妞妞爸爸 发表于 2008-7-31 20:15

谢谢各位的帮助,暂时删帖子吧

本帖最后由 妞妞爸爸 于 2010-3-3 02:17 编辑

。。。。。。。。。。。。。。。。。。。

霜降 发表于 2008-7-31 20:30

是仿造的还是真的?如果是真的应该不至于这么严重吧……

Chupa_Chups 发表于 2008-7-31 20:43

妞妞爸爸 发表于 2008-7-31 21:17

问题是丝巾我是买给自己和送人的啊,100%真丝的,有什么牌子之前不知道,但律师给我的信中提到,罚款是市场价格开的,所以可能是真的吧,即使是仿的,才9条也不至于就成 大量销售了吧:(
有哪位MM或GG知道,怎么找律师吗?听说学生是可以免费找律师的吗?

xbbyysh 发表于 2008-7-31 22:10

是学生的话可以去当地的amtsgericht开一个证明,然后拿着这个证明去找律师就可以免费。

妞妞爸爸 发表于 2008-7-31 22:35

谢谢楼上的MM啊,开个证明是免费的吗?还是需要多少钱,我去之前好准备下的

xbbyysh 发表于 2008-7-31 22:52

免费的。
我不记得要不要收入证明了,你去问一下吧。

Mephis 发表于 2008-7-31 22:53

原帖由 妞妞爸爸 于 2008-7-31 22:3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楼上的MM啊,开个证明是免费的吗?还是需要多少钱,我去之前好准备下的
证明是免费的,开了这个证明请律师的费用就不用个人承担了,但是看你说丝巾罚款以后还要销毁估计是因为仿名牌的缘故吧,负责交了罚款应该物归原主才对啊

妞妞爸爸 发表于 2008-7-31 22:54

恩,好的,谢谢了:)
我是学生,没有什么收入啊$汗$

xbbyysh 发表于 2008-7-31 22:56

没有收入就去银行打个账单吧。
你最好找个德语好的人跟你一起去,跟律师说清楚整个事情。

妞妞爸爸 发表于 2008-7-31 22:57

原帖由 Mephis 于 2008-7-31 22:5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证明是免费的,开了这个证明请律师的费用就不用个人承担了,但是看你说丝巾罚款以后还要销毁估计是因为仿名牌的缘故吧,负责交了罚款应该物归原主才对啊
我也不懂,因为除了罚款的通知,还2张是要销毁东西填的表格$考虑$

妞妞爸爸 发表于 2008-7-31 23:00

原帖由 xbbyysh 于 2008-7-31 22:5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没有收入就去银行打个账单吧。
你最好找个德语好的人跟你一起去,跟律师说清楚整个事情。
恩,好的。希望能尽快解决了,就到这来写份总结,让大家知道德国的法律是如何实施的

colstream 发表于 2008-7-31 23:05

lz真可怜,上次跟你定了几条CK内裤呢,还想着怎么这么久都没消息,原来海关又出来作怪了。
我周日就回国了,所以这里跟嫩说下,定单就取消了吧,谢谢
另外祝lz的事情能顺利解决!

妞妞爸爸 发表于 2008-7-31 23:14

原帖由 colstream 于 2008-7-31 23:0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lz真可怜,上次跟你定了几条CK内裤呢,还想着怎么这么久都没消息,原来海关又出来作怪了。
我周日就回国了,所以这里跟嫩说下,定单就取消了吧,谢谢
另外祝lz的事情能顺利解决!
恩,还是很感谢亲啊,也祝亲回国一切顺利啊$送花$ $送花$

haah 发表于 2008-7-31 23:47

罚这么多可能和CK是否正品有关,和丝巾无关吧。因为我看楼住CK里面标签和我平时在这边买的标签都不一样。
还是希望你顺利渡过难关。

carrier 发表于 2008-7-31 23:53

原帖由 妞妞爸爸 于 2008-7-31 23:1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恩,还是很感谢亲啊,也祝亲回国一切顺利啊$送花$ $送花$

楼主,你不是说买给自己和送人的么?
怎么成了卖的了?

colstream 发表于 2008-8-1 00:05

lz的ck内衣是在坛子里卖的,那9条丝巾的部分是自己用和送人的。。

小玥 发表于 2008-8-1 00:28

在楼主的另一个板块的贴子里留言了,
去申请PKH吧, 好像是需要最近的Kontoauszug, 来证明你个人的经济状况无法负担律师费用.

