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证方面讲,我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从05年新法生效到现在,不管德国哪里,确实没见过持§18失业之后又拿回找工作签证的案例。
就居留法本身而言,找工作签证仅适用于外国大学生毕业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的情形,不见于其他任何部分,所以它可以简单理解为从§16到§18的一个过渡。
我那句12.11.2007制定的说得有误,抱歉了。严密地说,我那篇文章是基于2005年7月开始的居留法执行条例,该条例最后一次正式修改发行是12.11.2007,我们现在讨论的失业之后签证部分是从2005年7月那个版本开始就存在的。 原帖由 萧清泉 于 2008-4-8 23:2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云版主,消消气,俺就抄了一句书,真没有别的意思,我不知道楼主在哪里,这么说可能真是冒昧了。
从实证方面讲,我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从05年新法生效到现在,不管德国哪里,确实没见过持§18失业之后又拿回找工作 ...
这样解释lz就更加清楚了!
法律版比较特殊,有的时候需要点咬文嚼字。。。清泉兄莫怪。。:) $握手$ $握手$ $握手$ $握手$ :) 两位的解答对我很有帮助,非常感谢你们。 收藏一下,觉得自己也搞笑,工作签证刚下来,就担心上班之前或者第一天被辞退
关键是这一行业目前太动荡了,:(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