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柔 发表于 2008-3-10 11:11

建议设立环境审判庭

  作者:宗边 日期:2008-03-10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建议,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成立环境审判庭,强化环境保护。
  吕忠梅指出,近年来,环境投诉逐年增多,但环境纠纷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滞后,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仍然存在环境犯罪没有被依法追究、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2002年~2006年,有关环境问题的举报平均增长率约为87%,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2004年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453件,2005年只有1545件,2006年略有上升,但也仅有2146件。
  这种情况,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吕忠梅介绍说,长期以来,有关环境纠纷案件都是在普通法庭审理。但是,环境诉讼案件往往由于涉及的受害人较多、牵涉到地方利税大户、法官环境知识欠缺、受害人缺乏相关知识无法举证等原因,审理困难。
  吕忠梅说,成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来克服环境诉讼障碍,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法律也规定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审判庭,在司法实践中有地方法院进行过尝试,效果良好。同时,我国还要加快填补环境审判的立法空白。
  吕忠梅建议,我国应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审判庭,有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公正力;针对一个污染源致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受害的现实情况,跨区域设立环境审判庭;培养具有环境知识的法官人才队伍。
  据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被批准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成立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违法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正在就此积极调研。

《中国环境报》200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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