mixmas 发表于 2008-8-1 00:35

原帖由 Mephis 于 2008-7-31 22:5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证明是免费的,开了这个证明请律师的费用就不用个人承担了,但是看你说丝巾罚款以后还要销毁估计是因为仿名牌的缘故吧,负责交了罚款应该物归原主才对啊


对的,就是为了不让假货A货泛滥

mausreis 发表于 2008-8-1 08:02

原来是卖盗版的到这里来哭穷,被扣了就说是送人的自己用的, 还真好意思来问。

1975 发表于 2008-8-1 09:07

同情这词在德国不好使,我已经发过贴子了,大家邮寄东西不要有商业目的, 自己用一件就够,同样的两件就不好解释了,包括笔记本,带一个,也不要看起来象新的带入德国.邮寄和带入境的都可能面临同样的临检, 不要有侥幸的心理, 要去玩耍猴,猴很凶那么把自己把耍的技术先练好了.

[ 本帖最后由 1975 于 2008-8-1 20:28 编辑 ]

可可猪 发表于 2008-8-1 09:43

原帖由 妞妞爸爸 于 2008-7-31 21:1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问题是丝巾我是买给自己和送人的啊,100%真丝的,有什么牌子之前不知道,但律师给我的信中提到,罚款是市场价格开的,所以可能是真的吧,即使是仿的,才9条也不至于就成 大量销售了吧:(
有哪位MM或GG知道,怎么找律 ...
不是他们认为是真的,是Juicy Couture的公司按照正品的价格给你算你对他们品牌的伤害,也就是说9条假的丝巾对他们正品9条丝巾的伤害是700多欧。

liuliu66 发表于 2008-8-1 12:48

1,如果是假货,就说,邮寄错了.这不是你的东西,让他们退回去或是销毁.(记住,坚持东西邮寄错了.不要接受那批货物.)
2,如果是真货.
情况1,还想要这些东西的话,就说,这些是礼品.让国内补上发票过来.最多在这里补一下税而已.
情况2,如果觉得税金的价值大于本身购买的价值.不值得.那就采取第一种方法.不是你的东西.邮寄错了.拒绝接受.让他们退回去或是销毁.

收到海关的信件,不要怕,不要急.

夏普 发表于 2008-8-1 13:11

原帖由 liuliu66 于 2008-8-1 12:48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1,如果是假货,就说,邮寄错了.这不是你的东西,让他们退回去或是销毁.(记住,坚持东西邮寄错了.不要接受那批货物.)
2,如果是真货.
情况1,还想要这些东西的话,就说,这些是礼品.让国内补上发票过来.最多在这里补一下税 ...
行了吧,中国人在世界上的信誉,就是这样弄没的!撒谎八拉

liuliu66 发表于 2008-8-1 13:41

原帖由 夏普 于 2008-8-1 13:1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行了吧,中国人在世界上的信誉,就是这样弄没的!撒谎八拉

人家是来求助的.不要在旁边说风凉话拉.
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作为同胞的,不帮一把,难道还要踩一脚吗?$m19$
下次别再犯同样的错误了.知错就改,就是好同志.$送花$

feibao 发表于 2008-8-1 14:13

非常简单,楼主你在国内买这些所谓外贸尾单余单跟单之类的,说白了,全部都是假货。

这里和国内不一样,知识产权保护非常严格,你进口这些假货,罪名已经很大了。

建议赶快缴清罚款,请律师的话,只会给你带来更大损失。还有以后不要犯同样的错误。

魔幻安眠药 发表于 2008-8-1 16:17

原帖由 1975 于 2008-8-1 09:0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同情这词在德国不好使,我已经发过贴子了,大家邮寄东西不要有商业目的, 自己用一件就够,同样的两件就不好解释了,包括笔记本,带一个,也不要看起来象新的带入德国.邮寄和带入境的都可能面临同样的临检, 不要有侥幸的心理 ...

什么叫摔猴啊 ?

housing 发表于 2008-8-1 16:23

去studentenwerk有给学生的法律咨询。

jochenkan 发表于 2008-8-1 18:11

楼主,你的官司没有赢得希望,所以你申请的PKH不会被法官批准的,也就是所有的费用都要你自己承担。

黄沙百战穿金甲 发表于 2008-8-1 18:17

这不是落井下石,楼主找骂是显然的

成年人明知故犯,搞些法律擦边球的事情,谁帮他谁就是助纣为虐

确实给中国人丢脸!外国人说中国人造假,你们还在德国贩假 $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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