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国内首例视频软件侵权案始末
国内首例视频软件侵权案始末电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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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0 16:16:54
●本报记者 朱文利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国内首例视频软件侵权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熥方伤有非法所得。这一判例立即引起了人们强烈关注。
记者从海淀区人民法院和被侵权的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了解到事件的详情。
盗版出自自家人
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高科技的软件企业,参与过微软的维纳斯计划以及VCD3.0、MrOKO等著名技术的开发,自1999年起,开始致力于机顶盒的应用开发,开发出雷石KTV宽带服务系统,于2001年6月20日首次发布,并且于2002年8月1日在国家版权局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2年3月,雷石公司在做陕西省西安市的一个项目时,发现有一家叫西安云志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销售的软件跟雷石的软件几乎完全一样。
“雷石VOD宽带服务系统是一套软硬件结合的系统,当初这样设计是为了防止别人盗版。”谈起这件事,雷石公司的总裁用大感意外来向记者表述当时的心情,“而且盗版很有可能就是从内部泄漏出去的。”
2003年1月,雷石公司对咸阳“都市夜归人视听歌城”和咸阳“天运练歌房”安装使用的视频点播软件系统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有关部门报案。
在接到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报案后,北京市公安局迅速侦破此案。并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协助下,在原公司职员王某、赵某的笔记本电脑上发现了大量雷石公司软件产品的源程序代码。
王某、赵某最后也承认,他们私自将公司3年来开发的源程序代码备份,经少量修改后,通过杭州新时空、西安文卓、西安云志等公司低价销售。他们仅将“雷石 KTV”标志改为其他标志。
2003年3月12日王某和赵某被羁押, 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肯定是抄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2004年作出最后的裁定。2002年3月,二人从雷石公司辞职后,带走了雷石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活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将雷石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稍加修改后复制安装盘,先后向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销售该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额共计人民币119,295元。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两个相识的软件很难判断是否存在抄袭行为。这也是这个2003年的案子到2004年才判决的原因。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张小姐告诉记者:“鉴定过程是比较困难的,我们是通过软件鉴定专家经过长时间的取证,对源代码的测试验证来完成这项工作的。”
最后的鉴定结果已经能够证明,王某和赵某两个所掌握的软件的目录和文件,程序逻辑流程和雷石公司原软件完全一致,有80%~95%的代码内容完全相同。这样的事实是可以确认王某和赵某出售的亿维视软件的确就是是雷石KTV软件的复制品。
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得知法院的判决后,雷石公司负责人提到当时的心情时说:“太复杂了。如果一个离开自己公司的员工创出一番新事业,我们从心里感到自豪,可是看到前员工入狱,真的很难过。”
记者同时也了解到,王某和赵某当时在雷石公司应该算是技术骨干。王某还是公司的一位核心程序员,也有权利调阅所有程序员的代码。当时,王某和赵某的薪水都是非常高的。但王某和赵某对自己的薪水并不满足,经常向公司提出要求,当时雷石公司也处于刚起步状态,各方面的确很难满足二人的需求,这也是直接导致他们相继离开公司的原因。
“几万元一套的系统被他们用几千元的价格卖掉,因为他们没有开发成本。这对其他程序开发人员、对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公司负责人还向记者提到,“如果我们能接触到软件源代码的20几个员工,都把这个软件拿出去单独卖,这行吗?”
目前,在一些高科技公司里,这种职员离开公司,非法带走软件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如果职员在带走软件后,改头换面,销售盗版,由于原公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而盗版却一无成本,所以危害极大,直接打击了软件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是一种破坏性很大的侵权行为。而一些公司对自己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是很强,任由盗版侵害自己的权利。
专家视点:本案之所以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尤其是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方面,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往往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即使运用法律手段,也更多地采取追究侵权人的经济或民事责任,而很少有人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已达到或超过了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情况下,提请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侵权人,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依法要求追究侵权人的经济责任,即在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杨天胜律师 哇,居然判刑了?!!还以为最多狠罚一笔完事了呢。厉害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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