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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楼主: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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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刷屏的定义,是我把和老大探讨的短信直接就发到上面去了,当时偷懒就未来得及修改。
后来作些适当的补充,仅此而已。

无论我们各方所持观点如何,我始终未对你作出过任何人身攻击等卑劣的行径。
你对于我童年以及心里疾病的猜测,让我对你有了一个重新的认识。
相信我已经告诉过你,对我的处理方法有任何异议,请直接去意见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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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读了~~~其实规则改过后还是很空。1内容重复,这个只要聊天室刷过屏的人都知道怎么做。比如说复制一句话:楼主说的真精彩。然后复制,每次回帖粘贴上去,再在后面加上什么数字啊符号啊。所以少会变动,内容重复就不存在了。
内容无意义。只要是一句人话,那这句话就一个意思。有些人说出来的话有3-4个含义。比如说,楼主真漂亮。此举的字面含义是夸奖楼主漂亮。暗示对楼主有兴趣。警告楼主小心色狼。最后是希望得到楼主的关注。所以要说一个人回帖内容毫无意义是很难的事。
不过有人傻到去撞这个枪口,我佩服你~~~~45分就是代表了勇气。当时得KP,当年孙中山下得国名党,她们得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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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也说你在挑衅逗乐了。。。你在挑衅一个版主和版规,至于逗乐估计除了你之外小双没这么想吧。。。如果这个时候斑竹不采取措施,不知道要斑竹干吗。。。。扣你45积分你觉得重了,也许是重了,但是我想这应该还不至于要你如此大动干戈吧。

希望不要随意挑衅什么,毕竟你的想法不代表对方的想法。你看来在逗乐,别人可能就是看到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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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是逗乐的本来。这个贴子是她转过来的,我没兴趣投诉。
但可以确定的是。

1版主杀鸡给猴看
2够成成鸡和如何杀鸡这一点被版主明确定义
3我不构成鸡
4我按照规定论证了这一点
5斑主修改规定,声称按照后来的规定,显然我属于可杀之列。
6我反抗了
7裙带出现
8???

反抗版规的不是我,我始终强调处理与规定的不符,而且这个强调是常识性的,没什么别人怎么想不想的。当然我本来也是逗乐,但反抗版主我觉得没什么,需要具体情景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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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aoshuangbaby 于 2007-1-25 16:00 发表
关于刷屏的定义,是我把和老大探讨的短信直接就发到上面去了,当时偷懒就未来得及修改。
后来作些适当的补充,仅此而已。

无论我们各方所持观点如何,我始终未对你作出过任何人身攻击等卑劣的行径。
你对于 ...




(1)3次重复发贴算刷屏是你在我提出疑问后大概12个小时内加上去的,并且与原定义矛盾,且重复,但是能满足你的需要。更不用说刷屏从词根上的屏来说与3次发重复贴是如何相差甚远。偷什么懒。恶心,就是你这种作派引发了(2)。

(2)我保留人身分析和人身攻击的差异。后者是无依据的给对方附加属性。前着有常识理论的支持和事实材料的说服力。


当然你打我一耙我回你一下,投诉是没必要,整体相对来看 ,你是个态度积极的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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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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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好:
版主完善版规是正当的操作,这一点上没什么好指责的。
您也确实是想刷屏,也刷了屏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436647
所以斑竹扣分也是正当的管理操作。
您在第一贴里面的措辞有点过,不该那样挖苦人,说别人年幼的时候怎么怎么,版主和您之前也没有个人恩怨,只是在执行正当的管理工作,您这样说别人,谁听到都会不舒服,您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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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假设你不了解情况。

首先斑竹自己写了规则,定义了刷屏和惩罚计量额度。之后自己违背了这个规则,被我指出,之后又修改规则,使规则满足解释自己之前违规操作的需要。而这个新修改的规则是和以前的规则构成矛盾和重复的。

我假设你有基本的法理知识,这个修改规则的行为意味着什么是很清楚的。当然如果你没有,我也不会例推出他的种种谬误之处。另外刷屏是模糊的,我象征性的发了7贴构成重复发贴是没有问题,但按照斑竹的定义,以及从惩罚额度来看,都是构成问题的。

措辞我是针对对方的高压,不认错和随意性管理行为,确实有点过,一般而言也是很过,但刚好旁边有个没去过水库几次的同学问我跟哪个版主吵架,是不是。。。,这说明了点问题。联系幼年我有我自己的分析,当然这个只是常识性的,在不共享相同的分析直觉的情况下,我无法说服你。

斑竹在你这里是不计酬工作,从系统稳定性来看,你保护斑竹很正常,但我本来没打算投诉。帖子是被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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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理解错了:
版主不是网站的员工,无所谓计酬的问题,更无所谓保护(或者说袒护)的问题,如果版主是员工,我只会更严格的要求,我保护的是DOLC所有网友最基本的不受他人侮辱的权利和DOLC的其他游戏规则。如果是您受到版主的侮辱,我一定会保护你,不会袒护版主。
至于修改规则的行为,不是问题的关键,版主管理失误,您完全可以提出批评,大家可以礼貌的讨论,但请不要一开口就挖苦别人,质疑别人的人格,甚至涉及别人婴儿童年少年经历分析等等,这是在侮辱别人。
大家都是通过网络来到这里互相认识,萍水相逢,又没有什么深仇大恨,怎么能有点小小的矛盾就把别人当敌人对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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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她这个管理失误出现后我提出来过,当然口气过硬,她后来又修改法规等,我才彻底发难。
置疑人格从交往理性的角度来看是比较过分,你说得对,我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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