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odtiger 发表于 2009-2-3 22:19

请教欧盟长居和德国长居在孩子福利和配偶工作许可上的差别

最近总听到看到成功申请到欧盟长居(Daueraufenthalt-EG)的例子,好像比德国长居(Niederlassungserlaubnis)好申请。因为老二过一阵子要出生,我也毕业涉及到要换签证的问题,所以很关心这两种居留对孩子福利和配偶工作许可上是否有区别。

LG已交60多个月的养老保险,现在在大学里有一年的工作合同,我们在德国结婚快六年,但我一直拿学生签证。上个月去咨询时,说他够拿Niederlassungserlaubnis的条件,现在看到欧盟长居(Daueraufenthalt-EG)好像更方便往返,及在欧盟境内工作,因此想问问大家:

1。这两种居留是否都是无限期的?
2。我如做陪伴签证的话,是否也都能拿到无限期工作许可?
3。孩子出生后是否都可以拿到每月300的Elterngeld?

另外再好奇一下:去掉申请条件的因素让选择,大家是申请欧盟长居呢?还是Niederlassungserlaubnis?

先谢谢大家的解答!$送花$ $送花$

loveding 发表于 2009-2-3 23:54

ffmfeng 发表于 2009-2-4 10:27

同上$汗$

fenn 发表于 2009-2-4 22:41

1,2,3都是JA啊。

woodtiger 发表于 2009-2-5 10:57

原帖由 fenn 于 2009-2-4 21:4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1,2,3都是JA啊。
谢谢答复!

kaima 发表于 2009-6-7 19:40

我也想知道什么那个更好!

benbenbaobao 发表于 2009-6-8 14:29

本帖最后由 benbenbaobao 于 2009-6-8 14:31 编辑

三点都是JA.
其实没有太多分别,而且欧盟长居允许离境的时间是1年,德国长居是半年。
但是你也发现,欧盟长居现在看来比德国长居容易申请,工作1年就可能拿到(德国的NIEDERLASSUNGSERLAUBNIS要工作5年,除非特殊人才)。而且欧盟长居的法律在德国是颁布5年之后的最后期限才不得不落实的。所以总怕以后会有后患,所以我们最后还是选择了德国的NIEDERLASSUNGSERLAUBNIS。
如果生活在德国的话似乎无所谓。计划将来到欧洲其他国家工作的话,其实欧盟长居也没有优势,因为SOWIESO在别国都需要另外的工作许可(欧盟长居只是在申请国有工作许可,在欧洲其它国家只是居留许可而以)。
再多说一句,据朋友亲身经历,如果打算去欧洲其它国家工作的话,尤其不属欧盟的瑞士,还是在德国申请国籍之后相对方便很多,因为有些国家对于德国人是不需要另外的工作许可的。

加载中... 发表于 2009-6-8 15:29

一般人的心态就是便宜没有好货,所以。。。

其实外管局的人亲口证明的是,EG只有比NE更好!

不过能拿那个是那个,没有必要挑挑拣拣的,随便那个都是够用就行了。

Felixzhang 发表于 2009-11-25 20:08

hao

pidi 发表于 2009-11-25 21:04

福利目前没有发现区别。

irvine 发表于 2009-11-25 22:08

本帖最后由 irvine 于 2009-11-25 21:15 编辑

1。欧盟长居现在看来比德国长居容易申请,工作1年就可能拿到(德国的NIEDERLASSUNGSERLAUBNIS要工作5年,除非特殊人才)。

2。而且欧盟长居的法律在德国是颁布5年之后的最后期限才不得不落实的。所以总怕以后会有后患,所以我们最后还是选择了德国的NIEDERLASSUNGSERLAUBNIS。

3。其实欧盟长居也没有优势,因为SOWIESO在别国都需要另外的工作许可(欧盟长居只是在申请国有工作许可,在欧洲其它国家只是居留许可而以)。
benbenbaobao 发表于 2009-6-8 13:2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知道的跟你截然相反:

1。欧盟长居绝大部分外管局要求跟德国长居一样,60个月养老保险。以前确实有外管局很宽松的批了,但是现在是越收越紧。


2。典型的中国人思维。德国的法律系统还不可靠的话,地球上也没几个国家比德国的法制更健全了。ps,EG在德国生效于2007年8月27日,欧盟条款出台于2003年11月25日,中间相差不到4年,而不是5年。

3。
Daueraufenthalt-EG依据来源于2003/109/EG 。其中KAPITEL III
AUFENTHALT IN DEN ANDEREN MITGLIEDSTAATEN
明文规定了A国签发的EG在B国也有效。
原文在http://www.aufenthaltstitel.de/rl_2003_109_eg.html

(2) Ein langfristig Aufenthaltsberechtigter kann sich aus folgenden Gründen in einem zweiten Mitgliedstaat aufhalten:

a.Ausübung einer unselbststaendigen oder selbststaendigen Erwerbstaetigkeit,
b.Absolvierung eines Studiums oder einer Berufsausbildung,
c.für sonstige Zwecke.

(3) In Faellen der Ausübung einer unselbststaendigen oder selbststaendigen Erwerbstaetigkeit nach Absatz 2 Buchstabe a) koennen die Mitgliedstaaten eine Arbeitsmarktprüfung durchführen, und hinsichtlich der Anforderungen für die Besetzung einer freien Stelle bzw. hinsichtlich der Ausübung einer solchen Taetigkeit ihre nationalen Verfahren anwenden.

一般来说拿A国的EG去B国工作,没有任何障碍,虽然法律允许各签字国还可附加本国条件。欧盟法必须要给各国一定自主性,否则也没人签这个法律。

法律版是个比较严肃的地方,金口还是不要乱开为好。。。

MR_XZ 发表于 2009-11-25 22:10



我知道的跟你截然相反:

1。欧盟长居绝大部分外管局要求跟德国长居一样,60个月养老保险。以前确实有外管局很宽松的批了,但是现在是越收越紧。


2。典型的中国人思维。德国的法律系统还不可靠的话,地球 ...
irvine 发表于 2009-11-25 21:0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说的没错,同意你的说法。

不会飞翔的翅膀 发表于 2010-1-19 18:30



我知道的跟你截然相反:

1。欧盟长居绝大部分外管局要求跟德国长居一样,60个月养老保险。以前确实有外管局很宽松的批了,但是现在是越收越紧。


2。典型的中国人思维。德国的法律系统还不可靠的话,地球 ...
irvine 发表于 2009-11-25 21:08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牛人 顶!

pierre73 发表于 2010-1-20 06:00

学习了

fangzhang 发表于 2010-1-2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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