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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immel

[其他] 探讨个 旅行团导游司机 强行收取小费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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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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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行收取必须违法啊。问题是你怎么界定这个“强行”?不给发票就算强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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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mymy365 发表于 2013-7-24 18:25
前面已经说过,是没有给,而不是没有多给。

既然要讨论个合法的问题,那么就按照法律来说吧:

老夫妻已经交给第一个导游的小费不算给么?那你可以不可以正面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呢,去餐厅吃饭,有多个服务生为你服务,你小费是分开来每人给一份还是最后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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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mymy365 发表于 2013-7-24 18:35
1、不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我的父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会打电话给我,我的答案只会有六个字:不要着急,给 ...

对于第一点,如果是你父母不愿意多给小费,已经被停车停空调胁迫了呢?你的心情还会这么平静么?我想当时的情况也或许就是这样的,老年人可能一开始只是不愿意给,到后来发觉导游用这种方式胁迫他们以后才给儿女打电话的。

对于第二点,我不得不说你这个是一种“奴性思维”,遇到不公的事情不仅不懂得反抗,反而希望周围反抗的人都停止反抗。

点评

他是拖,他一直在避开一个问题,就是旅行社和游客的买卖合同的执行问题。  发表于 2013-7-2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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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taywind 于 2013-7-25 10:48 编辑
mymy365 发表于 2013-7-24 18:25
前面已经说过,是没有给,而不是没有多给。

既然要讨论个合法的问题,那么就按照法律来说吧:


“1、必须要支付的小费,也就是 Zwangstrinkgeld,它是可以作为一个Dienstvertrag的存在部分的,这点大家就不用多想了。”

这一点你非得要这么理解,也就这么理解,既然宣传上说了每天必须支付的“小费”(对于这个用词实在不敢苟同,必须支付的只能是“服务费”,“小费”必须是额外的,而且自愿的),你接受了这个参团条件就应该每天支付,就这点而言老夫妻并没有犯什么错,参加了10天支付了10天,没有问题。

“2、多年来,唯一一个有意义的判决是在今年Berliner Kammergerichts做出的,编号AZ: 5 W 11/13,也就是说,KY或者其他旅行社,在广告宣传和合同签订中存在错误,比如欧洲10日游499起,每日另外支付4欧小费,那么按照该判决,此种广告行为不合法,需要明确把必须支付的小费计入总价,也就是欧洲10日游539起。”

很高兴,我们终于找到了共同点。团费499欧,10天小费40欧,总共539欧,而不是11天小费44欧,总共543欧。也就是说你其实也是认同4欧是指每天的小费,而不是每天每人的小费。否则如果旅行社每天都是上午一个导游下午一个导游是不是就该是579欧了呢?甚至于早晨一个中午一个晚上一个一共619欧??

“3、此判决只是影响了广告宣传部分,对于合同以及帐务部分,仍旧可以分开走账,也就是合同中可以明确写明,499交给旅行社,而40欧小费,是单独交给导游,因为一些导游是自主经营业者,与旅行社不存在雇佣关系。如果纠正旅行社的行为,最终就是现在的许多兼职导游干不下去了而已。旅行社在此情况下作为导游的中介,导游与旅客之间另外产生合同关系。至于导游是否给你开账单,与他偷税毫无关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自由业者的小费算作个人收入,需要缴税。只有被雇佣的员工收到的小费才是免税的。”

这点没有什么好说的,对于这个事情没有影响,导游为不为小费缴税,我并不在乎。

“4、作为服务提供者,而必须支付的小费/服务费已经作为服务合同的一部分,那么服务提供者有权利在合同的框架内,在服务提供之前,之中,或者之后任意时刻,收取这部分费用,如果服务接受者不愿意支付,那么服务提供者自然在合同框架内随时有权利中止继续提供服务。”

这一点请不要混淆视听,小费就是小费,服务费就是服务费,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的,不可混为一谈。因此,我认为旅游团应该把“小费”这个项目改名字为“服务费”,宣传网页上应该写“必须每天支付服务4欧元,另外可以根据自己对于服务的满意程度给予导游和司机额外的小费。”“服务费”没有收到是可以拒绝提供服务,而“小费”没有收到绝对没有权利停止提供服务,因为“小费”这个词从来不会进入合同,能进入合同的只有“服务费”。

“合同有错,找旅行社,言语侮辱小姑娘,跟人家过不去,这就很讲究人情了?”

这点是事实还是你杜撰的?如果是事实的话,特别是如果老夫妻先在言语上侮辱小姑娘,那他们也确实做得不对。

点评

她不是当事人,她怎么知道哪 她要是当事人,我想不出啥语言还能侮辱她。  发表于 2013-7-2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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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mymy365 发表于 2013-7-24 20:28
你最近几年脑部有受过伤么?
我说46刷50,当然是指账单46,我给50,剩下的4欧是小费。至于小费谁拿,我 ...


其实,你心里的观点跟我一样的,只是你一直不肯承认罢了。既然你上餐馆都知道只刷一次小费,而不管是谁拿,那么为什么参加同一个旅游团,同一天的小费要分第一个导游和第二个导游呢?请注意“同一个旅行团同一天”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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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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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事情谈不上什么违法不违法,4欧每天的小费大家都同意的,并没有什么可争议之处,自然也就不违法了。

导游衔接不好导致混乱,这是旅行社管理的责任,和游客无关。后面那个导游的处理手法非常不专业,旅行社也道歉了。因此对错没什么好再争议的,旅行社都承认了。

后面的导游没有拿到当天的小费,应该立即和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应当承诺尽快补给导游。这个争端不应该由游客来负责,因为游客已经付过小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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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rinxu 于 2013-7-25 11:20 编辑
mymy365 发表于 2013-7-23 22:50
因为你自己耍无赖啊,跟你这样的装傻的无赖就没法好好说话。
- 合法不?  -合法,告诉你合法了
- 强行 ...


mm,原本我也潜水的,后来我看你给的例子和解释,我觉得奇怪为啥合法呢?lidl的那个不论钱给谁,反正是有收据,那就是合同也就是说无论如何都得给,导游小费却不是,旅行社都只是温馨提醒,钱他们不收的,这确实跟他们也没多大关系,但小费就是灰色地带了,你说呢?这是一个没有报税,人家觉得服务到位了想给就给的吧,不能因为之前人家温馨提醒过了就表示必须得给吧,我这样理解的。就好比去kfc上厕所,人家也温馨提示了,可是也不是必须的,对不对?纯讨论哈
其实我父母也参团过,小费也给的,开心就好,出门在外还是安全第一。但如果单纯讨论小费问题那就另说了是这个理吧?
我没跟过团都是自己和朋友们去旅游的,那个旅行社小费是每天行程结束给还是行程开始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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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erinxu 发表于 2013-7-25 11:11
mm,原本我也潜水的,后来我看你给的例子和解释,我觉得奇怪为啥合法呢?lidl的那个不论钱给谁,反正是有 ...

你街头买一个Doner,很多没有收据给你的,但是毫无疑问,卖Doner的需要为这3欧交营业税和收入所得税的。
你只是在猜测导游是否逃税,司机是否逃税,但是这与你交的这部分钱没有任何关联。
合法不合法不在于你有没有拿到账单或者收据。
你不是税务局,你没有执法的权利,你也没有任何理由说,因为对方可能逃税,所以我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
就这一点,中国旅行社和Lidl销售的旅游没有任何区别。

点评

是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吧。论坛上把别人绕晕不容易吧。  发表于 2013-7-2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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