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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德君 于 2016-5-24 18:27 编辑
背景:本人现在德国读书,居住在学生宿舍与另外一名中国学生共用厨房和厕所。
经过:2015年12月22日,当时本人在自己房间午休,听见有人敲门后就去开门。开门之后是室友。他表示我早上开关门声音太大吵到他睡觉(他都会睡到中午12点左右)。我表示由于当天风太大,我并不能保证每次关门都在他的标准之内,况且早上八点之后是合理的生活区间。交谈中我并没有言语攻击。之后室友就冲进我的房间对我进行殴打,我并没有还手。事情之后我去医院进行了检查,眉骨缝了三针。当天晚上我去当地警察局报案(Strafanzeige),之后一天书面提起诉讼(Strafantrag)。
前几日收到了一份信件。我咨询了律师之后也并没有非常理解。Sehr geehrter Herr XX,
Ermittlungsverfahren gegen XXX
wegen Körperverletzung
in dem oben genannten Verfahren wird gemäß 154 Abs. StPO abgesehen.
Gründe:
der Beschuldigte hat in einem anderen anhängigen Verfahren eine Strafe zu erwarten. Die Strafe, die wegen der angezeigten Tat verhängt werden könnte, fiele daneben voraussichtlich nicht beträchtlich ins Gewicht.
Mit freundlichen Grüßen
gez. Zarm
Staatsanwalt
律师给我的解释是:这个人同时还背了其他更恶劣的罪行在身上,所以根据德国的机会原则/便宜主意(Opportunitätsprinzip),所以对我的事情决定不予起诉。
对此我有以下疑问:
1.如果同时法院对于打人者的更严重的罪行宣判无罪,那是否意味着:打人者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规避所有处罚。或者等到宣判无罪之后我可以对打人者关于我被打的事情进行追诉。
2.我对于这个“更严重的罪行”是否有知情权,如果这件事涉及/不涉及到我的话。
3.我是否对于这个决定可以提起抗议或者另行起诉,以获得赔偿。
4.综合1和2。假如我对这个“更严重的罪行”没有知情权,同时我又可以等到宣判无罪之后进行追诉,那么我怎样才能得知打人者已经被宣判无罪,以便进行追诉呢?
提前多谢各位热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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