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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楼主: orionsnow

[职业生涯] >国!内!人才申领<申请上海长居的条件,看看你能拿多少分, info in 53,5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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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目前为止大概卖了91到99份了
orionsnow 发表于 2009-9-7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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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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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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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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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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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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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好玩挺有八卦潜力的贴给lz发的索然无趣
显然就是要晒分数才有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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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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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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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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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趴趴兔 于 2009-9-15 12:49 编辑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 10分

无语。。。。。。。。。。。。。
偶才58分。。。。。。。连3个月的居住都办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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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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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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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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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nieingermany 于 2009-9-15 13:30 编辑

直接嫁上海老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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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用大脑想一想,作为中国籍回国留学生,根据有关政策可以选择直接落户上海或者北京等大城市,所谓长居是针对外国籍人士而言的。所以搂住orionsnow早不是中国籍了,从其签名  我穷,我丑,我德国民工户口,难道还看不出来吗?

拜托急着跟贴的一帮港卵以后多用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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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用大脑想一想,作为中国籍回国留学生,根据有关政策可以选择直接落户上海或者北京等大城市,所谓长居是针对外国籍人士而言的。所以搂住orionsnow早不是中国籍了,从其签名  我穷,我丑,我德国民工户口,难道还 ...
学认真 发表于 2009-9-15 13:27


哪个有关政策规定中国籍回国留学生可以选择直接落户上海或者北京等大城市?能不能给个官方文件或者正式报道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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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5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rionsnow 于 2009-9-15 15:05 编辑
请大家用大脑想一想,作为中国籍回国留学生,根据有关政策可以选择直接落户上海或者北京等大城市,所谓长居是针对外国籍人士而言的。所以搂住orionsnow早不是中国籍了,从其签名  我穷,我丑,我德国民工户口,难道还 ...
学认真 发表于 2009-9-15 13:27




"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



您是用蛋蛋看帖子的么? 第一句话就已经标明了本规定使用对象了么?是国内人才

hh2 的问题,

北京我记得以前是硕士学位只要找到工作就可以获得进京指标。

上海的情况参考 53 楼第四章相关待遇第十六条



可以参考一下这3帖子:

“我看了一下相关文件,关于留学生落户上海,好像没有优惠政策,但是可以申请。”

“最近百度流行的归国人员在北京落户的纯熟谣言。
有资格通过,集体户口落户的公司很多;当然基本都是国企。
最主要的是!!这些公司不分你是不是留学生!!
本科毕业是唯一的条件。 ”


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00ee67bc81b9a55b

http://bbs.xineurope.com/viewthread.php?tid=798154

关于留学生落户上海,

www.hwrc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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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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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5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rionsnow 于 2009-9-15 15:04 编辑

《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全文
2007-1-9 13:25:17  来源:东方网 转载日期:2005年11月30日 14: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不断优化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信息委、市医保局、市人口计生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同时,要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

  第五条“上海市协调海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由本市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解决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二章留学人员所符条件和为本市服务的方式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为: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七条本市重点引进战略产业和重点项目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第六条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八条鼓励留学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五)投资开办教育、医疗机构或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七)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八)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

  (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十一)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本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联系国外学术技术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境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十二)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十三)以其它方式为本市服务。

  第三章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九条市人事局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资格认定等相关服务,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提供集中服务,方便留学人员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市人事局可先受理留学人员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请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便利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创办企业。

  第十一条本市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并可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时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减化手续,减少环节,并为注册在园区内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协助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本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关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要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区,使其真正成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基地。

  第十五条市人事局要会同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加强指导、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要定期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进行考察评估。

第四章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各区县政府创办留学人员子女班,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本市市属高校。

  第十八条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需多次出入境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有效期限,予以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入外籍留学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条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本市设立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信息委等部门制定。经费的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政府可以相应设立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和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本市各单位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

  第二十五条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市人事局可结合留学人员的特点,根据政府机关的需求,组织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七条入外籍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或创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按本市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方便留学人员在沪就医。

  第二十九条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夫妻,在国外期间生育或在国外怀孕后在本市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父母报入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条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

