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mark 发表于 2009-7-12 15:58

求教一个工作法案例,关于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

案例: 合同中规定,如有业务需要AN可以每天工作直到12小时。当AG要求AN超时工作时(多于10小时),AN拒绝,并在法庭上提出每天工作时间最大不能多于10小时。AG的反对意见是这是事先约定好的,并有AN签名过的工作合同。问题是,AN是否可以拒绝长时间工作。

我觉得是不可以,因为已经有schriftliche vereinbarung,不知道对不对,请法律达人帮忙回答一下,多谢了{:5_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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