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PCP 发表于 2009-5-13 16:47



我们小学语文老师变态,从三年级开始,每天都要速记新闻联播,然后,从小就养成了读报看新闻的习惯,有时候新闻联播太快,记不下来,让爸爸妈妈一起帮忙听,如果爸爸妈妈没时间,那就抄报纸,新闻顺序还不能乱, ...
月牙丨突 发表于 2009-5-13 17: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N变态的老师

boilingsnow 发表于 2009-5-13 16:53

这个7年不觉得是轻判,毕竟是交通肇事引起的死人而不是故意杀人。

无声傲歌 发表于 2009-5-13 17:00

7年是交通肇事的最高刑期

testhula 发表于 2009-5-13 17:00

听一朋友很新鲜的讲,前年他回国也看见高速上逆向行驶的货车!原来早就有啊!

月牙丨突 发表于 2009-5-13 17:01

本帖最后由 月牙丨突 于 2009-5-13 18:05 编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2000元罚款,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划分为10个等级,由第I级(100%)到第X级(10%),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每级比上级相差10%。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wakaka 发表于 2009-5-13 17:02



我们小学语文老师变态,从三年级开始,每天都要速记新闻联播,然后,从小就养成了读报看新闻的习惯,有时候新闻联播太快,记不下来,让爸爸妈妈一起帮忙听,如果爸爸妈妈没时间,那就抄报纸,新闻顺序还不能乱, ...
月牙丨突 发表于 2009-5-13 17: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好BT啊
还好我从小念得都是么人管的学校
爱干啥干啥,也不补课{:4_290:}

月牙丨突 发表于 2009-5-13 17:03

我这个案例中,那个人被判的是最低刑罚,7年,毕竟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了

而且,他没有给与任何经济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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