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清泉 发表于 2008-2-26 20:42

我没有仔细爬楼,只有一点要和崔兔商榷:
因婚姻取得的Niederlassungserlaubnis不因婚姻结束而取消,某些地区外办会要求持有人去改写一下,剥夺持有人因§ 51 Abs. 2 Aufenthaltsgesetz而享有的特殊优待(离开德国六个月NE依然有效),但NE还是NE.
同理,德籍配偶去世,持NE的配偶,不会被改AE,更不会被遣返。
建议有兴趣的jm读一下BMI的Vorläufige Anwendungshinweise

Blüte 发表于 2008-2-26 21:02

楼上的应该是专业人士。

Aquaspirit 发表于 2008-2-26 21:24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2-26 21:39

蓝色部分是强调,不是引用。
楼上的jm,我绝不相信崔兔的发言是出于恶意,任何人在某一固定时刻的认知皆有限,如果不完全正确就等于恶意,那我也不敢说话了,因为我肯定不完全正确。
身在异乡,彼此多理解。就算理念不同,一笑置之可好?

Aquaspirit 发表于 2008-2-26 21:43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8-2-26 22:00

Blüte 发表于 2008-2-26 22:02

原帖由 himmelblau 于 2008-2-26 22:0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看到DOLC上很多人问可不可以拿到长居以后和德国老公离婚的,应该就是婚姻状况和长居无关吧~

下午时候没想到这点。:P
我都回答了N遍,没人看。$angry $angry 崔兔不会是恶意的,大家都是明白人,共同讨论吧。$握手$ $握手$

sonne0211 发表于 2008-2-26 22:08

原帖由 himmelblau 于 2008-2-26 22:0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看到DOLC上很多人问可不可以拿到长居以后和德国老公离婚的,应该就是婚姻状况和长居无关吧~

下午时候没想到这点。:P

除非配偶有证据证明另一方结婚的目的就是取得居留,所谓的假结婚 ?

Aquaspirit 发表于 2008-2-26 22:11

himmelblau 发表于 2008-2-26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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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与德国华人婚姻关系入德国籍的问题,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