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球儿 发表于 2009-6-30 22:14

求援:遭遇专利官司了

本帖最后由 球球儿 于 2009-6-30 23:34 编辑

我的公司是经营电子电气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今天接到一封律师信:一个经营相似产品的德国公司指责我们一款产品与他们产品的外形设计专利相似,违反了专利法。要求我们支付他们10万欧元的损失费,以达成庭外和解,并要求我们在声明书上面详细列明生产厂商,下线的销售商名称,账单金额等等。如果我们在一定时间内不回复,则将起诉到法庭。这封律师信上面同时列出了一个德国地方法院的在此之前的12个判例,都是有关德国公司的这款产品,而且都是判决它胜诉的。据我们了解,现在还有两个相同的官司,一个在进行,另外一个已经上诉到OBERLANDSGERICHT.

特此说明一下:我们的这款产品和那家德国公司的产品实际上有很大差别,因为我们在设计的时候特别注意了不要和其他产品在外形设计上面有所冲突,至少有两个地方有明显的视觉上面的差别。有几个问题虚心向诸位行家请教一下:
1. 考虑到法院以前的判例,即使我们自认为没有侵权,那么也很有可能会输掉官司,同时损失惨重。如果我们现在就同对方庭外和解,那么我们将支付对方一定的费用包括双方的律师费用,同时我们将无法再销售这个产品。那么这样的结果,是否会影响到以后我们可能遇到的其它侵权诉讼的判决?

2. 据我们的了解,这种市级法院的专利官司,律师费用要在5000欧元以上,而如果输掉了官司后再次上诉到州级法院,费用会在2万欧元左右。如果再次输掉,是否就没有再次上述的可能了,费用多少?

3.如果我们输掉了官司,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了我们有限公司的支付能力,是否只能宣布破产?破产后的法人是否不需负连带责任由他个人来赔偿(如果对方将公司和法人一起起诉的话)?

4. 外型设计专利的涵盖范围是否包括了类似的视觉效果,就是只要有一个地方类似,别的地方不一样也会属于侵权?

注明:我们的这款产品实际上只是登在了网页上面,还没有开始销售。

多谢赐教!

球球儿 发表于 2009-6-30 23:35

请高人指教!

zhengyijun 发表于 2009-7-1 01:57

你在这里问还不如直接咨询律师...............这种官司比较复杂 你在这里问不出个所以然 这点时间还不如抓紧时间找委托律师......
10w的索赔不是小数目你不找律师也得找律师
再说了 庭外和解的费用可以商量的 不是他说10w就10w的 如果你真选择了所谓的庭外和解 让你的律师去砍价.... 砍到你可以接受的范围.
现在网上这种流氓公司很多, 基本上都是麻袋!!!

lillyanna 发表于 2009-7-1 03:21

事情挺急呀,你们公司在哪里?何时在德国登记注册的?惹官司了,不能掉以轻心。你可以将你的固定电话发到我的邮箱里lillyanna@yahoo.cn,我打电话给你再细谈怎么回事。我打固定电话免费,不过手机不行。

upl 发表于 2009-7-1 06:58

本帖最后由 upl 于 2009-7-1 07:10 编辑

LZ,Gebrauchsmusterschutz欧洲只有德国有用,它保护申报的所有Design Elemente。
它说明:
1)德国打Gebrauchsmusterschutz官司时Klaegerin赢的机会大;
2)不是说要你产品的全部或整体,而是讲仅某一处你产品中的某个“设计元素”侵权了他已经申报审批后受保护的Design Elemente,他想klagen你,你就得认输。这是最要命的,而且你一定会输!

输掉官司或厅外调解后,销售/产品都死;Beklagter一般为躲连带责任而Insolvenz;然后法人责任才不由他个人来赔偿!

仔细琢磨每个词!我不是律师,不能再给你更深的Beratung。

的确是这样:在德国谁申报了Gebrauchsmusterschutz,他占很大便宜;在意大利都没德国这样凶。有人故意在德国而不是其他欧洲国家申报Gebrauchsmusterschutz。

haha1234567 发表于 2009-7-1 08:14

本帖最后由 haha1234567 于 2009-7-1 08:17 编辑

楼主的产品如果在中国或别的国家比德国公司少于12个月前申请过专利,可以在德国抢专利所有权,这样可以反将他一军。
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没有申请过专利而在德国申请专利是12个月前,楼主只有撤出德国在国内申请专利在国内销售。

球球儿 发表于 2009-7-1 10:42

非常感谢楼上各位的热心相助!今天一上班就和产品专利方面的律师联系了,解决这个问题的确很棘手。
我们目前先集中精力准备资料,提供给律师打这场官司。 有消息就会上来报道一下,再次谢谢大家了!

