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必须载明股东大会召开及决议有效的法定最低出席比例,应明确列举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决议的事项。2、董事、管理人员简易股份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治理架构和运作程序。简易股份公司可以由1名或多名总裁、经理,董事会或其他章程规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的规定进行限制。(五)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系由1名或多名自然人、法人组建的法人实体。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公司治理和运行机制较为灵活,但仅能发行一种类别的股份。1、合伙人大会[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大会,大会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经理或经理会负责召集。合伙人大会应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且须在公司的财年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经占10%以上公司资本的合伙人请求或经经理、审计师请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决议原则上应在合伙人大会上作出,亦可通过书面传签决议方式形成。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公司资本或章程约定的更高比例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且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需要经过占3/4公司资本的合伙人同意。此外,《沙特公司法》还规定,在持有90%公司资本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领售权(Drag-along and Tag-along Rights)。2、经理(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或董事会,合伙人可以任命1名或多名经理对公司进行管理,并可设立经理会(Board of managers)。公司对经理在公司经营目的范围所为的行为负责。
二、出海沙特之经营者集中申报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要求根据沙特发布的《竞争法》(Competition Law Royal, Decree No.M/75)、《竞争法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Competition Law)、《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南》(Economic Concentration Review Guidelines)等文件(以下合称“沙特竞争法规”),出海企业从事涉及沙特的经营者集中活动时,需遵守沙特竞争管理总局(General Authority for Competition,“GAC”)对经营者集中(Economic Concentration)的审查要求。
经营者集中审查要求(二)经营者集中审查要点1、主体要求根据沙特竞争法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适用主体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类经营者:
三、沙特土地政策
(一)土地制度沙特承认土地的永久产权,承认土地的租赁权益,允许土地的个人私有,且私有土地可以买卖。沙特关于土地取得及使用的规定主要见于《房地产登记法》(Law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Royal Decree No. M/91)、《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Law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非沙特公民房地产所有权及投资法》(Law of Real Estate Ownership and Investment by Non-Saudis)等法律法规以及沙特签订相关经贸协议之中。2022年5月,沙特颁布的新《房地产登记法》,旨在建立正式的土地登记制度。该法规对自由保有土地产权的登记及不可撤销性进行了规范,同时涵盖了产权证权益的登记事宜。沙特房地产总局(Real Estate General Authority)被授权负责具体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二)外国投资者土地的取得、使用根据沙特法律,非沙特投资者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对于GCC公民或全资法人实体,根据GCC于2001年通过的《海合会成员国间经济协议》(The Economic Agreement Between the GCC States)等规定,GCC成员国应在其国内对其它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公民给予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不得进行任何区别或歧视。该规定涵盖所有经济活动(其中尤其包括房地产领域),但沙特仍有针对GCC公民或全资法人实体在房地产领域的相关特定限制。对于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其他外国投资者,根据《非沙特公民房地产所有权及投资法》:
值得注意的是,沙特禁止非沙特投资者取得麦加和麦地那的土地的所有权。另外,根据《征用权和临时征用财产法》(Law of Eminent Domain and Temporary Taking of Property),政府对于纳入预算的项目,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并在支付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等私有财产予以征用。
四、沙特企业其他合规事项
(一)“沙特化”政策要求
为贯彻沙特“2030愿景”关于降低失业率的目标,沙特政府提出“沙特化”政策及相关的Nitaqat制度,要求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规模综合确定企业内部沙特籍员工的雇佣比例(“沙化率”)。根据沙特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门(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发布的《Nitaqat制度执行程序指南(2.0版)》(Procedural Guideline Nitaqat Mutawar Program Version 2.0),其取消了按照企业规模确定沙化率的要求,改为根据行业、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沙化率。“沙特化”政策按照企业沙化率将企业区分为红、浅绿、中绿、高绿、铂金五个等级。对于不同等级,沙特政府在外籍员工签证取得、续签、转岗、工作许可发放等方面区分提供政策。(二)其他反垄断合规要求除了经营者集中,出海企业在沙特运营企业时还需注意沙特竞争法规下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的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