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眼啊龙眼 发表于 2008-4-15 12:39

涉德婚姻和家庭团聚

跟德国人结婚,或家庭成员加入了德国籍,或家庭成员生活在德国,其他家庭成员前往德国,或已在德国的随之改变身份,这方面可能并不象一些评论家说的多为倒退,或许倒还雪藏着一些惊喜。
 

对这方面作出规定主要集中在移民法第2章第6节“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里。这一节共有27-36条共10条。再就是第7节第37条等。


与德国公民团聚

第28条“家庭成员与德国人团聚”第(1)款规定了可以与德国公民团聚的3种家庭成员:一是德国人的配偶;二是德国人的未成年未婚孩子;三是未成年未婚德国人前来照料此人的父母一方。关于第三种人的规定是对德国人的优惠,因为外国人的父母是不能以照料孩子的名义来德国长时间居留的。


德国人的外国人家庭成员优惠于“纯外国人家庭团聚”的方面还有:前来团聚的外国人不需要满5年,而是在德待满3年即可获得落户许可。具体规定由第28条第(2)款作出:“原则上应颁予该外国人落户许可,假如他拥有居留许可已达三年,与该德国人在联邦领域的家庭生活共同体继续存在着,不存在驱逐理由,可以简单地口头交流德语。此外,在家庭生活共同体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居留许可。”


跟德国人结婚三年(准确地说是在德国拥有居留许可三年)即可获得无限期居留是外国人法时代本已存在的规定和做法。对德国人“家属”的语言要求本来也不高。这里似乎没有什么新的东西。


关键是看将来的执行条例里对新入籍的德国人(比如本来是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有何规定。按照至今执行的规定,外国人的孩子除非在父母申请入籍时已经在德国待满3年,而且这时还不满16岁,才可以跟父母同时申请入籍。否则(比如如果已经18岁,或者在德还不到3年),就要独立地在德国生活满8年后才可变成无限期人或德国人。如果在未来的执行条例里不作出相似的限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孩子也只要在德国待满3年就可入籍了。果真如此,那就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了。


第28条第(5)款规定:“这种居留许可允许从事一种工作。”跟“纯外国人家庭团聚”比,这里又体现了一种优惠:不需要等两年,一到德国就可以拥有工作许可。


有一点是打算跟德国人结婚的中国人必须注意的:一定要适当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第27条第(3)款规定:“ 可以拒绝颁予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假如家庭团聚作为目标的那个人需要靠社会救济来维持其他外国家庭成员或其它共居成员。”千万不要以为生活在德国的人都是富人。如果你“碰巧”碰到了一个领取社会救济金(Sozialhilfe)的德国人并与他(她)结缘,结果可能导致你无法前往德国或已在德国却无法改变居留形式。



与在德外国人团聚-限制与放宽工作限制



除了上述团聚目标人不可以是社会救济的领取者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外国人外,第29条第(1)款还规定了两个条件:这个作为目标的在德外国人必须拥有落户许可或居留许可;他必须拥有足够的住房。


第一个条件并不说一定要有落户许可,有居留许可即可。至于第二个条件,在德国的不少中国人都知道,外国人局会要求提供上面写明住房面积的租房合同,并要求房东在一个简单表格上填写与签名。这是外国人法时代的做法。未来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也可能会具体化。


29条第(5)款的规定颇值得推敲:“无视第4条第2款第3段,这一居留许可允许从事一种职业,假如作为家庭团聚目标的外国人有权从事一种职业或假如该婚姻生活共同体至少两年来合法地存在于联邦领域。”原文:Ungeachtet des §4 Abs. 2 Satz 3 berechtigt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soweit der Auslaender, zu dem der Familiennachzug erfolgt,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berechtigt ist oder wenn die eheliche Lebensgemeinschaft seit mindestens zwei Jahren rechtmaessig im Bundesgebitet bestanden ist.


