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p-germany 发表于 2009-6-11 14:36

德国包装法第五修正版及影响

本帖最后由 cerp-germany 于 2009-6-11 15:41 编辑

德国包装法第五修正版及影响

德国包装法第五次修正版从2009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5月1日前所有超过包装规定量的企业必须在当地IHK提交Vollständigkeitserklärungen (VE)完整性声明,这一时限也已经过去,文本将对包装法的历史沿革,新的修正版规定,影响,及Ebay卖家关心的问题还有相关最经济的行业解决方案和违规公司收到律师信时的对策等问题逐一解释分析。
关于产品包装回收,德国是一直走在全世界的前面的。德国政府于1991年就颁布了《避免和利用包装废弃物法》(简称包装法)。在德国的影响下,欧盟和北美国家相继制定旨在鼓励二手副产品回收、绿色包装等法律,同时制定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的具体目标。
1993年欧盟依据德国的包装法制定了欧盟包装准则。为了适应欧盟包装准则的规定,德国包装法于1998年又作了修订。它是世界上第一个生产者负责承担废弃物回收和利用的法律。
提到包装回收就不能不提“绿点”,德国是从1992年开始实行的“绿点”回收系统方法。“绿点”系统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商品包装条例,产品责任原则首次在法律上被确定下来。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商品包装的生产和经营者有义务收回和利用使用过的产品。
“绿点”全称-德国回收利用系统责任有限公司(DSD)是于1990年在科隆,由来自包装工业、消费品工业和商业的大约95家工商企业在德国工业联邦 联合会和德国工商会的倡导下成立的。他是为了按即将出台的包装法的要求参与经济界在自己的管理下的私营经济机构。DSD公司是当时唯一的依据德国包装法规 专门从事包装废弃物收集、分选和再生利用的全国性政策执行和协调机构。DSD公司在全国范围和各个领域内承担了每一家企业的回收和利用的义务,使他们从自 己回收再利用的义务中解脱出来。DSD公司成立之初是一个非赢利性的责任有限公司,股东是约600家工商业企业。由12人的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工作。监事 会的12人由来自包装工业、消费品工业、商业和垃圾处理经济业的代表各3人组成。另外还有一个管理委员会起协调各有关机构和组织的作用,此管理委员会成员 由政界、工业界、商业界、经济和科学界以及消费者组织的代表组成。
DSD公司于1997年改为无证券交易的股份公司,也是没有赢利企图的非赢利性公司。DSD公司的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来源于向企业颁发“绿点” 商标许可证的方式来收取绿点使用费。国家为此系统的建立未投入资金。DSD公司唯一的收入是来自于“绿点” 商标的许可证费,政府没有补贴。
自2005年12月15日起,该公司变更为赢利性质的责任有限公司。DSD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扩大到了除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外,还负责回收、处理和利用押金性质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和电子废弃物。为适应这一转变德国相继成立了8家DSD回收处理体系(见文章最后),从而在包装回收市场上避免“绿点“独大,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2008年4月的德国包装法的第五修正版正是由此产生,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了义务和市场机制。第五次修正版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修正版规定以商业目的将包装物(包括填充物等)带入德国市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除非自己回收处理所销售的包装,否则需要在有覆盖范围的回收体系注册,并支付处理费用。2009年开始包装上不需要标志其所参与的回收体系(比如“绿点“)。2009年4月1日起一次性软饮料包装不再免押金。
针对销售链中产生的使用过的运输包装和附加包装:
生产者和销售商有义务免费回收,并处理再利用。
针对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的销售包装:
规定生产者和销售商必须参加有覆盖范围的回收体系,但允许自主选择参加哪个回收体系,来完成其销售包装的回收义务,因为所有从最终消费者住户产生的包装垃圾只能由住户附近的回收体系回收处理,所以生产者和销售商想自己从最终消费者手中回收包装的模式已经不可能了。有参加回收体系,会收到同行竞争者或者律师的警告。
如果生产者和销售故意或者不小心使用未注册包装,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也不能提供自己回收处理的证明,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一方面要考虑其同业竞争对手或律师的法律警告, 另一方面有罚款的风险。包装法§ 15 Nr. 4 , 7规定,这种违法行为等同于违反德国垃圾循环法§ 61 I Nr. 5的规定,将被每次克以最高50.000 Euro的罚款。

关于销售到最终消费者的销售包装指B2C范围,最终消费者在包装法§ 3中的定义是指对收到的货物不再原装出卖的人。个人最终消费者指住户类型,其由包装产生垃圾的人,或者类似的饭店,宾馆,食堂,管理部门,出纳,医院,学校,慈善机构,自由职业者还有产生垃圾的文化场所,电影院,剧院,博物馆,度假区,如度假地,休闲公园,运动场, 餐馆等。
另外,第五修正版也同时调低了不同包装材料的再生利用率,要达到总体再利用率65%,材料性再利用率55%,其中木材15%,塑料包装22,5%,镀锡板(马口铁)50%, 玻璃50%,纸/纸板/纸箱60%。但实际德国的回收利用率早已超过上述规定。

