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笑,告诉你本人早就放弃了德国护照,而且现在也随时可以入籍,可是我没有一点兴趣
德国同事问,我直接说“我是中国人,对德国护照没兴趣”
你嫉妒我吗?
放弃了德国护照$汗$
能说说你是怎么放弃的吗? 德国护照的有利条件有什么?
无非是能够没有签证进入很多国家而已,可是你一辈子能够经常性来往多少次其他国家?如果就是为了旅游,申请个签证不行么?
要是回国发展的话,对于外国国籍的限制不见得少。 原帖由 cold36000 于 2008-7-9 20:2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多谢 clifford 的长篇解答。 看来香港护照还真是不错呢。我要想去香港有很好的便利条件。语言,家庭。。。。
之所以不想长居香港除天气和流感病毒以外。主要原因是,香港逐渐在衰落。大陆的崛起,让香港逐渐失去了亚 ...
考虑好了,50年发生多大的变化,可不好说。20世界初,英国还是世界帝国,二战之后,美国成了什么样的势力,英国在哪?日本德国十几年二十年就创造了经济奇迹,1978年到现在30年中国发生了多大的变化?眼光放长远点。
说拿德国长居比入籍难,主要是因为拿长居要工作五年,而入籍需要居住8年,但不需要工作5年,来留学的同学们读书读了六七年,更加容易满足入籍的条件。
Anspruch auf Einbürgerung
Der Anspruch auf Einbürgerung entsteht, wenn diefolgenden Voraussetzungen vorliegen:
........... Sie besitzen zum Zeitpunkt der Einbürgerung ein
unbefristetes Aufenthaltsrecht oder eine Aufent-
haltserlaubnis.
........... Sie haben seit acht Jahren Ihren gewohnlichen
rechtmaSigen Aufenthalt in Deutschland.
.............Sie konnen den Lebensunterhalt für sich und Ihre
unterhaltsberechtigten Familienangehorigen
ohne Sozialhilfe oder Arbeitslosengeld II bestreiten.
...........Sie haben ausreichende Deutschkenntnisse.
.......... Sie haben Kenntnisse über die Rechts- und Gesell-
schaftsordnungsowie die Lebensverhaltnisse in
Deutschland.
............Sie sind nicht wegen einer Straftat verurteilt
(geringfügige Verurteilungen sind unbeachtlich).
............. Sie bekennen sich zur freiheitlichen
demokratischen Grundordnung des Grund-
gesetze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Sie müssen Ihre alte Staatsangehorigkeit in
der Regel bei der Einbürgerung verlieren oder
aufgeben.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7-28 04:38 编辑 ] 原帖由 G-G 于 2008-7-27 10:1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谁逼你了,德国人逼你留在德国了吗,你拿德国护照没有人会逼你,你不拿也不会有人逼你。如果你真的那么爱国,你就不要说,你对德国护照没有兴趣,你就干脆说,你对德国没有兴趣,拜拜。但你做不到,不是小看你,你这种人我太了解了。
我说这位,你是不是想对所有在中国的德国人说〉谁逼你了,中国人逼你留在中国了吗,你拿中国护照没有人会逼你,你不拿也不会有人逼你。如果你真的那么爱国,你就不要说,你对中国护照没有兴趣,你就干脆说,你对中国没有兴趣,拜拜。但你做不到,不是小看你,你这种人我太了解了。
麻烦你睁眼看世界吧,现在世界上最多的就是拿着外国护照要留在中国口口声声对中国有兴趣而对中国护照没兴趣的人。既然老外可以这样,为什么我们就非得不对德国护照有兴趣就不可以对德国有兴趣了呢:cool: 拿外国护照烂屁股坐在中国死活不肯挪窝的外国人数不胜数,就是削尖脑袋要获得中国长居也不肯加入中国国籍。
所以啦,没必要用双重标准来对待我们自己的国人,怎么对待老外的,也应该怎么对待国人。
要是G-G还有异议,麻烦你先厉声把在中国不愿意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全部驱逐出中国国境再说。:cool: 原帖由 carrier 于 2008-7-27 19:3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考虑好了,50年发生多大的变化,可不好说。20世界初,英国还是世界帝国,二战之后,美国成了什么样的势力,英国在哪?日本德国十几年二十年就创造了经济奇迹,1978年到现在30年中国发生了多大的变化?眼光放长远点。
说拿德国长居比入籍难,主要是因为拿长居要工作五年,而入籍需要居住8年,但不需要工作5年,来留学的同学们读书读了六七年,更加容易满足入籍的条件。
现在有了欧盟长居,拿长居比入籍更容易了,而且容易多了。 现代中国的发展历程,很大程度上走了西方走过的路,当然不是我们故意模仿,只是客观规律导致的。所以建议大家也参考一下西方先行人的选择吧,那么多美国人德国人英国人法国人去中国,有的都在中国呆了几十年了,甚至和中国人结婚生子,也没有改变自己的国籍。老外其实比我们现实多了,不改变国籍中爱国的成分比我们少很多,所以,大家看看,是否也该慎重选择是否改变国籍。 现在世界上最多的就是拿着外国护照要留在中国口口声声对中国有兴趣而对中国护照没兴趣的人。既然老外可以这样,为什么我们就非得不对德国护照有兴趣就不可以对德国有兴趣了呢
$支持$ $握手$ 原帖由 灌水1 于 2008-7-28 10:22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现在有了欧盟长居,拿长居比入籍更容易了,而且容易多了。
欧盟长居是啥时候出台的?已经开始实施了吗?怎么办理?和德国的长居相比啥利弊?
