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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环保公益诉讼缘何无人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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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1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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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环保审判庭5月6日正式挂牌成立,成为江苏省首个环保单设审判庭。这标志着“环保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的探索启动。
  近日,有消息传出,成立两个月的无锡环保法庭受理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数是“零”。这个数字,与成立之初社会和公众的热切关注和期待形成鲜明对比——
  无锡环保审判庭专门将环境公益诉讼列入的立案范围内,并大大扩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但包括检察院、环保行政部门,而且纳入了环保社团、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为何环保公益诉讼一直无人登场呢?环保法庭在环保案件的审理中遇到了哪些困难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近日来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探个究竟。
  环保公益诉讼无人登场
  表面看,是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观念薄弱,仔细看,却是我国目前立法的空白。由此带来环保公益诉讼面临高昂的诉讼费和由谁鉴定检测的现实问题
  2008年,无锡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环保类的案件200余件,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占到95%以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均为零。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庭长赵卫民分析说,环境公益诉讼的缺失,暴露出这样一个现象——违法排污的企业已经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污染造成的隐性损害暂时还没有暴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公民或者民间环保组织愿意站出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还要面对庞大的经费和技术瓶颈。环境污染和损害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检测、鉴定和举证,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一般也难以承受高额取证费用,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原告败诉的可能,由谁负担诉讼的成本,是个很现实问题。
  从公民环境公益诉讼意识的淡漠中深究下去,看到的还有我国立法的空白。首先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上,至今仍有较多的争议,还未取得完全一致的共识。究竟哪些主
  体能够享有公共利益代表资格,是困扰法律界的一个问题。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满足何种条件,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公益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终止诉讼或者变更公共利益代表人应当如何处理等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虽然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保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4类主体的资格,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规定。
  比如,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在任何组织及个人在环境遭受侵害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应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同时,立法中还应明确公益团体如何在公益诉讼中充当原告,鼓励公民通过公益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如英美法系国家的公益团体普遍享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它的优点在于可以集中分散的资源以争取个体力量无法争取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同样困扰着法官,我国大部分鉴定和检测机构存在于行政部门之中,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它们本身有可能是当事人,对于它们做出的检测和鉴定结论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对环境进行司法保护途径少
  行政非诉案件,往往是需要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环保审判庭才进行审理,多数情况下只能等待。在国外的环境案件审判实践中,法院可以采取先行救济措施
  环境保护审判庭和基层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实行“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即专门审理涉及环境保护各类刑事、民事、行政
  诉讼案件,负责审查环保行政部门申请的行政非诉案件,负责环保部门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对于环保行政部门申请的行政非诉案件,往往是需要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环保审判庭才进行审理。这样行政权与审判权之间就出现了“时间差”,在行政非诉案件审查中,环保法庭多数的情况下只能等待。
  在国外的环境案件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治污染,保护公民的权利,法院可以采取先行救济措施,比如发布禁止令,以停止污染行为或要求主管机关采取具体措施以贯彻法定要求等。
  在借鉴国外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让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提前介入制度,以提高司法效力。提前介入制度的法律依据在于先予执行制度,切实发挥行政机关治污执法由司法机关审查职能,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治污。依法支持环保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制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关停、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裁定并予以有力的强制执行;加大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司法监督力度,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利用职权制止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面对目前的现状,环保审判庭又该如何走出这样的困境呢?赵卫民认为,目前有一部分案件可能是由于公众对于环保案件的不了解而没有进入审判系统中,还有一部分案件可能是由于行政机关对环保审判作用了解不全面,仍然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孤军奋战。这需要唤起公民、环保组织和行政机关的环境维权意识,使潜在的环保案件尽快进入审判系统。
  同时,还要做好环境公益诉讼的准备工作,制定和熟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规则,一旦有环境公益诉讼发生,能够快速反映,公正判决,保证审判的社会效果。
  新闻链接
  2007年12月,贵州省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出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起诉位于安顺地区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要求其停止排污侵害,获得胜诉。这是国内第一起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
  2007年12月,福建省厦门市普通市民林雷以公交车尾气排放影响身体健康为由,将厦门市3家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人民币1元。经过历时近1年的审理,2008年3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林雷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一审驳回了林雷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后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专家学者的类似呼吁一直不绝于耳。法律首先要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无锡环保法庭规定检察机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保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此举打开了公益环保诉讼的大门,给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带了个好头。
  但是,无锡环保法庭环保公益无人起诉的窘境让人们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滞后于现实需求。究竟何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性最高?怎样获得原告主体资格的授权?许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解决。
    现实的无人登场,并不能否定其对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也许环境公益诉讼进程中的这一小步,能有力地推动相关法律立法,成为促进法律尽快完善的一个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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