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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税] 中德双方驻外人员可互免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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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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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双方驻外人员可互免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新华网 (2002-04-04 13:26:07)  
稿件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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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在确保中德双方驻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避免同时承担缔约两国法律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去年7月12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与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于2002年4月4日起正式生效。

  《协定》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双边协定,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涉外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为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按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与其他国家签署类似协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对加强中德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友好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维护国家和驻外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员交流和经贸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为便于实施这一协定,中德双方有关机构于2002年2月10日和2002年2月18日分别在北京和波恩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参保义务的行政协议》,中德两国在对方国内就业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险问题将得到妥善处理。

  《协定》明确互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为法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适用免除缴纳“两费”的人员为派遣人员、子公司人员、无雇主人员、船员和外交雇员;外交雇员经雇佣双方申请,免除期限不限,其他人员首次可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总共可延长至96个日历月;符合免除缴纳“两费”的人员由经办机构(中方为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德方为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联邦职员保险局)签发《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由申请人向征缴机构出示。

  德方在华工作人员在《协定》生效后的30日内,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由德方签发的证明,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不能出具证明的,征缴机构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协定》的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的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负责,防止欠费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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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6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期在德国工作的可以申请去免这两个保险.
其他的医疗,护理保险是不可以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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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6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kaitian 的帖子

中德互免保险 促进双边合作
2005-08-01 02:24:37    总浏览:398
关键字:中德,保险,双边合作

中德互免保险 促进双边合作
——就《中德社会保险协定》访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社保中心负责人

   2001年7月12日,我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了社会保险协定,这是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签订的第一个双边协定。该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对于解决中德双方在对方国内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以及今后解决我国同其他国家间的同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德社会保险协定》正式生效之际,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采访。

旨在解决双重缴费

问:中德为什么要商签社会保险协定?
答:自80年代末以来,德国一些地区根据有关法律相继对我驻德部分中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开征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根据德国近几年司法判例,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未与德国签订社会保险协定的国家驻德企业乃雇员均须在德交纳社会保险费。而实际上大多数驻德中资企业在国内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工作人员在德工作期满后即回国,在德不发生失业和养老问题。德方征费做法造成我中资企业社会保险双重缴费,增加经营负担,影响了中资企业在德国的发展。

    同时,我国统一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外资企业亦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会保险属地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的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也将进一步覆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德资企业德方职工同样面临着社会保险双重缴费问题。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与德国政府进行了商签两国社会保险协定的谈判工作。这项工作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在经济和社会立法上进一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具有重要意义。协定生效后,我驻德企业和在华德资企业及员工承担双重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矛盾将得到妥善解决,两国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将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将拥有更好的外部环境,经济合作的扩大将为两国创造更多工作岗位。

互免只限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问:中德互免保险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协定,互免险种仅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双方尤其是我国公民在德就业的实际需要。列入养老和失业保险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员工驻外的临时性,在外期间不发生养老和失业问题。协定未将医疗、工伤保险列入互免范围,主要是从保护驻外员工的实际利益出发,员工仍需在就业地点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协定主要涉及以下5类人员:一是一方企事业单位派往缔约另一方执行临时工作任务的员工,简称为“被派遣雇员”;二是缔约一方企业派往其在缔约另一方成立的子公司工作并由该子公司支付报酬的员工,简称为“子公司雇员”;三是在国内无确定雇主的人员,简称“无雇主人员”;四是双方在远洋船舶上的从业人员,简称“船员”;五是双方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本国国籍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协定首先确认社会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即以实际就业国法律为确定参保义务的准绳。但对有关人员在履行一定的行政手续后,可作出特殊免除规定。

两国劳动保障部门以及主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互无偿提供必要的协助。这些协助包括为办理免于承担缔约一方社会保险义务开具有关证明书,相互提供有关数据使用的情况等。我国开具证明书的机构为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劳动保障部指定的其他机构。德国开具证明书的机构为各主管医疗保险机构和联邦职员保险局。

办理免除参保义务的程序

问:中方有关人员如何办理免除在德国参保义务的证明书?

答:根据协定,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德国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证明:申请人填写《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人员的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申请表》寄至部社保中心。


   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并向申请人寄出《证明书》,未签发《证明书》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其他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后,按《协议》要求通过部国际司向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通报申请人名单,在收到德方批准意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并向申请人寄出《证明书》,未签发《证明书》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尚未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派出人员填写《申请表》时,只须加盖当地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章,但寄出《申请表》时应附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问:德方有关人员如何办理免除在中国参保义务的证明书?



答:根据协定, 免除在中国的参保义务时,申请应向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递交。该处审核申请,如该处认为符合免除适用中国关于参保义务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请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予以免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向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通报其决定。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向申请人通知结果并视情况安排出具免除在中国参保义务的证明书。



关于其他国家在华员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问:其他国家在华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可参照中德协定执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均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我国社会保险扩大覆盖范围的工作将进一步扩大到在华工作的外方员工。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涉及外方员社会保险问题管理办法。各地也需要清理有关地方法规,将外方员工纳入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系。

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生效后,将根据协定免征在华德方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但必须依法要求参加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他国家在华员工则必须依法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可能产生的社会保险双重缴费问题,可以通过商签双边社会保险协定的做法予以解决。

[ 本帖最后由 kaitian 于 2007-6-6 1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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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6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kaitian 的帖子

二、中方在德人员办理免缴“两费”《证明》的程序

    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
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德缴纳“两费”的《证明》:

    (一)申请人填写《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申请表》可从部社保
中心领取或从部社保中心网页下载,网址:www.molss.gov.cn(进入后点击“直属单
位”、再点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参保所在地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人员的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负责养
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若分设,应分别核实盖章,并各留存一份《申请表》
备案。

    (三)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申请表》寄至部社保中心。

    (四)对一、二类首次申请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
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寄出《证明》,未签发《证明》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原因。

    (五)对第三类首次申请人员以及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
到《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我部国际合作司复核
后,通报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我部国际合作司在接到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
处的决定通知后,安排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通知结果并视情况出具《证明》。

    (六)对第四类申请人员,视其情况分别按派遣人员、子公司人员、无雇主人
员申请程序分别办理。

    (七)在德工作人员回国后超过6个月再次到德国工作的,需按照第(五)条中
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免除缴费申请手续。

    (八)尚未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派出人员填写《申请表》时,只
须加盖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但寄出《申请表》时应附该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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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在国内工作过,国内也没有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现在刚刚在德国工作,公司打算年底派我回国,不知道我能不能免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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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6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知道,恩。

原帖由 markusdai 于 2007-6-6 20:21 发表
我没有在国内工作过,国内也没有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现在刚刚在德国工作,公司打算年底派我回国,不知道我能不能免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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