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区域限批政策推动节能减排
“区域限批”制度推进了节能减排,使环境保护工作向深度发展。“区域限批”政策自2007年1月10日首次施行以来,效果明显。唐山市、吕梁市、六盘水市、莱芜市4个市被原国家环保总局实行“区域限批”后,很快加大了在治污整改上的力度,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延伸产业链条,促进资源深度利用,从而实现了改善环境状况与节能减排的目标。“区域限批”不但可以把大量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挡在门外,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而且将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一些地区和行业盲目投资,非法开工建设和投运项目较多,严重破坏了环境保护法律秩序,扰乱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给当地环境、生态和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传统的环境执法手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区域限批”政策,正是一种综合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如山西省吕梁市是国内知名的新型能源化工和原材料工业基地。近年来,吕梁依托丰富的资源优势,经过持续开发,已经初步形成了原煤、焦炭、冶金、化工、建材以及农副产品加工的现代工业框架,但结构性污染始终困扰着吕梁。
“区域限批”在吕梁市引起强烈震动。因此,吕梁市把2007年确定为环境保护攻坚年。经过全市上下近3个月的整治,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削减,关停取缔了辖区内的严重违法排污企业191户,共炸毁烟囱208根,拆除炼铁高炉92座,推倒焦炉2600多座,压缩焦化产能1043.8万吨、炼铁产能360万吨,直接削减SO23.4万吨、COD800吨。
“区域限批”有效惩治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加快了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违规项目的整改,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执行力,推进了节能减排工作的进行。
尽管“区域限批”初见成效,但毕竟是暂时之策,并非长久之计。当前我国并不富裕,且发展极不平衡,发展仍是第一要义。在此背景下,长久的或大范围的“区域限批”显然不可行。当前“区域限批”的主要作用是“敲山震虎”、“杀鸡骇猴”,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遏制区域环境恶化的趋势,这个作用已经见效。但“区域限批”的最终成效、负面效应、下一步限批手段和措施等尚且有待研究,完善“区域限批”政策对节能减排工作,尤其是今后3年的减排工作很有必要。
由于当前“区域限批”首要条件是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的地区,而“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考核已由过去的年度考核调整为5年一个时段考核,也就是在2010年末或2011年初考核,即使实施“区域限批”政策,对“十一五”的污染物减排也于事无补,只能对“十二五”污染物减排起作用。因此,倘若利用“区域限批”政策促进“十一五”污染物减排,尚需完善当前的“区域限批”政策或调整污染物减排考核周期。前者需完善限批的前置条件,更着重环境质量的改善,关注污染物减排幅度太小的地区,后者可将考核时间提前1~2年,以便于“区域限批”在“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中发挥作用。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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