球球儿 发表于 2009-7-1 14:37

LZ,Gebrauchsmusterschutz欧洲只有德国有用,它保护申报的所有Design Elemente。
它说明:
1)德国打Gebrauchsmusterschutz官司时Klaegerin赢的机会大;
2)不是说要你产品的全部或整体,而是讲仅某一处你产品中 ...
upl 发表于 2009-7-1 06:5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刚才又和有过其它经历的公司交流了一下:实际上这个德国公司的产品报的是GESCHMACKTSMUSTERSCHUTZ,http://de.wikipedia.org/wiki/Geschmacksmuster.
这里有段话:Ein Geschmacksmuster ist ein sogenanntes ungeprüftes Recht, das bedeutet, dass die Voraussetzungen der Neuheit und Eigenart im Eintragungsverfahren vom Deutschen Patent- und Markenamt nicht überprüft werden. Das DPMA prüft nur die formalen Voraussetzungen der Eintragung. Führt der Inhaber eines Geschmacksmusters über Ansprüche aus dem Muster einen Rechtsstreit, so steht seinem Prozessgegner allerdings der Einwand offen, das Muster sei unwirksam, weil ihm die Neuheit bzw. Eigenart fehle. 从这个角度看能够打赢官司吗?

实际上这个德国公司并没有申请GEBRAUCHMUSTERSCHUTZ, 申请这个的是另外一家德国公司,其销售经理后来拉出来单干了。这两家公司也进行了很长时间的官司,现在和解后企图控制这个产品的市场。我们当时设计产品的时候考虑到了外形的问题,特别在很多地方做了修改并增加了新的功能。结果还是没躲开。从律师发给我们的法院判例看,只要有一个地方(]linieführende Konstruktion)能够使人联想起那个德国公司的产品,就会判被告输的。

另外请问一句:如果我们将刚进口的这个产品销售到EU的其它国家会不会有麻烦?感谢!!

sammijia 发表于 2009-7-1 14:43

专业律师知道怎么对付这帮无赖的,如果LZ自己之前确实没有侵权就要坚持

bigbig 发表于 2009-7-1 15:11

球球儿 发表于 2009-7-1 16:24

这种个人抗辩,怕的就是讲不清楚相关的法律条文。比如我要证明,他们的GESCHMACKSMUSTERREGISTER对我来讲在事先并不清楚,所以有和他们的产品相似的地方是可以免责的。要证明我对他们的产品设计不清楚,现在还不知道用什么办法,再有就是怕对方的律师再找出什么相关的或者更高一级的法律来证明,只要是公司就应该事先了解相关的设计专利。

liebeppomylove 发表于 2009-7-1 16:24

想问问楼主 在设计这个产品的时候是不是确实借用过人家的样品呢。。

球球儿 发表于 2009-7-1 19:50

还真没有。包括电控部分,都是自己编程的。在法院的判例里面,总是提到一句话,说他们的产品具有 linienführende Konstruktion,就是说他们的产品线条流畅,(他们的是采用金属弯管技术做的,我们的也是). 但是金属弯管加工是加工业里面最基础的方法了。 问题在于他们钻了个空子,就是使对方不能通过证明产品的不同性来证明没有侵权。

johndoe 发表于 2009-7-1 20:21

那个是外观设计,具体对应国内的可能是实用新型。

楼主尽量找律师,如果你们产品没有销售,他们unterlassungserklarung怎么有实物?难道用你们网站的照片?

球球儿 发表于 2009-7-1 20:32

在他们律师函上面确实用的是我们网站上面的照片。其实这些货下周才到港。

xulan9cn 发表于 2009-7-1 20:47

实物或网上的照片都一样可以作为证据。Patent和有效的Gebrauchsmuster在德国享有同样的保护权力,只是受保护时间长短不同而已。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Gebrauchsmuster是无效的。同时你们在开发产品前当然要Recherche一下,有没有对相关产品造成侵权的风险。这是你们的责任,不能说无知者无罪。
我看LZ还是准备好好打官司或者庭外合解吧。

johndoe 发表于 2009-7-1 20:49

对方声称的应该是geschmacksmuster吧

xulan9cn 发表于 2009-7-1 22:25

LZ好象也没说清楚到底是Gebrauchsmuster还是Geschmacksmuster.Gebrauchsmuster就是国内的实用新型,Geschmacksmuster才是外观设计。不过Geschmacksmuster在欧洲一旦授权,就是全EU和其它欧洲延伸国都有效的。LZ先弄清人家告你的是什么侵权吧。

球球儿 发表于 2009-7-2 00:02

本帖最后由 球球儿 于 2009-7-2 00:19 编辑

我说的是外观设计呀。 要是实用新型的注册还好对付一点。 Im Gegensatz zum Verletzungsprozess in Patentsachen kann die Verletzungsbeklagte hier einwenden, dass das Gebrauchsmuster nicht rechtsbestaendig ist, ihm es mithin an Neuheit oder am erfinderischen Schritt fehlt. Das Risiko, dass sich das Gebrauchsmuster im Streitfall mit einem Verletzer als nicht rechtsbestaendig erweist, ist (wegen der fehlenden Prüfung durch das Amt vor der Eintragung) natürlich hoeher als beim Patent und muss vom Gebrauchsmusterinhaber getragen werden. Nimmt ein Gebrauchsmusterinhaber einen Verletzer in Anspruch, so kann sich daher auch eine Schadenersatzpflicht des Gebrauchsmusterinhabers ergeben, wenn sich das Gebrauchsmuster als nicht rechtsbestaendig erweist. Ein Gebrauchsmusterinhaber sollte daher unbedingt eine professionelle Recherche zur Prüfung der Rechtsbestaendigkeit veranlassen, bevor er einen Verletzer in Anspruch nimmt.

