当成自己的伦常的那个意识而言,这本质具有存在的简单规定性;
  意识既不把自己看成这种排他性的自我,实体也并不意味着是一种被排除于意识之外的特定存在,即是说,并不是仿佛意识只有通过它自身的异化才会跟这种存在合而为一,才会同时把那个实体产生出来。但是,那样一种精神,即,它的自我是绝对分立的东西的那种精神,发现它的内容是一种与它相对立的同样坚硬的现实世界,并且在这里,世界具有作为一种外在的东西、自我意识的否定物的规定或特性。然而这个世界是精神的东西,它本身是存在与个体性两者溶合而成的东西。它的这种特定存在既是自我意识的作品,又同样是一种直接的现成的、对自我意识来说是异己的陌生的现实,这种陌生的现实有其独特的存在,并且自我意识在其中认识不出自己。这个世界就是法权的外在本质和自由内容。但是这个法权世界的主人所统辖的这种外在现实,不仅仅是偶然出现在自我面前的外在的原始的存在,而且又是自我的劳作,不过不是他的肯定的而是他的否定的劳作罢了。这个外在现实是由于自我意识自己的外在化和放弃其本质而获得其存在的,这种外在化的过程,看起来好象是由各种漫无约束的因素在支配着法权世界的那种扰乱破坏的状态中以外在暴力强加给自我意识的。其实这些漫无约束的因素,就它们本身来说,只是纯粹的扰乱破坏和它们自身的解体。但是它们的这种解体、它们的这种否定的本质,正是自我;自我是它们的主体、它们的行动和生成过程。但是实体赖以成为现实的这种行动和生成过程,就是个人〔人格〕的异化;因为那直接的、亦即没有异化的、自在自为的有效准的自我,是没有实体性的,并且是那些外在的激荡因素的玩物。因此,自我的实体就是它本身的外在化,而外在化就是实体,换句话说,就是将自身形成为一个有秩序的世界、并且从而使自身得以保存的那些精神力量。

  在这种方式下,实体就是精神,就是自我和本质的自觉的统一体;不过自我和本质两者也具有彼此互为对方的异化的意义。精神是对一个独立的客观现实的意识;但是自我和本质的那种统一体与这种意识相对立,亦即纯粹的意识与现实的意识相对立。一方面现实的自我意识通过它的外在化转化为现实的世界,并且反过来现实世界又转化为自我意识;但另一方面,恰恰这种现实,无论它是个人或是客观的东西,就被扬弃了;它们都成了纯粹的普遍物。它们经过这种异化就成了纯粹意识或本质。当前的现实直接以它的彼岸,亦即以它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为对立面,反之,思维则以此岸,亦即以它自己异化出来的现实为对立面。

  因为这样,这个精神所形成的就不是仅仅一个单一的世界,而是一个分离的、对立的、双重的世界。——伦理精神的世界是精神自己固有的当前现实;这个世界的每一势力因而都处于当前现实这个统一体之中,而且虽然两种势力是彼此分开的,它们各自仍然跟整体保持着平衡。没有任何东西具有自我意识的否定物的意义;甚至连已死的精神也还是当前现存于亲属的血液、家庭的自我〔主体〕之中,而政府的普遍权力(Macht)则是意志、民族的自我。但是在这里,当前现存着的东西只意味着以意识为其彼岸的那种对象性的现实;每个个别环节,作为本质,都从另一个环节那里取得当前存在并从而取得现实,而只要它是现实的,它的本质就是不同于它的现实的另一环节。没有任何东西具有一种以自身为根据并内在于本身的精神,相反,任何东西都是在自己以外的一种异己的东西之中;——整体的平衡不是在自身内保持不变的统一,也不是这种统一返归其自身以后的宁静,相反,整体的平衡是建立于对立物的异化上的。因此,正如每个个别环节一样,整体也是一个自身异化了的实在;它分裂为两个王国:在一个王国里,自我意识本身及其对象都是现实的,而另一个王国则是纯粹意识的王国,处于前者的彼岸,不是当前现实的,而是在信仰之中。于是,正如伦理世界之从其分为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及两者的不同形态的分裂出发,以及这个伦理世界的意识之从有知与无知的分裂出发,返归于意识的命运,返归于作为这两个对立面的否定势力的自我,现在,异化了的精神的这两个王国也返回于自我;但如果说前者是第一个直接有效准的自我,是个别的个人,那么后者,这第二个,这从其外化中返归其本身的普遍的自我,将是把握概念的意识,而且这两个精神世界,亦即其所有环节都坚持自己各是一个固定的现实和无精神性的存在的这两个精神世界,则将瓦解于纯粹的识见(Reine Einsicht)之中。

这种识见,作为自己把握其自己的自我,就达到和完成了教化;它不把握任何别的,只把握自我,并且它将一切都当作自我来把握,即是说,它对一切都进行概念的理解,剔除一切客观性的东西,把一切自在存在都转化为自为存在。当它转而反对信仰,亦即反对异己的、外方的、彼岸的本质王国时,它就是启蒙。启蒙也在这个王国里完成异化,因为异化了的精神把这个王国当作和本身均衡的宁静意识而逃避进去以求托庇安全;启蒙扰乱了精神在这信仰王国里所作的家务安排,因为它把此岸世界的什物携带了进来,而此岸世界的什物,精神又无法否认是它自己的财产,因为精神的意识也同样是属于这个世界的。——在这种否定的活动中,纯粹的识见同时也就把自己实现了,并且产生出它自己〔固有的〕的对象(不可认知的绝对本质)和有用的东西。由于现实这样一来就丧失了一切实体性,它本身中再也没有什么自在的东西,于是信仰的王国以及现实世界的王国就都崩溃了,而且,这个革命带来了绝对自由,当初异化了的精神现在依靠这个自由就完全返回于其本身了:离开这个教化国度而转入另一国度,转入道德意识的国度。

