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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新闻] 员工发朋友圈称怪兽充电宝是定时炸弹,来电科技被判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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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5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南方都市报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科技”)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配图信息,称怪兽充电宝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上法庭。6月25日,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认为,来电充电宝员工发布的被诉内容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来电科技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法院判决,来电科技赔偿共同经营“怪兽充电宝”的两家公司12万元,同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来电充电宝员工发朋友圈称怪兽充电宝有安全隐患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来电科技员工王某唯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配图信息(共5张图片),信息的文字内容为“诺亚方舟酒吧集团对市场上各大充电宝品牌的检测,来电有足够的自信面对各种安全检测。同时,各位商家合作伙伴请思考,一个摆在店里的定时炸弹,是否有安全隐患。只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怪兽充电宝不灵啊)。为我们广大消费者提供最安全有保障的服务,是我们来电人最自豪的事情”。

5张配图中,2张为“诺亚方舟文化集团文件”(以下简称诺亚方舟文件),2张为“共享充电宝的检测报告汇总”,1张为烧毁的怪兽充电宝照片。

其中,诺亚方舟文件内容显示,该集团要求“亚拉拉特公司”对街电、来电、云冲吧、怪兽共四款充电宝产品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怪兽在外壳上没有安全及质量认证标志,在电路板上看不到主控IC而无法确定主控IC的安全情况,在电芯外有薄锡膜包裹,用螺丝刀可以轻易刺破造成爆燃,两次检测拆解过程中都发生因电芯外壳不够坚固被刺穿锡膜后发生了爆燃。

诺亚方舟文件最后称“鉴于怪兽品牌充电宝存在较大使用安全隐患,经集团领导研究决定:各总部、各场所禁止与怪兽品牌的共享充电宝产商进行合作……来电和街电两种品牌的充电宝,可作为合格的合作品牌……”。

该文件的落款处为“诺亚方舟文化集团签发”,但均为打印材料,无盖章或签字。配图中的检测报告汇总亦无任何署名,内容基本与诺亚方舟文件中阐述的检测结果相同,但更为详细,显示在四个品牌的充电宝中,只有来电品牌的产品在全部检测项目上均不存在问题。

2018年7月15日,来电科技的另一销售人员郑某雷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配图信息(共9张图片),信息的文字内容及配图中的5张图片与王某唯发布的前述朋友圈内容完全相同,还有1张为烧毁的中大型机器照片,1张为“封闭火灾现场公告”,2张为他人的朋友圈截图。

此后,共同经营“怪兽充电宝”的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来电科技、王某唯等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判赔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是微信中的一个社交功能,经过数年的发展,微信朋友圈已经具备市场推广、信息传播等功能。在此情况下,不能仅因被诉内容的发布场所为微信朋友圈而认为其仅具有个人社交属性。

从王某唯的整个微信朋友圈看,除了发布与个人生活相关的内容外,还有大量关于来电科技及其共享充电宝的营销内容。王某唯作为来电科技的销售人员,发布上述内容系为了履行作为销售人员的职责及来电科技的利益。因此,王某唯的微信朋友圈并不是纯粹的个人生活分享空间,其同时也是为来电科技进行市场营销的场所。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唯作为销售人员,加入公司所在行业的从业者微信群,并将从该群内获取的业内信息加以编辑后发布到微信朋友圈,一般不大可能出于个人生活目的。被诉内容直接涉及到原告、被告产品的对比分析,向受众表示挚想公司、挚享科技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来电科技产品品质优良。

此外,来电科技的另一销售人员郑某雷亦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基本相同的内容,且郑某雷与王某唯均在该朋友圈信息中称“我们来电人”。综上,可以认定王某唯发布被诉内容系代表来电科技的职务行为,应由来电科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被诉内容是否构成对挚想公司、挚享科技公司的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唯作为同业竞争者的销售人员,在缺乏证据和依据,也未经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对挚想公司、挚享科技公司产品质量进行负面评价的被诉内容,构成商业诋毁。

王某唯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使得受众在对挚想公司、挚享科技公司产品产生负面评价的同时,还会认为来电科技的充电宝在质量方面优于对方,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来电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挚想公司、挚享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来电科技、王某唯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马铭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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