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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曝光卫生不合格视频相要挟,山西一记者敲诈北京食品公司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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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7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北京日报客户端
山西一家报社的记者李某与人合谋后,由同伙到北京一家食品厂的生产车间打工,偷拍车间内生产环节卫生不合格视频,李某则利用记者身份,以曝光视频相要挟,向企业索要10万元。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文书记载,被告人李某是山西一家报社的记者。2019年1月至3月间,李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共谋后,由同伙在北京某食品公司食品厂的生产车间打工期间,偷拍车间内生产环节卫生不合格视频,由李某利用其记者身份,以曝光视频相要挟,向该公司索要钱财。
李某嫌食品公司给5万元现金太少,没有收取,而后向该公司索要10万元。2019年12月12日,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法院审理阶段,公诉人鉴于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认罚,被害单位同意与李某私了,违规生产过错在先,建议对李某减轻处罚。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李某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单位同意私了,违规生产过错在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李某发现被害单位有违规生产情况可以采取合理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采取威胁方法敲诈钱财,被害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应作为其敲诈勒索罪的理由,这一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最终,西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孙莹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 邰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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