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海带TT 发表于 2008-2-3 20:22

原帖由 陌路狂奔 于 2008-2-3 19:1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感觉ZBZ是被逼拍下那些照片的.

怎么可能$考虑$ $考虑$ $考虑$

betty_foot 发表于 2008-2-3 22:19

香港警方锁定艳照门源头 已搬走4部计算机鉴证(图)

轰动娱乐界的艳照门风波,警方目前已经掌握重要线索,锁定中环一间计算机店铺的有关人士,相信是事件的源头。3日凌晨警方拘捕该店的一名前职员,下午又到该店搜查,取走4 部计算机进行鉴证。有邻店职员称,曾见陈冠希出入该计算机店。警方相信案中的主犯已落网,稍后或会起诉有关人士发放淫亵物品罪名。 科技罪案组探员凌晨约4点采取行动,到马鞍山一寓所,拘捕一名29岁男子,并取走一部计算机,警方指该名男子涉嫌与网上发布淫亵照片有关,他通宵被扣查。 今日傍晚,6、7名科技罪案组探员抵达位于士丹利街50号信诚广场的一间计算机店调查。探员在店内搜查近两个小时,直至晚上8点,以一个纸箱搬走一批物品,取走位于士丹利街50号信诚广场的一间计算机店。

Bettencourt 发表于 2008-2-3 22:21

看来英皇的幕后还是有点关系的么。戏子不就是给观众过瘾的么。

九月末 发表于 2008-2-3 22:23

搞得那么大,不知道怎么收尾$m7$ $m7$

betty_foot 发表于 2008-2-3 22:26

分析淫皇最新動作 「黑手想擺布全球華人」

「黑手想擺布全球華人」
2008-02-03
【東方日報專訊】網上疑似藝人床照事件不但弄至滿城風雨,更引起全球華人社區嘩然,幕後人身份及動機更撲朔迷離。臨床心理學家何念慈認為,床照風波 已是「全球華人公開集體睇鹹相事件」,幕後人犯案手法可用犯罪心理心態分析,他以自定時間表擺布全球華人,要全世界華人跟隨其時間表做事,以凸顯自己的擺 布能力及地位之高,從而得到權力滿足感。
奇拉亦開始就大費周章斷絕網路追查的可能,表示其知道事情的嚴重性。以隨機方式發布照片的目的是避免被行為分析導致偵查範圍縮小,這點看過死筆和有點頭腦的人都清楚。 所以根本沒有時間表,其隨機行為祇不過是個手無吋鐵的小市民的自保手段,卻被你冠上”擺佈”這字眼兒。我想,你的動機極奇可疑。 加上你刻意用上權力,和地位這些辭,明顯是想醜化奇拉在公眾人物中的形象,藉機轉移香港市民對港警為權貴服務的不滿。事到如今,沒有一斯一毫悔意且夾著傳媒優勢擺佈全球華人的,正是你們這些淫皇走狗。請本著學術專業而不是打著犯罪心理分析的名號隨意加些字眼兒來醜化他人。

企圖拆穿面紗 何念慈昨出席其新書《十六歲後才上床?》發布會時 指,事件犯案人就如那些炸毀公眾場所帶來極大回響的犯案者般,藉行動來獲得權力滿足感。何坦言對案件掌握不多,暫不能估計罪犯是不相干的人還是復仇者,其 中一個可能是犯罪者有扭曲了的世界觀和公義,公開照片只為拆穿某些形象良好的人之面紗,達到自己伸張「公義」目的。用了兩次權力滿足感,看來你們已認定是男性。
但我納悶你為何用權力滿足感,我怕雙方定義不同,還特地查了資料。反問你,事件發生至今,奇拉獲得了什麼權力? 获得最多的,是网友间的认同感吧,当然这使他有呼风唤雨的可能,但他并未行使,何来权力满足感,除非自我意淫。連用詞都這麼不精確,我真的很傷心。
希望你不要再殘害心理學在大眾間的印象,好嗎? 我想,是背後有雙巨大的黑手逼迫你做些為反專業素養的事吧,說真的,越深入探討下去越發現香港的黑暗,至今也有點害怕,埃。
何念慈背景
張達明已婚,妻子是家境富裕的心理醫生何念慈。張達明在中英劇團時認識當時身為大學生的何念慈,拍拖達12年,2001年9月30日結婚,由導師钟景辉任主婚人。婚後二人共有一子一女。
演藝事業
張達明1988年在演藝學院戲劇系畢業,參與中英劇團工作,包括演出舞台劇及編寫劇本,1993年到美國深造戲劇創作半年。1995年與黃子華合作演出棟篤笑而被觀眾認識,並向喜劇演員的方向發展。1996年起開始拍攝電影,亦曾在香港無綫電視拍過電視劇。
他曾參與的舞台劇團包括香港話劇團、赫懇坊、演戲家族、沙磚上、春天舞台製作等。他曾經憑電影《買凶拍人》獲提名米蘭影展最佳男主角,在2000年香港藝術節中演出《張達明一咀騷一咀Show之蓄意縱火》,又曾與黃子華、吳鎮宇合作《鬚根Show》,後來又與吳君如合作《兩篤笑》,嘗試在表演中混合棟篤笑與戲劇的元素。其「形體動作」也令觀眾印象深刻。
2002年張達明與谷德昭合作,在香港有線電視主持世界盃嘉年華節目。2006年他又與杜汶澤合作,再次主持世界盃嘉年華。2007年他與亞洲電視合作,主持新節目行行任篤笑。