A.异化了的精神的世界

  异化了的精神的世界分裂为两个世界。第一个是现实的世界或精神自己异化而成的世界,而另一个则是精神于超越了第一个世界后在纯粹意识的以太中建立起来的世界。这后一纯粹意识的世界虽与前一世界亦即精神的异化相对立,但正因为它与异化相对立,它就不能不与异化有关,它只是另一形式的异化而已,而这一形式的异化,其特点恰恰在于对两个不同的世界有所意识,它包含两者于其自身之内。因此,这里所谈的不是什么自在自为的绝对本质的自我意识,不是宗教,而是信仰,如果信仰是指对现实世界的逃避,而不是指什么自在自为的东西的话。所以,对当前现实世界的这种逃避,其本身就直接是一个双重性的。纯粹意识是精神上升后所达到的领域,但纯粹意识却不仅是属于信仰的,而且同样也是属于概念的领域。因此两者在其中总是双双出现,而信仰永远只被我们当作是与概念相对立的东西。

(a)教化及其现实王国

  这个世界的精神是为一种自我意识所渗透了的精神本质,这种自我意识知道自己作为这种自为存在着的本质是当下现存着的,并且知道本质作为一个现实是与自己对立着的。

  但这个世界的客观存在,以及自我意识的现实,其所以出现,完全取决于这样的运动:这个自我意识把它自己的人格外化出来,从而把它的世界创造出来,并且把它创造的世界当作一个异己的世界看待,因而,它现在必须去加以占有。但是去否定它的自为存在即是去创造现实,并且通过这种否定与创造,自我意识也就直接占有了现实。——或者换另一个说法,自我意识只有当它异化其自身时,才是一种什么东西,才有实在性;通过它的自身异化,它就使自己成为普遍性的东西,而它的这个普遍性即是它的效准和现实性。因此,自我与一切自我的这种平等,已不是以前那种法权上的平等,自我意识不是象以前那样,仅只因为自己是存在的,就直接得到承认和有效准;相反,其所以有效准,是由于它通过异化这一中介过程已使自己变为符合于普遍的东西了。法权的那种无精神的普遍性,承认任何自然状态的性格和存在都具有同等的合法权利,但在这里,有效准的普遍性则是发展变化而成的,而且因此它是现实的。

  Ⅰ.教化是自然存在的异化

  因此,个体在这里赖以取得客观效准和现实性的手段,就是教化。个体真正的原始的本性和实体乃是使其自然存在发生异化的那种精神。因此,这种自然存在的外化既是个体的目的又是它的特定存在;它既是由在思维中的实体向现实的过渡,同时反过来又是由特定的个体性向本质性的过渡。这种个体性将自己教化为它自在的那个样子,而且只因通过这段教化它才自在地存在,它才取得现实的存在;它有多少教化,它就有多少现实性和力量。虽然自我作为特定的个体在这里也知道它自己是现实的,但它的现实性毕竟完全在于扬弃它的自然的自我;经过扬弃,原始的特定自然就降低为量的大小,降低为意志力的强弱这样一些非本质的差别。但是自我的目的和内容则完全属于普遍的实体本身,只能是一种普遍的东西。一个自然的特殊性,如果竟然成为目的和内容的话,那也只能是无力量的和不现实的东西,这种特殊性是一个样子,它总是徒然而且可笑地拚命要自我显现;它竭力要使特殊的东西取得现实性,而现实性直接是普遍的东西,所以它就陷于自相矛盾。因此,如果个体性被错误设定为由自然和性格的特殊性构成的,那么在实在世界里就没有一个一个的个体性和性格,而所有的个体就都具有彼此一样的存在了;象这样误以为的个体性,纯然是臆想的东西,它在只有自身外化着的东西因而只有普遍的东西才具有现实性的世界里是没有地位、不能存留的。——因此,臆想的东西只算是象它那样的东西,只算是一个样子。德国字"样子"(Art)跟法国字"样子"(Espèce)并不完全是同一个意思,法国话里的"样子货"是"一切绰号中最可怕的一个;因为它表示平庸,它意味着最大的蔑视"。①但是在德国话里说"象样子的"和说"好样的",都包含有真诚说好的一面,仿佛并不意味着是那么坏的,或者也可以说,事实上在德语里使用这个词时,关于什么是"样子",什么是教化和现实,还没有明确的意识。

  ①引自狄德罗的对话:《拉摩的侄儿》,歌德译。——原编者

  就个别的个体来说,个体的教化乃是实体本身的本质性环节,即是说,教化乃是实体的在思维中的普遍性向现实性的直接过渡,或者说,是实体的简单的灵魂,而借助于这个简单的灵魂,自在存在才得以成为被承认的东西、成为特定存在。因此,个体性的自身教化运动直接就是它向普遍的对象性本质的发展,也就是说,就是它向现实世界的转化。现实世界虽是通过个体性而形成的,在自我意识看来却是一种直接异化了的东西,而且对自我意识来说它有确定不移的现实性。但是自我意识尽管确信这个世界是它自己的实体,却同时又须去控制这个世界;它所以能有统治这个世界的力量,是因为它进行了自我教化,从这一方面来看,教化的意思显然就是自我意识在它本有的性格和才能的力量所许可的范围内尽量把自己变化得符合于现实。在这里,表面看来好象是个体的暴力在压制着实体从而消灭着实体,实际上个体的暴力正也就是实体赖以实现的东西。因为,个体的力量在于它把自己变化得符合于实体,也就是说,它把自己从其自身中外化出来,从而使自己成为对象性的存在着的实体。因此,个体的教化和个体自己的现实性,即是实体本身的实现。

