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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之前是雇员,一直用的是DAK他们家的保险。从2014年开始因为家庭原因成立了GmbH,我是全资股东也是Geschäftsführer,当时报给DAK的月收入是1200Brutto,DAK就给了我一个适用于Selbstäntige 的最低保费240欧元左右。去年11月交了2014年的Einkommensteuer Bescheid, 今年1月DAK写信说我的收入高于最低保费标准,要补交。他们让我从2014年1月一直补交到2015年12月,共计1200欧元。然后2016年开始根据2014年的Einkommensteuer Bescheid上面写的收入缴费,将近每月300欧元。
对2014该补交保费我没有异议,可是2015年因为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我降低了我的工资,也没有其他收入,肯定达到了DAK最低保费标准,所以2015年不应该补交。可是他们说他们只看Einkommensteuer Bescheid,除非现在把2015年的Einkommensteuer Bescheid交给他们,从交给他们的时间起按新的Einkommensteuer Bescheid上面写的收入收取保费,但是2015年还是得补交。他说他们这边只有Nachzahlung,没有Erstattung,请问到底是不是这样?怎么会这么不合理,交税都可以多退少补,保费就不可以?
还有一个问题,作为geschäftsführende Gesellschaftler 是不是只能按Selbstäntige来买保险?我和公司签了Anstellungsvertrag,能不能做为雇员买保险?
DAK的人说收费差不多贵,可是我的Einkommensteuer Bescheid上面的收入都是Einkünft aus nicht selbstäntige Arbeit.
希望有了解这方面的大侠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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