欧盟长居的Vorteile
VorteileWer einen solchen Aufenthaltstitel besitzt, kann sich unter erleichterten Voraussetzungen in fast allen anderen EU-Ländern (außer in Großbritannien, Irland und Dänemark) niederlassen. Hierdurch soll eine Verbesserung der innereuropäischen Mobilität erreicht werden. Diese Erleichterungen gibt es im Wesentlichen bei den Einreisevorschriften. Die allgemeinen nationalen aufenthaltsrechtlichen Voraussetzungen des anderen EU-Staates müssen allerdings erfüllt werden. Das gilt auch für die Regelungen zum Familiennachzug.
Eine Aufenthalts- oder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lischt unter anderem, wenn nach einer Ausreise die Wiedereinreise nicht innerhalb von sechs Monaten oder einer von der Ausländerbehörde bestimmten längeren Frist erfolgt ist. Eine "Erlaubnis zum Daueraufenthalt-EG" erlischt aber erst
* nach 12 Monaten bei Ausreise aus dem Gebiet der EU
* nach 6 Jahren bei einem Aufenthalt in einem anderen EU-Staat (ausgenommen Großbritannien, Irland und Dänemark).
转自站内随风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05-05-10 09:28:14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 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
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出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要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二章 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第十三条 外国入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和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四章 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
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薄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 旅 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
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计,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 出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 以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目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第五十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
(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员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在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帖由 灌水1 于 2008-7-28 10:2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拿外国护照烂屁股坐在中国死活不肯挪窝的外国人数不胜数,就是削尖脑袋要获得中国长居也不肯加入中国国籍。
所以啦,没必要用双重标准来对待我们自己的国人,怎么对待老外的,也应该怎么对待国人。
要是G-G还有 ...
第一句话很切合实际. 所以这里有个说法, 拿了德国国籍是为了更好的回国. 原帖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27 12:4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符合条件但就是不申请就是放弃啊。。。还会中国话吧。。。$frage$
您还要怎么拆穿? 尽管放马过来,看你怎么解释“无中生有”
很会往自己脸上贴金的... 原帖由 四大 于 2008-7-30 15:3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很会往自己脸上贴金的...
你倒是有金可贴啊。。。 原帖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30 20:5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倒是有金可贴啊。。。
你真的很无耻!! 楼上你很有耻,很有耻! 原帖由 黄沙百战穿金甲 于 2008-7-31 23:1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上你很有耻,很有耻!