  1.善与恶;国家权力与财富

  自我只于它作为经过了扬弃的自我时才意识到自己是现实的。因此,自我并不是它自己的意识和对象的统一体;对自我来说,对象毋宁只是它的否定物。——通过作为灵魂的自我,于是实体就在它的一切环节中发展和形成为这样:对立的一方赋予另一方以生命,每个对立面都通过自己的异化使其对方取得持续存在,并且反过来也同样从对方的异化中获得自己的持续存在。同时,每个环节,就它的规定性来说,各有一个不可克服的价值〔或效准〕,并且相对于对方来说,各有一个固定的现实性。思维于是把它们的这种差别以最普遍的方式加以固定,那就是,固定为绝对对立的善与恶,而善与恶被看成是天壤悬殊、绝对不能变成同一个东西的。但是这种固定的存在却以向对方直接过渡为其灵魂;特定存在勿宁即是每个规定性变为自己对方的那个转变,而且只有这个异化才是整体赖以保存的本质。我们现在必须来考察这个赋予各环节以精神从而使之实现的运动过程;我们会见到,异化又将异化它自己,而整体则将通过异化把它的全部内容收回于它自己的概念之中。

  一开始,必须考察简单的实体本身,必须从它的特定存在着的、尚无精神的环节的直接组织中来考察它。我们在这里要考察的东西跟自然有同样的情况。自然分解为许多普遍元素——气、水、火、土。空气是持存不变的、纯然普遍的、透明的本质;水是永远被牺牲的〔或被消除的被废弃的〕本质;火是它们的有灵魂的统一体,它永远在消除它们的对立,同时又永远在把它们的简单统一分裂为彼此对立;而土则是这些元素的坚固枢纽,这些本质及其过程的主体,它们的出发点和归宿地。同样,内在的本质,或者说,具有自我意识的现实中的简单精神,作为一个统一的世界,也分解为象自然所分解的那样一些普遍的、但具有精神的元素或质体(Masse):其中第一种是自在普遍的、自身等同的精神本质;

  第二种是自为存在着的、已变得自身不等同了的、正在自我牺牲和自我献身的本质;第三种,作为自我意识,是一种本身直接具有火的力量的主体。在第一种情况下,它意识到它自己是自在存在,在第二种情况下,它牺牲了普遍而又变成自为存在。但精神本身则是整体的自在而又自为的存在,这个整体一方面将自己分裂为持续不变的实体和自我牺牲的实体,同时另一方面又重新将两种实体收回于它自己的统一体中,它的统一体就既是爆发出来的、烧毁实体的火焰,又是实体持续不变的形态。——在这里我们看到,这些本质相应于伦理世界里的共体〔社团〕和家庭,但并不具有它们本身原有的那种精神;相反,如果命运对这种精神来说是外来的陌生的东西,那么在这里自我意识则是并且自知其是这些本质的现实力量。

  这些环节必须加以考察。我们既要就它们首先在纯粹的意识中呈现为思想或自在存在的本质时来考察,又要就它们在现实的意识中呈现为对象性的本质时来考察。——在这种单纯性的形式下,第一种本质,亦即一切意识的自身等同的、直接的连续不变的本质,是善,善是自在存在的独立的精神力量,而自为存在的意识在这里所进行的活动仅只是附带的。

  相反,另一种本质,由于它牺牲自己并且让个体在它那里意识到它们自己的个别性,则是被动的精神本质或普遍的东西,是虚无的本质,是恶。——本质的这种绝对瓦解〔为其环节的现象〕本身是持存不变的。如果说第一种本质是个体的基础、出发点和发展结果,而且在这里个体都是纯粹普遍的,那么相反,第二种本质一方面是进行着自我牺牲的为他存在,另一方面恰恰因为这个缘故又是个体归返其作为个别的人的本身的那种不断的返回运动和它们永远趋向于自为存在的变化过程。

  但是善与恶这些简单思想也同样都直接地自身异化了;

  它们都成了现实的,在现实的意识中都表现为对象性的环节。

  就这个意义说,第一种本质即是国家权力,另一种本质即是财富。——国家权力固然是简单的实体,也同样是普遍的〔或共同的〕作品——绝对的事情自身,事情自身使个体意识到它们的本质都在这里充分表达出来了,而且他们的个别性归根结蒂就只是对他们的普遍性的意识;——国家权力同样又是作品和简单结果,其所以说是简单结果,是因为这个结果虽系出于所有个体的行动,但这一事实已经从这个结果中消逝不见了;它只落得是所有他们的行动的绝对基础和持续存在。——他们的生活中的这种单一的、精纯的实体,由于被这样规定为持存不变的自身等同性,于是就具有存在的性质,并且因此只是一种为他存在。因此,它〔单一的实体〕自在地直接地即是它自己的对方:财富。财富虽然是被动的或虚无的东西,但它也同样是普遍的精神的本质,它既因一切人的行动和劳动而不断地形成,又因一切人的享受或消费而重新消失。在财富的享受中,个体性固然成了自为的或者说个别的,但这个享受本身却是普遍的行动的一个结果,而且反过来,又是促成普遍行动和大家享受的原因。现实的东西完全具有这样的精神意义:即,它直接地是普遍的。每个个人诚然都会以为在享受财富时其行为是自私自利的;因为正是在财富中人会意识到自己是自为的,并从而认为财富不是精神性的东西。然而即使只从外表上看,也就一望而知,一个人自己享受时,他也在促使一切人都得到享受,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劳动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而劳动。因此,一个人的自为的存在本来即是普遍的,自私自利只不过是一种想象的东西;这种想象并不能把自己所设想的东西真正实现出来,即是说,并不能真实地做出某种只于自己有利而不促进一切人的福利的事情。

