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连续召开三场处罚听证会 维持了对两家企业的处罚决定
本报讯 青海省环保局应被处罚对象青海盐湖发展有限公司、青海谦信化工有限公司和乐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近日分别召开了3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2007年12月20日,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所属青海盐湖发展有限公司加工车间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检过程中,发现安装于南5号、北5号结晶器的3枚放射源不在工作位置,查找未果,确认丢失。青海省环保局认为,由于这家公司对放射源管理不到位,造成放射源被盗事故。放射源丢失多日,未能及时检查发现,超过事故上报规定时限,防盗、防丢失、防破坏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拟决定对这家公司做出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青海谦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废氯化汞触媒跨省转移异地处置过程中,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向青海省环保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手续。青海省环保局立案核查后,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规定,拟对这家公司做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乐都福海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两台8300KVA矿热炉正常运行时,其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擅自停止运行,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青海省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拟对这家公司做出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环保局在对这3家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3家公司对行政处罚结果均表示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青海省环保局分别组织了3场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就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处罚建议做了说明并出具了证据,听证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双方进行了辩论和质证。青海省环保局法制部门制作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与听证员研究讨论后认为,青海谦信化工有限公司和乐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提出减少罚款额度、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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