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打架这种事, 先报警, 不管有没有理, 根据你说的情况, 谁先动手是说不清了, 不好说是否自卫一说。至于有人报警, 你应该主动前去说明, 否则警察找上门会比较被动。
德国刑法中明确写到:如果谁损伤别人的身体或健康,将被判处最高五年的徒刑,或者罚款:
Wer eine Person koeperlich misshandelt oder an der Gesundheit beschaedig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fuenf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223 StGB).
自卫(Notwehr)
如果别人打你,你是否可以还手?这就要看具体情况。根据刑法§32 StGB,如果是出於自卫(Notwehr)的情况,你的还手才不算犯法。所谓的自卫是指:为了避免或阻止对方对你或对第三者的非法进攻。
Notwehr ist die Verteidigung, die erforderlich ist, um einen gegenwaetigen rechtswid-rigen Angriff von sich oder einen anderen abzuwenden (§32 Abs.2 StGB).
一、自卫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立即阻止别人打你或打第三者(BGHSt 27, 336)。也就是说,不仅对方打了你,而且目前还有可能继续打你,这时你就可以打对方,以"阻止"对方进一步打你。如果对方打了你後已经被人拉开,或对方见势不妙就自己停止甚至逃跑了,这时你就不能再追打对方。如果打,则你也在犯罪。记得前阵子新闻界在炒外长费舍尔在七十年代与警察打架的事。费舍尔在议会发言中没有否定自己当年与警察打架的事。但他明确表示,他从来没有在已经倒地的警察身上再去踢警察。这点在法律上就非常聪敏,因为打架本身很难说明谁在犯罪,很可能是警察先打他(警察也常犯罪)、他出於自卫而还手打警察。但如果警察已经倒地,表示已经失去了打他的可能性,这时无论警察此前是否打过他,他再打警察就不再满足上述的自卫的前提,就构成了犯罪。有的读者可能会说:他打了我,我还能不报这一拳之仇?这话可以换一种形式说:如果别人偷了你的东西,你是否因此也一定可以去偷别人的东西来报复?怎样报这一拳之仇,在法制国家中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见後),而且有足够的"报仇"空间。
二、自卫分两种:防卫(Schutzwehr,即别人打你只是用手挡开或躲开),反击(Trutzwehr,即反过去打别人)。在反击中,只要是出於阻止对方的目的,即使有点过份也是容许的(判例NJW 80,2263)。而且在反击中经常带有很大的火气和报复心理,只要这样的报复目的没有过份地超过自卫的目的也是容许的。当然,反击程度也不能太过份(判例BGHSt 24, 356, 358),例如没有到万不得已,就不应当用枪(判例NStZ 89, 474)。从这意义上来说,你反击的程度只是为了能阻止对方的进攻。什麽程度才能算是合适的,就要看当时对方进攻你的程度和你手头所具有的反击手段。如果对方只是推了你一下,你马上就拿起一块石头砸过去,这就有点过份了。但如果对方是拿着棍子来打你,这时你拿起石头砸对方、或拿起棍子"自卫",就算是"合适"的。如果对方是拿着铁棍向你冲来,你即使拿起枪向对方射击都是合法的,哪怕你持有这支枪还没有得到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判例NJW 86, 2716)。
三、如果不是你自己、而是你的家属或朋友受到别人侵害,你照样可以"拔刀相助",只要是为了阻止对方进攻的目的。这时你的反击也属於合法"自卫"。
四、打完後可能对方伤得比你还要重,但还是对方犯法、你合法,因为在这问题上不存在"权衡原则",不能根据谁的伤势轻重来定罪,而只问谁在主动进攻、谁在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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