  2.自我意识的判断: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

  自我意识于是在这两种精神力量中认识到它自己的实体、内容和目的;它在这两种精神力量中直观到它的双重本质:从一种力量见到它的自在存在,从另一力量见到它的自为存在。——

  但是自我意识,作为精神,同时又是一种否定的统一体,它把个体性与普遍物或现实与自我的互相分离否定地统一于一身。因此,统制和财富,个体都当成是现成存在于他面前的对象,即是说,个体知道自己对于这些对象是保有充分自由的,认为自己能在它们之间进行挑选,甚至能对它们中的任何一个也不挑选。作为这种自由而纯粹的意识,个体就把本质当作一种仅仅为他〔个体〕而存在的东西看待。于是他就把本质当作是在他自身之内的本质。——在这种纯粹意识中,实体的环节对他〔个体〕来说就不是国家权力和财富,而是关于善和恶的思想。——但是进一步说,自我意识是个体的纯粹意识对个体的现实意识、思维物对客观本质的关系;它因此从根本上说乃是一种判断。——诚然,对于现实本质的两个方面来说,究竟哪个是善和哪个是恶,这一点从它们的直接规定中已经就表明了;国家权力是善,财富是恶。然而这个初步判断不能视为是一种精神性的判断;因为在这种判断中,一个方面只被规定为自在存在或肯定的东西,而另一个方面只被规定为自为存在或否定的东西。但是,作为精神本质,它们之中的每一个方面都是双方的渗透,所以上述那两种规定不能全部表述出它们的性质来;而且,自我意识既然关涉到它们双方,本身就是自在而又自为的;自我意识因而必须以这种双重的方式跟每一方面发生关联;只有这样,它们之各是自身异化了的规定这一性质,才会显现出来。

  现在,自我意识这样判断善与恶:凡它发现其中有它自己在内的那种对象,它就认为是好的和自在的,凡它发现其中有它自己反面在内的那种对象,它就认为是坏的;善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同一(Gleichheit),恶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不同一(Ungleichheit)。同时,凡对它而言是好的或坏的,其本身也自在地是好的或坏的;因为正是在它这里"自在地是"和"对它而言是"亦即自在的存在和对它的存在这两种环节乃是同一回事,也就是说,它是客观本质的现实精神,而判断则是精神的力量在这些客观本质身上所作的显示,因为正是它的力量致使它们象它们自在地那样。善与恶的真实性的标准,不在于客观本质本身究竟直接是同一的东西还是不同一的东西,即,不在于它们究竟是抽象的自在存在还是抽象的自为存在,而在于精神究竟对它们保有什么样的关系,即,在于它们跟精神究竟是同一还是不同一。既然这些客观本质首先被设定为〔精神的〕对象,然后通过精神而变成自在存在的,那么当精神同它们发生关系时,精神同它们的关联,同时就成了它们的自身返回,于是这种返回,它们才获得现实精神的存在;并且同时,它们的精神〔实质〕,也就显现出来。但是,正如它们的第一种直接规定之不同于精神跟它们的关联那样,第三种规定,它们的固有的精神,也不同于它们的第二种规定。——首先,由于精神跟它们的关联而产生出来的它们这第二种自在存在,一定就已经与直接的自在存在大不相同了;因为精神的这个中介过程毋宁已使直接的规定性发生变动,使之变成了某种别的东西。

  这样一来,自在自为存在着的意识,现在发现国家权力固然是它的简单本质和一般存在,但不是它的本然的个体性,固然是它的自在存在,但不是它的自为存在,它毋宁发现在国家权力下,它的行动,作为个人的行动,已经受到拒绝、压制而不得不变为服从。个体于是在这种权力的压制下返回自己本身;国家权力对它来说已是一种压迫性的本质、坏的东西、恶;因为权力已不是与个体性同一的东西而是完全不同一的东西了。——相反,财富是好的东西、善;它提供普遍的享受,它牺牲自己,它使一切人都能意识他们的自我。它自在地即是普遍的善行,如果说在某种情况下它并未实现某一件善举,并未满足每一个需要,那么这只是一种偶然,无损于它的本质;它的普遍的必然的本质在于:将自己分配给一切个人,做一个千手的施予者。

  这两种判断使关于善的和关于恶的思想各产生一种新的内容,恰恰与它们原来对我们来说所具有的那种内容性质相反。——但自我意识跟它自己的对象的关联还不算完满,即是说,它仅只从自为存在的角度或尺度上跟它的对象发生了关联。但是,意识同样也是自在存在着的本质,它必须同样把这一方面也当成发生关联的尺度,只有这样,精神性的判断才算完满。国家权力按照这一个方面说,表达了自我意识的本质;国家权力一部分是静止的法律,一部分是规定着普遍行动的诸个别过程的指示和命令(Regierungund Be Bfehl);其一〔部分〕是简单的实体本身,其另一〔部分〕是实体鼓舞并保持其本身和一切个体的那种行动。因此,个体发现在国家权力中他自己的根源和本质得到了表达、组织和证明。——与此相反,在财产的享受中个体体会不到他的普遍本质,关于他自己他只能获得一些倏忽即逝的意识,感受到自己是一种自为存在着的个别性,认识出自己与自己的本质的不同一性。——因此,善与恶的概念现在获得了跟以前的性质相反的内容。

