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mmer28 发表于 2010-10-10 21:50

祝你好运

arc41817 发表于 2010-10-11 17:02

看了这个帖子感觉真是庆幸啊,当时我妈来德国探亲,有个朋友让我妈回国的时候帮忙退税,帮的也是朋友的朋友,价值4万欧元的珠宝,如果我们同意的话那个朋友的朋友会买同一班飞机,珠宝是送国内的客户。因为那段时间我的这个朋友对我很不错,嘘寒问暖的,我不好意思就答应了。可是后来一想万一税务局查怎么办,哪里来的4万欧元,1个小时之后马上又打电话去说不能帮忙了。结果还把我的朋友得罪了,后来也不怎么跟我联系了,就算我主动联系她,那边的态度也非常冷淡。就这样失去一个朋友我还挺不舒服的,今天看了这个帖子心里平衡多了。

szdrszm123 发表于 2010-10-11 17:20

找个律师吧~~~~~~~~~

可可猪 发表于 2010-10-11 23:35

LZ 肯定是收好处费了.....我觉得,你就老实说,说你不知道..就是收了钱帮人家汇,,,
ivygegenmm 发表于 2010-10-10 00:3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quote
听说过这种事情,好像会给50还是100欧的帮忙费,知道肯定多少有风险,但没想到德国银行还真查,还好当初自己没有干。

luv3721 发表于 2010-10-12 08:22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10-10-12 14:07

本帖最后由 greifswald2004 于 2010-10-12 20:14 编辑

看了许多同学发的帖子,因为现在毕业论文就是写关于洗钱的,所以想就此事谈下想法。
首先说下德国的反洗钱机制和法律体系。德国反洗钱有三大法律基础:一是《德国刑法典》第261条(洗钱及掩饰不当财产罪);二是《德国反洗钱法》;三是《德国信贷机构法》。《德国刑法典》第261条规定了洗钱罪,由联邦刑事犯罪侦查局(BKA,Bundeskriminalamt)主管。同时德国金融监管局即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BaFin,金融监管局)是德国的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它隶属于财政部,除负责金融监管外,还负责反洗钱监管。同时,德国对于反洗钱监管具有执法权限的还有Zoll,Polizei等。下边谈一下论坛中经常出现的两种涉及洗钱活动的情况:
一种是很多同学发帖子说因为从中国回德国随身带有超过1万欧元没有申报,被海关查处罚款。根据Artikel 3 der Verordnung (EG) Nr. 1889/2005 des Europaenischen 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vom 26. Oktober 2005 über die Ueberwachung von Barmitteln, die in die Gemeinschaft oder aus der Gemeinschaft verbracht werden.(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进出欧盟现金携带的监控指令》的规定,携带超过10000欧元的现金就必须向海关进行申报。
主要是要Prüfung资金的来源情况,最主要的是要确认是否为非法收入。所以,如果携带超过1万欧元的现金而不申报被海关罚款很正常。第二种情况就是LZ所说的。千万不要帮任何陌生人用自己的账户汇钱。特别是金额很大的话.那么接下来分析楼主的情况,首先Wegen des Verdachs der Geldwaesche nach §261 StGB,根据§261 StGB的规定,这个Gegenstand必须是来自于非法的原生犯罪,也就是说是非法的财产。从司法机构给你发这个信来看,有理由表明司法机构怀疑这个汇款是源自于非法的犯罪活动。刑法理论上关于错误的分类有两种,一个是法律错误,例如你不认为帮助别人用自己的账户汇款(非法的财产)在法律上是犯罪。但这个不能成为你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另外一个就是事实错误,在这里不知道你是否存在一个事实错误的问题。即你把汇款(非法财产)当做了合法的财产?如果有,则直接排除你是故意进行洗钱活动。如果你当时知道这个是非法的财产,则说明你有可能是故意的。从你的表述来看,从你账户汇款的钱不知道是非法收入。所以,应该排除主观故意。至于收了对方的付的100欧元的报酬(或是手续费),因为根据§27 StGB的规定,要成立帮助犯必须在主观上是故意,即具有故意帮助他人的犯罪行为,基于上述同样原因同样你也缺失故意,而过失是不能构成洗钱罪的帮助犯。但是根据§261 V StGB的规定,(5) Wer in den Faellen des Absatzes 1 oder 2 leichtfertig nicht erkennt, dass der Gegenstand aus einer in Absatz 1 genannten rechtswidrigen Tat herrühr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zwei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如果对于洗钱犯罪主观上具有过失(轻率)的话,也可以构成此罪。现在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就是你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但是因为你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的负有反洗钱的主体(例如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以我想过失应该不会被认定,自然排除洗钱罪的嫌疑。但是有可能会被罚款。当然我上述说的是比较严重的情况,有可能是Polizei仅仅只是要对你录一下口供,核实一下情况。建议你还是尽快找个专职律师咨询一下意见为好。