耍无赖了?呵呵. 那是你吧,一会无耻一会有耻,人格分裂了。。。$汗$ 咳,都是入籍惹的祸
入籍危险,请谨慎交表:cool: 如果是在中国同等其他条件找工作,是德国国籍好找些,还是中国国籍好找些?
如果是在中国同等其他条件找工作,是德国国籍的税高些,还是中国国籍的税高些?
有没有了解的朋友,指点一下吧。 其实大家吵,真没意思。人各有志,拿与不拿都有好处,我一直想知道,好多的国内明星都是外国籍,那他们是凭什么条件在中国长居的呢? 难道也是几年几年签中国证吗?? 这个就不清楚了, 我觉得国籍不要轻易放弃,要是我就考虑欧盟蓝卡, 反正在这边也是挣钱呀,钱挣差不多 就回去养老呀。 虽说爱不爱国主要看对国家作出多大贡献而不是嘴上喊喊,
但是放弃中国籍对我来说就象不认爹妈一样。
所以爱国还是名义上和实质上兼修为上。
至于工作利益方面的考虑,其实一切还是自己实力说了算!
[ 本帖最后由 Guangfu 于 2008-8-4 23:56 编辑 ] 原帖由 lukaszhang 于 2008-8-4 13:3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其实大家吵,真没意思。人各有志,拿与不拿都有好处,我一直想知道,好多的国内明星都是外国籍,那他们是凭什么条件在中国长居的呢? 难道也是几年几年签中国证吗??
有公司挂靠,工作签证应该是一年一签。遇见过北大的知名海龟教授, 也算是精英了也是一年一签。 朋友们都去支持奥运了。呵呵。没有人看帖子了。自己顶一下。
最近听朋友说
最近听朋友说国内很多的明星,大腕,巨富们很多都加入了外国的国籍。但是他们很多背后还偷偷地保留着中国的国籍。没有人问,没有人查,就这么糊涂着把双国籍拿在手里。本人很是羡慕。想要德国国籍目的先是方便出国,再是防备国内时局动荡。德国工作福利等条件并不看重。以后一定回国定居。这样一来能偷偷的留住中国的国籍那真是再好不过了。
有谁知道这些明星大腕办这事情里面的猫腻?请问诸位高人能否指点一二?让我也能够如愿留住中国国籍。
[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9-18 02:56 编辑 ]
办理国内入、退、复籍手续须知
申请对象: (一)加入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二)恢复中国国籍: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或无国籍人。 (三)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 受理机关: 在境内,为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定居地为地级市市区的,由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 在境外,为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或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申请手续: (一)填写申请书: 1、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2、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3、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上述申请书(表)一式三份,每份申请表(书)贴上申请人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相片,并另附一张相同的相片,供签发证件使用。国籍申请书(表)由申请人用钢笔逐项、准确、如实地填写,字迹要清晰(儿童或本人无力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填,但要在“代写人”处签字,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盖章或按手印)。 (二)申请人要求加入(或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要在申请书内注明自愿放弃原国籍字样。 (三)相应证明: 1、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1)外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 (2)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3)定居身份确认表复印件; (4)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供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5)加入中国国籍的,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3)与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他事项: 1、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在60天内办理入户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2、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中国公民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3、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即丧失中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外国人有关规定办理。 收费: (一)手续费人民币50元(按人头计算)。手续费在受理时交纳,由受理机关收取,不论国籍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二)国籍证书按人头收费,每人200元人民币,由受理机关收取。[ 本帖最后由 cold36000 于 2008-9-18 02:13 编辑 ] 您是否已经加入了德国国籍?听说入籍时最后要将中国护照交给入籍办的人。我想请问,如果我想保留这个护照留做纪念的话。是否可以自己拿去大使馆或者国内注销?问题很偏,望有高人能回复。谢过。:) 啊,,,原来我以前发的这个帖子还在。。。。吼吼,,,回头再找些有用的东西和大家分享,,,。。。。先把帖子顶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