第4条第2款是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给予工作许可的规定。


值得推敲之一:迄今为止,无论在德家庭成员有无工作,来团聚的家庭成员必须待满两年才有获得工作许可的可能。而且,如果来团聚的家庭成员一开始居留条件中已经规定不可工作,基本上就改不了。从字面上看,按29条这一点的规定,只要作为目标的一方有工作或其它职业(比如自立),来团聚的一方就可以(立即?)得到工作许可。


值得推敲之二:同样从字面上看,无论作为目标的一方是否有工作,来团聚的家庭成员待满两年后都可以获得工作许可。因为:这两个前提条件之间用的是“或”(oder)而不是“并”(und)。


如果果真如此,这又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对许多在德中国人来说也是个好消息。当然,这也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在新执行条例出台之前,有关外国人局是按移民法本身还是按外国人法执行条例来执行就很难说了。无论如何,受涉及的在德中国人在2005年初移民法正式生效后不妨据此一试。


配偶团聚与分手后的居留


第30条规定了四种外国人的配偶可以来德与之团聚:一是拥有落户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的(外国人);二是根据第25条第1或第2款拥有居留许可的。第25条第1和第2款里提到的是避难申请获得通过,从而获得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三是拥有居留许可已经超过5年的;四是:“拥有居留许可,颁予该居留许可时婚姻已经存在,并预计他的居留将超过一年”的外国人。原文: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sitzt, die Ehe bei deren Erteilung bereits bestand und die Dauer seines Aufenthalts voraussichtlich ueber ein Jahr betragen wird.


对第四种外国人的规定实际上表明的是:虽然这名外国人在德居留时间不满5年,更没有获得落户许可,但只要他获得这个居留许可时已经结婚,而且接下来外国人局可能给他的居留许可将超过一年,一拿到居留许可配偶就可以来团聚。换句话说:一,如果他(她)获得居留许可以后才结婚,配偶就要等他(她)满5年后才能获得以团聚为目的的居留;二,如果外国人局只给此人3个月或半年的居留,以后是否可以延并不明朗,其配偶一般也不能获得以团聚为目的的居留。


如果你跟一个德国人或在德外国人结婚,然后离婚了或者配偶死亡了,你还能在德国待下去吗?移民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每次)延长一年居留许可:在离婚时,“婚姻生活共同体”已经在德国合法存在了两年以上;在德外国人死亡时,婚姻生活共同体已经存在于德国(无论多长时间),前提是,死亡的外国人拥有落户许可或居留许可。除非该外国人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没能及时延长居留。


假如离婚时来德团聚者在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第31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出于“避免特别严重情况”(zur Vermeidung einer besonderen Haerte)所需,可以例外延长居留。属于“特别严重情况”的包括,假如回国会“严重影响其值得受保护的需要”(eine erhebliche Beeintraechtigung seiner schutzwuerdigen Belange)。至于“值得受保护的需要”,移民法在此特别提出的是“与该配偶生活在家庭生活共同体中的孩子的利益”(das Wohl eines mit dem Ehegatten in familiaerer Lebensgemeinschaft lebenden Kindes)。


第31条第(1)款还规定,获得这样居留(延长)的跟进者有权工作。第(2)款一个限制性规定:如果留德配偶出于自己的原因而必须靠社会救济金过日子,可以拒绝给予居留延长。


第31条第(3)款规定,假如家庭解体时在德外国人本身拥有落户许可,而且其配偶今后的生活可以靠自己的力量(不领社会救济金)来解决,那么配偶也应获得落户许可。但是,根据第(4)款的规定,假如有落户许可的外国人之留德配偶必须靠社会救济金过日子,虽然不能给落户许可,却也可延长其居留许可。


孩子的跟进与出生


孩子的来德团聚年龄问题是两年来移民法的争执焦点之一。那么,在第一个移民法2003年底被否定之后,2004版的移民法在这一点上是倒退了吗?恰恰相反,2004版的移民法在这方面大大地前进了一步。


2003版移民法第32条“孩子的跟入”规定,假如父母双方或有权抚养的一方拥有居留许可或落户许可,而外国人的孩子还没有过12岁(没过13岁生日),这个孩子可以获得居留许可。可以偏离这方面的要求给予居留许可,前提是这个孩子“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这方面,孩子年龄的上限没有在移民法里提到。

2004版移民法第32条则把(几乎)无条件可以入德的孩子的年龄提高了4岁(第32条第(3)款):“一个外国人的没有度过第16个生命年龄的未成年单身孩子应颁予居留许可,父母双方或有单独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拥有居留许可或落户许可。”

这里回到了现在外国人法时代的年龄规定。但是在至今的外国人法统辖下,孩子超过16岁基本就没有进入德国团聚的可能性了。而2004版移民法不仅“继承”了2003版在这方面的新规定,而且还更进了一步(第32条第(2)款),且说得很明确:“已经度过第16个生命年龄的未成年单身孩子应该颁予居留许可,假如他掌握德语,或看上去有把握,基于此前的教育和生活状态,他能够融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活状态,而父母双方或有单独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拥有居留许可或落户许可。”