  这两种方式的判断各有自己的同一和不同一。在第一方式的判断下,意识认定国家权力是与自己不同一的,财富享受是与自己同一的;而在第二方式的判断下,前者被认定是与意识同一的,后者是与意识不同一的。现在出现了两种同一性的认定和两种不同一性的认定,对上述那两个现实的本质〔权力和财富〕出现了两种相反的关系。——我们必须对这两种不同的判断本身进行判断,而在判断时我们必须应用前面建立的那个标准或尺度。如果按照前面建立的尺度,那么判定或认出同一性来的那种意识关系就是善,认出不同一性来的那种意识关系就是恶;而且这两种方式的意识关系从此以后就可以被视为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意识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对待现实本质,所以它本身也就有了不同的规定,或者是好的或者是坏的。但它之是好的还是坏的,并不取决于它以自为存在为原则还是以纯粹的自在存在为原则,因为这两者是对它同样重要的环节。上面考察过的那种双重判断,是把〔自为和自在〕两个原则看成是分离开的,所以只含有两种抽象的判断。至于现实的意识,则同时含有两个原则于一身;如果说现实的意识也有形式上的差别,那么差别就完全起于它的本质,即是说,完全出于它自己与实在的〔不同〕关系。①

  ①这个新的辩证发展,将引导出两种自我意识:一是按其自在存在作判断的,一是按其自为存在作判断的。前者的特点是自己与权力和财富这些精神现实很合适,从而承认社会秩序,叫做高贵意识;后者的特点是自己与精神世界不相适应,所以既反抗权力又反对财富,叫做卑贱意识。黑格尔的方法总是把抽象的两个对立面加以个体化,使之集于一身,使之成为两种自我意识形态。上卷主人与奴隶的意识形态就曾是这样发展形成起来的。——译者

  这种关系有两个性质相反的方式;在一个方式下,这种关系是把国家权力和财富都当作一种〔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对待,在另一个方式下,这种关系是把两者都当作一种〔与自己〕不同一的东西对待。——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都与自己同一的意识,乃是高贵的意识。高贵意识在公共权力中见到有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它认为这种权力即是它自己的简单的本质及其具体实现,并且对它这本质,不惟内心里矢志忠诚,实际上也听从驱使,百依百顺。同样,它在公共财富中也见到有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因为正是财富使它意识到自己的另一个本质方面,自为存在;因此,它同样把财富视为是和自己有关系的本质性的东西,并把自己享受其实惠的那种财富视为是施予者,衷心感激。

  反之,发现另一种关系的、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一的那种意识,是卑贱的意识。卑贱意识视国家的统治力量为压迫和束缚自为存在的一条锁链,因而仇视统治者,平日只是阳奉阴违,随时准备爆发叛乱。——

  卑贱意识借助于财富而得以享受其自己的自为存在,但他同样把财富视为与它自己不同一的东西,即是说,因为它从自己的持存的本质出发来考察,发现财富与自己不同一。既然财富只使它意识到它的个别性和享受的变灭性(Ver Bganglichkeit)使它既贪爱财富又鄙视财富,那么随着享受消逝,随着日益损耗中的财富的消逝,它认为它与富人的关系也已消逝。①

  ①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将构成黑格尔所说的辩证发展的两极,而卑贱意识将是高贵意识的真理性,正如奴隶曾是主人的真理性那样。——译者

  这两种关系现在所表达的仅仅才是判断,判断规定了作为意识对象的两个本质〔国家权力和财富〕对意识而言是什么,还没有规定它们自在自为地是什么。在判断中呈现出来的反思(关系),一方面,仅只对我们〔研究现象学的人〕而言才是对此一规定和彼一规定的肯定,因而实际上对于两者同样都是一个否定,所以这种反思还不是意识本身对它们所作的反思。另一方面,它们都仅仅才是直接的本质,直接本质既不是形成起来的东西,也不是它们的自我意识;意识到它们之存在的那个东西〔自我意认〕,还不是它们的生命原则;

  它们都是宾语,宾语本身都还不是主语。由于这种分离的缘故,精神性判断的整体也还是分离开的,分别隶属于各在一个片面规定之下的两种意识。——异化本来有两个互不相干的方面:一方面,纯粹意识的自在存在,亦即关于善与恶的特定观念,另一方面,它们的特定存在,亦即国家权力和财富;异化曾把它这两个方面的互不相干上升为两个方面的互相关联,上升为判断,同样,现在,这种外在关联也必定进一步上升为内在统一,或者说,它作为思维中的关联也必定上升为现实,而且,两类判断的精神也一定要显现出来。要实现这一点,只要判断发展成为推论,发展成为中介运动,使判断的两个方面的必然关联和中项得以在这个中介运动中显现出来,就行了。

  3.服务与建议Dienstund Rat

  因此,在判断中高贵意识发现自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这样的:国家权力诚然还没有成为一个自我〔或主体〕,仅仅才是普遍的实体,但高贵意识却已意识到了这个普遍实体,视之为它自己的本质,视之为目的和绝对内容。高贵意识既然与普遍实体发生肯定关系、以这样肯定态度对待普遍实体,于是就以否定态度对待它的固有目的、它的特殊内容和特定存在,并使它们归于消逝。高贵意识是服务的英雄主义(Heroism us des Dien Bstes),——它是这样一种德行,它为普遍而牺牲个别存在,从而使普遍得到特定存在,——它是这样一种人格,它放弃对它自己的占有和享受,它的行为和它的现实性都是为了现存权力(Vorhandene Macht)的利益。

