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moon 发表于 2008-9-19 08:06

楼主不要怕,如果你手里有挂号的小票能证明你这封信的确是9月1号寄出的,那就没有关系,德国法律是按寄出信的时间算的,并不是按收到信的时候算的。 就象付款一下,都是按汇款日来算的,不按收款日。

你可以写封信给住房公司,附上你挂号的小票的复印件,说明一下,应该就没有问题了,木有必要找律师,因为偶以前也是这样昆过房子。。。!

他们可能欺付你是外国人不懂,看你懂了的话,估计他们也就算了。$汗$ $汗$

还有,如果你寄的是einwurfeinschreiben,那么去邮局查,只要邮局有证明9月2号投进了他们的邮箱,就更木有问题了!

[ 本帖最后由 bluemoon 于 2008-9-19 10:31 编辑 ]

diels 发表于 2008-9-19 10:21

Bluemoon, Danke für die Antwort. $送花$ $送花$ Weisst du vielleicht, laut welchem Gesetz ist nicht die Eingangsdatum sodern die Stempeldatum/Versanddatum für die Kündigung wirksam?

laodeguo 发表于 2008-9-19 11:07

请LZ 注意。收件人是以收到日期为准(可以给律师去电话问一下吗?)。
看你写的德语。打电话应当没问题的。
汇款,如给税务局汇款对方也是以收到日期为准来确定是否误了期限的。

weiss 发表于 2008-9-19 12:10

weiss 发表于 2008-9-19 12:11

diels 发表于 2008-9-19 12:41

laodeguo und Weiss, ihr habt Recht.
Ich habe im Internet nach dem relevanten Gesetz gesucht. Für eine wirksame Kündigung ist das Posteingangsdatum entscheidend.:( :( :(

weiss 发表于 2008-9-19 12:52

diels 发表于 2008-9-21 14:22

谢谢各位给我出主意的朋友。我已经给Post打过电话了,他们说在他们可以把租房公司Abholen这封Einschreibung的Abholschein寄给我,上面的日期是9月3日。 因为我还没有收到这封信,所以还不能确定,这张Abholschein有多大的法律效应。不过不管怎么样我下周都会给租房公司写信交涉,希望能够达到目的。

pader 发表于 2008-9-21 14:34

你说现在找律师没啥实际用处,我觉得实际的办法还是赶紧找nachmieter或者zwischen为好。你不能继续往里面贴房租了。你跟租房公司面谈一下,两边都开始找后继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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