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b 发表于 2009-5-14 18:24

一般都是随货物寄给买家一份Belehrung说明可以一个月内退货
所以这个期限一般就是从买家收到货物时候起算
如果你没给人家寄关于退货的书面说明
那就从你寄这个到人家的那天起算

另外,正常用过的东西也得退
人 ...
gabbie 发表于 2009-5-14 18: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说法不对

Sky23 发表于 2009-5-14 18:51

本帖最后由 Sky23 于 2009-5-14 19:52 编辑

请注意下面的内容:
1. § 312 c Abs. 2 BGB in Verbindung mit § 1 Abs. 1, 2 und 4 BGB-InfoV
2. § 312 e Abs. 1 Satz 1 BGB in Verbindung mit § 3 BGB-InfoV
3。http://dejure.org/gesetze/BGB/312d.html

gabbie 发表于 2009-5-14 19:07



这说法不对
fcb 发表于 2009-5-14 19:2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恩。。应该是正常试用过的

ly528 发表于 2009-5-14 19:45

看看, 还是有不同理解吧!
我原来的理解看来也错了. 我以为是买家将货品有问题的文字通知给我, 从这时候算起一个月内他把东西寄给我就行了. 所以就成了买家在一个月内通知到我, 再加上他还有一个月寄给我东西, 这就两个月了. 小东西在买家手里两个月, 也差不多成旧货了..
还好, 主动权还是基本在卖家手里!
谢谢回答!

gabbie 发表于 2009-5-15 09:35

你理解的那个,是因为你没看懂那段原文吧。。
法条和规则都写的很明白阿

ly528 发表于 2009-5-15 11:15

可能是没完全看懂, 也可能是因为受了其他人的影响, 使用, 试用把我给完全搞糊涂了

gabbie 发表于 2009-5-15 13:18

你不是因为“使用”或者“试用”引发了误读
你只是不明白Belehrung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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