[ 本帖最后由 betty_foot 于 2008-2-3 23:21 编辑 ]

TT海带TT 发表于 2008-2-3 22:39

有了CGX的重大发现~~~

同志们,找到了CGX事件的全图,大家抓紧~~~

发联接,大家自己去看,试过,网页没毒。快,抓紧,晚了,该和谐了。

http://www.cecilia-cheung-sex-photos.blogspot.com/

[ 本帖最后由 TT海带TT 于 2008-2-3 22:41 编辑 ]

keine009 发表于 2008-2-3 22:47

天那.太清楚了.网站这么多,这边堵上,那边又放上去.:o .............

还有上下两个视频来自BAD HOMBURG.我家门口的...:D :D

哈密瓜 发表于 2008-2-3 23:40

$NO$ $NO$ $NO$

betty_foot 发表于 2008-2-4 08:06

从色情连结案看淫相事件,转自香港独立媒体[评论]

從色情連結案看淫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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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色情連結案看淫相事件 鎖定 30 網民
警方揪出淫照黑手 昨日凌晨 1:30am 出現疑似張柏芝的淫照。 藝人淫照風暴爆發後,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已初步鎖定 30 多個涉嫌發佈淫照網民的 IP 位址,並要求網絡供應商交出用戶資料,稍後可能採取拘捕行動。 高登討論區一名男負責人昨晚承認,已接獲警方通知要交出個別會員資料,但拒絕透露涉及人數。由於各網站嚴打上載淫照,昨日只有兩幀疑似張柏芝的照片出現。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李家超說:「是否起訴要視乎調查結果及證據。」而警方正鑑證七張淫照,仍無法確定有關相片是「移花接木」的假相。 有探員表示:「呢批相表面上睇唔到有人工修葺情況,有相解像度好低,唔排除係手機拍攝。」消息人士透露,陳向來喜歡與女性友人拍攝親密照片,讓好友欣賞,他估計最少有 14 名女藝人曾與陳合照。而警方至今未曾聯絡被捲入事件的鍾欣桐、陳冠希及張柏芝等人。發放淫相影響他人當然錯,可是如果警方無法捉到真兇,卻只拿小市民小網民來祭旗,則錯上加錯。事情發展至今,先不談發放不雅物品,首先討論相片真假的不同可能性:1. 相片是假造的--由於案情嚴重,警方或可以「刑事誹謗」檢控貼相人士,然而是否假造,警方單憑「表面有沒有人工修葺」,就可以判定了嗎?最簡單直接的方法,豈不是找有關人士落口供,就一清二楚嗎?如果有關人士沒有落案投訴相片假造,那麼警方在為誰服務?不問過相關人士,單憑照片有沒有修改,就可以起訴網民,不是吧?「改相」的是誰,如何修改?有誰知道?用數碼相機影相,特別是單鏡反光機型號的,有誰會「原裝」保留,而完全沒有「執相」?有「執相」的痕跡,就代表是「惡意誹謗」嗎?根據香港法律第二十一章的《誹謗條例》第 5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因涉及女性不守貞節,改相因作誹謗的 Libel,即使沒有實際損失,亦可以成立;理論上法庭可以要求對被告進行刑事誹謗的起訴。然而刑事誹謗往往必須先得大法官批准,才可正式進行起訴。因此實際上刑事起訴的可能其實很低。要作出這樣的訴訟,不問過當事人,如何知道最基本的真相? om 如果最後查出是相片當事人自拍後再自改,那誰誹謗誰?沒有口供如何起訴刑事誹謗?  2. 相片是真的--那麼就再有幾個可能性
a. 相片的來源非法--如果有人報警,報告相片的來源是「非法」的,或有證據顯示,有人曾經偷竊、搶劫、勒索、恐嚇甚至「不誠實使用電腦」等,那麼警方去追溯發放相片者的源頭,也未可厚非。然而,如果有人聲稱來源非法,而實際上明知是合法,又或者根本沒有偽造相片,卻對警方堅稱相片偽造,那麼相關人等,則可能觸犯「報假案」,或以「迪迪尼案」的標準,最起碼也犯了「浪費警力罪」了。
b. 相片來源無法證明非法--如果沒有證據顯示,相片是非法的,由於香港沒有肖像權,而當事人又無法證明自己擁有這些物品的版權的話(最起碼,也要去落口供嘛,對不?你朋友不能代你發誓,聲明你擁有這些物件的話?萬一錯了,誰負報假案的責任?),那麼警方查甚麼?不計不雅物品,擁有、發放相片根本沒有其他罪行。om 至於「企圖」罪,根據咁多年由英國發展出來的案例,所有「企圖」Attempted Act ,當事人一定要 more than mere preparatory--即要比「準備犯案」更嚴重的情形,才可以入罪。R v Campbell (1991) Campbell 的案例:有位人兄打算打劫銀行,佢在銀行門口「探路」,身上藏有打劫的字條和假手槍,結果未犯案前就俾拉了--被控以企圖行劫罪;上訴庭法官 Watkins LJ 認為,上述的情形不足以構成「企圖行劫」,因為在行劫之前,還有很多很多步驟才算數。在這件案上,有沒有人勒索、恐嚇?如果沒有進一步證據,只是 post 相或擁有相的話,那企圖甚麼? 