rosemary_2002 发表于 2010-10-12 16:06

看了许多同学发的帖子,因为现在毕业论文就是写关于洗钱的,所以想就此事谈下想法。
首先说下德国的反洗钱 ...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10-10-12 14: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94:}

pattonoriental 发表于 2010-10-12 17:39

看了许多同学发的帖子,因为现在毕业论文就是写关于洗钱的,所以想就此事谈下想法。
首先说下德国的反洗钱 ...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10-10-12 13: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顶牛人

buddha 发表于 2010-10-12 18:50

LZ帐上突然增加那么多钱, 然后马上汇走, 就是几千欧也会有人查的。

0nod 发表于 2010-10-12 19:50

回复 157# greifswald2004

好专业的回答,佩服一下。
说一点个人观点。不帮别人汇款作为自我保护没有错,但并不能说帮他人汇款一定是洗钱。我也帮过别人汇款,主要是一下两种情况:
其一,刚到德国还暂时无法开办银行卡或者即将回国已经注销银行卡的。
其二,只有Deutschbank或sparkasse银行账户的。
这两种情况,汇款的手续费都很高,超过每笔33欧,而走postbank只需6.5欧。我帮过的人包括学生、在读博士,访问学者,可以相信他们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都是认识的同学、朋友,没收过手续费。这种情况,于己无损,与人有利,何乐不为?

我建议将“千万”这句话改为,“千万不要帮陌生人汇款”。
人当自我保护,但也要守望互助;至少朋友之间应当如此,不然未免也太孤单。
至于那些有正当理由却找不到人帮的“陌生人”,应当自我反省一下了。

zhiga_xi 发表于 2010-10-12 20:00

汇款不是问题, 我以前也经常给国内父母汇款。因为都是在德国的工资收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从来没人问。

LZ只要能说明收入来源就没问题了, 关键点是1万欧的来源。 如果说不清楚这1万欧应该作为收入缴税。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10-10-12 20:16

多谢楼上的建议,我已经将此句改了过来。

期待 发表于 2010-10-12 20:26

合法的钱转1000万也没事!只要事前申报就是了! 身在异国他乡,语言不同,法律不懂,涉世未深被人利用了!估计是帮人家汇了非法收入,这个罪名可不轻!谨慎啊!

期待 发表于 2010-10-12 20:31

事到如今赶紧找个好律师,记住一定是一个能同情你帮助你的好律师!是不是中国人律师不要紧,一个人经验,中国人反而不好,大部分德国律师也只知道赚你的钱,不一定给你办事! 祝你好运了!申请法律援助机会不大,一,你是外国学生居留,二,因为触犯的是刑法,况且涉及的是洗钱罪名!

