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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楼主: yanghiro

[其它] 我该怎么办?儿子睡了, 可以写的详细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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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现在还是坚持额最早跟你说的观点---早日离开德国,跟你GP断绝来往,让他们去告啊~让他们告到日本啊~。
一来德国人怎么告到日本中国我不知道,就算可以,他们真要想花血本。首先得找到你在什么地方,另外还得花巨额律师费,搞不好比那10万马克还要多得多~让他们折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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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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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是很好奇,你婆婆特地跑到中国打官司? 她只是口头知道你有房产,她怎么证明? 说实话,我就觉得lz根本没搞清楚现在什么状况,傻人该有傻福吧,真心祝福你到了日本后多参与下社会。
你实在怕拍卖,把你妈给你的房子再转给你妈不就行了,然后你也变成一无所有了你不要告诉我你婆婆已经冻结你的房产哦,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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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

我问了中国的律师说是德国法院可以委托中国法院执行的.
yanghiro 发表于 2010-4-23 16:43


这是真的,我有个朋友被她的美国LG也是这样搞的
当然具体我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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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旁观就累死了,别说当事人的hiro了

我也加点自己的芥末吧
1。如果把前婆婆和前夫看成一个整体,继而推出德国法院判决不合情理的结论,这个看法不正确。
在西方社会,母亲和儿子在法律意义上可以是互不相干的两个经济体。当然,母亲的财产死后会由儿子继承,但是儿子的财产母亲绝对不可染指。这样看呢,hiro你把房产的一半过户给前夫,在法官眼里和送给大街上某个流浪汉没什么实质区别。而前婆婆似乎也是同样看法,至少她按照这个思路赢得了官司。
明白这个道理,虽然对过去的几步错棋无补于事,但是如果下面可能采取上诉步骤,一定要考虑到。否则,对现行裁决质疑的理由如果仅仅是“房产过给了债权人的儿子”,下面受理此案的法官可能也会很被动。
2。Awa提的一点很对。即使房产证上以前没有写前夫的名字,但是因为房产是婚后购置的,离婚时他自然而然的拥有一半产权。所以hiro过户一半房产的做法并没错,错在没同时将购房债权也过一半。但即使如此,按Awa所说,不光婚姻中财产增值双方共有,债务也同样对待,无论前夫承认与否,无论前婆婆手中的借条是谁签字。因为hiro在离婚官司中没提到这一点,现在可能有麻烦会是下面受理的法官认为hiro当时是默认了自己一人承担全部债款。要找个高手律师,能在这方面沟通好的,非常重要。
3。乐观估计一下,hiro最好还是要承担原债款的一半。本来这一半有她自己的一半房产抵消的,可众所周知,她把这一份赠送给了女儿Inga。这个决定对错与否不能光从利益角度来看,我想还要考虑到她因为和女儿生父离异心中会产生的内疚感。靠一半房产来换个于心无愧,在我看来值得,非常值得,hiro就不要后悔了,反正也改不回来了。在下一步的官司中尽量把这个举措表现为对女儿的爱,希望对正面影响法官对抚养权的判决。不过这方面shyshy说的完全对,hiro绝对不可带女儿离开德国,否则获得抚养权也会失去。

第一次写这么多回复,说得不对大家尽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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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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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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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hiro就是把儿子和母亲混为一谈,生气房子给了儿子了,妈还来讨债
这种情况就是放在国内,当妈的也会不爽,房子儿子拿着,妈要花钱还要问儿子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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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llyanna 于 2010-4-24 07:23 编辑

回复 1# yanghiro

抚养权和房产以及债务问题是不同的标的,不要混在一起扯不清,把几件事分开解决
A.        楼主着急的所谓在中国执行德国判决的威胁
如果你在德国一审输了官司,过了上诉时效1个月后,判决就生效,你就得偿债。如果你在德国没有偿债能力,判决虽然实际执行不了,但偿务依然存在,你必须在有能力的时候清偿债务债权。你的债权人,即债主是Ex-Schwiegermutter,不是Ex-Mann,你把两者混为一谈造成目前状态,以为债权债务已经抵消,实际抵消不了,各是各的法律关系。好在中国不承认外国判决在中国有法律效力,因此德国的判决不能在中国必然生效执行,而只能由债务人申请司法协助执行。司法协助执行的标的是拍卖债务人在中国的房产,实际操作困难。因为债务人可以抗辩不准执行的理由很多,都必须在中国打官司解决后,才能谈司法协助执行事。举例说房产已经被抵押给第3者,那么这个房产就不能被拍卖。甚至也可以德国判决侵权(差别歧视对待外国人)违法(债务债权没有平衡)抗辩,证据并不复杂:Ex只享受了权利(拥有房产权),却没有尽义务(分担购房债务),有违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购买该房的借款全部由你偿还),并有欺诈嫌疑(他妈明知借她的钱所购买的房子由她儿子和孙女拥有全部产权,却向你追讨购房款)。总之可以从主体客体找的借口多的是

B.抚养权问题
1.没有监护权,私自将孩子带到国外生活是违法的。具体会给你自己造成什么后果,你的先找律师咨询,不能轻举妄动
2.你后夫有经济能力,同意与你的孩子共同在一个家庭生活,而且孩子实际一直与你们在一起共同生活已经N年,相亲相爱,感情深厚。你的Ex常年在国外,实际没有尽抚养义务,而且他失业,实际也没有能力尽抚养义务。如果他还有吸毒呀,酗酒呀诸如此类的问题,更有助你争取到监护权。所以你应该找家庭法专业律师打官司,申请变更监护权。你依法有权申请变更监护权,不受过去任何协议约束
C.债务问题
债务是购房欠下的,你没有享受权利拥有房产,当然就不存在还债的问题。你不能老是想要把这房子留给女儿什么的,走进这怪圈,你Ex和他妈就拿住你宰。你得脱身出来,立即与你Ex商量卖房还债,他若不愿卖,他就必须与他妈找出妥协办法。你必须从此警醒,不要再迷糊你Ex是好人,婆婆不好等等,而是必须因着婆婆现在向你讨债这事,永远从这个不公平的债务中脱身,所以我主张你向Ex提出,卖掉借婆婆钱所买的房子来还婆婆的钱,否则他必须出让房产权给你。你婆婆威胁这事是坏事,保不定坏事变好事,将可能在以后出现的隐患现在就补救,将你在离婚时所放弃的权利现在拿回来,即借婆婆追债事,用钱赎回过去给Ex的房产权
D.你必须与Ex和Ex的妈划清界限,不是说你们不再来往,而是要分清什么是你现在要保护的与必须舍弃的,什么是可以告诉他们与根本没有必要告诉的等等,别多嘴多舌找事添堵
如果你是一个没心眼的人,主张最好与好算计的人保持距离,因为防不胜防多麻烦。我是一个懒人,喜欢简单,不喜欢劳神费力动脑筋去防备,所以我就不去没事找事与这种好算计的人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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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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