也就是说:即使一个过了17岁生日的孩子还没有掌握德语,但他在家乡的功课不错,他(她)也可以获得以家庭跟进为目的的居留许可。这不仅比外国人法时代是一大进步,比2003版移民法也有明显进步。


至于超过16岁,最大可以到几岁,在移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应该会在移民法执行条例中规定。但根据这里的用词“未成年单身孩子”(minderjaehriges lediges Kind),绝不可能太大了。联邦内政部在其“移民法细节”一文里介绍孩子的跟进时写道:获得难民权的外国人的孩子最大可到18岁(19岁生日之前)来德团聚。这是一个依据。在第37条里规定的有权返回德国的“未成年”孩子不可超过21岁。因此,18岁和21岁都可能是所有“未成年孩子”的上限。


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就可以获得美国籍。这在德国虽然也是可能的(见国籍法),但有一些严格的规定。移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归纳成一句话:母亲在德国待多久,在德国出生的孩子就可以待多久。第33条规定:母亲拥有居留许可或落户许可,在德出生的孩子就应该获得居留许可;母亲持签证来德或免签证来德,母亲在德期间,在德出生的孩子就可以待在德国。


外国人孩子居留的延长和成为无限期


第34和35条对孩子在德国的居留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第34条谈的是外国人孩子的有限期居留许可,第35条谈的是外国人孩子独立的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根据第34条规定:

-   只要父母一方有居留许可或落户许可,并与孩子仍然处于家庭共同体中,这个孩子的居留许可就可以得到延长;

-   假如一个外国人的孩子离开德国相当一段时间后要回到德国,只要他符合37条的规定,就可以获得居留许可。第37条规定的是:

- 这个未成年外国人离开德国之前已在德国居留满8年,读德国学校6年以上;

- 通过自己的工作或第三者的担保他的生活有保障;

- 这名未成年外国人想要返回德国时年龄须在15至21岁(22岁生日之前)之间,且离开德国不到5年;

- 这名未成年外国人当初不是被驱逐出境的;

-   外国人孩子成年后,他所持有的居留许可由依附于父母的居留许可变成了独立的许可,根据有关规定可继续延长;

-   如果获得落户许可的条件还不成熟,就继续延长居留许可。


第35条规定了什么样的外国人孩子可以把居留许可转成落户许可:

-   在他满16岁时(过17岁生日),已持在居留许可5年以上;

-   他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

-   他的生活有保障,或他正在参加一个引向国家认可的结业的学校学习。

并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可获得落户许可:

-   存在驱逐出境的理由;

-   在过去3年内故意违法曾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或180个工作日收入以上的罚款。如果该外国年轻人处于监外执行或青年监禁的情况下,他的居留许可通常可以延长到监外刑期满之时;

-   非得靠社会救济金或青年救济金才可生活。除非他正在参加一个引向国家认可的结业的学校学习。如果领取救济金是出于身体、精神疾病或残疾的原因,则可以不考虑些因素转载 Deutsche Welle

qiqiw123 发表于 2008-4-15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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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眼啊龙眼 发表于 2008-4-15 12:44

申请结婚签证须知

龙眼啊龙眼 发表于 2008-4-15 12:45

原帖由 qiqiw123 于 2008-4-15 13:4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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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qiw123 发表于 2008-4-15 12:47

原帖由 龙眼啊龙眼 于 2008-4-15 13:4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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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wmorn78 发表于 2008-4-15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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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眼啊龙眼 发表于 2008-4-15 12:49

境外配偶办理家庭团聚所需简单的德语证明




龙眼啊龙眼 发表于 2008-4-15 12:51

融合班的重要性



“融合”(Integration)是德国推出移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延长居留许可,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和加入德国籍,都要建立在融合的基础上。2005年,许多在德中国人将面临一件“新鲜事”:融合班。
 
 

移民法的全称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融合”直接就写在了法的名称里。联邦内政部的“移民法细节”也对此作了相对详尽的介绍。各党对这一点的看法是相当一致的。既然生活在德国,就要会讲德语,适应德国的生活,而不能一辈子生活在某一个外国人的小圈子里,这是一个重要的出发点。

 

融合班的重要性

 