  第三十一条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

  第三十二条留学人员回国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到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三十三条留学人员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外来上海工作或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的外,由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合资,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可执行注册同类企业的最低限额标准。

  第三十六条本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留学人员本人开辟渠道引进境外项目的,受益单位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专题: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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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rionsnow 于 2009-9-15 15:13 编辑

我想把版面编辑一下,希望2,3 楼的朋友能跟我联系下, 或者2楼直接把上海市这个规定复制上去

,,,,,,,,,,,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2007-1-9 13:20:56  来源: 转载日期:

   

    海外留学人员关心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的振兴,具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为国服务的愿望。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批批学有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成为我国科教文卫等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同时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留学人员以他们掌握的先进科技和管理知识,通过多种方式为国服务,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战略的实施,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科技创新的加快和国内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给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领域。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措施,吸引了大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促进了我国经济、科技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充分开发海外留学人才资源,鼓励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祖国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是指我在海外学习或完成学业后在国外工作的留学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以自己的专业和专业团体的优势,通过在国内兼职,接受委托在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回国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在国内创办企业,从事考察咨询活动,开展中介服务等形式,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国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的合作形式进行。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国家鼓励留学人员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接受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4)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
    (5)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6)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西部地区从事技术引进、科技考察、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国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7)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注册中介机构,为国内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中国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建立从事为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除上述方式外,鼓励留学人员在服务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国服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为国服务的各种活动。

    三、国家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提供政策保障。
    (l)国家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提供方便。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
    (2)按照国际惯例,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合作单位要给付合理报酬。对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单位可根据其业绩大小,经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报酬。对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拨出专款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从事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短期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根据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经申请批准,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投入。
    (4)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保障留学人员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预先与合作单位商定,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分享。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5)国家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到国内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优惠政策。在国内创办企业的,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服务。
    (6)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各地厅局级人事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可凭中国护照、副省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入托及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7)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创办企业、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等,根据需要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工作人员,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帮助,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四、海外留学人员在为国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表彰。对在为国服务活动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在鼓励、支持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中做出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的有关政策,保证兑现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交流开展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的经验。各级人事、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把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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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lz一楼没法编辑啊?太长的话,链接出在几楼就是了。

像49楼那样的人总是让我非常不明白。为什么他们总是永远牢牢紧握造谣和谩骂,来作为爱国的两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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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5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看下去年的一个新的电影 应该是叫  die welle.

里边提到了一个同向教育,原理就和海浪差不多。我一看那个片子,就感觉好像回到了原来的小学课堂。

那个电影是用了1967 年美国一个真实的例子说明,产生人性共振只需要5天。我们在中国被这么整整教育了12 年。后果可想而知。 所以有人身在其中,不是他的问题,是他受到的教育的罪过。这么说你理解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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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有关政策规定中国籍回国留学生可以选择直接落户上海或者北京等大城市?能不能给个官方文件或者正式报道看看?
hh2 发表于 2009-9-15 13:34


具体政策请看上面的帖子,我个人的经验是,我和国内一家德国公司的人事经理谈到我回国落户的问题时,她直接问我愿意落户北京还是上海,因为此公司地点在上海,可是会被长期派驻北京做项目,所以落户这两个城市之一都没有问题。而且按照人事经理的说法,落户哪里根本就不是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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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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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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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用蛋蛋看帖子的么? 第一句话就已经标明了本规定使用对象了么?是国内人才

hh2 的问题,

北京我记得以前是硕士学位只要找到工作就可以获得 ...
orionsnow 发表于 2009-9-15 14:48



用蛋蛋看你的帖子,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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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政策请看上面的帖子,我个人的经验是,我和国内一家德国公司的人事经理谈到我回国落户的问题时,她直接问我愿意落户北京还是上海,因为此公司地点在上海,可是会被长期派驻北京做项目,所以落户这两个城市之 ...
学认真 发表于 2009-9-15 15:49


哦这样啊,那是这个德国公司有办法搞定,和中国国家或地方政策有啥关系啊?

请大家用大脑想一想,作为中国籍回国留学生,根据有关政策可以选择直接落户上海或者北京等大城市,


难道不是你的原话?我没别的问题了,谢谢你承认自己蓄意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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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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