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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规定了四种外国人的配偶可以来德与之团聚:一是拥有落户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的(外国人);二是根据第25条第1或第2款拥有居留许可的。第25条第1和第2款里提到的是避难申请获得通过,从而获得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三是拥有居留许可已经超过5年的;四是:“拥有居留许可,颁予该居留许可时婚姻已经存在,并预计他的居留将超过一年”的外国人。原文: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sitzt, die Ehe bei deren Erteilung bereits bestand und die Dauer seines Aufenthalts voraussichtlich ueber ein Jahr betragen w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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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D8 v* {& v. b# V1 p8 ^对第四种外国人的规定实际上表明的是:虽然这名外国人在德居留时间不满5年,更没有获得落户许可,但只要他获得这个居留许可时已经结婚,而且接下来外国人局可能给他的居留许可将超过一年,一拿到居留许可配偶就可以来团聚。换句话说:一,如果他(她)获得居留许可以后才结婚,配偶就要等他(她)满5年后才能获得以团聚为目的的居留;二,如果外国人局只给此人3个月或半年的居留,以后是否可以延并不明朗,其配偶一般也不能获得以团聚为目的的居留。
以上摘自德国新移民法解读。
我的困惑第三条和第四条里边的居留许可,也就是Aufenthaltserlaubnis的解释问题,因为这个词在2005之前和之后是两个概念。2005年之前工作签证是属于Aufenthaltserlaubnis的,但是2005年之后连学生签证也是属于这个的。我的问题是她这里所说的Aufenthaltserlaubnis到底包括不包括学生时期的。因为我是2004年9月来得德国。2005年以前的签证上都是Aufenthaltsbewilligung,但是到了2005年之后就变成了Aufenthaltserlaubnis了,如果在学校期间的都不算作Aufenthaltserlaubnis. 那也就意味着我必须在我拿到工作签证为目的的Aufenthaltserlaubnis之前必须和女朋友结婚。 如果学校的Aufenthaltserlaubnis 也被包括在内的话,那么是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算还是从我2004年9月的第一次签证开始算呢(也就是bewilligung也包括在里边)?如果是前者,我老婆岂不是要等到2010年才可以过来,如果是后者到还好点。
有知道这方面的朋友么?可否解答一下。因为看到这里有一个因为在拿到居留许可之后才结婚的被拒的例子,所以有点害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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