第1篇第1章第8条规定:“ 如果一个外国人破坏了根据第44a条第1款第1段第1点按规定参加一个融合班的义务,这一点应在延长居留许可时予以考虑。假如不存在颁予居留许可的要求权,该居留许可的延长可予拒绝。”原文:Verletzt ein Auslsaender seine verpflichtung nach §44a Abs. 1 Satz 1 Nr. 1 zur ordnungsgemaessen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so ist dies bei der Entscheidung ueber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berueckstichtigen. Besthet kein Anspruch auf die 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so kann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abgelehnt werden.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居留许可的延长本来就不是非给不可的(你没有要求权的),如果你没有好好地去上融合班,外国人局就可以不给延居留。

 

移民法第1篇第1章第9条第(1)款规定了获得“落户许可”的8个前提,第7个前提是: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第8个前提是:拥有对德国法律、社会规定和生活状态的基本知识。

 

接下来的规定是:“第1款第7和第8个前提得到了证明,假如一个融合班得以成功结业。”原文: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7 und 8 sind nachgewiesen, wenn ein Integrationskurs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 wurde.

 

移民法第5篇“国籍法的修改”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要求入籍的权利。

 

“国籍法的修改”第10条是国籍法中外国人加入德国籍前提的规定,其中包括外国人在德国居留满8年。但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条通过出示一个证明,证明成功地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点规定的期限缩短为7年。”

 

由此可见,如果有关外国人没有很好的德语和对德国的了解,将来无论是延长居留许可,要改成落户居留还是加入德国籍,都可能需要参加一个融合班。在各种情况下,外国人局都有权指定去参加一个融合班。

 

融合班的设置

 

移民法第3章标题是“促进融合”,含第43至45条共4条(第44条和第44a条是分开的两条)。

 

第43条第(1)款表示要促进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长期合法地融入德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第(2)款说,通过融合班的目标是,让在德生活的外国人有能力“独立处理所有日常生活事宜”。

 

第43条第(3)款规定了融合班的大致内容:“融合班包含一个以达到足够语言知识为目标的时间同样长的一个基础语言班(Basissprachkurs)和一个深化语言班(Aufbausprachkurs),和一个介绍德国法律规定、文化和历史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成功的参加将通过应由班承办者开具的对成功通过结业考试的证明件加以证明。”

 

第(3)款还规定,融合班由联邦融合与难民局(Bundesamt fuer Migration und Fluechtlinge)协调和开展,委托私立或公立的承办者来办,适当收取费用,交费者包括对外国人的生活承担义务的机构(比如社会局)。第(4)款授权联邦政府提出开办融合班的具体方案,包括费用问题。因为,既然谈到“促进融合”,“促进”(Foerderung)一词在德国法律用语中经常含有拨资金的意思。

 

什么人可以参加或必须参加融合班

 

并不是所有在德外国人都想上融合班就能上融合班的。第44条规定:只有1工作的、2家庭团聚的、3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申请并获得难民资格)在德国长时间(dauerhaft)居留者或已获得落户许可者,才有要求参加一次融合班(die einmalig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的权利。所谓“长时间居留者”,规定为:获得了一年以上的居留许可,或已经18个月以上拥有居留许可者。

 

一些人没有权利要求上融合班:已持有有关居留许可超过两年的和居留许可结束了的;上学的学生和年轻人;明显不存在需要的;已有足够德语知识的。但是后三者有权参加上面提到过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此外,没有要求权的外国人,在融合班有多余位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参加的。

 

第44a条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参加融合班:有44条提到的要求权而德语连简单口头表达都做不到的;外国人局根据融合班位置情况要求此人参加,而此人是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或特别有融合需要的。外国人局可以在颁予居留许可时决定某个外国人是否必须参加融合班。在德国参加职业学校或其它学校或可比的教育机构学习的外国人,或个人情况使参加融合班不现实的,可以免去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4a条规定:假如一个必须参加融合班的外国人出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履行自己的参加义务,外国人局就可以在延长他的居留许可之前指出他不参加的后果;或者,如果这个外国人是靠社会救济过日子的,有关部门可以减扣他10分之1 的救济金。

 

至于什么是“出于自己的原因”,什么不是,还有待执行条例具体规定。比如说,一个外国老人,他每天去上融合班,但就是学不好,是否就可以视为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呢?或者:如果一个外国人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是否可以继续学下去呢?这些都应该是移民法执行条例规定的范畴,一部分也在各外国人局掌握之中。还有,什么样的德语可以视为已经“足够”(ausreichend)了,而有关外国人不需要参加融合班了呢?每个外国人局至今的掌握都不太一样。或许执行条例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规定,比如什么样的(非融合班)语言证书可以认可。