好了,談完相片的真假,則回到《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問題了;首先不是所有相片都露點,露點的假定一定不雅,但不露點的是否不雅呢?是否要先由淫褻物品審裁處先評定一下?才能由警方執法? 淫褻物品審裁處可曾對這些相片評過級?可否告訴我們,那些屬不雅,還是全部都不雅--為甚麼?有些穿衣服的,一定不雅嗎?打格仔的呢?如果樣子意淫即不雅,是否轉載「部份圖片」的報紙,都全部不雅,全部要拉要鎖? 好了,就當相片不雅了,如何才屬「發放」呢?首先上年的「色情連結案」,該案的「中年漢」,是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的。首先裁判法院的案件,不成案例--看看民間電台案就知道了,其次該案的被告是認罪的,不認罪的話會如何判?我們不知道。其次,有關色情連結的問題,是一個複雜的技術問題,有以下幾種不同的情況,結果可能大為不同 情況:
1.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或在香港的伺服器上載相片
2. 在外國的網站貼相
3.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直接轉載及顯示,位於外國 server 的相片
4.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只間接送上一個外國 server 的 hyperlink,及清楚打出內容是甚麼。
5. 在香港的討論區內,只間接送上一個外國 server 的 hyperlink,卻沒有說明內容是甚麼。  結果:
1. 被判不雅的機會極高
2. 單純在外國/或香港以外的司法地區貼圖,本身和香港的關連很弱;如果外國的法例容許露點相,那麼在香港的 IP 上載一張露點圖去外國,那是否屬於外國的司法管轄範圍?互聯網的「聯合國」性質,當事人是否形同進入了外國的司法管轄區域,不受香港的司法監管?
即使目前的法例有灰色地帶,以民間電台案、醫生廣告案看,目前香港的法院,是否會傾向以人權法、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去確保市民擁有這些自由的權利?
3. 以 Uxxxxx 情色連結案的案情看,被判不雅機會頗高;然而以律政司在「民間電台案」的態度看,這些案件是否要在更高級的法院宣判,才可以「定案」呢?
4. 和 2 一樣,如屬於外國合法的範圍,香港管甚麼?
單純 hyperlink,在法理上的定義如何?
舉例說,路邊有張咸相;你在旁高呼:柱上有o野睇!吸引大批人士進入觀看;可能你很無聊,亦可能你很下流,但你犯了甚麼法呢? 就正如賭船一樣,如果開出公海之後,有人「不雅」,那麼你在旁吶喊大叫:「入來有o野睇!」是否又犯罪?那相片已屬「境外」啊?以境外的標準看,那種行為不屬於「不雅」,那麼你犯法了嗎? 5. 比起 4 更難定罪了吧?我貼出一條 link, 要知道 URL 可以常常改變的,我怎知道這一秒鐘貼出來的是 A, 幾分鐘後會不會變成了 B?不少黑客入侵網站,或改變內容常有所聞,例如有一天我發放 CNN 的網頁,居然被人改為了咸相,我是否發放不雅物品呢?例如外國新聞網站的一張圖片,在境外很平常,在香港卻很不雅,那麼你進入該網站看了圖片,就要把我定罪了嗎?如何確定我發放的 mens rea?
對,390 章 (1) 的條文寫明: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但 (2) (d) (如屬根據第(1)(b)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
(i) 未有合理機會檢查控罪所指的物品;及
(ii)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物品並不淫褻;及
(e) (如屬根據第(1)(c)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控罪所指的物品並不淫褻。
即屬免責辯護。

再者,這條條文可以無須證明 mens rea,單憑 omission 定罪的話,是否有可能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所保障的市民基本權利?會否如民間電台案擊倒《電訊條例》般,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整條擊倒?特別是關乎市民在「境外」的行為方面,如果以上年的案件這樣引用法例,有沒有過界? 看到這裏,相信閣下對自己的權利會更清楚;警方在是次事件執法的難度很高,要不無從入手追查,要不濫用權力欺凌網民;最希望的,當然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執法,沒有雙重標準,亦沒有因權力、地位、的身份的偏袒。

小茄子包儿 发表于 2008-2-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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