  通过这个运动,普遍就变得跟特定存在一般地结合起来了,正如特定存在着的意识之通过这个外化而把自己教化、形成为本质性一样。特定存在着的意识在服务中异化了自身,而它所异化的乃是它那沉浸于特定存在中的意识;但是那自身异化的存在乃是自在存在;它通过这个教化形成过程于是就获得它自己以及别人对它的尊重。——但是国家权力,原来仅只是被思维的普遍,仅只是自在存在,现在则也通过这个运动而变成存在着的普遍,变成现实的权力了。它只在现实的服从中才是现实的权力,而它所以能获得这种现实的服从,是由于自我意识作了判断,判断出〔这种权力〕是本质,并由于自我意识自由地作了自我的牺牲。这种使本质与自我〔或自我意识〕互相结合的行动,产生了双重的现实:使自我意识本身成了真正的现实,并使国家权力成了真正的有效准的东西。

  但通过这种异化,国家权力还不是一种知道自己是国家权力的自我意识;有效准的东西只是它的法律或它的自在存在而已;它还没有特殊的意志;因为服务的自我意识还没有外化它的纯粹自我,从而赋予国家权力以精神,而仅仅以它〔自己〕的存在使国家权力取得生命;它为国家权力所牺牲的只是它的特定存在而不是它的自在存在。——这样的自我意识,其价值在于它符合于本质,它之被承认则是由于它的自在存在的缘故。别的〔自我意识〕发现在它那里活动着的是它们的本质而不是它们的自为存在,——它们发现在它那里完成的是它们的思维或纯粹意识,而不是它们的个体性。因此,这种自我意识是在它们的思想里有效准和享有荣誉。这样的自我意识是高傲的封臣,臣属的活动总是为了国家权力的利益,但国家权力不是君主个人的意志,而是本质性的意志,而且臣属的重要,也只在于他这样取得的荣誉之中,即是说,只在于他按照本质表达了普遍意见,而不在于他以感恩之情表达了个体性,因为他并没帮助个体性〔君主〕,使之成为自为存在。国家权力的个人意志此时还没有形成起来,假如说这种自我意识同个人意志是有关联的,那么他的语言毕竟具有建议的性质,是他为了普遍利益而提出来的建议因此国家权力对于建议还处于无意志状态,在各种不同的有关普遍福利的意见中还不能起裁决的作用。它还不是政府(Regierung),因而真正说来还不是真实的国家权力。——自为存在、那还没作为意志被牺牲掉的意志,乃是各社会阶层内在的怀有二心的精神,这种精神尽管口头上侈谈什么普遍福利,骨子里却保留着它自己的特殊利益,并且倾向于把侈谈普遍福利的语言当作追求普遍福利的行动的代替品。在服务中特定存在总要有所牺牲,有时甚至牺牲生命,所以服务中的牺牲诚然是非常彻底的;但在经常的死亡危险中得以幸存下来的残余,仍是一定的特定存在,因而仍是一种特殊的自为存在,而这种死里余生的自为存在就使那为普遍福利提出的建议具有模棱两可令人怀疑的性质,并且事实上它总是在国家权力之外还保留着它自己的意见和特殊的利益。因此,它同国家权力还不是一致的,它还不免于卑贱意识的规定,经常处于蹶起反叛的状态中。

  自为存在必须予以扬弃的这种矛盾,是这样一种形式矛盾:自为存在与国家权力的普遍性互不一致,彼此对立。可是这一形式的矛盾同时又表现为另一形式的矛盾,即,特定存在在死亡中所完成的那种外化,本身乃是一种存在着的外化,并不返回于意识的外化,——因为,意识并不是得免于外化的、自在而自为的东西,它毋宁是在过渡为它的不可协调的对立面。因此自为存在的真正牺牲固然就象牺牲生命那样彻底,但是在这一外化中它又保持其自身;它因这种外化而现实地成为它自在地本来就是的那种东西,成为它的自身与它的反面彼此同一的统一体。由于隐蔽的内在的精神、本质的自我〔或自我意识〕显现出来并且自身异化了,于是国家权力也就同时上升为它自己的自我〔或主体〕了;假如没有这种自身异化,则荣誉的事迹,高贵意识的行动,以及根据它的见解所作的建议,都会继续是用意不清的东西,骨子里都还含有特殊意图和个人私心。

  Ⅱ.语言是异化或教化的现实

  不过这种异化只发生于语言中,而在这里出现的语言,具有它独特的意义。——

  在伦理世界里语言表示着规律和命令,在现实世界里它只表现为建议,在这两种世界里语言以本质为内容,而语言本身则是本质的形式。但现在,语言却以它自己这个形式为内容,并且作为语言而有效准;实现那必须予以实现的东西,其所依靠的力量就在于说话,在于说话本身。因为语言是纯粹自我本身的特定存在;在语言中自我意识的自为存在着的个别性作为个别性才获得特定存在,这样,这种个体性才是为他的存在。我(Ich),作为这样的纯粹的我,除了在语言中以外,就不是存在在那里的东西;在任何其他的表现中,它都沉沦为这样一种现实、具有这样一种形态:即,它可以重新从其中倒退出来;它曾从它的行动中倒退出来,也曾从它的面相学的表现中倒退出来,以返回于其自身,使这样不完全的特定存在只落得是一种它在其中既是太多又是太少的无灵魂的东西。①但语言则包含着纯粹的我,只有语言表述着我、表述着我自身。自我的这种特定存在,作为特定存在,是一种本身具有我的真实本性的对象性。自我既是这个特殊的我,但同时又是普遍的我;它的显现,既直接是特殊的我的外化和消逝,同时又因此是普遍的我的保持和持存。我,它既然表述它自己,它就是作为我而被听到、被领会了的;它是一种传染,通过这种传染它就直接过渡到与那些认识到有我之存在的人归于统一,成为普遍的自我意识。——当着它被别人听到、领会了的时候,它的特定存在本身就直接沉寂无声了;