针对销售链中产生的运输包装和附加包装的行业解决方案(DSD之外的体系和商机)
由于生产者和销售商在其销售链中建立一个自己的回收系统是被法律允许的,条件是包装没有到达最终消费者之前,但这种做法不容易被监管,同时这个规定也就催生了所谓的“行业解决方案“。
简言之,如果冰箱外包装在Mediamarket留下,而没有被最终用户带走,或者汽车轮胎的包装一般都在换轮胎时候留在修配厂而不是被最终用户带回家。这种情况下冰箱和轮胎销售商就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行业的专业公司回收这一部分在销售链中产生的包装,所以不必为这一部分付DSD的处理费用(因为不需要DSD从最终用户处回收),行业专业公司定点回收的费用一定比DSD挨家回收再分类的费用低,但这部分实际数量和种类需要专业人士(公共注册会计师,专家等)出具证明。
所以,如果包装量很大就值得找专家咨询,根据销售渠道,废包装产生地和量分析,哪些包装要参加什么系统最经济。(比如一些跨国公司德国进口的产品不一定都在德国销售,销售的包装也不一定都到最终消费者手中,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的包装选择的DSD公司也不一定处理费用最经济。)

关于Vollständigkeitserklärungen (VE)完整性声明
按照包装法§ 10 Abs. 1 规定凡将包装带入德国市场的生产者或销售商,
如果其包装超过如下规定数量之一:
80,000 kg 玻璃/年
50,000 kg 纸,纸板,纸箱/年
30,000 kg 塑料,白铁,铝,捆扎带 其他/年
就需要向当地IHK申报完整性声明VE, VE 应该在2009年5月1日前上交,每年一次,在2009年5月1日前提供的VE必须含有从2008年4月5日到2008年12月31日的数量,种类说明。申报包括所使用包装材料的数量和种类,并要分清在不同DSD系统的比例和自己以及通过第三方回收的情况。
VE需要通过会计师,税收师或者宣誓的注册会计师或者专家的检查。可以电子签名确认,整个VE过程可以在线完成。
未超过总量规定的企业也可能收到当地IHK强制申报的通知,目前这种情况还很少。
预计需要做Vollständigkeitserklärungen (VE) 的企业估计有4000-8000家,但
截止到5月2日向所在地IHK提交电子版VE的企业有812家(其中尚未见中国企业).
还有大量的企业象当时对付WEEE家电循环法一样目前持观望态度,根据WEEE经验会有大量企业被动补交申请。
当违规企业收到同业竞争者或者律师的警告信时候
由于销售未注册包装,逃避处理费用会造成不正当竞争,包装法主要的监管力量来自同业竞争者和律师,另外有的律师也会主动从网上销售资料或者自己购买来寻找违规企业(比如通过Ebay销售数据算出每年的包装进入市场数量)。同业竞争者会委托律师发律师信要求你提供已注册DSD的证明,如果已付费有证明就没有问题,但是通常如果三周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就需要至少先缴纳500欧元律师费,如果被告到主管部门将要接收罚款,即使没有被告发,律师信还将继续发来。直到提供出证明(律师生财有道的做法)。
由于新的修订版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所以至少要提供2008年已经签订的合同,对于申请找DSD公司补办2008年合同的企业,DSD公司收取的费用很昂贵,更重要的问题在:包装法已经出台18年了,回收的义务从开始就存在而不是2009年才有,根据立法委员会的AGB的Faktor 5规定,凡是去年没有注册签约回收的生产者和销售商,将被视为过去5年都没有注册。(这就像收取电视费GZE 的惩罚方式,最多可以要求补交过去7年的电视费。),DSD公司会以次强制要求补交过去5年的费用,所以找DSD补办不是经济的选择。
根据经验,通常在补办2008年合同时还要提交至少一年的处理费用证明(证明至少2008年处理过了)而DSD公司通常没有可以补2008的处理量(实际处理了但还没申报的空白量),我们的合作公司 2008年仍有很大的富余处理量(其2008年行业解决方案的合法空白处理量,有法律效应),而且还可以补写2008年的账单。
最麻烦的情况是,如果查出来有企业未在“绿点“DSD 注册缴费,却长期使用带“ 绿点“包装,将被“ 绿点“索以高额罚款。因为这就涉及到侵权问题。

