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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zyin 于 2013-12-19 16:34 编辑
亲爱的 各位有了解工作签证条例的朋友们,求助!!
我现在在哥廷根工作,即将面临被裁员的窘迫境地,工作到1月31日截止。12月3号我去到哥廷根的签证处,询问我在失业后有多长时间找工作的时候,被签证处工作人员通知,如果在工作到1月31日截止前没有拿到新的工作合同,就必须离开德国。我在听到这个消息后真的是十分愤慨!
在大学本科毕业后的2个月后我得到了这一份无限期工作合同,自从12年9月工作至今,在11月29日被公司通知, 截止至14年1月31日将被解雇。12月2号我去了Abreitsamt,提交了公司的schriftliche Kündigung,并从Arbeitsamt那里得知我可以享受一级失业金,10个月到12个月,因为我之前一直持有5级税卡。
在我这种情况下,理论上讲应该有多少时间去找工作?签证处工作人员又是凭什么依据说我必须在现在的工作到1月31日截止后必须离开德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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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9号下班到家后受到Rathaus Göttingen 上次的女签证官的来信,说她仔细阅读了相关规定,说我可以得到一个为期半年的找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把现在的18c 签证换成找工作签证,这样才可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得到失业补助。
感谢大家的回复,希望我能尽快找到更好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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