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个奇怪的问题,博士签证
本人在一个研究所读博士,拿一个半职的位子,按照居留法§18条发的,因为后来搬家了,到了另外一个镇子上,和以前住的地方都是拜仁州的。这两天去外管局问个别的事情,他们看了我的签证,问了些个人情况,竟然说我的签证时不对的,应该按照§17条签发。搞不懂。有没有人帮助解释一下啊,17条是其他教育目的的居留。不过我想既然颁发了,就不能更改把。[ 本帖最后由 lixm 于 2008-10-9 16:41 编辑 ] 给你17是正确的. 原帖由 Berlinxiong 于 2008-10-10 08:5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给你17是正确的.
那为什么很多时候都是18或者16条给的呢 原帖由 wandl 于 2008-10-10 10:0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样看你的具体情况了,你拿的是什么合同,工资多少等等。 你介绍的情况太简单,无法回答$NO$ $NO$
拿E13级别的半职合同,stufe2, 毛收入1600左右。3年的Doktorarbeit合同。 原帖由 wandl 于 2008-10-10 17:2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从你说法看似你不是那奖学金而是拿的工作合同Oeffentlichdienst,拿的工资Tarif是TVL E13, 这样看似应该是居留许可18条,工作许可5条。你看看你原先的签证是不是这样的?至于为什么人家后来跟你说你应该是17条,估计 ...
谢谢楼上的答复! 那天给外管局写信问的时候,是想问另外一个问题。我现在在研究所拿办个职位,教授想从大学里面给另外一个半职职位,干另外一个项目,加起来就相当于全职了。外管局说只能等博士合同结束了才能有另外一个。我不理解为什么。
[ 本帖最后由 lixm 于 2008-10-10 22: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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