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的花茶 发表于 2009-7-20 15:40

testhula 发表于 2009-7-20 15:42


就孩子啊,
XPCP 发表于 2009-7-20 15:3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87:}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5:46

92# 春天的花茶


是吗,我们也合不到这个条件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5:47

91# XPCP


孩子申请难民???
没听说过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5:48

以前国内也传闻博士可以生2个,还传的有鼻子有眼的,后来发现就是传闻而已。。

ivydy 发表于 2009-7-20 16:15

以前我们学校有老师去美国一年,就生了小孩带回来,他家老大都十岁了的说,人家现在还是教授呢

Emmi 发表于 2009-7-20 16:21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27

97# ivydy


美国落地就是美国国籍,当然没有影响呀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27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12届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29

第二十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等待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六条本市户籍居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的子女取得外国或者港澳台居留权的,不计入家庭子女数;入本市户籍的,计入家庭子女数。

夫妻双方在国外留学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本市后不作为超生处理。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31

不过条文还是不好理解
双方都要留学还是只要都居住一年以上
希望把这个问题搞明白,以后说不定其他妹妹也有帮助哦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32

第十五条夫妻一方为本市居民侨、外国人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仍定居本市且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涉外一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本市农村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依法结婚后,所生第一个子女是女孩,涉外一方无子女或者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32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归侨、侨眷或者港澳台居民的生育,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方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以生育;

(二)夫妻双方均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未满六年的,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定居,内地无子女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35

第三十五条连续三年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市、区(县级市)、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十五给予一次性奖励。

这可能就是国内的计生奖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39

第五十一条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当年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获得奖励;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的,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任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不达标的单位,上述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部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职责年度考评不达标的,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所以单位领导当然要开除员工了。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41

帖文件上来,同样关注这问题的也可以看看

狼崽 发表于 2009-7-20 16:46

不行就交罚款吧,国内超生的多了,留着吧,别拿掉啊,好歹是条命

或者,我有个好朋友家是这么弄的,花了点钱,弄了个什么证明,说第一个孩子智商有问题,然后又生了第二个。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49

呵呵,不能那样。老大长大了会怪妈妈的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52

好歹一条命,想想有些为了怀孕做了好多次试管婴儿,觉得草帅的决定有点可惜。所以我要这几天好好搞明白

狼崽 发表于 2009-7-20 16:59

呵呵,不能那样。老大长大了会怪妈妈的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6:4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应该不会的,我的好朋友从小到大,上学,上班都没受影响,她从来都没有怪过妈妈,只是,第二个孩子出世后,千万别有偏有向,我好朋友唯一不高兴的地方就是,她妈偏弟弟偏得厉害。

mm再好好考虑下,我也是快做妈妈的人了,本来很讨厌小孩的,但是从怀上他以后,真的很努力让他在肚子里健康成长,生怕有个什么闪失,有次摔跟头,我这种运动神经超迟钝的人,居然在空中转了个身用屁股着的地。我想这种感受,你已经是妈妈的人肯定比我清楚。超生在国内并不是无路可走的啊,mm加油,顶住吧。

wer1973 发表于 2009-7-20 17:10

只要你想要,就生下来。船到桥头自然直。
不要患得患失的,甘蔗没有两头甜。
有本事有关系回国的话,孩子照样上户口不罚钱。没那关系就认罚,花钱消灾。
中国是人治了,什么都有商量,前提就是你的关系。
其实说白了所谓的政策都是管些无权无势的小百姓了。当官的该生照生,想贪还贪。

TOC 发表于 2009-7-20 17:15

想吃空心菜 发表于 2009-7-20 17:18

有了就生了,流产对自己身体也不好的。能够用钱搞定的问题,不是大问题。孩子可不是用钱要买就能买到的。
不过两个娃,两个啊,任务繁重我是不敢想象。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7:21

我也就是那所谓的无权无势的小百姓了。
否则,也能目无王法了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7:24

决定了也就不该后悔,现在在这里求教,就是希望不让自己后悔,否则我稀里糊涂的就做人流去了。
能不违法的生下来就更好。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7:28

生女儿的时候,不用犹豫,开开心的,坚持上班到生的前一天。那时到处短信告诉亲朋: 怀孕了,生了,女儿会走了,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7:30

112# wer1973


咱也就是个平头百姓,没关系,钱还有赖于那几个工资。

ss0709 发表于 2009-7-20 17:31

继续了解国家政策

月牙丨突 发表于 2009-7-20 17:33

本帖最后由 月牙丨突 于 2009-7-20 17:37 编辑

刚才和朋友聊起这个帖子,她和我说了一件真人真事,就发生在青海

有个女人意外怀孕,最后生了,交了罚款,丢了公职,结果,家里经济不行,她心理不平衡,在家虐待孩子,觉得是这个孩子给她带来的灾难,最后孩子被她虐待致死。

还是前面说的那句话,我知道你不爱听,但是我还想再说一次,这个孩子,如果决定要了,不管什么后果都自己承担,千万别迁怒孩子,宝宝是最无辜的。

不管你走什么偏门,你在机关的前途,可以预见,如果生下来,应该毁的差不多了,位子暂时不会动你,将来不好说,就算现在没动你,但是将来机会来了,匿名信也到领导手里了,不可能提拔你的,机关里的关系太微妙。国内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压力可以想象,除非你打算放养。

LZ见谅,话不好听,但是,这个后果是你们一家实实在在要去承担的,宝宝现在月份很小,还算不上生命,顶多分裂中的受精卵。

我的建议是,你现在流产手续还是可以去办,手术时间约晚点,再好好考虑考虑,手术提前24撤销应该可以。这个是人生大事,一定要想清楚了,为了孩子,为了你自己。

蛇妖MM 发表于 2009-7-20 17:35

刚才和朋友聊起这个帖子,她和我说了一件真人真事,就发生在青海

有个女人意外怀孕,最后生了,交了罚款,丢了公职,结果,家里经济不行,她心理不平衡,在家虐待孩子,觉得是这个孩子给她带来的灾难,最后孩子被 ...
月牙丨突 发表于 20/7/2009 17:3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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