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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把结婚证和出生证明的材料带给入籍办,确认一下是否有效。入籍办的人提出了很奇怪的问题,在dolc上也没有搜到类似的问题,所以想请问一下各位。 1、 Aktuelleinternationale Heiratsurkunde im Original oder aktuelle Heiratsurkunde in derLandessprache mit deutscher Uebersetzung, jeweils im Original. Die deutscheUebersetzung muss dabei von einem in Deutschland staatlich anerkannten Uebersetzergefertigt sein。 我两年前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同时在国内办理了翻译公证加双认证。入籍办的人说这个没用,她要neueUrkunde,她说在德国是可以随时因为其他部门的需要而办理新的结婚证,Urkunde办理日期都是新的。我说中国没有这个说法,我也把原件给她看了,结婚证上只有结婚登记的时间,即使是遗失补办,登记日期还是原始日期,没有最新日期。她看到实物如此,也相信我说的话,但是还是不给答复。我说我可以拿着原件或者我的双认证件去宣誓翻译那里办翻译件,翻译件的日期是最新的。她说根据规定,这个没用,Urkunde要是新日期才有用。 2、 Aktuelleinternationale Geburtsurkunde im Original oder aktuelle Geburtsurkunde in derLandessprache mit deutscher Uebersetzung, jeweils im Original. Die deutscheUebersetzung muss dabei von einem in Deutschland staatlich anerkannten Uebersetzergefertigt sein。 我的原始出生证明没有了,拿着户口本去公证处开的出生关系公证,没有双认证,日期是最新的。入籍办说应该有一份出生证明的原件,即使遗失补办,也应该有一份补办件,翻译公证应该是对补办件的公证,而我这个直接公证的出生关系,这个不属于Urkunde,她不确定能否有效。 综上所述,办事员说让我把材料先交给他们,他们审核了再说,她不确定我这种材料能否通过。 各位有遇到或者听说过类似情况吗?根据入籍办的说法,就是无解啊。他们对材料的要求是书面Merkblatt里规定的,有什么变通吗?或者从法律角度可以更正这个Merkblatt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