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柔 发表于 2008-3-13 11:19

广东制定跨市河流水质管理方案

  作者:邓慧玲 黄慧诚 日期:2008-03-13
  本报讯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3月1日起,《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颁布实施。按照《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根据《方案》,广东省在跨地级以上市东江、西江等河流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和水道共设置了28个交接断面,并分别制定了主要污染物阶段性达标目标。《方案》还明确了断面水质监测单位及监测频率,并对各监测单位监测结果的报送制度做出了规定,要求各监测单位在完成采样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果,接收部门应在5日内将其报告省环保局。
  根据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该责任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相邻的人民政府可以协商解决,责任方应当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因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以及相关人民政府必须及时报告。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应急监测及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

《中国环境报》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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