  它的这种他在(Anderssein)就被收回于其自身了;而且它的特定存在,作为被自我意识到了的现在(jetzt),恰恰是这样的:当它存在在那里时,不是存在在那里,而当它消逝了时,则因为这个消逝而是存在在那里。因此,这个消逝本身直接就是它的持存;它是它自己对它自身的知识,而它所自知的自身则是已直接过渡为别的自我、被别人听到了领会了的普遍的我。

  ①关于我的这种表现,可参看本书上卷206页。——译者

  精神所以在这里获得这种现实,乃是因为它作为统一体所包含的各端项也都直接具有它们即是各自的现实这一规定。它们的统一体是分裂为严格的两个方面的,每个方面都是对方的现实对象,都是被排除于对方之外的对象。因此,统一体是作为一个中项出现的,它被排除于分离的两方面的现实之外,不同于它们的现实;它本身因而具有一种现实的、与它所包含的两方面不同的对象性,它本身是为它们的,即是说,对它们而言它是一种存在在那里的东西。精神实体只由于它能把下述这样的意识当作它的两个方面才作为精神实体而取得实际存在(Existenz):这些意识既知道这种纯粹的自我是直接有效准的现实,又从而直接知道它们自己只有通过这种异化的中介才是这样的东西。由于前者,诸环节才被纯化为知道其自身的范畴,并且从而纯化到成为精神的环节;由于后者,精神才进入特定存在成为精神性的东西。——这样,精神就是中项,它以那两个端项为前提条件,并从它们的特定存在中产生出来,——不过它又是出现于两端项之间的精神整体,它将自己分裂为两个端项,而每一个端项都因与整体发生这样的接触才产生出其自己的原则。——两个端项自在地就已经是被扬弃和被分解了的,这一事实于是产生出它们的统一;而它们的统一乃是结合两者、交换两者的规定,并且确切地说乃是在每一个端项中把两者结合起来的那种运动。这种中介运动,于是把每一个端项的概念置入于该端项的现实中,予以现实化,也就是说,它把每一个端项的自在变成为该端项的精神。

  国家权力和高贵意识这两个端项都被后一端项分裂了,其结果,国家权力的两个分裂而是被人遵从的抽象普遍,和自为存在着的、其本身却还没有隶属于这抽象普遍的那种意志;——高贵意识的两个分裂而是扬弃了个体存在以后所表现的服从或者说自尊和荣誉的自在存在,和尚未扬弃掉的、纯粹的自为存在或者说始终还在幕后潜伏着的那种意志。两个端项纯化出来的两个环节,因此也可以说是语言的两个环节,一个是叫做公共福利的那种抽象普遍,另一个是为了服务已舍弃其自己而沉浸于各种特定存在中的意识的那种纯粹自我。在概念中,两者乃是同一个东西,因为纯粹的自我正就是抽象的普遍;因此它们的统一性就被设定为它们的中项。但是,自我首先只在意识端项中才是现实的,——而自在则在国家权力端项中才是现实的;意识的缺点在于,它不仅要国家权力作为荣誉过渡到它这里来,而且要国家权力实际上过渡到它这里来,——国家权力的缺点在于,它不仅要意识把它当作所谓公共福利来遵从,而且要意识把它当作意志来遵从,换言之,它的缺点在于它是具有决定作用的自我〔或主体〕。从概念上说,两者是统一的,因为国家权力尚在概念之中,而意识已把自己纯化为概念;而概念的这种统一性,在以语言为其单一特定存在、为其中项的中介运动中达到了现实。——不过这种统一性的两个端项还不是两个作为自我而出现的自我;因为国家权力是首先通过精神的作用才成为自我〔或主体〕的。因此这种语言还不是精神,如果精神是指那具有完全的自知并能将自己充分表现出来的东西的话。

  1.阿谀

  高贵意识,由于它是自我这个端项,它就成了关系双方借以各自形成为一个有灵魂的整体的语言之所自出的那种东西。——不声不响的服务的英雄主义变成了阿谀的英雄主义。服务的这种非缄默的有语言的反思,构成着精神性的、自身分裂着的中项,它不仅使它自己这一端项返回于自身,而且使普遍势力(allgemeineGewalt)那一端项也返回于它的这个自身,它并且使首先只是自在存在的普遍势力变成自为自在,使之取得自我意识的个别性。通过这个过程,国家权力所内含的精神就出现了,这是一个威权无限的君主;——其所以是无限的,是因为阿谀的语言已把这种权力抬高,使之达到了纯粹的普遍性;——这个环节,作为已纯化为精神的特定存在亦即语言的产物,乃是一种纯粹的自身同一性;——其所以是一个君主,是因为语言同样地把个别性抬高到了顶点,就单纯的精神的统一性的这一方面来看,高贵意识所外化所舍弃的环节,是它的思维的纯粹自在,或它的自我本身。更确切地说,阿谀的语言已通过下面的办法把个别性(否则个别性只是一种意想的东西)抬高到它作为特定存在物的最纯粹的地步:即,它给予了君主以自己的姓名①,因为只有在姓名中,个别的人与一切其他人的区别才不是意想的、以为的,而是由一切人所实际造成的;有了姓名,一个人就不复只在他自己的意识中觉得是一个纯粹的个别人,而且在一切人的意识中也算得上是一个纯粹的个别人了。于是,由于姓名的缘故,君主就完成了一个从一切人那里分离出来的、排除出来的孤家寡人;在姓名中它是一个原子,原子是不能将其本质向别人作任何传达的,是没有任何东西与它相等的。——因此,这个姓名乃是自身反映,或者说,是普遍权力在其自己本身内所有的现实;普遍权力因这姓名而是君主。反过来,君主这个特殊的个别人之所以知道自己这个特殊的个别人即是普遍权力,②乃是因为贵族们不仅乐愿为国家权力服务效劳,而且侍立于王座周围充当他的仪仗,并且,因为他们永远向高踞宝座的人说,他是一位什么人物。

