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出通知从严强化环境监管 重点企业月查不少于三次
作者:记者 李景平 日期:2008-04-18本报讯 山西省环保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市从严强化环境监管,领导干部责任到人,工作落实到重点企业生产环节,确保奥运会期间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
山西省环保局要求,各市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海河流域上游周边的矿山企业尾矿库、重点化工企业、高速公路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沿线以及与周边省份交界区域进行仔细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杜绝超标排污,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同、朔州、忻州、阳泉、长治、晋城等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饮用水源地、尾矿库、重点化工企业和跨界污染排查工作,确保海河流域水质安全。
各市要实行区域和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一旦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以及跨界突发环境事件,要立即核实,并与周边市县及有关部门互通信息、紧密配合,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防止因尾矿库坍塌、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通知要求,对未经环保部门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无论何时建成,一律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和生产,并严格依法予以重处;对所有超标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重罚,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
环保部门要督促未规范排污口的企业必须于5月31日前完成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设置统一的标志牌。不按规定规范排污口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私设排污管线,甚至偷埋暗管,违法排污的,要立即责令其拆除或封堵管道,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市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省环保局要求,环境监察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无规则突击检查和夜间检查。对重点排污企业每月现场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
对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涉及集中饮用水源地的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一律上报,杜绝瞒报、迟报、漏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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