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市公司须申报环保情况
作者:记者 杨涛利 日期:2008-04-21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了解到,从今年4月开始,新疆将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管力度,并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掌握上市公司环保基本情况,督促其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工作,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新疆新兴工业化建设进程。
今年,自治区环保局将向上市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凡在新疆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上市公司必须于4月30日前按规定向自治区环保局申报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基本情况。环保局将对按期申请审核的上市企业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未完成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以及治理任务、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上市公司,依法查处并通报证券监管机构;对逾期未向自治区环保局申报进行环境保护年度审核和报送申报材料的上市企业,将通报证券监管机构,并在今后不予办理该公司上市环保审核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同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向银行系统通报企业的守法情况。
据介绍,除了公司基本信息之外,“上市公司环保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名称和年用量、年燃煤量、“三废”主要污染物、主要环保设施情况、2008年~2009年环保污染治理工作计划等。
据了解,自治区环保局要求全区各上市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必须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已完成可研立项的治理项目务必于2008年10月底前投入运行,其余应治理、整改项目必须于2009年10月底前投入运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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