下面解答一些EBAY 卖家关心的问题:
1.如何判断是个人卖旧货还是EBAY商业卖家?
常见的问题,EBAY卖家什么时候是商人,什么时候不是,原则上判断是否是商业行为需要法院判定。但到底是普通的个人卖旧货还是一直销售同类型的商品的EBAY卖家根据其销售记录就很容易区分的。
最新信息: 2008年7月LAGA(垃圾法委员会)判定 ,凡是个人网上销售商品的包装都不属于包装法管辖,所以也不需要在 回收系统注册。
2.作为网上的小经销商也需要执行包装法么,经销商的大小有什么区别
您作为小的网上经销商也需要注意包装法的要求,大小无区别,每个销售包装带入市场的生产者和经销商都需要关注包装法的要求。
大小公司的区别只在提交所谓的完整性声明上。通常只有那些超过包装物质免责量的生产者和经销商需要强制提交完整性声明。没超量的小公司在个别情况下也会被主管部门要求或者单独要求,但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3.当我使用已由生产者登记注册的邮寄纸箱和邮寄袋子时,还需要在一个处理商处注册么?
如果您没使用尚未注册的销售包装,那就不需要注册。困难在于,您无法确定, 您使用的包装都是注册过的。所以您必须考虑,还有填充物如聚苯乙烯。泡沫塑 等也需要注册,2009年1月起,由于包装上不强制打印注册标志, 所以很难确定。 在怀疑的情况下,请让您的供货商书面确认或者提交证明,其所有包装材料都已经合法注册过。这也适用于德国邮政的邮寄包装,(航空包裹袋和信封),这种情况下也需要知道注册信息。
总之: 您作为经销商给最终用户邮寄的(产品包装,邮寄箱或者邮寄袋子和填充物)都要依法注册—您自己注册或者让您供货链中前面供货商注册。
最新信息: 当您100%使用符合包装法§16规定的生物降解塑料,就不需要注册。
4.使用过的包装如何处理?
垃圾委员会2008年10月30日规定:
在把使用过的包装箱再利用,用于邮寄或者网上销售时,适用于§ 6 Abs. 1 Satz 1 VerpackV管辖,如果使用过的包装已经按照§ 6 Abs. 3 VerpackV注册了,就不需要再注册,声明的责任由用物品填充使用过的包装带入市场的人承担。
这也就是说,谁使用旧包装,就需要证明(声明的责任)这些旧包装已经在双向系统中注册过了。

5.如果我只用旧包装,用报纸填充,会怎样?
就象所说的,如果旧包装已经注册过了,您就不需要再注册, 如果怀疑就需要证明,已被日后纠纷时出具,填充物是否可以用旧报纸,就不需要注册了?这是个有趣的法律问题,法院来决定,从法律角度看来报纸是销售包装的一部分,作为第一次进入市场的销售包装,需要注册。具体要看法院的判定。到底立法者是否会象以前规定的形式出台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还是个疑问。
最新情况: 垃圾委员会LAGA决定,包装物质指包装物质本身和填充物。




总结:
简言之,包装法不是一个新法律,带入市场的生产者和经销商有义务回收其包装并再利用,销售链中产生的包装可以自己或者通过委托第三方回收,到达最终消费者的包装必须参加DSD系统并付费,超过规定包装量的企业要向IHK提交VE, VE上的数量种类需要专家签字。如果包装量很大就值得找专家咨询,那些包装要参加什么系统最经济,最大的违规监督者来自同业和律师,收到律师信要正确应对,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附件:
新包装法施行/过渡期间规定时间表
2008年4月5日-完整性声明出台
2008年4月5日到12月31日的销售包装的情况VE.
2009年1月1日第五修正版开始实行.
2009年4月1日一次性软饮料包装不再免押金.
2009 年5月1日 提交给当地IHK

过渡时期的规定(§ 16 Abs. 2)到2012年12月31日不再适用于:
- §§ 6和7规定的可用于堆肥降解的BAW塑料包装.
-§ 9规定的由75%NaWaRo聚合材料构成的一次性饮料包装.

目前德国的8个DSD回收系统(或者通过和其总量签约的公司得到优惠报价)

• www.belland-dual.de
• www.gruener-punkt.de
• www.eko-punkt.de
• www.landbell.de
• www.vfw-gmbh.eu
• www.zentek.de
• www.redual.de
• www.interseroh.de
• www.veolia.de
如果您在包装法方面有任何疑问,寻找最经济合法解决方案,或者收到同业律师警告信,都可以向我们公司咨询。
我们中欧回收平台有限公司(C&E Recycling Portal GmbH & Co. KG)是由中国家电研究院和汉宏国际物流公司合资成立,总部位于德国奥斯纳布吕克。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CHEARI)始建于1965年。是国家事业单位, 专业从事家用电器科研、检验、认证、标准、计量、传媒、培训等业务的机构。
汉宏国际物流公司(HWL)是一家始建于1871年的德国家族企业,现在已经发展为涵盖海,空,公路运输的知名国际企业,在全球157个国家拥有443个办公室(香港和上海都建有物流中心)。

署名: 中欧回收平台

联系人:

Herr Zhu: hzhu@de.hellmann.net

Web:   http://www.ce-weee.com/
             http://www.cheari.com/
             http://www.hellmann.net/
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

cerp-germany 发表于 2009-6-16 10:24

{:2_225:}

shangnanzzz 发表于 2009-6-30 10:47

{:2_225:}

lisa.fish 发表于 2009-7-30 14:03

{:4_297:}

呱嗒呱嗒 发表于 2009-7-30 16:33

{:4_299:}

cerp-germany 发表于 2009-7-31 09:02

自己顶一下!

shangnanzzz 发表于 2014-8-27 06:27

{:2_225:}

生物-心理-社会 发表于 2014-8-27 07:42

以为新货的飘过{:4_291:}

adaa3123 发表于 2014-9-4 13:40

我说怎么能进这版,原来说回收的事儿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德国包装法第五修正版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