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 发表于 2009-5-12 09:23

http://laiba.tianya.cn/laiba/images/1138083/12419383860482970011/A/1/m.jpg

DLIII 发表于 2009-5-12 09:27

我不信杭州警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释放或许是真的,但不代表事情摆平,
不知道交通肇事至死人的司机是不是必须押着。。。。

强烈同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这明显有别于一般的无意交通肇事。3年的刑期根 ...
a11aa11a 发表于 2009-5-12 10:2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也觉得这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 不过问题又来了, 在高速上面掉头的大卡, 是不是也算危害公共安全罪?

a11aa11a 发表于 2009-5-12 09:27

本帖最后由 a11aa11a 于 2009-5-12 09:33 编辑

为什么取款机出问题,取钱能判无期
为什么扫地扫到金饰,捡走也是无期
闹事飚车撞死人就三年
这种立法公平么???!!!

以前好像政治老师解释两种社会制度的优劣时说
社会主义因为人民是主人
立法时考虑得利的主体是人民大众
而资本主义的统治者是资本家
通过立法让剥削合法化,人民根本无从反抗。

有车的和走路的
虽然越来越多人民大众也有车了
虽然官老爷们偶尔也走路
但立法的偏向貌似有玄机


PS
扫地捡首饰,可能判无期的链接
http://news.sina.com.cn/o/2009-05-12/140015611686s.shtml

a11aa11a 发表于 2009-5-12 09:31



我也觉得这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 不过问题又来了, 在高速上面掉头的大卡, 是不是也算危害公共安全罪?
DLIII 发表于 12/5/2009 09:2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经常调头还是偶尔调头
要是他因为某些原因,比如经常往返几个点运货,
在某处调头可以省时省力,而屡犯
我感觉,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

莱茵 发表于 2009-5-12 09:31



我也觉得这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 不过问题又来了, 在高速上面掉头的大卡, 是不是也算危害公共安全罪?
DLIII 发表于 2009-5-12 10:27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问题交给相关专家去探讨
就事论事
没有人愿意在5米的空中看西湖

a11aa11a 发表于 2009-5-12 09:35

本帖最后由 a11aa11a 于 2009-5-12 09:37 编辑


这个问题交给相关专家去探讨
就事论事
没有人愿意在5米的空中看西湖
莱茵 发表于 12/5/2009 09:3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想起之前那个
天堂没有车来车往
人间需要血债血偿 的交通肇事案了

不知道后来如何了。。。。。

说真的,这一刹那,
我很渴望以暴易暴的地下法庭出现,实现血债血偿
唉,当然,也就是这一刹那想想

莱茵 发表于 2009-5-12 09:37




想起之前那个
天堂没有车来车往
人间需要血债血偿 的交通肇事案了

不知道后来如何了。。。。。
a11aa11a 发表于 2009-5-12 10:35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交通肇事已然是定论
分歧在于事故现场描述的不准确性
于是一件很明了的交通肇事事件演变成了权钱交易
这个才是飚车事件真正引起公愤之处

DLIII 发表于 2009-5-12 09:39



经常调头还是偶尔调头
要是他因为某些原因,比如经常往返几个点运货,
在某处调头可以省时省力,而屡犯
我感觉,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
a11aa11a 发表于 2009-5-12 10:3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偶尔调头就不算危害公共安全了, 我的天哪。。。{:5_331:}

莱茵 发表于 2009-5-12 09:40



偶尔调头就不算危害公共安全了, 我的天哪。。。{:5_331:}
DLIII 发表于 2009-5-12 10:39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他又不是制定法律的人
不要怕啦

a11aa11a 发表于 2009-5-12 09:40


交通肇事已然是定论
分歧在于事故现场描述的不准确性
于是一件很明了的交通肇事事件演变成了权钱交易
这个才是飚车事件真正引起公愤之处
莱茵 发表于 12/5/2009 09:3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最郁闷的是就是双方事实认定能统一
飚车者也就判个三年
虽然法律存在的目的不仅仅是(或不是,我也不知道)惩罚
但我感觉现行的法律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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