G-G 发表于 2010-10-12 20:31

汇钱一次不应该超过2000欧元,德国反洗钱法里面规定的,如果超过2000欧元,譬如给父母寄钱超过2000欧元,是需要跟银行做说明的,银行还需要你填一个警察局的单子,保证不是洗钱。而且这种情况下,警察局有权查你的收入来源。
如果你的钱来源不明,很可能比较麻烦。
你想,为什么找你的人自己不去汇钱呢,他自己汇钱跟你汇有什么区别吗,如果只是银行的问题的话,不是太清楚了吗。

panchong 发表于 2010-10-12 20:33

这种事以后要警惕呀,很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什么朋不朋友的都不顾

G-G 发表于 2010-10-12 20:40

还有就是在机场不要轻易给别人带东西,不是不帮忙,而是怕被坏人利用。如果让你带东西的人行李里面有毒品,你就再也说不清了,如果在国内被抓的话,有可能判死刑的,请大家千万注意。

liebe222 发表于 2010-10-12 22:35

看了许多同学发的帖子,因为现在毕业论文就是写关于洗钱的,所以想就此事谈下想法。
首先说下德国的反洗钱 ...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10-10-12 14: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太感谢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小女不胜感激!!!

wnr02 发表于 2010-10-13 08:44

有牛人在,借贴问个问题。
洗钱的钱应该是见不得光的,就是非法收入。感觉这个论坛关于洗钱的贴子都是大笔现金存入某人帐户,再转出。如果钱是以汇入的形式进入我的帐户的话,也就是说,钱在汇入之前,已经见光了(存入银行里的钱可以这么理解吗?)是否和洗钱无关了?比如国内一下汇过来2万欧,德国警察还会调查吗?

德国中国红小兵 发表于 2010-10-13 09:09

看了许多同学发的帖子,因为现在毕业论文就是写关于洗钱的,所以想就此事谈下想法。
首先说下德国的反洗钱 ...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10-10-12 14: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58:}

rosemary_2002 发表于 2010-10-13 11:22

有牛人在,借贴问个问题。
洗钱的钱应该是见不得光的,就是非法收入。感觉这个论坛关于洗钱的贴子都是大笔 ...
wnr02 发表于 2010-10-13 08:4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Wenn du von China nach Deutschland ueberweisen, mehr als 12500 Euro musst du bei Finanzamt oder Zoll anmelden. sonst wird das Geld immer dort hängen bleiben, bis du zur Finazamt erklaeren, woher das kommt.

guaguama 发表于 2010-10-13 11:29

估计要是不是几个人一起,并且在同一家银行就不会有这种怀疑吧,帮lz顶吧。

wnr02 发表于 2010-10-13 13:17

Wenn du von China nach Deutschland ueberweisen, mehr als 12500 Euro musst du bei Finanzamt od ...
rosemary_2002 发表于 2010-10-13 11:2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是汇出欧盟的上限吧,汇入也有这个限制吗?

rosemary_2002 发表于 2010-10-13 13:24

回复 174# wnr02

ja, von China nach Deutschland ueberweisen muss man auch anmelden, wenn ueber 12500 euro

aimawwl 发表于 2010-10-13 17:46

啊,不会吧,我朋友也干过这种事情,不会有问题吧。

小婧 发表于 2010-10-13 20:20

回复 172# rosemary_2002


请问一下,要是国内父母寄过来超过这个数的,可是钱已经到帐户了,还需要去Finanzamt erklären吗?
还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呢

冰凝月色 发表于 2010-10-13 23:02

德国对洗黑钱查滴好像很严啊
我朋友去柜台换3000美金,结果还收到信让解释清楚
那是他爸几年前来先去美国后来到欧洲出差,给她带滴剩下滴
最近没有生活费,又快毕业了,家里就懒得给汇钱了,让把这钱换成欧元算了
她就如实说了
大家猜猜警察说啥
警察说,那让你爸来作证。。。
当时把她气滴够呛,就回说,你出往返机票,我就让我爸来

wnr02 发表于 2010-10-13 23:59

回复rosemary_2002


请问一下,要是国内父母寄过来超过这个数的,可是钱已经到帐户了,还需要去Fina ...
小婧 发表于 2010-10-13 20:2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她说的是超过12500,钱就挂在那里,进不了帐户,直到你去财政局申报。可见你的钱超过这个数,而且已经到帐了。

小婧 发表于 2010-10-14 00:27

回复 179# wnr02

那不用主动跑去Finanzamt了吧{:5_390:}
在国外真是,做什么事都要按规按矩来,稍不注意就容易踩个小雷。

xie2010 发表于 2010-10-14 00:54

回复 161# 0n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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