  ①如一些法国诗所歌颂的"路易十四"。——译者
  ②"朕即国家"("L'EtateestMoi.")。——译者

  这样,他们的赞美语言就成了使两个端项在国家权力本身中彼此结合为一的那种精神;这种语言使抽象权力返回自身,并且给它带来另一个端项的环节,有自己意志的和有决定作用的自为存在,以及由此而自我意识了的客观存在;或者说,这个个别的现实的自我意识由于这样就确信不疑地知道自己即是至高权力:而这个权力乃是这样一种自我的中心点:诸多分散的自我中心点都于外化了或舍弃了它们对其自己的内在确信之后集结到它这里来。——但是既然国家权力的这种固有精神之所以能取得它的现实性并得以维持不殆,全在于它牺牲了高贵意识的行动和思维,那么国家权力就是自身异化了的独立性;高贵意识,亦即自为存在那一端项,收回了现实的普遍性这一端项,以取代它所外化出去的思维的普遍性;国家权力就过渡到了高贵意识。国家权力只有在高贵意识那里才真正地行动起来;在高贵意识的自为存在中,国家权力就不再象它作为抽象的自在存在那个端项时那样只是一种惰性的本质了。——就其自在看来,所谓返回于自身的国家权力,或变为精神的国家权力,不是什么别的,只不过意味着它已变成自我意识环节,也就是说,它之仍然为一国家权力只是作为已被扬弃了的。因此,它现在是这样的一种本质:其精神在于被牺牲和被消耗;换句话说,它现在是作为财富而存在着。——国家权力按其概念来说永远要变为财富,相对于财富而言,它固然始终还保持其为一种现实,但这种现实,其概念正是这个转化运动,正在于通过权力之所赖以成为权力的那种尊敬和服务而向它的反面亦即向权力的外化过渡。因此就其自为看来,国家权力的意志亦即独特的自我通过它对高贵意识的抛弃,已变成自身外化着的普遍性,变成一种屈服于任何更强有力的意志之前的、完全的个别性和偶然性;这个自我所继续保有的那种普遍认识的和不可中介的独立性,只是空的姓名。

  所以,如果说高贵意识曾把自己规定为一种同普遍权力保有一致关系的东西,那么它的真实本性却毋宁在于当它为普遍权力服务时,也保留它自己的自为存在,而当它真正舍弃它自己的人格时,也实际上扬弃和摧毁着普遍实体。它的精神是一种完全不一致的态度或关系:一方面,在它享受它的荣誉的同时,它保留着它自己的意志,另一方面,在放弃它自己的意志的同时,第一,异化它自己的内在本性,使它自己同自己达到最大的不一致,第二,制服和占有普遍实体,造成普遍实体同它自己的完全不一致。——显而易见,这样一来,它这种意识赖以在判断中有别于所谓卑贱意识的那个规定性,就消逝了,而且因此卑贱意识也跟着消逝了。卑贱意识的目的就在于使普遍权力受制于自为存在,现在这个目的已经达到。

  这样,通过普遍权力而丰富了自己之后,自我意识就出现而为普遍的恩惠(all gemeine Wohltat),或者从另一方面来说,普遍权力就成了其本身又重新是意识的对象的那种财富。因为,财富对于意识来说固然是一种已经屈从于意识的普遍物,但这普遍物通过这第一个扬弃还并没绝对返回于自身。——自我还没有以作为自我的自己本身为对象,而只以扬弃了的普遍本质为对象。但是由于这对象刚才形成为对象,所以在这里意识对对象的关系首先是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意识还没有表示出它自己与对象的不一致性;它是这样一种高贵意识:它从已经变成非本质的普遍物那里获得它的自为存在,因而承认对象〔财富〕并对恩惠施与者知所感激。

  财富在其本身已经就含有自为存在的环节。财富不是国家权力的无自我的普遍物,或者说,不是精神的无机而素朴的自然;就国家权力之依赖意志来对抗那企图占有和享受其自己的那种〔个别〕意志以求自我保持这一点而言,财富毋宁就是国家权力。但是,财富既然只具有本质的形式,那么这种不是自在存在却倒又是被扬弃了的自在存在的片面的自为存在,就是个体在自己的享受中所实现的无本质的自身返回。因此,财富本身还需要取得生命;而它取得生命的自身返回运动意味着,它这单纯的自为存在变成自在而又自为的存在,它这被扬弃了的本质变成本质;这样,它就在其本身之中具有它自己的精神了。——因为这种运动的形式我们在上面已经作过分析,所以在这里再对它的内容加以规定,也就可以了。

  高贵意识在这里因而与那一般地作为本质的对象根本没发生关系;那对高贵意识说来是一种外来物或对象的,毋宁就是自为存在本身。高贵意识发现它自己的自我是在它以外现成存在着的异化了的自我,是一种对象性的坚固的现实,是它必须从某一别的坚固的自为存在那里接受过来的东西。它的对象是自为存在,因此是属于它的东西;但属于它的东西既然是对象,也就同时直接是一种不属于它的、外来的异己的现实,这种异己的现实有其自己的自为存在,有其自己的意志,这即是说,它眼见它的自我受着一个异己的意志力量的支配,它能不能获得它的自我全取决于这个异己的意志愿不愿意。
页: 1 2 [3] 4 5
查看完整版本: 苹果带你学哲学---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