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噎死你 发表于 2008-7-18 12:01

_

被禁言了,不玩了!

[ 本帖最后由 小心噎死你 于 2008-8-5 18:31 编辑 ]

小小柔 发表于 2008-7-18 13:11

啊! 骚扰?,人家告你了?:o

小草青青 发表于 2008-7-18 13:14

$高$ 楼主有露阴癖?

mausreis 发表于 2008-7-18 13:16

快找那个女同学作证是误会啊

cosimo 发表于 2008-7-18 16:07

原帖由 小心噎死你 于 2008-7-18 12:0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已经和另一个同学去解释过了,证明了是那个女同学过于敏感,我不是故意骚扰她,是她自己看过来的。
$考虑$ $考虑$ $考虑$

supermario 发表于 2008-7-18 16:07

$考虑$ $考虑$ $考虑$

昏君 发表于 2008-7-18 16:43

好奇等待答案中。。。。。。

rosamagnolia 发表于 2008-7-18 17:32

$考虑$ $考虑$

Lining 发表于 2008-7-18 22:12

$汗$ $汗$ $汗$

Chupa_Chups 发表于 2008-7-18 23:33

Blüte 发表于 2008-7-19 02:18

闭眼。$m27$ $m27$

艳阳高照 发表于 2008-7-19 11:18

楼主收到的是检察院的判决书。

楼主收到的是检察院的判决书。
你本应该发生事件后,立刻找你信任的律师跟进,决不能去警局接受问询,或自己去解释。普通人没有能力摆平这类事情,这不单纯是语言问题,否则就没有律师这一行业了。
你现在如果对判决不服,要在2周内抗辩,建议你请律师。

免责声明:本人不是律师,不保证在此做出的回复正确,按此行事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负.
如有问题询问,请勿发短消息,请发yanyanggaozhao2008@hotmail.com

香奈儿 发表于 2008-7-19 13:06

:o :o :o

alexskater 发表于 2008-7-19 15:38

:o 对事发地点很好奇

qingqingpetra 发表于 2008-7-19 17:30

$汗$

Blüte 发表于 2008-7-19 18:38

原帖由 alexskater 于 2008-7-19 15:3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o 对事发地点很好奇
肯定不是男厕所。$汗$ $汗$

WWL2G 发表于 2008-7-20 18:18

楼主的做法也比较恶心啊

小心噎死你 发表于 2008-7-22 15:32

回复 楼主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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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小心噎死你 于 2008-8-5 18:32 编辑 ]

Berlinxiong 发表于 2008-7-22 15:43

地点是在教室,时间是正在上课,
动机是我就是觉得痒,
行为是把短裤撩上去拿出来挠一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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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当初为什么不去卫生间?
就当花钱买教训吧.

并非如此 发表于 2008-7-22 16:21

"拿出来""拿出来""拿出来""拿出来"

你为什么不是伸进去呢,在课堂之上,"拿出来""拿出来""拿出来""拿出来""拿出来"
难以想象

cosimo 发表于 2008-7-22 16:47

原帖由 小心噎死你 于 2008-7-22 15:32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帖子都发了几天,也没有人来真正的帮忙,都是来看热闹的,这里让我太失望了,看来此论坛内国人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汗$ $汗$ $汗$

☆笑着流泪★ 发表于 2008-7-22 18:07

$汗$ $汗$ $汗$

europaclub 发表于 2008-7-22 18:31

这个需要了解事情的完整的说明才可以帮助楼主!只是简单的说明别人也不能帮什么。

另外,这个也不是很丢人的事情,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见了美女心动是正常的。可能性为过火了,这个只能说你自己太过分并且很倒霉了。

如果真想让人帮助就说说详细的经过,不要有心理负担。 另外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找到那个女孩和你一起去警察局或者检察院解释一下。

皮皮熊 发表于 2008-7-22 23:53

和那个女孩子好好谈谈或给那个女孩子一些钱让她撤诉行不行呢,不管怎么说,LZ在公共场所做这样的动作都是不应该的$汗$

coolnetboy 发表于 2008-7-23 02:28

lz我也不信你 ,这太明显 了
我也是男的,从来没痒到要 拿 出 来 挠挠的事情
也没看到过这类事情发生

weiss 发表于 2008-7-23 08:25

weiss 发表于 2008-7-23 08:38

并非如此 发表于 2008-7-23 10:35

我给你出个主意

你可以赵心理医师开一个有露阴癖心理疾病的证明(在德国心理疾病这招最好使,你没见凡是杀人犯,尤其是杀外国人的,都有心理医生的证明),应该能减轻处罚,以后要积极配合治疗,不要再有在公共场所痒到要拿出来的举动

不同意 发表于 2008-7-23 10:44

小心噎死你 发表于 2008-7-23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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