xulan9cn 发表于 2009-7-2 09:51

LZ,给个Link,或许有帮助,虽然讲的国内专利法,但与欧盟专利法有相近之处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2/li332468215250021824.html

寻求帮助123 发表于 2009-7-2 09:51

俺就自己一点点所知说说。
产品推向市场前,要请专利法律师分析风险,我们也是个电器公司,一直是这样做的。
现在到了这一步,还是找专利法律师,俺曾经参与过一次本公司类似的事件,律师就是翻无数案例,再把对方的专利找出来,一条条,一句句的研究,对比,最终找到自己有利的论点。有些确实侵权的点(可能仅仅是非常小的一点),没有好的办法,就是要供应商改设计。 用这样的方法,目前公司还没遇到过麻烦。

我觉得你们也可以和律师分析完毕后,利用产品未上市,货也未到德国,来打官司,说是图片有误什么的。。。之后改设计再推向市场。

最后啰嗦一句,并非侵权了就一定会属,我们做过个和飞利浦类似的3头剃须刀,和飞利浦注册的专利非常一致。。。几乎可以说,你做成3头的就一定是那个样子,就一定侵权了。。。可是市场上所有牌子的都那样,飞利浦曾经告了一大圈,大都输了,后来大家做这个都不怕了,几乎遵循案例都被判不侵权。。。现在飞利浦干脆不告了。。。。

baikai 发表于 2009-7-2 10:04

流氓公司真多。

有什么新消息汇报吧, 持续关注。

{:5_377:}

球球儿 发表于 2009-7-2 11:35

在此多谢诸位热心的专业人士!

我们在收到传真的当天就已经找了律师,今天律师打来电话,说给我们介绍一个更专业的律师,他赢的概率更大,同时建议我们:1. 马上撤下网页上面的广告 2. 回复对方,声明此款产品尚未上市,也未销售出去, 在争议期间,也将暂停销售 3. 拒绝在UNTERLASSUNGSERKL'RUNG 上面签字 4. 声明自己并不认为对方URHEBERRECHT 是站得住脚的。 她说这样一来对方就失去了马上起诉到法院的借口。但是我们最少需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用。我们找的这个女律师还真热心,也没提费用的事情。我们正在考虑这个建议。

作为一个案例,我们将在不久向大家介绍这起官司的进展。以感谢大家的关注和热心指教。

haha1234567 发表于 2009-7-2 15:48

本帖最后由 haha1234567 于 2009-7-2 15:59 编辑

只能祝楼主好运了
Benutzungshandlung bei Erzeugnispatent
●   Anbieten
•      z.B.durchKatalog,imInternet(soweitLiefe-
rung nach Deutschland angeboten)

hh2 发表于 2009-7-2 20:35



我们当时设计产品的时候考虑到了外形的问题,特别在很多地方做了修改并增加了新的功能。结果还是没躲开。
球球儿 发表于 2009-7-1 14:3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呵呵,就是说,确实不是原创、而是以德国人的专利为样本,只是没有躲开?

男人山上 发表于 2009-7-3 11:17



呵呵,就是说,确实不是原创、而是以德国人的专利为样本,只是没有躲开?
hh2 发表于 2009-7-2 20:3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省就不需要完全原创,也没法完全原创。只有发明的专利申请才需要。

球球儿 发表于 2009-7-3 12:37

已全权委托律师办理,正在进入程序中。 暂时先告一段落。

有结果了, 在上来后续报道,算是给大家一个案例吧。

多谢各位的热心指导和关注!

才子 发表于 2009-7-3 12:51

上次那个山寨iphone,口口声声说外形没有抄袭。。。{:5_383:}

lillyanna 发表于 2009-7-3 16:20

在此多谢诸位热心的专业人士!

我们在收到传真的当天就已经找了律师,今天律师打来电话,说给我们介绍一个更专业的律师,他赢的概率更大,同时建议我们:1. 马上撤下网页上面的广告 2. 回复对方,声明此款产品尚未 ...
球球儿 发表于 2009-7-2 11:3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律师的建议很好,不过千万不要认为先不谈费用就表示会少收费用,不少德国律师很黑(十有八九),先把委托弄到手,写律师函什么的开始工作,然后账单跟在后面一张接一张地。所以建议先把律师费约定好写明白。你们可以约定一个总费用,庭外结案多少,如果要应诉增加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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