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coffee 发表于 2008-8-12 19:14

用法律管住环评的源头

  一方面,环评机构有着很强的公益性质。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行政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环评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可能决定着一个项目能否上马,一个区域的环境状况是否发生改变。因此,一份客观、准确的环评报告书(表)彰显着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的理性选择,环评机构担负着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任。
  但是另一方面,在当前的制度下,环境影响评价又是以市场化模式运营的。建设项目单位出资请环评单位进行环评,有些建设单位甚至要到环评通过审批后才全额支付环评费。有了市场就难免有利益纠葛,一时间,建设项目单位总有些财大气粗高高在上的优越感,而环评单位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短,则难免有了些受人钱财、与人消灾的意味。
  “不负责任,环评质量较差;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发挥专职机构的作用;专业人员配备不齐,技术力量差;不遵守行业规则,有违规行为;超证书允许范围经营业务。”从原国家环保总局批评部分环评单位的通报中可以看出,一些环评单位不顾公众的信任,只求数量不求质量,收钱之后敷衍了事。更有一些利令智昏的环评单位把环评的目的和原则抛到九霄云外,成了污染项目的帮凶。
  不合法的环评隐藏了巨大的环境隐患,也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据有关人员介绍,三峡库区曾经要建设液体氰化钠项目,也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但是环评结论不客观、不准确,如果项目建成投产后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此时,这一项目已投资700多万元,但是最后不得不选择下马。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新上建设项目的数量越来越多。而随着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要求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范围也越来越大,环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于近千家环评机构、近两万环评工作者,仅靠道德约束显然很难保证环境影响评价都能够合理合法。
  为了规范环评从业人员行为,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1999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6年1月,这一办法经过重新修订后又再次出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依据管理办法不断通报、处罚部分违规环评单位。
  然而,目前的管理办法只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而且对于环评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仅止于“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而一旦一个违规项目因一个环评机构不负责任的环评报告书(表)上马的话,那么带来的经济损失何止环评单位所收费用的3倍,带来的环境影响又岂是金钱所能衡量的?
  近日,环境保护部又专门下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可以看出,随着环评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环评机构的监管也在不断严格。然而,尽快建立、完善对环评机构和环评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监管的法律、法规依然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在建设项目的源头把住环评审批关,在环评审批的源头把住环境影响评价关,使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weny 发表于 2008-8-20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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