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灾排污应严惩不贷
来源:第2版 作者:王玉初 日期:2008-06-06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的两家企业,趁下雨突击排放超标废水,以致大风江钦州市那彭镇河段被染成玫瑰红色,那彭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目前,这两家企业已被取缔,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下游供水已恢复正常。
当我们依然把目光聚焦在汶川地震灾害之时,南方最近正遭受着一次严重的暴雨袭击。湖北、江西、广西等南方12省区因遭洪灾,造成9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亿元人民币。
面对重重灾难,我们应该众志成城,共抗天灾。暴雨来袭,每一个企业都应该尽一切可能维护生产安全,防止泄漏,避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但是,在灾难来临之时,却有人打起了小算盘,想借天灾规避法律,借洪水排污。这种行为无疑是将灾难扩大化。这样的企业,已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
5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汇报会上说:“贪污、截留、挪用救灾款物,趁机发‘国难财’,性质严重,天理难容,要发现一起迅速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并公开曝光。”趁灾排污行为已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也等同于发国难财,其性质同样严重,也是天理难容。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对之严惩不贷。
目前,这两家趁灾排污的企业已被取缔。笔者认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这种严厉的打击是必须的,我们需要以儆效尤,借助法律的手段打消这些歪念头。当然,在依法取缔无良企业的同时,别忘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趁灾排污,这样的主意打不得,这样的头带不得,这样的口子开不得。希望有关部门能将这两家企业作为反面典型,以警示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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