 

加入德国籍的条件

 

新移民法同时对一些有关法律作出了修改,并作为移民法的组成部分。移民法第5篇就是“国籍法的修改”。当然,这里介绍的只是移民法对国籍法作出修改与增加的部分,要了解更多有关规定须阅读国籍法。说明一下,以上各篇文章介绍的主要是移民法第1篇“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中的规定。移民法共分15篇,第2篇是“关于欧盟公民的一般宽松待遇之法”。第3至第15篇都是对各法律的修改。

 

移民法第5篇里对国籍法第1条的修改中重新规定了“德国人”的定义:“就本法而言,德国人指拥有德国国籍者。”(Deutscher im Sinne dieses Gesetzes ist, wer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besitzt.)

 

移民法第5篇修改的国籍法第8条和新加入的第10与第11条中对什么样的外国人可以加入德国籍作出了规定。归纳起来,有关条件如下:

 

(以下摘自第8条,即可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不存在被驱逐出境的前景;

-   拥有自己的住房或找到了个一住处;

-   有能力养自己和家属。

 

(以下摘自第10条,即应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8年来合法地拥有在德居留;

-   认可德国基本法对自由民主基本规定,并声明,不会参加也没有参加过反对自由民主法则的活动,也没有对德国的涉外需求有过暴力的或以暴力为方向的威胁性行动,或,如果有过上述历史,能够让有关当局信服已经脱离了那一段历史。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16岁以下未成年孩子不受这些规定约束;

-   欧盟其它国家公民或拥有这些国家的有效居留许可;

-   不靠社会救济金过日子。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不到23岁的外国人如果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而不得靠社会救济过日子则例外;

-   放弃或通过入籍失去原国籍;

-   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国籍法上述两个新条款的区别是,第8条是对“可以”(也可以不)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第10条是对“应该”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只要符合第10条中的有关规定,有关当局就应该批准。当然,要符合这些条件,并不是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那样容易的。

 

申请加入德国籍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10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可以根据第1款规定的尺度同时入籍,即使他们在国内还未能合法居留8年以上。原文:Der Ehegatte und die minderjaehrigen Kinder des Auslaenders koennnen nach Massgabe des Absatzes 1 mit eingebuergert werden, auch wenn sie sich noch nicht seit acht Jahren rechtmaessig im Inland aufhalten.

 

按现在的规定,如果父母或一方申请入德国籍时,孩子还没过17岁生日,而已在德国居留满3年,可以同时申请入籍。否则就必须待满8年。从这里修改的文字上看,似乎有变化,但具体的还有待规定,比如,什么年龄算未成年,父母申请或入籍后是否可以补,等等。

 

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上面已经简单提及,具体为:“假如一名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段通过一个证明件证明成功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款规定的期限缩短至七年。”原文:Weist ein Auslaender durch eine Bescheinigung nach §43 Abs.3 Satz2 des Aufenthaltsgesetzes die erfolgreich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nach, wird die Frist nach Absatz 1 auf sieben Jahre verkuerzt.

 

也就是说,成功地毕业于一个融合班的外国人可以提前一年加入德国籍。居留法即移民法第1篇。

 

第5篇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该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第2款规定的是,如果有根据认为该外国人违反了意识形态方面的有关规定(基本法对民主自由的规定等),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

 

针对一些外国人居留期间较长时间不在德国,第5篇第12b条第(1)款规定:“在外国不到六个月的居留不中断在国内的习惯性居留。在更长外国居留时间的情况下,如果该外国人在外国人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返回,这一居留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一年内在德国境外居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超过,须在外国人局规定的时间里返回德国,否则以前的居留时间就不继续累计。

 

第12b条第(2)款规定,假如一个外国人出于本身不可能是临时性的原因而在境外一年内居留了6个月以上,以前在德国居留的时间最多可累计至5年。比如,如果你在德国待了7年,然后必须回中国去8个月,回来后,你以前在德国待的时间只能最多算成5年,要到入籍规定的时间,必须再等3年。

龙眼啊龙眼 发表于 2008-4-15 12:55

中国驾驶执照在德国的实用性



[ 本帖最后由 龙眼啊龙眼 于 2008-4-15 13:56 编辑 ]

lilie3838 发表于 2008-4-1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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